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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邮局海关关于举办2026年4月“关长接待日”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厦门邮局海关与企业群众的沟通联系,及时高效地解决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根据《厦门海关关长接待日工作制度》相关要求,现就厦门邮局海关2026年4月“关长接待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待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6年4月2日 地点:厦门市湖里区长虹路10号快件监管中心4楼 二、接访关领导 厦门邮局海关党委委员、厦门海关党委第六派驻纪检组组长 周学兰 三、接访受理事项 (一)对我关在政策执行、监管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二)对我关及工作人员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四、预约登记办法 (一)为做好接待安排工作,请来访者提前预约,预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来访者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2来访诉求,如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等; 3其他需要预约的事项。 (二)来访者可在工作时间拨打电话(0592-2359204)预约;也可填写《厦门海关关长接待日预约单》(详见附件)发送邮箱(xmyjhg_zwgk@customsgovcn)进行预约。预约截止时间:2026年3月30日(周一)17时。 五、相关要求 (一)来访人员需登记有效准确联系方式和证件信息,按照厦门邮局海关反馈的时间准时参加接待日活动。 (二)来访人员如期到达厦门邮局海关后,应出示有效证件或介绍信函等,简要告知来访事项。来访人员在满足佩戴口罩、体温正常、配合受访科室进行来访登记等情况下方可进入。 (三)关长接待日由全体关领导依次主持,当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主持的,由互为AB角的关领导代为主持。 特此通知。 厦门邮局海关关长接待日预约单docx 厦门邮局海关 2026年3月26日 附件:厦门邮局海关关长接待日预约单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来访诉求: 年 月 日1 附件:厦门邮局海关关长接待日预约单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来访诉求: 年 月 日1
厦门  海关  来访  邮局  接待日  厦门海关  2026-0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知违字〔2025〕024号 当事人:潮州市潮安区东凤万利达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X18247917T 法定代表人:李少铛 住址/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礼阳李村翼翔路四横2号 2025年8月1日,当事人潮州市潮安区东凤万利达鞋厂委托恒智诚供应链管理(厦门)有限公司以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申报出口塑料挂钩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371120250000361006。01项申报品名:塑料挂钩,申报商品编码:3926909090,申报数量:15168个,申报金额:15168美元;02项申报品名:PVC鞋底,申报商品编码:6406202000,申报数量:15168个,申报金额:15168美元。经查验,另有以下货物未申报:1、32000包干燥剂,商品编码:3824999999,金额:人民币200元;2、16000片防霉片,带有“”标识,商品编码:3824999999,金额:人民币600元。经联系“”(备案号:T2018-66007)商标权利人迈可达有限公司,其认为上述16000片标有“”标识的防霉片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侵权货物货值共计人民币600元。 以上事实有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违法记录等材料为证。 经查询办案系统,当事人一年内首次因侵犯知识产权被海关行政处罚,且积极配合海关查处侵权货物违法行为并认错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以货物价值8%的罚款,即人民币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3月26日
当事人  海关  处罚  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厦门海关  2026-03-26
厦门海关
2026-03-25 2026-03-25
已核注是什么意思?我需要什么时候进行税费缴纳您好,请您明确是个人邮寄物品税费缴纳还是货物报关,若为邮包,请提供单号。
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厦门联多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光盘侵犯知识产权案
-EndFrag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机关知违字〔2026〕0003号 当事人:厦门联多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 91350206556230354L 法定代表人:蔡婷婷 住址/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长虹路29号跨境电商产业园二号楼421单元之一 当事人于2026年01月05日委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以C类快件监管方式向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提运单号:02365025671,报关单号:371520269400001604,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带有“DOLBY及图形”商标标识的光盘1130片,价值人民币152561元。 对于上述货物,“DOLBY及图形”(T2020-96368)商标的权利人杜比实验室特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认定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并提交担保请求我关依法扣留。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出口的光盘上带有的“DOLBY及图形”标识,与杜比实验室特许公司备案的“DOLBY及图形”(T2020-96368)商标标识相同,且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上述货物共计1130片,价值152561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杜比实验室特许公司“DOLBY及图形”的商标专用权(备案号为T2020-96368)的货物。 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当事人一年内有因违反海关同一监管规定被海关处罚记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查验记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侵权货物照片、情况说明、认错认罚声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对于当事人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犯“DOLBY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光盘1130片,并处罚款人民币382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3月25日
当事人  货物  处罚  海关  行政  厦门海关  2026-03-25
-EndFrag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机关知违字〔2026〕0003号 当事人:厦门联多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 91350206556230354L 法定代表人:蔡婷婷 住址/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长虹路29号跨境电商产业园二号楼421单元之一 当事人于2026年01月05日委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以C类快件监管方式向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提运单号:02365025671,报关单号:371520269400001604,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带有“DOLBY及图形”商标标识的光盘1130片,价值人民币152561元。 对于上述货物,“DOLBY及图形”(T2020-96368)商标的权利人杜比实验室特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认定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并提交担保请求我关依法扣留。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出口的光盘上带有的“DOLBY及图形”标识,与杜比实验室特许公司备案的“DOLBY及图形”(T2020-96368)商标标识相同,且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上述货物共计1130片,价值152561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杜比实验室特许公司“DOLBY及图形”的商标专用权(备案号为T2020-96368)的货物。 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当事人一年内有因违反海关同一监管规定被海关处罚记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查验记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侵权货物照片、情况说明、认错认罚声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对于当事人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犯“DOLBY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光盘1130片,并处罚款人民币382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3月25日
当事人  货物  处罚  海关  行政  厦门海关  2026-03-25
厦门海关
2026-03-25 2026-03-25
上层是PU皮,中间层是海绵,底层是TC布,用胶水把它们粘到一起。想问下这种材料归类到哪章,或者用哪个商编好。您好,请补充:1中英文商品名称及规格尺寸,2产品的功能,3产品的具体用途,4产品使用场景及使用方式方法,5每层材料的规范学名、功能及用途,6每层材料的占比,7上层材料的具体加工工艺和加工流程
厦门邮轮港海关关于举办2026年4月 “关长接待日”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厦门邮轮港海关与企业群众的沟通联系,及时高效地解决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根据《厦门海关关长接待日工作制度》规定,现就厦门邮轮港海关2026年4月“关长接待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待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6年4月2日 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东港路2号国际邮轮中心0号门邮轮海关办公室 二、接访关领导 厦门邮轮港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秦浩 三、接访受理事项 (一)对我关在政策执行、监管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二)对我关及工作人员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三)本关干部职工对关区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预约登记办理 (一)为做好接待安排工作,请来访者提前预约,预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来访者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 2来访诉求,如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等; 3其他需要预约的事项。 (二)来访者可在工作时间拨打电话(0592-2359618)预约;也可填写《厦门邮轮港海关关长接待日预约单》(详见附件)发送邮箱(xmylghg_zwgk@customsgovcn)进行预约。预约截止时间:2026年3月30日(周一)17时。 五、相关要求 (一)来访人员需登记有效准确联系方式和证件信息,按照厦门邮轮港海关反馈的时间准时参加接待日活动。 (二)来访人员如期到达厦门邮轮港海关后,应致电0592-2359618,并由厦门邮轮港海关办公室做好个人信息登记。 (三)关长接待日由全体关领导依次主持,当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主持的,由互为AB角的关领导代为主持。 特此通知。 关长接待日预约表docx 厦门邮轮港海关 2026年3月25日 厦门邮轮港海关关长接待日预约表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来访诉求: 年 月 日1
邮轮  海关  预约  厦门    厦门海关  2026-03-25
厦门海关
2026-03-24 2026-03-25
我司精量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目前有一批出口货物被滞留于厦门高崎海关监管仓,正等待送检以核实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后方可放行。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并恳请贵关协助加快检验及查验流程: 我司于 3月21日 向厦门高崎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压力传感器,申报金额 人民币 482,58850 元,报关单号 371520260000050614。该批货物于 3月23日 接到查验通知。我司随即按照高崎海关要求,补充提交了产品成分、技术参数及加工工艺等相关资料。 3月24日,海关通知我司需从该批货物中抽取 6 个产品送检以进一步核实。由于该批货物为客户急需订单,我司目前面临客户交期延误及可能产生的索赔风险。为避免企业损失及客户供应链受影响,恳请贵关协调并加速该批货物的送检与核验流程。 此外,因该票货物被滞留于监管仓,与其绑定同一提单且计划共同出运的另外两票货物(报关单号 371520260000050618 和 371520260000050581,申报金额合计 人民币 878,85660 元)亦被同步滞留,导致整体货物无法正常出运,加剧客户交付风险。 恳请贵关予以支持,加速上述货物及关联货物的检验、核验及放行流程。我司对此深表感谢,并将全力配合贵关的所有工作要求。您所提交的相同问题已转办,请耐心等待。
厦门海关
2026-03-24 2026-03-25
根据要求,现就20260324110935935号留言补充内容如下:1 中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葵花籽初榨罐底油 英文品名:Crude Sunflower Seed Oil (Tank Settlings) 2 进口的状态和包装规格 状态:粘稠状,深褐色,固液混合体。 包装规格: 散装:通常使用液袋(Flexitank)装于20尺集装箱(约20-24吨),或使用ISOTANK罐式集装箱运输。 桶装:也可使用200升(约185公斤)铁桶包装。 3 成分及比例 中性油:含量通常在20-30之间 磷脂(约40-50) 葵花籽仁碎末(约10-15) 蜡质(主要为脂肪酸酯) 游离脂肪酸 少量水分和杂质 4 具体的用途及应用场景 动物饲料添加剂。 5 进口后的使用方式方法 进口后分离加工为饲料油、磷脂、饲料饼三种产品。 6 进口前的具体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 压榨/浸出:葵花籽经清理、破碎、压榨(或预榨浸出)得到毛油(Crude Oil)。 初步过滤:毛油经过简单的筛网过滤或沉降式离心机分离,去除大颗粒饼屑。 储存沉降:将毛油泵入大型储油罐中,利用重力自然静置。在此过程中,比重较大的磷脂、蛋白质黏液、蜡质及饼屑逐渐沉降至罐底。 分离:将上层澄清的毛油与底层物质(即“罐底油”)分离,通过泵抽取罐底沉积层获得此商品。 7 进口后具体的生产工艺和流程 加热与搅拌:将罐底油加热至一定温度(如60-80℃),并加入适量盐水(氯化钠溶液)进行搅拌,以增加磷脂和蜡质的絮凝效果。 静置分层:上层为含油率较高的液体油(饲料油),下层为磷脂和水分杂质。 机械蒸馏分离:通过离心机、反应釜进一步分离磷脂、水分、胶质和蜡质。您好,依据提供的资料,所询商品建议归入税号15220000,归类咨询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厦门海关
2026-03-24 2026-03-25
厦门海关: 我司有一批多肉花盆出口,产品是塑料多肉 陶瓷或水泥制花盆,塑料多肉和花盆是一体的,不能分开使用,用途是装饰用,主观是多肉,国外海关归类是按照塑料制品商编:392640000来归类,请问我司报关出口要用哪个商编,谢谢!您好,请补充:1规格型号,包括每件的重量,2产品具体的生产加工过程,3产品规范的组成名称,4产品各组成部分的尺寸,5具体的使用场景,包括放置的位置,6产品的功能
厦门海关
2026-03-24 2026-03-24
您好,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十五章“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总注释第五款:“品目1504及1506至1515还包括这些品目所列油的分离品,只要这些分离品在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例如,鲸蜡应归入品目1521)。以下是分离的主要方法: 1.通过压榨、倾析、冬化及过滤进行干分离;”,请问:1、葵花籽初榨的,未精炼的油,经过物理沉淀、倾析、过滤而形成的沉淀物,是否可以归入品目1512?2、若该沉淀物进口用途为非食品或食品添加剂,还能否以品目1512进口(因为1512显示均为食品)?您好,请补充1中英文品名,2进口的状态,包括包装规格,3成分及比例,4具体的用途及应用场景,5进口后的使用方式方法,6进口前的具体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7进口后具体的生产工艺和流程
东山海关关于举办2026年4月“关长接待日”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东山海关与企业群众的沟通联系,及时高效地解决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根据《东山海关关长接待日工作制度》规定,现就东山海关2026年4月“关长接待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待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6年4月2日   地点:漳州市东山县马銮湾路10号关领导办公室   二、接访关领导   东山海关副关长姚向荣   三、接访受理事项   (一)对我关在政策执行、监管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二)对我关及工作人员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四、预约登记办法   (一)为做好接待安排工作,请来访者提前预约,预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来访者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   2来访诉求,如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等;   3其他需要预约的事项。   (二)来访者可在工作时间拨打电话(0596-3983610)预约;也可填写《东山海关关长接待日预约单》(详见附件)发送邮箱(dshg_zwgk@customsgovcn)进行预约。预约截止时间:2026年3月30日(周一)17时。   五、相关要求   (一)来访人员需登记有效准确联系方式和证件信息,按照东山海关反馈的时间准时参加接待日活动。   (二)来访人员如期到达东山海关后,应出示有效证件或介绍信函等,简要告知来访事项。由东山海关后勤管理部做好个人信息登记后方可进入。   (三)关长接待日由全体关领导依次主持,当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主持的,由互为AB角的关领导代为主持。   特此通知。 关长接待日预约表docx 东山海关 2026年3月24日 东山海关关长接待日预约表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来访诉求: 年 月 日1
山海关    预约  接待日  关长  厦门海关  2026-03-24
厦门海关所属厦门邮轮港海关驻五通办事处进出境船舶添加、起卸物料检查结果(202600303-20260320)docx 厦门海关所属厦门邮轮港海关进出境船舶添加、起卸物料检查结果公示单(202633—2026320)序号 关区 物料申报单号 船舶编号 航次号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检查方式 检查结果 检查人员1 邮轮海关五通办 3730WD2026030301 迅安CN3700394 26030310-I 202633 五通客运码头 现场船边监管 未见异常 葛亮、宁飞2 邮轮海关五通办 3730WD2026030601 新金祥龍CN3700454 26030603-I 2026307 五通客运码头 现场船边监管 未见异常 葛亮、宁飞3 邮轮海关五通办 3730WD2026030601 新武夷 CN3700401 26030704-I 202636 五通客运码头 现场船边监管 未见异常 葛亮、钱文辉4 邮轮海关五通办 3730WD2026030801 金星6号 CN3700415 26030805-I 202638 五通客运码头 现场船边监管 未见异常 葛亮、钱文辉5 邮轮海关五通办 3730WD2026031201 金星6号 CN3700415 26031207-I 2026312 五通客运码头 现场船边监管 未见异常 葛亮、钱文辉6 邮轮海关五通办 3730WD2026031601 新武夷 CN3700401 26031704-I 2026316 五通客运码头 现场船边监管 未见异常 葛亮、钱文辉7 邮轮海关五通办 3730WD2026031505 迅安CN3700394 26031804-I 2026315 五通客运码头 现场船边监管 未见异常 葛亮、宁飞8 邮轮海关五通办 3730WD2026031903 新捷安UN9916355 26032104-I 2026319 五通客运码头 现场船边监管 未见异常 葛亮、宁飞9 邮轮海关五通办 3730WD2026032001 新武夷 CN3700401 26032204-I 2026320 五通客运码头 现场船边监管 未见异常 葛亮、钱文辉10 邮轮海关五通办 3730WD2026032002 新武夷 CN3700401 26032204-I 2026320 五通客运码头 现场船边监管 未见异常 葛亮、钱文辉
海关  检查结果    厦门  物料  厦门海关  2026-03-23
翔安海关关于举办2026年4月“关长接待日”的通知doc 翔安海关关于举办2026年4月“关长接待日”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翔安海关与企业群众的沟通联系,及时高效地解决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根据《翔安海关关长接待日工作制度》规定,现就翔安海关2026年4月份“关长接待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访时间 2026年4月2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二、接访地点翔安海关406会议室(翔安区舫山西路1007号)三、接访关领导翔安海关党委委员、关长:庄沧霞四、接访受理范围(一)对我关在政策执行、监管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二)对我关及工作人员的投诉、意见和建议。(三)本关干部职工对关区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相关要求(一)来访者可在工作时间拨打电话(0592-2359791)预约;也可填写《翔安海关关长接待日预约单》(详见附件)发送邮箱(xahg_zwgk@customsgovcn)进行预约。预约截止时间:2026年4月1日16时。(二)来访人员需登记有效准确联系方式和证件信息,按照翔安海关反馈的时间准时参加接待日活动。(三)来访人员如期到达翔安海关后,应出示有效证件或介绍信函等,简要告知来访事项。在门岗做好个人信息登记。(四)关长接待日由全体关领导依次主持,当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主持的,由互为AB角的关领导代为主持。特此通知。 翔安海关 2026年3月24日 1
关长接待日  厦门海关  2026-03-24
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厦门联多贸易有限公司出口货物侵犯“POP MART”商标权案
-EndFrag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机关知违字〔2026〕0002号 当事人:厦门联多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 91350206556230354L 法定代表人:蔡婷婷 住址/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长虹路29号跨境电商产业园二号楼421单元之一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7日委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以C类快件监管方式向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提运单号:02365022650,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提运单项下371520259400314973等16票报关单的实际货物为带有“POP MART”标识的玩偶盲盒51个,价值人民币11220元。 对于上述货物,“POP MART”(备案号:T2020-100202)商标的权利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认定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并提交担保请求我关依法扣留。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出口的毛绒盲盒上带有的“POP MART”标识,与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备案的“POP MART”(T2020-100202)商标标识相同,且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POP MART”的商标专用权(备案号为T2020-100202)的货物。 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当事人一年内有因违反海关同一监管规定被海关处罚记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但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认错认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综上,该案应归于一般阶次处罚。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查验记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侵权货物照片、情况说明、认错认罚声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对于当事人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犯“POP MART”商标权的毛绒盲盒51个,并处罚款人民币1683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3月10日
当事人  货物  处罚  海关  行政  厦门海关  2026-03-11
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厦门联多贸易有限公司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案
-EndFrag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机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机关知违字〔2026〕0001号 当事人:厦门联多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 91350206556230354L 法定代表人:蔡婷婷 住址/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长虹路29号跨境电商产业园二号楼421单元之一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8日委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以C类快件监管方式向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提运单号:02365022790,报关单号:371520259400318131,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带有“POP MART”标识的毛绒盲盒15个,价值人民币3300元。 对于上述货物,“POP MART”(备案号:T2020-100202)商标的权利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认定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并提交担保请求我关依法扣留。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出口的毛绒盲盒上带有的“POP MART”标识,与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备案的“POP MART”(T2020-100202)商标标识相同,且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POP MART”的商标专用权(备案号为T2020-100202)的货物。 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书面承认货物为侵权货物,自愿放弃侵权货物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并对其违法行为认错认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查验记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侵权货物照片、情况说明、认错认罚声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对于当事人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声明自愿放弃的侵权货物,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置。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2026年03月 10日
当事人  货物  海关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厦门海关  2026-0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沧关知罚字〔2025〕032号 当事人:义乌市企誉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8GQKLD27 法定代表人:董俊杰 住址/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义乌市城西街道鸿运路315号8座9层902LG-002302 当事人委托义乌市源丰报关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休闲鞋等商品一批,报关单号:292120250001183413。原申报第1项商品品名为休闲鞋,数量为6000双,总价为26100美元;第2项商品品名为休闲鞋,数量为5760双,总价为254592美元;第3项商品品名为休闲鞋,数量为6168双,总价为2769432美元;第4项商品品名为休闲鞋,数量为216双,总价为90936美元;第5项商品品名为垃圾桶,数量为276千克,总价为96876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中有休闲鞋7776双标有“”标识,货值人民币2415万元;休闲鞋2568双标有“”“”标识,货值人民币81万元;休闲鞋876双标有“”标识,货值人民币276万元;休闲鞋324双标有“”标识,货值人民币102万元;休闲鞋372双标有“”“”“”标识,货值人民币117万元;休闲鞋4476双标有“”“”标识,货值人民币1435万元;休闲鞋1560双标有“”“”标识,货值人民币5万元。上述侵权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566万元。对上述货物,“NIKE及钩图形”“飞人乔丹图形”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adidas及图形”“ADIDAS三条纹”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NB”“NEW BALANCE”“N”商标权利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FILA”商标权利人满景(IP)有限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LV”“LOUIS VUITTON”“(图形)”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B PE;STA”“BAPE”商标权利人NOWHERE CO,LTD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于规定时间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当事人原申报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经我关调查,上述货物均属于现金交易方式。第4项货物实际为布鞋84双。另有未申报货物:修甲刀72把,实际商编为8214200000,塑胶带48套,实际商编为3920109090,轮子72个,实际商编为8302200000,不锈钢水杯48个,实际商编为7323930000,安全挂锁48套,实际商编为8301100000,扑克牌48副,实际商编为9504400000。塑料椅子4把,实际商编为9403700000,凳子6把,实际商编为9401809099。涉案货值折合人民币286187元。 经调查,我关认为上述货物中有休闲鞋7776双标有“”标识、休闲鞋2568双标有“”“”标识、休闲鞋4476双标有“”“”标识、休闲鞋876双标有“”标识、休闲鞋324双标有“”标识、休闲鞋372双标有“”“”“”标识、休闲鞋1560双标有“”“”标识,与“耐克钩图形“adidas及图形”“ADIDAS三条纹”“NB”“NEW BALANCE”“N”“飞人乔丹图形”“FILA”“LV“LOUIS VUITTON”“(图形)”“B PE;STA”“BAPE”商标标识相同,且未经商标权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的商标权专用权(备案号T2019-72254、T2023-146429)、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商标权专用权(备案号T2017-58191、T2020-98084)、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18-70626、T2023-142789、T2020-93865)的货物、满景(IP)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22-127740)的货物、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的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16-45489、T2022-132882、T2016-45488)的货物、NOWHERE CO,LTD的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24-181086、T2024-181085)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当事人贸易方式申报不实及修甲刀等未申报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当事人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当事人一年内未有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一般处罚情节。 当事人贸易方式申报不实及修甲刀等未申报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经查询办案系统,当事人因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被海关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实际出口货物、现场照片、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权利人权利证明、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 182号)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八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犯“耐克钩图形”商标权的休闲鞋7776双、侵犯“adidas及图形”“ADIDAS三条纹”商标权的休闲鞋2568双,侵犯“NB”“NEW BALANCE”“N”商标权的休闲鞋4476双,侵犯“飞人乔丹图形”商标权的休闲鞋876双,侵犯“FILA”商标权的休闲鞋324双,侵犯“LV”“LOUIS VUITTON”“(图形)”商标权的休闲鞋372双,侵犯“B PE;STA”“BAPE”商标权的休闲鞋1560双,合计并处罚款人民币87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年 月 日
货物  当事人  海关  处罚  权利人  厦门海关  2026-03-23
泉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食品及其他产品抽检支持服务-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闽正茂[2026]QZ招字第006号 二、项目名称:泉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食品及其他产品抽检支持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1: 供应商名称:福建省福食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新城路8号宏益国际城盛荣商务大厦19-20楼1901-2011号 中标(成交)金额:8925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 最高控制价(元) 中标金额(元) 服务期限 1 福建省福食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食品及其他产品抽检支持服务 1(项) 94500000 89250000 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为期1年。 五、评审专家名单: 陈为达、郭安硕、王斌、陈荣海、王庆新(评标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①以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货物类:费率为100万以下按15%,100 万至 500万按 11%计取,500万至1000万按08%;服务类:费率为100万以下按15%,100 万至 500万按 08%计取,500万至1000万按045%;工程类:费率为100万以下按10%,100 万至 500万按 07%计取,500万至1000万055%。按照以上标准的55%计取(如若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足4000元,则按4000元计取);②中标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提交。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736313元。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其它补充事宜:无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泉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地址: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池峰路912号 邮编:362000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595-68562043 代理机构:福建正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科技路258号宇源商厦517 联系人:小谢 联系方法:18235290153
中标  -  服务  公告    厦门海关  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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