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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编号 设定依据 项目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审批机关 1 湘准202500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21MA4RF6W94X 长沙瑞德体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2 湘准2025001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03961923279 湖南圣维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3 湘准202500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4MA4PNW8003 湖南艾科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4 湘准202500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4MADYN4DD7Y 湖南睿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5 湘准202500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4MA4PNW8003 湖南艾科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6 湘准2025001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03961923279 湖南圣维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7 湘准2025001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03961923279 湖南圣维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8 湘准202500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03961923279 湖南圣维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9 湘准2025001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03961923279 湖南圣维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10 湘准202500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03961923279 湖南圣维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11 湘准2025001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03961923279 湖南圣维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12 湘准2025001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03961923279 湖南圣维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13 湘准202500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03961923279 湖南圣维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14 湘准202500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4MA4PNW8003 湖南艾科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15 湘准202500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03961923279 湖南圣维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16 湘准2025001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4MADYN4DD7Y 湖南睿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17 湘准2025001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4MADYN4DD7Y 湖南睿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18 湘准202500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4730529387U 湖南远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19 湘准202500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4730529387U 湖南远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20 湘准202500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4730529387U 湖南远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21 湘准2025001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03961923279 湖南圣维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22 湘准2025001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 914301003961923279 湖南圣维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
审批  检疫  长沙  卫生  湖南  长沙海关  2025-06-20
贸易  统计  进出口  湖南省  报表  长沙海关  2025-06-20
成交  公告  采购  标准  信息  长沙海关  2025-06-18
长沙海关工程结算审核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TJGJCS2025-159(招标文件编号:TJGJCS2025-159) 二、项目名称:长沙海关工程结算审核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龙腾国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谷丰路金地峯范S1栋6楼618室 包组或产品名称:无 折扣率(%):420000000 供应商名称:北京恒信诚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12号楼 包组或产品名称:无 折扣率(%):450000000 供应商名称: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1811房) 包组或产品名称:无 折扣率(%):500000000 供应商名称:湖南省嘉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湘江新区麓谷街道林语路327号湘银河科技产业园3栋101号7楼714-720 包组或产品名称:无 折扣率(%):430000000 供应商名称:北京中兴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东路5号博望园1号楼2层201 包组或产品名称:无 折扣率(%):5000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龙腾国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工程结算审核采购项目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2 北京恒信诚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海关工程结算审核采购项目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3 湖南新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工程结算审核采购项目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4 湖南省嘉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工程结算审核采购项目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5 北京中兴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海关工程结算审核采购项目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卜乐奇(主任评委)、刘永香、谢兵(业主评委)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执行。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5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对此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沙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1段678号         联系方式:马先生 0731-8478124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天鉴大厦             联系方式:朱楠卿、李瑜、刘展 0731-85713091-8423、1397568006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楠卿 电 话:13975680067
供应商  名称  采购  项目  工程  长沙海关  2025-06-18
长沙海关技术中心烟花爆竹实验室试验用木材供应商采购现采用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进行比选采购,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比选活动。 一、项目基本概况 1项目名称:长沙海关技术中心烟花爆竹实验室试验用木材供应商采购 2代理编号:0623-2581N1106089 3项目预算:20万元 4合同履约期限:详见比选文件 二、采购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采购内容 数量 项目预算 交货地点 1 长沙海关技术中心烟花爆竹实验室试验用木材供应商采购项目 烟花爆竹实验室试验用木材 1项 20万元 采购人 指定地点 说明:具体详见本项目比选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 三、响应人的资格要求: 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响应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3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5提供参加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比选活动。 6本项目的资质要求:无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四、获取比选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凡有意参加比选活动的,请于2025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25日,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5:00至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盖章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盖章复印件)到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199号招标大厦)领取比选文件(如潜在供应商无法现场购买比选文件的,可以通过邮件报名,将上述材料扫描发送至(308527892@qqcom),联系电话:0731-84511088/15675130623。 售价:400元,售后不退。 五、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199号招标大厦十二楼开标一厅。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应当拒收。 2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七、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采购人:长沙海关技术中心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湘府中路188号 联系人:雷女士 电话:0731-85627815 2代理机构名称: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199号招标大厦 联系人:谢丹、左江霖、王思 电话:0731-84511088
  项目  采购  文件  提供  长沙海关  2025-06-17
办理  公告  项目  发布  服务  长沙海关  2025-06-16
湖南中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长沙海关技术中心的委托,对长沙海关技术中心试剂耗材合格供应商采购项目(奶粉中维生素检测试剂采购包)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长沙海关技术中心试剂耗材合格供应商采购项目(奶粉中维生素检测试剂采购包) 2、委托代理编号:ZQXM2025-Z06068 3、项目内容: 包号 包名称 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服务期 预算(元) 1 奶粉中维生素检测试剂 详见采购需求 1年4个月 10000000 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包1:无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响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4、为采购人提供实验室检验、检测分包服务的,不得参加此项目的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6、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本次采购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 注: 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统计证。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5年06 月 16 日起至2025年 06 月 24 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星城荣域C座8楼(湖南中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文件(或将本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扫描件、供应商营业执照扫描件、报名费转账记录、供应商报名信息登记表发送至邮箱hnzq2020@126com,代理核实无误后,视为报名成功,报名资料原件须于开标前寄到代理机构)。售价:400元/份,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 06月 27 日10:00(北京时间),地点为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星城荣域C座8楼(湖南中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长沙海关技术中心 地 址:长沙市湘府中路188号 联系人:雷女士 电 话:0731-85627815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星城荣域C座8楼 联系人:尹称兰、刘谦、冉光玲 邮 编:410000 电 话:0731-82235558 传 真:0731-82235558
采购  供应商  文件  代理  磋商  长沙海关  2025-06-16
星河  遇见  视频  穿越  长沙海关  2025-06-12
长沙海关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xlsx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本级: 长沙海关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本级 政府部门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衡阳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岳阳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德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株洲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韶山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界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星沙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星沙海关 政府部门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邵阳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益阳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郴州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永州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怀化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娄底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湘西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花机场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长沙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40 物业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物业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技术中心: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检验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检验检测、鉴定服务 见收费目录清单或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30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质量监控方案制定、风险监测与分析、技术指导、联合项目攻关、标准宣贯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应对、平台共建等综合性技术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湖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长沙海关口岸门诊部):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湖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长沙海关口岸门诊部) 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结算总额 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 号 2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长沙分中心: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长沙分中心 事业单位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软件开发、维护及相关信息化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2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 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本级: 长沙海关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本级 政府部门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衡阳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岳阳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德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株洲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韶山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界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星沙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星沙海关 政府部门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邵阳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益阳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郴州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永州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怀化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娄底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湘西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6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场地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花机场海关: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海关风险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位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 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 30 海关案件类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证金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原则上不低于海关总署规定的可能科处处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其他担保,且应当在海关作出处理决定前缴纳;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另行提交担保。 政府制定,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长沙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0 租赁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房屋出租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40 物业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物业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技术中心: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检验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检验检测、鉴定服务 见收费目录清单或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30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提供质量监控方案制定、风险监测与分析、技术指导、联合项目攻关、标准宣贯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应对、平台共建等综合性技术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4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湖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长沙海关口岸门诊部):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湖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长沙海关口岸门诊部) 事业单位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建设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结算总额 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 号 2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货物采购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长沙分中心: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长沙分中心 事业单位 技术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软件开发、维护及相关信息化服务 双方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 20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货物采购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制定,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0 工程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工程建设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 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 号
目录  清单  涉企  收费  单位  长沙海关  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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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物种  截获  旅检  西班牙  长沙海关  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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