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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以星综合航运(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负责人: 李旭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2811270X6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大闸南路500号20-3B、20-4、20-5、20-6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1月13日,当事人委托宁波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入境空箱一批,申报编号为31042024I108377920,船名航次为ZIM SAMMY OFER/8W,申报空箱总数为5159个。海关经查验、取样及鉴定,发现集装箱号BSIU9216791内装有旧船用零件,重量为6620千克,均属于固体废物。2025年3月5日,大榭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运该批固体废物。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于2025年3月30日将涉案固体废物装船退运。   以上事实有1、查问笔录;2、鉴定报告和查验记录单;3、情况说明和货物清单;4、报关单证;5、认错认罚承诺书;6、退运材料等为据。   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九条第二项所规定的相应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宁波银行(地址: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A座)缴纳罚款,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当事人  海关  行政  规定    宁波海关  2025-04-25
   前言   2024年,是中国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30周年。全国海关凝心聚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扣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融合智慧海关建设、“智关强国”行动,不断夯实支持创新制度基础,持续加大重点领域治理力度,积极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充分发挥海关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职能作用,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贡献海关力量。   一、2024年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情况   2024年,全国海关积极服务于促进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持打击进出口环节侵权行为高压态势。全年共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532万次,实际扣留侵权嫌疑货物416万批、816051万件,共有来自58个国家和地区的权利人通过海关保护维护自身权益。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愈发深入人心   2024年,更多的权利人选择借助海关保护捍卫自身权益。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用户注册方面,共有4836个权利人提出注册申请,审核通过备案用户4516个,同比增长114%,受理代理人用户注册申请964件,同比增长2234%。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方面,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29541件,备案申请年受理总量首次接近3万件。审核通过备案申请21614件,其中国内权利人备案16034件,同比增长2419%。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方面,受理权利人总担保申请141件,同比增长128%。   ——以商标权保护为主导,专利及著作权保护成效明显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型。2024年,全国海关共扣留涉嫌侵犯商标权货物413万批、763901万件,分别占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批次、数量的995%和9357%,以商标权保护为主的执法情势未发生明显变化。专利权、著作权保护成效逐步显现,共扣留涉嫌侵犯专利权、著作权货物249万件和49959万件,分别同比增长7133%和39361%。   ——以出口环节保护为主,依职权保护为主要形式   在执法环节方面,2024年,全国海关共在出口环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412万批、803337万件,分别占全部扣留批次和数量的9917%、9841%,进口环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45批、13015万件,同比分别下降3416%和2652%,出口环节仍是全国海关执法保护的主战场。   2024年,全国海关共在货运渠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732批,同比增长3181%。其中,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627批、65142万件,分别占货运渠道扣留批次和数量的9716%和9781%。采取依申请保护措施扣留侵权嫌疑货物14435万余件,同比增长近5倍。   ——主要新兴业态执法效果明显   随着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等领域执法连续多年呈现增长态势。2024年,全国海关共在跨境电商渠道(含B2B,下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253万批、202738万件,跨境电商渠道执法在扣留批次上成为2024年全国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扣留批次最多的执法渠道。2024年,全国海关共扣留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出口侵权嫌疑货物1207批、255378万件,在货运渠道执法中的占比分别为3233%和3835%,较去年同期占比分别增长了3个百分点。   ——中西部海关执法能力稳步提升   2024年,深圳、上海、广州、宁波等东部沿海地区海关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16万批,802403万件,分别占比76%和98%;乌鲁木齐、南宁、昆明、哈尔滨等边境地区海关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1151批、8618万件;成都、西安、南昌等中西部地区海关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088万批、5332万件;石家庄、南昌、合肥等海关扣留批次同比增长2倍以上;重庆、太原等海关的年扣留数量较2023年有大幅增长。   ——侵权货物结构未出现明显改变   以扣留批次统计,服装鞋帽、电子电器、皮具箱包等货物依然占据前三位,分别为216万批、055万批和048万批。以扣留数量统计,电子电器、运动器械、烟草制品等货物的数量占据前三位,分别为279661万件、110748万件和44631万件。   二、海关保护制度基础不断夯实   (一)全面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课题研究,面向各直属海关以及行业协会、权利人组织征求修订意见、建议共343条。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代表、专家学者意见,按专题组织课题研究,不断完善支持创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基础。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明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编发《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题文告,对裁量基准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权威解读,提升执法透明度。细化裁量基准实施意见,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培训,提高全国海关裁量基准适用准确性与统一性,依法适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可以不罚”规定,宽严相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24年,全国海关以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方式,处理货运渠道查发侵权货物81批、133万件。   (三)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参与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相关工作,重点对CPTPP中过境环节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进行研究。以上海海关为试点,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就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先行先试,结合过境货物的监管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兼容、相衔接的制度架构和监管模式。   三、重点领域侵权行为有效治理   2024年,全国海关以专项执法行动为主要抓手,继续保持对进出口侵权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在重点渠道、重点领域加强对侵权高风险商品管控查处,取得明显成效。   (一)以“龙腾行动”全面加强打击力度。海关总署连续第8年部署全国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龙腾行动”,通过集中一线执法力量,针对侵权行为严格开展监管查验,强化智慧知识产权科技赋能,全面打击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全国海关强化侵权风险分析,综合运用“预定+即决”式布控手段强化侵权风险防控,在各渠道加强对输往重点贸易国家侵权商品的监管,查处一批行业性、区域性侵权大案;密切关注与消费者健康安全相关的“入口”“贴身”类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扣留大量食品饮料、化妆品、洗护用品、纸尿裤等侵权货物;结合奥运会等重大体育赛事及电商购物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针对相关侵权高风险商品加大布控与查验力度,坚决遏制特定时间节点下的进出口侵权行为易发态势。   (二)以“蓝网行动”强化寄递渠道侵权精准管控。聚焦寄递渠道“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侵权行为治理,全国海关同步开展“蓝网行动2024”,在邮寄、快件、跨境电商等渠道持续加大打击侵权力度,有效遏制侵权高发易发态势。以“商品+国别”建立侵权高风险要素信息库,强化进出境商品侵权风险分析与布控;以“机检+人工”加强侵权高风险商品查验,提升打击侵权效能;以“关地+关企”合作引导寄递企业规范申报,加强侵权源头治理,推动全链条打击。行动期间,全国海关在寄递渠道累计扣留侵权嫌疑商品11488批、251万件,有力震慑了寄递渠道进出境侵权违法行为。   (三)以“净网行动”严控出口转运货物侵权风险。为严厉打击出口转运侵权货物违法行为,有效防范侵权货物“口岸漂移”风险,海关总署部署广东分署及23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转运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净网行动2024”,重点打击通过货运、寄递等渠道输往香港、澳门或者经由香港、澳门转运的侵权货物,并在行动中指导相关海关有效应对以“中转”方式为掩护的侵权新手法。广东省内海关依托口岸区域特点,织密区域联动保护网络,扣留输往香港、澳门或者经由香港、澳门转运的侵权嫌疑货物846批、91277万件,其中扣留经香港等地“中转”侵权嫌疑货物25批、599万件。   (四)以“对非专项行动”推进中非经贸合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服务大国外交、促进双边贸易健康发展的作用。2024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功举办后,海关总署迅速部署全国海关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非专项行动(2024)”,严厉打击向非洲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中国制造”在非良好形象,促进中非经贸关系健康发展。行动中,全国海关结合口岸特征、输非商品结构等,在海运、空运渠道分析研判输非商品侵权风险趋势,加大查处力度,共扣留输非侵权嫌疑货物2060批、100868万件。   四、智慧知识产权项目落地运用   全国海关按照《智慧海关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以项目化、清单化全力推进智慧知识产权场景建设和实施运用,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智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体系。   (一)科技赋能打造“智慧执法”。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系统更新升级,完成与报关单动态数据库、海关新一代查验管理系统以及跨境电商、快件、旅客通关管理系统等8个海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自动获取、反馈案件关键信息,减少人工录入项目28项,办案自动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搭建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智能甄别模型,开发侵权风险特征标签,自动提炼侵权风险要素与实时报关单数据进行对碰,实现对涉及侵权风险的报关单的即时“靶向定位、定向处置”。   (二)推进数智化决策辅助。建设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库,上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知识点近100项,为日常执法提供专业、便捷的数字化支持。持续推广“商标智能识别”“智能审图”等科技成果应用,全国海关积极运用移动查验单兵系统的商标识别功能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近800批。   (三)建设“互联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宣传阵地。优化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展示中心(义乌)功能布局,改造升级展示中心软硬件设施160余项,增设典型案例等6大展示区域,创新以“实景+动漫”联动方式呈现“智慧海关”监管流程。更新迭代上海海关“科创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心云展厅”,全面生动展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成效。   五、“智关强国”行动扎实推进   全国海关落实“智关强国”行动要求,充分发挥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作用,深化跨部门执法协作,构建“大保护”格局,持续巩固和深化海关执法国际合作,积极发出中国声音。   (一)积极融入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格局。多个海关与各级知识产权、市场监管、邮政、烟草专卖等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全链条”打击侵权行为,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助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会同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开展“2024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持续优化网络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多个海关与省级公安厅(局)、食药环侦总队或地市级公安机关签署合作备忘录、出台协作意见,建立侵权案件线索快速通报和立案信息反馈机制,推进信息共享、线索互通、重案联办,进一步提升“行刑衔接”效能。2024年,全国海关共向公安机关通报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线索332次,移送案件42起,协助捣毁制假藏假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有力推动对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源头治理。   (二)持续巩固和深化海关执法国际合作。持续加强双边交流,召开中欧海关知识产权工作组第十二次会议,参加中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第十四次会议、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中日知识产权工作组第十次会议。积极参与多边框架下知识产权事务,派遣专家执行世界海关组织(WCO)知识产权保护对非援助项目,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并完成WCO知识产权保护专家考核;参加亚太经合组织(APEC)知识产权专家组第五十八次会议、WCO区域保护知识产权高峰会议、WCO反假冒盗版工作组第二十一次会议。进一步深化机制性合作,与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海关持续开展数据交换、案件信息共享、立法及执法实践交流。   六、跨关区协作模式创新升级   全国海关跨关区执法协作进一步深化,常态化情报线索共享、企业培塑、课题研究、培训宣传等方面的合作模式创新升级,知识产权一体化协同保护格局进一步强化。   (一)巩固和深化区域执法协作。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海关开展跨关区执法协作。京津冀海关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赴雄安新区开展联合培训和调研座谈,支持雄安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企业创新发展和“新三样”加速出海。广东分署组织省内海关落实粤港澳大湾区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开展3次粤港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联合执法行动。黄河流域海关进一步密切“11+1”海关合作,联合印发《黄河流域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机制(试行)》,构筑区域联动保护网络,防范侵权嫌疑货物口岸漂移。成都海关、重庆海关发挥跨境班列策源地功能,联合申报的《成渝海关为“一带一路”跨境班列高质量发展提供“知”力支撑》入选第三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   (二)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协作组。围绕海关中心工作,创新执法合作模式,将全国42个直属海关划分为7个跨关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协作组。各协作组立足地域特点、业务特色和人才优势,对拓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范围,对接国际高标准保护规则,完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优化备案、担保、处置程序和时限等课题开展理论研究;组织开展对境外海关通报侵权案件信息、输非商品侵权趋势的分析;多地海关加强对辖区企业的实地调研和协同保护,借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协作组机制开展信息共享、趋势研判和联合布控,织密打击跨境侵权协作网,形成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一盘棋”。   七、支持企业创新维权成效显著   全国海关聚焦市场主体创新发展需求,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帮扶与支持并举,建机制、搭平台、优服务,实现关企间政策直联、诉求直通、服务直达,因势利导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焕发创新活力。   (一)赋能新质生产力,助力自主企业“走出去”。着眼新质生产力发展动能培育,深入自主创新企业开展实践服务,引导专精特新企业、出口名牌企业、“老字号”企业围绕核心专利和优势品牌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帮助企业及时处置知识产权风险,巩固出口优势。加强“新三样”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运用关企合作和关际联动机制,强化对相关产品进出口情况监测,对行业性侵权风险态势开展研判,保障“新三样”产品高质量出口。强化文化创意产品、民俗工艺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引导推动“敦煌文创”、莫高窟“九层楼”等商标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助力中国文化出海迈向新高度。   (二)保护外资企业权益,促进外贸保稳提质。聚力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对话平台,通过举办座谈会、培训会等方式与外商投资企业充分交流前沿信息与动态,共同研判新业态、新市场侵权风险趋势,提升打击侵权精度。积极回应外商投资企业维权诉求,有效处置各类侵权线索和风险信息,有力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利益,增强企业在华投资信心。严格规范公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信息,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执法透明度与公信力,着力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贸易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八、立足“三十周年”持续提升保护能力   2024年是中国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三十周年,全国海关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回顾历程、展示成效,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树牢“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组织多层级培训持续提升保护能力和执法水平。   (一)多渠道宣传营造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开展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三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发布《2023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三十周年特辑》和典型案例,制作宣传册及视频,对中国海关三十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历史回顾及成果展示。全国海关积极运用“报、网、端、微、屏”等资源宣传普法,宣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举措与成效,持续发挥位于义乌、厦门、青岛的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展示中心作用,举办专题成果展,进一步营造海关执法工作良好氛围。部分海关组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进展会”活动,进驻进博会、广交会、国际车展、动漫博览会、酒业博览会、消费者博览会等,搭建服务台,向参展企业发放宣传册,为中外参展客商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咨询服务。   (二)统筹推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人才梯队建设。甄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业务专家组建人才库,集中力量开展理论研究、制度建设、执法检查、风险分析、国际合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能力提升。海关总署举办全国海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培训班,邀请相关部委及海关系统内专家进行授课,90名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业务骨干参加培训。2024年,全国海关开展多层级培训,灵活运用线上直播、线下研讨、执法实训、联合培训等方式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升培训的覆盖面和有效性,共组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培训535场,累计参训368万人次。 结语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十五五”规划编制的谋划之年。全国海关将继续牢记嘱托、锐意进取,切实履行守国门、促发展职责使命,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做好“十五五”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谋篇布局,促进创新、激发活力,以扎实有效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全面助力稳外资稳外贸,为维护国家安全,服务大国外交,促进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作出积极贡献,当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      2025年4月24日 《中国国门时报》(潘玉芳)
海关  知识产权  保护  侵权  执法  宁波海关  2025-04-25
  当事人:嘉兴辉梓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爱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CC3Y957U   地 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海港路1333号6号楼165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委托宁波辰毅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高尔夫球车,报关单号为310120250519278121,申报数量为2辆,申报总价为8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703101900。经海关查验并经认定,发现上述货物实际为多功能车,应归入商品编号8703101100项下,出口需提交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多功能车的价值计人民币575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商品税号确认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并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之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港城支行(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221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当事人  海关  处罚  行为  规定  宁波海关  2025-04-25
  目录   前言   正文   一、2024年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情况   二、海关保护制度基础不断夯实   三、重点领域侵权行为有效治理   四、智慧知识产权项目落地运用   五、“智关强国”行动扎实推进   六、跨关区协作模式创新升级   七、支持企业创新维权成效显著   八、立足“三十周年”持续提升保护能力   结语      前言   2024年,是中国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30周年。全国海关凝心聚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扣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融合智慧海关建设和“智关强国”行动,不断夯实支持创新制度基础,持续加大重点领域治理力度,积极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充分发挥海关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职能作用,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贡献海关力量。      正文   一、2024年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情况   2024年,全国海关积极服务于促进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持打击进出口环节侵权行为高压态势。全年共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532万次,实际扣留侵权嫌疑货物416万批、816051万件,共有来自58个国家和地区的权利人通过海关保护维护自身权益。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愈发深入人心   2024年,更多的权利人选择借助海关保护捍卫自身权益。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用户注册方面,共有4836个权利人提出海关保护备案用户注册申请,审核通过备案用户4516个,同比增长114%,受理代理人用户注册申请964件,同比增长2234%。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方面,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29541件,备案申请年受理总量首次接近3万件。审核通过备案申请21614件,其中国内权利人备案16034件,同比增长2419%。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方面,受理权利人总担保申请141件,同比增长128%。   ——以商标权保护为主导,专利及著作权保护成效明显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型。2024年,全国海关共扣留涉嫌侵犯商标权货物413万批、763901万件,分别占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批次、数量的995%和9357%,以商标权保护为主的执法情势未发生明显变化。专利权、著作权保护成效逐步显现,共扣留涉嫌侵犯专利权、著作权货物249万件和49959万件,分别同比增长7133%和39361%。   ——以出口环节保护为主,依职权保护为主要形式   在执法环节方面,2024年,全国海关共在出口环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412万批、803337万件,分别占全部扣留批次和数量的9917%、9841%,进口环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45批、13015万件,同比分别下降3416%和2652%,出口环节仍是全国海关执法保护的主战场。   2024年,全国海关共在货运渠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732批,同比增长3181%。其中,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627批、65142万件,分别占货运渠道扣留批次和数量的9716%和9781%。采取依申请保护措施扣留侵权嫌疑货物14435万余件,同比增长近5倍。   ——主要新兴业态执法效果明显   随着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等领域执法连续多年呈现增长态势。2024年,全国海关共在跨境电商渠道(含B2B,下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253万批、202738万件,跨境电商渠道执法在扣留批次上成为2024年全国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扣留批次最多的执法渠道。2024年,全国海关共扣留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下出口侵权嫌疑货物1207批、255378万件,在货运渠道执法中的占比分别为3233%和3835%,较去年同期占比分别增长了3个百分点。   ——中西部海关执法能力稳步提升   2024年,深圳、上海、广州、宁波等东部沿海地区海关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16万批,802403万件,分别占比76%和98%;乌鲁木齐、南宁、昆明、哈尔滨等边境地区海关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1151批、8618万件;成都、西安、南昌等中西部地区海关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088万批、5332万件;石家庄、南昌、合肥等海关扣留批次同比增长2倍以上;重庆、太原等海关的年扣留数量较2023年有大幅增长。   ——侵权货物结构未出现明显改变   以扣留批次统计,服装鞋帽、电子电器、皮具箱包等货物依然占据前三位,分别为216万批、055万批和048万批。以扣留数量统计,电子电器、运动器械、烟草制品等货物的数量占据前三位,分别为279661万件、110748万件和44631万件。   二、海关保护制度基础不断夯实   (一)全面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课题研究,面向各直属海关以及行业协会、权利人组织征求修订意见、建议共343条。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代表、专家学者意见,按专题组织课题研究,不断完善支持创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基础。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明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编发《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专题文告,对裁量基准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权威解读,提升执法透明度。细化裁量基准实施意见,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培训,提高全国海关裁量基准适用准确性与统一性,依法适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可以不罚”规定,宽严相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24年,全国海关以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方式,处理货运渠道查发侵权货物81批、133万件。   (三)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参与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相关工作,重点对CPTPP中过境环节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进行研究。以上海海关为试点,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就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先行先试,结合过境货物的监管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兼容、相衔接的制度架构和监管模式。   三、重点领域侵权行为有效治理   2024年,全国海关以专项执法行动为主要抓手,继续保持对进出口侵权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在重点渠道、重点领域加强对侵权高风险商品管控查处,取得明显成效。   (一)以“龙腾行动”全面加强打击力度。海关总署连续第8年部署全国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龙腾行动”,通过集中一线执法力量,针对侵权行为严格开展监管查验,强化智慧知识产权科技赋能,全面打击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全国海关强化侵权风险分析,综合运用“预定+即决”式布控手段强化侵权风险防控,在各渠道加强对输往重点贸易国家侵权商品的监管,查处一批行业性、区域性侵权大案;密切关注与消费者健康安全相关的“入口”“贴身”类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扣留大量食品饮料、化妆品、洗护用品、纸尿裤等侵权货物;结合奥运会等重大体育赛事及电商购物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针对相关侵权高风险商品加大布控与查验力度,坚决遏制特定时间节点下的进出口侵权行为易发态势。   (二)以“蓝网行动”强化寄递渠道侵权精准管控。聚焦寄递渠道“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侵权行为治理,全国海关同步开展“蓝网行动2024”,在邮寄、快件、跨境电商等渠道持续加大打击侵权力度,有效遏制侵权高发易发态势。以“商品+国别”建立侵权高风险要素信息库,强化进出境商品侵权风险分析与布控;以“机检+人工”加强侵权高风险商品查验,提升打击侵权效能;以“关地+关企”合作引导寄递企业规范申报,加强侵权源头治理,推动全链条打击。行动期间,全国海关在寄递渠道累计扣留侵权嫌疑商品11488批、251万件,有力震慑了寄递渠道进出境侵权违法行为。   (三)以“净网行动”严控出口转运货物侵权风险。为严厉打击出口转运侵权货物违法行为,有效防范侵权货物“口岸漂移”风险,海关总署部署广东分署及23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转运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净网行动2024”,重点打击通过货运、寄递等渠道输往香港、澳门或者经由香港、澳门转运的侵权货物,并在行动中指导相关海关有效应对以“中转”方式为掩护的侵权新手法。广东省内海关依托口岸区域特点,织密区域联动保护网络,扣留输往香港、澳门或者经由香港、澳门转运的侵权嫌疑货物846批、91277万件,其中扣留经香港等地“中转”侵权嫌疑货物25批、599万件。   (四)以“对非专项行动”推进中非经贸合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服务大国外交、促进双边贸易健康发展的作用。2024年中非合作论坛峰会成功举办后,海关总署迅速部署全国海关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非专项行动(2024)”,严厉打击向非洲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中国制造”在非良好形象,促进中非经贸关系健康发展。行动中,全国海关结合口岸特征、输非商品结构等,在海运、空运渠道分析研判输非商品侵权风险趋势,加大查处力度,共扣留输非侵权嫌疑货物2060批、100868万件。   四、智慧知识产权项目落地运用   全国海关按照《智慧海关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以项目化、清单化全力推进智慧知识产权场景建设和实施运用,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智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体系。   (一)科技赋能打造“智慧执法”。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系统更新升级,完成与报关单动态数据库、海关新一代查验管理系统以及跨境电商、快件、旅客通关管理系统等8个海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自动获取、反馈案件关键信息,减少人工录入项目28项,办案自动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搭建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智能甄别模型,开发侵权风险特征标签,自动提炼侵权风险要素与实时报关单数据进行对碰,实现对涉及侵权风险的报关单的即时“靶向定位、定向处置”。   (二) 推进数智化决策辅助。建设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库,上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知识点近100项,为日常执法提供专业、便捷的数字化支持。持续推广“商标智能识别”“智能审图”等科技成果应用,各地海关积极运用移动查验单兵系统的商标识别功能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近800批。   (三)建设“互联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宣传阵地。优化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展示中心(义乌)功能布局,改造升级展示中心软硬件设施160余项,增设典型案例等6大展示区域,创新以“实景+动漫”联动方式呈现“智慧海关”监管流程。更新迭代上海海关“科创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心云展厅”,全面生动展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成效。   五、“智关强国”行动扎实推进   全国海关落实“智关强国”行动要求,充分发挥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作用,深化跨部门执法协作,构建“大保护”格局,持续巩固和深化海关执法国际合作,积极发出中国声音。   (一)积极融入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格局。多地海关与各级知识产权、市场监管、邮政、烟草专卖等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全链条”打击侵权行为,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助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会同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开展“2024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持续优化网络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多地海关与省级公安厅(局)、食药环侦总队或地市级公安机关签署合作备忘录、出台协作意见,建立侵权案件线索快速通报和立案信息反馈机制,推进信息共享、线索互通、重案联办,进一步提升“行刑衔接”效能。2024年,全国海关共向公安机关通报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线索332次,移送案件42起,协助捣毁制假藏假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有力推动对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源头治理。   (二)持续巩固和深化海关执法国际合作。持续加强双边交流,召开中欧海关知识产权工作组第十二次会议,参加中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第十四次会议、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中日知识产权工作组第十次会议。积极参与多边框架下知识产权事务,派遣专家执行世界海关组织(WCO)知识产权保护对非援助项目,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并完成WCO知识产权保护专家考核;参加亚太经合组织(APEC)知识产权专家组第五十八次会议、WCO区域保护知识产权高峰会议、WCO反假冒盗版工作组第二十一次会议。进一步深化机制性合作,与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海关持续开展数据交换、案件信息共享、立法及执法实践交流。   六、跨关区协作模式创新升级   全国海关跨关区执法协作进一步深化,常态化情报线索共享、企业培塑、课题研究、培训宣传等方面的合作模式创新升级,知识产权一体化协同保护格局进一步强化。   (一)巩固和深化区域执法协作。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海关开展跨关区执法协作。京津冀海关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赴雄安新区开展联合培训和调研座谈,支持雄安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企业创新发展和“新三样”加速出海。广东分署组织省内海关落实粤港澳大湾区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开展3次粤港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联合执法行动。黄河流域海关进一步密切“11+1”海关合作,联合印发《黄河流域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机制(试行)》,构筑区域联动保护网络,防范侵权嫌疑货物口岸漂移。成都海关、重庆海关发挥跨境班列策源地功能,联合申报的《成渝海关为“一带一路”跨境班列高质量发展提供“知”力支撑》入选第三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   (二)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协作组。围绕海关中心工作,创新执法合作模式,将全国42个直属海关划分为7个跨关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协作组。各协作组立足地域特点、业务特色和人才优势,对拓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范围,对接国际高标准保护规则,完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优化备案、担保、处置程序和时限等课题开展理论研究;组织开展对境外海关通报侵权案件信息、输非商品侵权趋势的分析;多地海关加强对辖区企业的实地调研和协同保护,借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协作组机制开展信息共享、趋势研判和联合布控,织密打击跨境侵权协作网,形成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一盘棋”。   七、支持企业创新维权成效显著   全国海关聚焦市场主体创新发展需求,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帮扶与支持并举,建机制、搭平台、优服务,实现关企间政策直联、诉求直通、服务直达,因势利导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焕发创新活力。   (一)赋能新质生产力,助力自主企业“走出去”。着眼新质生产力发展动能培育,深入自主创新企业开展实践服务,引导专精特新企业、出口名牌企业、“老字号”企业围绕核心专利和优势品牌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帮助企业及时处置知识产权风险,巩固出口优势。加强“新三样”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运用关企合作和关际联动机制,强化对相关产品进出口情况监测,对行业性侵权风险态势开展研判,保障“新三样”产品高质量出口。强化文化创意产品、民俗工艺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引导推动“敦煌文创”、莫高窟“九层楼”等商标办理海关保护备案,助力中国文化出海迈向新高度。   (二)保护外资企业权益,促进外贸保稳提质。聚力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对话平台,通过举办座谈会、培训会等方式与外商投资企业充分交流前沿信息与动态,共同研判新业态、新市场侵权风险趋势,提升打击侵权精度。积极回应外商投资企业维权诉求,有效处置各类侵权线索和风险信息,有力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利益,增强企业在华投资信心。严格规范公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信息,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执法透明度与公信力,着力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贸易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八、立足“三十周年”持续提升保护能力   2024年是中国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三十周年,全国海关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回顾历程、展示成效,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树牢“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组织多层级培训持续提升保护能力和执法水平。   (一)多渠道宣传营造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开展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三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发布《2023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三十周年特辑》和典型案例,制作宣传册及视频,对中国海关三十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历史回顾及成果展示。全国海关积极运用“报、网、端、微、屏”等资源宣传普法,宣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举措与成效,持续发挥位于义乌、厦门、青岛的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展示中心作用,举办专题成果展,进一步营造海关执法工作良好氛围。部分海关组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进展会”活动,进驻进博会、广交会、国际车展、动漫博览会、酒业博览会、消费者博览会等,搭建服务台,向参展企业发放宣传册,为中外参展客商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咨询服务。   (二)统筹推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人才梯队建设。甄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业务专家组建人才库,集中力量开展理论研究、制度建设、执法检查、风险分析、国际合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能力提升。海关总署举办全国海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培训班,邀请相关部委及海关系统内专家进行授课,90名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业务骨干参加培训。2024年,全国海关开展多层级培训,灵活运用线上直播、线下研讨、执法实训、联合培训等方式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升培训的覆盖面和有效性,共组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培训535场,累计参训368万人次。   结语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十五五”规划编制的谋划之年。全国海关将继续牢记嘱托、锐意进取,切实履行守国门、促发展职责使命,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做好“十五五”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谋篇布局,促进创新、激发活力,以扎实有效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全面助力稳外资稳外贸,为维护国家安全,服务大国外交,促进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作出积极贡献,当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国门卫士。      2025年4月23日 海关总署网站(潘玉芳)
海关  知识产权  保护  侵权  执法  宁波海关  2025-04-25
  当事人:义乌市榕树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利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7C6Y1F5A   地 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稠州北路1399号709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2日,当事人委托义乌市路正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背心,报关单号为292120240001317305,申报数量为5961件,申报总价为129129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鉴定,发现该票货物实际为椰奶、战术背心等8项货物,其中702件战术背心军用特征明显,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管理范畴,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战术背心的价值计人民币109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纳担保且认错认罚,并办理删单退关手续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港城支行(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221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当事人  海关  出口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宁波海关  2025-04-25
  案例一 深圳海关引入技术调查官查办侵犯专利权光伏设备案   2024年9月,深圳某新能源装备公司发现1批涉嫌侵犯其“一种侧向上下舟装置”专利权的光伏生产设备即将出口,货值人民币1079万元,向深圳海关提交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深圳海关审核后立即启动依申请保护程序,对该批货物实施布控并中止通关。鉴于货物涉及专利技术特征复杂、案件社会关注度高,且当事双方对侵权事实争议较大,深圳海关所属大鹏海关联系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创新引入技术调查官协助执法。依托其专业协助,海关查验人员精准锁定实货查验目标,科学制定外勤查验方案,严谨实施查验取证和扣留程序。这一创新举措既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货物装卸损毁、延期交付等风险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目前,权利人已依据海关查验取得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作为全国海关系统首次成功引入技术调查官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的典型案例,由技术调查官结合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协助海关对设备中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关的结构部件进行查验取证,在保障权利人查看货物权利的同时,也进一步压缩查验时间,保障了发货人的利益,充分体现了技术调查机制对海关保护措施的专业支撑作用,为海关系统深入开展专利权保护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对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水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例二 上海海关查获侵权外贸“新三样”产品系列案   2024年3月,上海海关所属外高桥港区海关在对1批出口太阳能组件查验时,发现737件申报为“无品牌”的太阳能组件,涉嫌侵犯“”(SUNTECH及图形)商标权,货值人民币2438万元。随后上海海关进一步梳理太阳能组件等光伏产品出口信息,又查获涉嫌侵犯“JINKO”商标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共计2480件,货值人民币109万元。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均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立案调查后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上海海关所属洋山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下达布控指令,对4批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出口太阳能电池组件实施精准拦截,查获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13730个,货值人民币628万元,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   以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为代表的外贸“新三样”,凭借新技术、新产品,收获出口新优势,体现了我国出口新动能由中国制造逐步向中国创造迈进。光伏产品作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新能源应用电源端,已逐步成为稳外贸的“新名片”。海关围绕“品牌知名度大、侵权现状严重、侵权线索较为明确”等要素打击侵犯商标权的光伏产品,维护企业品牌声誉;综合运用“风控+综合+现场”的联动处理机制,打击侵犯专利权的光伏产品,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及转型升级动力,为外贸“新三样”产品高质量出口贡献海关力量。   案例三 杭州海关启动重大案件快速反应机制行刑衔接查获侵权钻头案   2024年7月,杭州海关所属义乌海关在对1批出口货物查验时,发现使用“”(SKF及图形)商标标识的钻头590600个,以及使用“DORMER”商标标识的钻头59300个。由于这批钻头数量多、估值高,海关立即启动重大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经权利人确认,该批钻头均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立案调查。办案人员敏锐察觉发货人补充提交的涉案钻头采购交易清单及转账记录仅为8万元,与市场一般行情存在较大差距,判断8万元仅为定金,而非货物真实成交价格。海关及时固定买卖合同、货运委托协议等涉案关键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侵权鉴定、涉案价格认定等工作,积极推动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2024年10月,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经有关部门认定,该批钻头价值人民币9557万元。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重大案件快速反应机制是海关应对数量或案值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涉及重大或敏感商品的案件采取的有效手段。该案中,海关办案人员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及时启动重大案件快速反应机制,顺利推动公安机关立案,是海关与公安机关深化知识产权保护“行刑衔接”,合力对侵权违法犯罪活动实施全链条打击的典型案件。   案例四 厦门海关筑牢“入口”防护网查获侵权调味品系列案   2024年4月,厦门海关所属泉州海关在对1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1391万袋酸汤粉、味精、炸鸡粉等调味品使用“KNORR”“AJINOMOTO”商标标识。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立案调查后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查办案件的同时,厦门海关聚焦“入口”侵权商品,组建专家团队开展专题侵权风险研判,筛查通关数据及案件信息,对航线特点、物流走向进行全面分析、提炼高风险侵权特征,对重点商品加强布控分析,同年6月、11月再次查获侵犯“AJINOMOTO”“Maggi”商标专用权的鸡精共2136万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论何时都是民生领域的头等大事。该系列案中,海关从查发的1起侵权案件入手,通过大数据分析筛查高风险商品进行专项布控,陆续查发类似侵权调味品2批次,有效截断侵权货物流入国际市场,体现了海关在食品安全领域落实“没有最严,只有更严”的执法标准。该系列案切实维护消费者健康安全,维护中国产品国际声誉,是海关重拳打击“入口”侵权商品的典型案例。   案例五 北京等海关推动一体化保护护航文化创意产品“出海”案   2024年12月,北京海关对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泡玛特)开展精准培塑,针对辖区内文创企业遭遇侵权情况,细致分析行业性、区域性侵权趋势,提炼侵权商品类别、渠道和贸易国别等特征,借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协作组机制开展跨关区信息共享,协助相关海关加强侵权风险分析布控。同月,多地海关陆续查获涉嫌侵犯“Labubu”等著作权的文创产品9批次、14万件,货值人民币17万元。   2024年7月,海关总署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协作组机制,各地海关共享信息、共研线索,构建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格局。泡泡玛特作为中国潮流文化“出海”的代表企业,随着中国文创IP在全球影响力提升,相关产品在东南亚国家供不应求,被侵权风险急剧上升。本案中,海关鼓励文创企业开展海关备案,提升维权效能,通过跨关区协同执法形成打击侵权保护创新的强大合力。该案是海关纵深推进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护航文创产品“出海”的典型案例。   案例六 广州海关查获进口侵权体育用品系列案   2024年国际性体育赛事密集,体育用品被侵权风险加大。2024年1月,广州海关所属南沙海关在对某贸易公司申报进口的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使用“MOLTEN”“ERREA”“KIPSTA”等商标标识的足球13万件,货值人民币415万元。查发该案件后,广州海关对进口自相同国家的同类货物进行梳理及布控,同年7月,广州海关所属番禺海关在对另一贸易公司自同一国家进口的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使用“MOLTEN”商标标识的足球3079个,货值人民币101万元。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均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立案调查后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随着部分劳动密集型商品的产业转移,进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愈发重要。全国海关坚持“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理念,通过提炼侵权特征,研判舱单信息,锁定物流线路,实施精准布控,有效阻断侵权体育用品流入国内市场,切实维护国内市场正常贸易秩序,支持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本系列案体现了海关关员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深刻认识和专业素养,是海关积极打击进口环节侵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七 黄埔等海关高效协同查获转运侵权运动鞋案   2024年11月,黄埔海关接到权利人举报,称有1批侵权运动鞋即将从该关申报出口。黄埔海关充分发挥数据资源和数据模型两大核心优势,借助海关智慧风控海运轨迹监控分析功能,实时追踪集装箱轨迹。发现该批货物已装船离港正运往香港后,黄浦海关通过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联系香港海关对该集装箱实施监控拦截,香港海关查明该集装箱已转向深圳出口,随即将该信息通报深圳海关,深圳海关进一步查明该集装箱中途换船后,成功查获使用“TIMBERLAND”等商标标识的侵权运动鞋13000余双,货值人民币2358万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针对侵权货物漂移新趋势,粤港两地海关在跨关区、跨区域联合执法方面迅速共享风险信息,层层实施布控拦截,合作开展案件调查,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合作机制。本案是粤港两地海关密切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海关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职责担当。   案例八 青岛、宁波海关查获出口非洲国家侵权货物系列案   2024年10月,青岛海关所属黄岛海关查获2批出口至利比亚的侵权冷柜68台,货值人民币2046万元,使用了“”(百事图形)商标标识的冷柜。海关迅速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2起案件合并侦办。   2024年10月,宁波海关所属北仑海关在对1批出口至加纳的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使用“”(图形)商标标识的电焊条119万支,货值人民币1785万元。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为侵权货物,海关迅速固定证据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2024年9月,中非合作论坛峰会在北京成功举行,《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25-2027)》提出,“扩大与非洲国家海关在通关便利、执法和能力建设等领域合作,共同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同年9月,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部署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非专项行动(2024)”。 上述案例充分展现了专项行动的执法成效,强化了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了中国品牌和“中国制造”在非洲国家的良好形象,是海关践行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服务大国外交的集中体现。   案例九 成都、乌鲁木齐、拱北海关查获跨境电商渠道侵权货物系列案   2024年1月,成都海关所属成都双流机场海关在对1批出口跨境电商货物查验时,发现使用“UGG”等商标标识的侵权嫌疑靴子,其后对同一企业加强布控,连续查获使用相同商标标识的鞋类、箱包473件,经权利人确认为侵权货物。   2024年7月,乌鲁木齐海关所属阿拉山口海关在对1批出口跨境电商货物查验时,发现使用“PINK”商标标识的手提包1050个,经权利人确认为侵权货物。   2024年12月,拱北海关所属港珠澳大桥海关在对1批出口跨境电商货物查验时,发现夹藏于灯饰中的使用“云烟”“MARLBORO”等商标标识的香烟4054条,经权利人确认为侵权货物。   我国跨境电商规模从小到大,质量做强做优,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和全球经贸领域的新亮点。海关通过加强对跨境电商侵权货物的打击力度,有力保障权利人、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为跨境电商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该系列案是海关加强跨境电商新业态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   案例十 南京、天津、大连海关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系列案   2023年12月,南京海关所属新生圩海关在对1批出口货物查验时,发现141件球衣等货物使用了“ ”(MANCHESTER CITY 1894及图形)商标标识,货值人民币424085元。经权利人确认,该批货物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立案调查。案件调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三)》)公布施行。海关调查认定当事人符合《裁量基准(三)》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数量二百件以下且价值五千元以下,当事人书面承认货物为侵权货物,自愿放弃侵权货物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的”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于2024年1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履行不得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义务,并予以教育。   2023年12月,天津海关所属新港海关在对1批出口货物查验时,发现有72辆自行车使用“FOREVER”商标标识,货值人民币929906元。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立案调查。案件调查期间,《裁量基准(三)》公布施行。海关调查认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符合《裁量基准(三)》第八条规定的“进出口侵权货物数量五百件以下且价值一万元以下,当事人书面承认货物为侵权货物,自愿放弃侵权货物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的”初次违法可以不罚情形,于2024年1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履行不得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义务,并予以教育。   2024年4月,大连海关所属大窑湾海关在对1批出口轴承查验时,发现其中10套轴承使用“NTN”商标标识,价值人民币1444元。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案发前一年内曾两次因出口侵权货物被海关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三)》第十二条规定的“因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从重处罚情形,于2024年6月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25%罚款的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三)》是海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规范行政裁量权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为海关严格规范公正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了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裁量基准。《裁量基准(三)》施行以来,全国海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准确适用不同裁量阶次,体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对于提高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海关执法规范化和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2025年4月23日 海关总署网站(潘玉芳)
海关  侵权  货物  保护  知识产权  宁波海关  2025-04-25
     2024年,全市知识产权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同频共振、同向发力,以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等6个“国字号”示范试点为牵引,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集成改革,为宁波激励创新、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我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获2023年度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绩效考核第二名的佳绩,连续四年进入全国前两位,持续走在全国第一方阵。   1 知识产权顶层设计不断优化   突出高位引领。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知识产权工作,组织知识产权专题学习,举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主题学习论坛。去年调整设立新的“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市工作联席会议”,巩固了知识产权与品牌、质量、标准协同推进的议事协调机制。健全政策体系。市政府审议通过《宁波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办法》,《宁波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操作规范》等重要配套政策文件修订实施。优化体制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力量实现重组整合。优秀人才和团队项目得到“甬江人才工程”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与财政、产业、科技、金融、人才政策的集成融合,推动制度、政策、创新红利精准释放。   2 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大幅提升   (一)专利创造   2024年,全市专利授权量71425件,同比增长114%,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12593件,同比增长344%;PCT申请量683件,同比增长54%。截至2024年底,全市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66211 件,同比增长187%;全市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22238件,同比增长238%;每万人2293件,同比增长228%。   凝聚创新合力,加快产业创新,优化预审服务。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有机融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造业单项冠军之城”等一系列政策和考核体系,实现知识产权创造与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的良性互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持续开展规上工业企业发明专利“破零行动”,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质量提升行动,立项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培育”项目20项。拥有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280家。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启汽车及零部件、智能制造服务领域“双快通道”,助力企业快速授权高价值发明专利。2024年度保护中心累计接收预审案件3077件,同比增长193%以上,其中,发明2554件,同比增长166%;预审合格2214件,同比增长172%;授权1331件,同比增长125%。预审数量和质量稳中有进,专利预审服务高质量发明专利的趋势显著。   (二)商标与地理标志创造   2024年,全市累计有效注册517万件,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拥有量1280件,地理标志累计65件。   继续开展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作建设项目督查指导。根据农业农村部地标保护工程创建八个“一”的目标,坚持以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为主线,改善设施条件、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地理标志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打造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发展样板。2024年完成余姚杨梅、宁波岱衢族大黄鱼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项目验收工作。2024年全市新增省农业品牌目录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产品品牌11个,累计27个;余姚榨菜成功入选全国农业品牌精品目录,是2024年我省唯一入选的蔬菜农业品牌精品;新增省“土特产”名品11个,累计32个;新增国家农耕农品记忆索引名录产品9个,累计25个;新增省“土特产”农业全产业链13条。目前,全市共有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3个、绿色食品357个。   (三)版权创造   2024年,我市版权登记总量达到12016件。市版权局持续推进版权融资工作,积极协调银行与企业开展版权金融合作,协助文创企业通过版权抵押融资,提升版权资产属性,提高企业对版权价值的认识。加强版权服务工作站建设,实现全市10个区(县、市)版权服务工作站全覆盖,积极对接特色产业园区,精准服务“宁波制造”高质量发展。在巩固党政机关软件正版化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市、县两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软件正版化工作。积极组织参加浙江省第十二届“知识产权杯”创意设计大赛,报送的300余件原创作品中,共有23件作品获奖,其中,一等奖2件,二等奖1件,三等奖2件,优秀奖18件。   (四)植物新品种与种业资源发展   市农业农村局加速推进“种业强市”建设,印发《宁波市现代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市新增审定(认定、登记)新品种52个(含国审品种1个),植物新品种授权96个。全市抽调市、县两级精干力量对宁波种业制种基地种子非法外流情况开展突击检查,共查获涉嫌非法买卖的“甬优1540”种子5600斤,货值137700元,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甬优”系列杂交水稻制种行为,严打了稻种非法外流行为,切实维护了“甬优”杂交水稻制种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实现种业创新有活力、市场有秩序。   3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一)司法保护   2024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013件,同比上升1772%,其中,民事案件3856件、刑事案件122件、行政案件26件;结案3824件,同比上升907%;超12个月长期未结案2件,同比下降3333%。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共收案1356件(一审占比9338%,技术类难案占比457%,刑事4件,行政29件),同比下降1948%;结案1533件,同比下降105%;未结案375件,同比下降3169%。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86件408人,刑事打击力度持续加大。聚焦高新技术领域,建立“亲历审查+专家支持”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案模式,坚持上下一体、共同研判,克服专业门槛高、司法认定难等困难,高质量办理吉利汽车公司、恒越公司等知名企业被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相关办案经验被最高检专刊刊发。全市公安机关打防治建一体推进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累计侦办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140件,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331名,涉案价值9亿元。公安与市场监管、海关、烟草等部门建立完善的行刑衔接机制,在全市15家行业“链主型”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警企联络站,有效构建线索互通、联动研判、快速打处的警企协作模式,成功维护了一批知名甬商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保护   2024年,共受理线下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196件,办结207件,开庭审理59次,平均办理周期50天;受理线上电商专利纠纷案件1990件,平均办理周期7天。指导全市积极开展商标、专利等侵权假冒查处工作,共查办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假冒专利等行政处罚案件1440件,涉案金额206418万元,罚没款222997万元,移送公安机关29件。加强专利申请行为规范管理,全年非正常专利申请撤回1627件。   市版权局不断强化版权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乱象。开展“剑网2024”专项行动,充分发挥“E网清”网络文化智能监管作用,建立全门类网络文化市场数据库,累计收集网站数据171万余家,移动端数据84万余条,全面摸清市场底数,实现“精准监管”。2024年,共巡查网站17万家,公众号、APP等16万个,查处网络案件70件,关闭违规网站80家。宁波海关积极开展“龙腾行动2024”、寄递渠道“蓝网行动2024”、出口转运“净网行动2024”等专项行动。重拳打击进出口领域侵权假冒行为,2024年,宁波海关共查扣涉嫌侵权货物1054批次、数量23193万件,案值65171万元,数量、案值均居全国海关第二位。   (三)协同保护   市市场监管局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共建审判技术辅助调查、支持重点易受侵权商标保护等协作机制,实现专利无效宣告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联合审理“零的突破”。全国率先跨市域开通专利复审无效优先审查通道,与绍兴签订《合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推动实现市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同质同效。培育78家专业调解机构参与知识产权各类纠纷解决。设立宁波市首批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所,形成市、县、所三级联动办案机制。持续跨市域开放宁波市知识产权保护联盟,覆盖嘉兴、台州等地企业,进一步加强政企互信融合,提升了联盟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   打造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全链增值服务体系,海外维权应对指导连续两年进入全国前三,累计助企挽回经济损失64504万美元。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境外合规管理指南》,帮助企业适应国际经贸规则。签订全省首单“海外维权保险+服务”模式合同,切实降低企业海外维权成本。建立由8个国别38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海外重点案件指导率实现100%。   4 知识产权运用成效更加显著   (一)加快推进专利转化运用   2024年8月,在全省率先出台市级落地方案《宁波市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起草《宁波市重大项目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办法》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印发实施《宁波市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工作指南(试行)》。牵头推进《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池基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新一轮修订工作。推进建设全国唯一磁性材料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创建首批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在计划单列市率先建成地方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2024年,专利技术合同成交额1798亿元,同比增长260%,加速创新成果向实际生产力转化。指导全市14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盘点“沉睡专利”近9000件,入库动态保持100%,存量专利转化799件,比专项行动之前增长了718%。   (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   充分发挥金融在知识产权全链条全周期的赋能作用,指导银行机构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截至2024年末,全市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61093亿元,同比增长5502%,质押融资项目数1391笔,惠及企业1302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当年累放贷款17476亿元,同比增长2965%。鼓励银行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宁波受理窗口优势,实现商标质押登记“当日取证”、专利质押登记“隔日取证”。知识产权质押平均办理时间缩短至3日以内。截至2024年末,全市通过线上形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814笔,质押登记金额34228亿元,线上办理率达75%。   (三)提升知识产权保险供给水平   成功落地首单数据资产安全保障保险,为市水利环境集团成功融资3000万元。年内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知识产权专利有效实施保险等。平安财险针对科技保险开展合作,已推动研发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险、关键研发设备故障险两个保险产品,实现保险服务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全链条和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版权及数据知识产权等全领域的两个“全覆盖”。截至2024年12月底,已累计为2305家企业的10453件商标、3546件专利等提供承保服务,保障额度158亿元。理赔201笔,赔付2231万元。   5 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日益完善   (一)打造综合服务集聚区   推进知识产权增值服务集成改革,全市知识产权综合体实现包括专利预审、商标注册登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等在内的177项业务“一楼通办”,累计咨询次数(现场、电话、线上)9958次,办理知识产权各项业务20669件。预审服务覆盖汽车及零部件、智能制造2个产业,累计为1828家企业提供专利确权快速通道服务,共受理专利申请案件3077件,同比增长193%以上,发明专利授权平均周期由22个月缩短至3个月左右(最快31天)。   (二)打造集成改革新应用   迭代开发“知识产权智保”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多部门、跨场景互联互通;围绕全市“361”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18个高价值专利挖掘库、127个行业特色专题库及各类创新集群专题库,已服务各类注册用户近12万家,年度平均访问量约55万人次。   (三)打造活力服务新矩阵   印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营造便捷、高效和透明的公共服务环境和创新发展生态。171家品牌指导站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关联17万家企业,并嵌入“浙里办”,打通全链条服务延伸至基层的“最后一公里”。宁波大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复评验收;2家机构新获批筹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获批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3家。   6 知识产权人才培育体系持续优化   (一)升级人才工程   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迭代升级人才引育举措,系统重塑“一城三地”人才新政30条,迭代升级甬江人才工程,创新建立产业链出题机制,拓展人才举荐评定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人才的支持,截至2024年底,知识产权领域共有4名高层次人才、5个高水平团队入选甬江人才工程,加快引育知识产权保护高层次人才。   (二)强化人才培养   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根据教育部新课程要求,灵活实施专题教育,将知识产权教育融入中小学课程。浙江万里学院于2021年成功申报在甬高校首个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开展“知识产权硕士”学位点的申报工作,2024年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入选市高校学科专业“161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在全市开展市级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创建工作,已先后认定市级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9个。   (三)开展人才招引   通过司法部门引才项目,引进知识产权领军型优秀律师(骨干律师)12名。2024年已引进或认定知识产权领域高层次人才超1100人,为历年最高。通过举办宁波市知识产权高价值专利大赛等各类知识产权赛事,给予优胜项目一定的奖励和表彰,挖掘了一批优秀项目,激发了知识产权人才的创新创业热情,促进了知识产权全链条人才队伍建设。      2025年4月25日 《宁波日报》(潘玉芳)
知识产权  专利  保护  全市  服务  宁波海关  2025-04-25
  今年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为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提质增效,有力震慑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智保护”工作格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于今日发布2024年宁波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著作权案   2023年8月,宁波市文广旅游局对刘某松涉嫌非法复制并架设服务器运营“凌霄100奥兹玛”游戏侵犯《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著作权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刘某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涉案金额124万余元。2023年10月,移送宁波公安机关查处。2024年11月,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主犯刘某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从犯刘某旭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宁波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奉化水蜜桃”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9月,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宁波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及其经营的网络店铺进行核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奉化水蜜桃”商标所有权人宁波市奉化区水蜜桃研究所许可,自2019年7月起,将其从宁海种植农户处购入的水蜜桃分类包装后在网络店铺销售,店铺内的链接标题、宣传图片、详情介绍中均突出使用“奉化水蜜桃”字样。至被查获时,违法经营额达149万元。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宁波海关货运渠道查获侵犯“LABUBU”版权案   2024年11月,宁波海关在对某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的一批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其中塑料印章、钥匙扣挂件的货物外形与北欧森林精灵“LABUBU”卡通形象相似,随后查验关员进行深入开箱查验,发现货物中塑料拉链袋、橡胶地垫、塑料积木上也印有“LABUBU”卡通形象。宁波海关立即启动主动保护程序,经联系权利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确认该批货物侵犯其版权。经清点,共有侵犯“LABUBU”玩具系列版权的橡胶地垫39500个、钥匙扣挂件35900个、塑料印章47900个、塑料拉链袋35900个、塑料积木39900个,总价值约37万元。最终宁波海关作出没收当事人全部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某食品有限公司冒用“余姚年糕”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5月,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产品货架上发现展示的两款年糕包装盒上印有“余姚年糕”“中国地理标志”两个商标。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使用资料,其行为涉嫌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宁波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UGG”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2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宁波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UGG”品牌雪地靴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11月起陆续从江苏镇江采购3118双“UGG”雪地靴,采购金额1351万元,并通过网络平台及线下店铺进行销售。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已通过网络平台销售“UGG”雪地靴2000余双,累计销售额超14万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1月,宁波、镇江两地相关部门针对上游生产商开展跨区域网络执法联合行动,成功捣毁生产窝点1处,累计扣押涉案雪地靴1600余双、假冒商标标识2500余枚,抓捕涉案人员3人。   案例六:深圳市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4年7月,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受理深圳市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宁波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经初步核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明确,决定试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经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比对,海曙区市场监管局裁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成立。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将该协议经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案例七:余姚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鲁某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2023年9月,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余姚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鲁某某进行检查。经查明,2016年9月,鲁某某就职被侵权人所在单位,并于2022年6月离职。鲁某某与原单位签署有《保密协议》,离职时又签署有《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2020年至2022年6月期间,余姚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明知并获取使用鲁某某掌握的被侵权人商业秘密进行出口贸易并获利,累计出口贸易总额13441万元,获利5344万元。后被侵权人提出调解事宜,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调解,侵权人共计向权利人赔偿198万元。2024年4月,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余姚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鲁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宁波海关进口货运渠道查获侵权足球案   2024年10月,某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从巴基斯坦进口一批足球。宁波海关运用大数据分析开展布控,查验关员查验时发现该批足球上印有“ERREA”标识,根据手感、气味、材质等因素综合判断后认定涉嫌假货。查验关员立即启动知识产权主动保护程序,及时通知权利人确权,最终,权利人回复该批足球为侵权产品并申请海关保护。经清点,查获涉嫌侵犯“ERREA”商标的足球共计4990个,案值164670元。2024年11月,货主承认侵权并配合海关办理扣留手续。最终,宁波海关对该案作出没收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某液压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4年4月,镇海区市场监管局受理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某液压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涉案的被控侵权产品液压绞车属于大中型设备,需将该设备拆解后方能进行技术特征比对。为确保案件的客观真实性,合议组赴江苏南通两家第三方单位调查核实证据,对被控侵权产品液压绞车进行拆解后比对分析,最终确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合议组先后四次组织争议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十:郑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   2023年8月,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对郑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进行审查起诉。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郑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假冒宁波市亚德客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AirTAC”的电磁阀等产品销售给厉某某、胡某(均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12万余元,非法获利12万余元。奉化区人民检察院考虑到郑某具有初犯、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谅解等情节,对郑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对郑某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10月,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对郑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4日 潮新闻客户端(潘玉芳)
市场  有限公司  侵权  进行  监管局  宁波海关  2025-04-25
     据宁波海关统计,今年一季度,宁波口岸鞋靴制品出口额为833亿元,同比增长83%。   在宁波佳达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达鞋业”)的生产车间内,一双双鞋靴在流水线上完成加工,打包装箱。“随着海外知名度提升,客户和订单在不断增多。”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王宏景说,“我们公司拥有完整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体系,采用投资境外企业、聘请国外设计师等方式,设计研发符合当地消费需求的产品,同时重视自主品牌建设和商标专利保护,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与企业形象,得以与国际客户实现长期合作。”   佳达鞋业主营鞋类、服装、纺织品等的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出口欧美国家,近年来为应对市场贸易政策变化,积极开拓多元市场,打开了中东欧国家市场。今年一季度,该公司出口额达265亿元,同比增长329%。   从远古的兽皮裹足到现代多样化的鞋款,鞋的发展史体现了社会文化、技术进步和审美观念的变迁。随着国内市场的饱和,越来越多的鞋企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甬商鞋企通过不断技术革新和产品创新,推动“宁波制鞋”走出三江,迈向世界。   宁波佰莱克斯纺织品有限公司也是一家鞋类产品的制造销售企业。凭借丰富的种类和优良的品质,该公司的鞋靴已成功进入欧洲、韩国、泰国等多个海外市场,今年一季度出口额达562万元。“我们积极参加国内外展会,持续扩展产品线、开发新产品,设计定制化产品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该公司外贸部经理何水莲说。   宁波海关所属海曙海关出口科有关负责人介绍,海关发挥“亲清直通车·企需关应”助企发展工作机制作用,以“问题清零”机制为抓手,帮助企业解决出口通关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企业规范申报。同时,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和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支持鞋企在品牌建设、绿色转型、全球供应链整合中寻找新的增长点。      2025年4月24日 《中国国门时报》(陈冰 潘俏伊 余宸)
  产品  企业  公司    宁波海关  2025-04-25
        4月18日,一辆辆装载着新能源汽车的轿运车井然有序地驶进中信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汽车专用堆场,这批新能源汽车将在宁波海关所属梅山海关监管验放后,装箱发往海外。   据宁波海关统计,今年一季度,宁波口岸新能源汽车出口量达53万辆,同比增长641%;同期,宁波口岸汽车出口达85万辆,新能源汽车出口量占比达631%。新能源汽车正成为宁波外贸出口的“绿色引擎”。   一季度,宁波口岸新能源汽车出口呈现两大特点:一是阿联酋、巴西市场持续火热,出口量占比超58%;二是出口车型逐步迈入中高端市场,出口单价较去年同期增长123%。   这一增长离不开政策的加持。宁波海关积极创新监管模式,推出了新能源汽车集装箱出口“一站式”监管模式,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同时,还支持使用可折叠商品车专用框架装载,为企业提供更加灵活、经济的运输方案,在航线、船期方面给予企业更多选择空间。   “宁波汽车产业集群效应日益凸显。仅今年3月,我司服务贸易整车出口就突破了10000辆。今年以来,汽车企业出口意愿不断增强,在出口的国家和地区中,新增有阿尔及利亚、坦桑尼亚等国。加上海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指导和高效服务,我们在面对国际规则、标准差异时能够从容不迫,增强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信心和决心。”在宁波梅山口岸,宁波效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雪说。   为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宁波海关做好“亲清直通车•企需关应”助企发展工作,搭建关企联络平台,深入企业调研需求,着力解决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采用“梅西装箱+梅东装船”作业模式,确保新能源汽车出口“零延时”。   除了推行“提前申报”“预约加班”等通关便利化措施,宁波海关还积极打造智能化卡口,实施“无接触通关”,实现轿运车快速识别、自动验放,提升车辆集港效率,出口汽车通关进入“读秒时代”。   “我们将着力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支持口岸商品车出口、国际转运等业务发展,引导企业叠加使用‘抵港直装’等通关便利化措施,推广汽车出口‘叠叠乐’装车和‘一站式’监管模式,提高汽车出口物流效率,增强宁波口岸在汽车出口市场的竞争力。”宁波海关监管处副处长周晓平说。   宁波海关将继续收集企业需求,推出“一企一策”服务包,重点支持企业开拓中东、拉美等新兴市场。加强与车企在碳足迹认证、海外合规标准对接等方面的合作,助力宁波智造在全球绿色转型中抢占先机。      2025年4月25日 “中国海关”学习强国号(张庆云 潘衍宇 陈冰)
出口  汽车  宁波  企业  海关  宁波海关  2025-04-25
序号 主管海关 抽查时间 抽查对象 抽查事项 抽查人员 (工号) 抽查结果 1 北仑海关 4月2日 宁波天翔货柜有限公司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查验作业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 崔斌(312273) 罗超(311664) 未见异常 2 北仑海关 4月2日 宁波港东南物流货柜有限公司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查验作业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 崔斌(312273) 罗超(311664) 未见异常 3 北仑海关 4月7日 宁波和丰物流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查验作业区、场所用 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 王瑞(311536) 崔斌(312273) 未见异常 4 北仑海关 4月7日 宁波百川港通国际物流有 限公司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查验作业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 王瑞(311536) 崔斌(312273) 未见异常 5 北仑海关 4月9日 新华昌新造集装箱堆场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查验作业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 王瑞(311536) 罗超(311664) 未见异常 6 北仑海关 4月9日 宁波万纬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查验作业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 王瑞(311536) 罗超(311664) 未见异常 7 北仑海关 4月11日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仑矿石码头分公司中宅码头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口岸前置拦截区、查验作业区、检疫处理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 余哲源(312850) 袁 军(312255) 未见异常 8 北仑海关 4月11日 宁波北仑第三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口岸前置拦截区、查验作业区、检疫处理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 余哲源(312850) 袁 军(312255) 未见异常 9 北仑海关 4月14日 宁波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海关监管场所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查验作业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 罗超(311664) 王瑞(311536) 未见异常 10 北仑海关 4月14日 宁波天翔货柜有限公司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查验作业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 罗超(311664) 王瑞(311536) 未见异常 11 北仑海关 4月15日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仑第二集装箱码头分公司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查验作业区、检疫处理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 林立标(310545)李虹庆(311132) 未见异常 12 北仑海关 4月15日 宁波北仑第一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查验作业区、检疫处理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 林立标(310545)李虹庆(311132) 未见异常 13 北仑海关 4月16日 台塑港务(宁波)有限公司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查验作业区、检疫处理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 林立标(310545)李虹庆(311132) 未见异常 14 北仑海关 4月17日 宁波戚家山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查验作业区、检疫处理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 林立标(310545)李虹庆(311132) 未见异常 15 北仑海关 4月17日 宁波青峙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查验作业区、检疫处理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 林立标(310545)李虹庆(311132) 未见异常 16 北仑海关 4月17日 镇海炼化算山码头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查验作业区、检疫处理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 林立标(310545)李虹庆(311132) 未见异常
海关  北仑    情况  围网  宁波海关  2025-04-24
  当事人:长沙雅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升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CFY7ML93   地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铭城11栋JK01-02号-812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2月27日,当事人委托浙江强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铝屑)一批,报关单号为311020241109993623,申报商品编号为7602000020,申报重量为535965千克。海关经查验、取样及鉴定发现,当事人申报的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铝屑)均属于固体废物,实际重量为53440千克。2025年2月17日,大榭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运该批固体废物。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于2025年3月9日将涉案固体废物装船退运。   以上事实有1、查问笔录;2、鉴定报告和查验记录单;3、情况说明和货物清单;4、报关单证;5、认错认罚承诺书;6、退运材料等为据。   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九条第二项所规定的相应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赴宁波银行(地址:北仑区信拓路行政商务区海华楼A座)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当事人  海关  行政  规定    宁波海关  2025-04-24
  当事人:山东四库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5MA3T651W3Y   地 址: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辛庄镇乔家村村西300米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1月24日,当事人委托浙江好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贵金属矿砂,报关单号为310420251049990794,申报数量为271397千克,申报FOB总价为12692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2616900009,对应的进口关税率为0。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发现该票货物实际为黄铁矿,应归入商品编号2502000000项下,对应的进口关税率为1%,申报品名、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经计核,上述黄铁矿的计税价格计人民币92401046元,实际货物应缴纳税款计人民币13056267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1044137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检测报告、商品税号确认单、税款计核证明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不满百分之十,且单位漏缴税款不满二十五万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所列之情形,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并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之情形,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不同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港城支行(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221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当事人  海关  处罚  行政  规定  宁波海关  2025-04-24
  当事人:永康市镕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银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CJAXPP4F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长城村科源东街62号西起第3间   当事人:湖南赛骑器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6WW6N6M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仙月环路899号新马动力创新园5期D4栋厂房   经我关调查,两名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7日,湖南赛骑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永康市镕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观光车,报关单号为310120240514648499,申报数量为30辆,申报商品编号为8703101900,申报总价为2010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认定,发现上述观光车实际为全地形车,应归入商品编号8703101100项下,属于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出口需提交出口许可证。经查,两名当事人明知出口全地形车需提交出口许可证,在无法申领到所需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代理单位隐瞒真实货物情况,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经计核,上述全地形车的价值计人民币1446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商品税号确认单、扣留决定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两名当事人出口国家限制出口货物,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共同构成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限制性管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走私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两名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30辆全地形车。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当事人  海关  出口  行政  货物  宁波海关  2025-04-24
序号 主管海关 抽查时间 抽查对象 抽查事项 抽查人员 (工号) 抽查结果 1 梅山海关 2025-4-9 浙江百捷临港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查验作业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整改情况、口岸卫检情况 朱孝东(311630), 邹姗姗(312860) 未见异常 2 梅山海关 2025-4-9 宁波龙飞物流有限公司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查验作业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整改情况、口岸卫检情况 朱孝东(311630), 邹姗姗(312860) 未见异常 3 梅山海关 2025-4-9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四海物流有限公司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查验作业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整改情况、口岸卫检情况 朱孝东(311630), 邹姗姗(312860) 未见异常 4 梅山海关 2025-4-9 宁波亚集物流有限公司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查验作业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整改情况、口岸卫检情况 朱孝东(311630), 邹姗姗(312860) 未见异常 5 梅山海关 2025-4-9 宁波佳洋物流有限公司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查验作业区、检疫处理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整改情况、口岸卫检情况 朱孝东(311630), 邹姗姗(312860) 未见异常 6 梅山海关 2025-4-9 宁波龙洲物流有限公司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查验作业区、检疫处理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整改情况、口岸卫检情况 朱孝东(311630), 邹姗姗(312860) 未见异常 7 梅山海关 2025-4-17 浙江百捷临港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查验作业区、场所用房设置、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不符项整改情况 安志勇(311634), 应宇梦(312812) 未见异常 8 梅山海关 2025-4-17 宁波龙洲物流有限公司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查验作业区、场所用房设置、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不符项整改情况 安志勇(311634), 应宇梦(312812) 未见异常 9 梅山海关 2025-4-17 宁波佳洋物流有限公司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查验作业区、场所用房设置、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不符项整改情况 安志勇(311634), 应宇梦(312812) 未见异常
-  情况  场所  山海关  有限公司  宁波海关  2025-04-24
  “各级党组织要精心组织实施,推动党员、干部增强定力、养成习惯,以优良作风凝心聚力、干事创业”,“要把正风肃纪反腐贯通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规守纪、大胆干事创业”。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云南考察时,对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提出明确要求、指明着力方向。宁波海关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成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经济大省要挑大梁为全国发展大局作贡献”重要要求,牢牢把握政治机关建设主线,以智慧海关建设、“智关强国”行动为抓手,锻造“政治强、水平高、作风硬、纪律严”的一流现代化海关队伍,努力以海关大担当服务经济大省挑大梁。 坚守初心引帆,以“强港、强关、强省”建设服务强国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论强,才能方向明、人心齐、底气足。”宁波海关牢牢把握政治机关建设主线,锚定强国目标,更加坚定以智慧海关建设服务强国建设,以“智关之智”服务“强国之强”。   牢记重托,支持世界一流强港建设。2020年3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宁波舟山港穿山港区考察时强调:“宁波舟山港在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硬核’力量。要坚持一流标准,把港口建设好、管理好,努力打造世界一流强港,为国家发展作出更大贡献。”5年来,宁波海关锚定“努力打造世界一流强港”奋斗目标,推进口岸扩大开放进程,完成宁波港域八大港区全部口岸开放。提升港航服务能力,拓展保税燃料油跨关区直供和船舶液化天然气(LNG)加注服务,创新公路转关智能施验封、新能源汽车出口“一站式”监管等便利化措施。打造“浙江e港通”品牌,创新多式联运监管,推进“离港确认”模式拓面提质,建设义乌“第六港区”,真正把“出海口”搬到企业“家门口”。   强基固本,推进一流现代化口岸建设。以涉及海关工作的114项重要改革举措为重点,深入分析研究、执行到位,健全海关管理体制机制。以深化巡视审计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建章立制,优化风险参数,搭建数据模型,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实现从事后整改向事前排查转变。以“全球‘智慧海关’在线合作平台”为窗口,推动智慧海关建设中国经验和成果走向国际舞台。   担当作为,服务高能级开放强省建设。聚焦“平台提能级、枢纽建强、模式创新”三件大事,制定实施配套举措36条。完成华东首单保税高硫生物燃料油加注业务,助推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开展全省首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支持高能级跨境电商枢纽省建设。创新建设“亲清直通车·企需关应”机制化服务品牌,着力打造服务最优、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开放环境。 激扬雄心竞帆,以“总体战、合成战、攻坚战”推进“双智”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有破有立,得其法则事半功倍”。宁波海关以总装集成为首要任务,始终保持“跳起来摘桃子”的进取姿态,谋定“集成+复制+深化”建设思路,凝聚智慧海关建设、“智关强国”行动合力,坚定打好“集成战”。   打好深化改革“总体战”,集聚力量出精品。主动融入全国海关“双智”建设大局,深化海关总署“智慧动植检”“智慧贸管”等重点项目,落实“智关强国”六大行动。发挥宁波海关资源禀赋优势,统筹内部力量,完善体制机制,丰富基层应用场景,着力打造智慧海关“标杆”项目和“智关强国”“拳头”项目,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海关改革贡献甬关力量。   打好智慧海关“合成战”,集成创新作示范。坚持平台融合、流程再造、科技赋能三管齐下。叠加现有“智慧风控”“智慧查验”“智慧物流”实战化平台,打造全领域业务运行监控中心。一体贯通安全管控、风险甄别、前置作业等节点,高质量打造“出口水运集装箱智慧货管场景链”。探索研究将AI大数据模型应用到出口管制数据分析、检查核查领域中,确保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落实到位。   打好智关强国“攻坚战”,集智聚力克难关。细化落实服务大国外交、有理有利有节开展对外斗争等工作部署,对重点项目再聚焦、再细化。聚焦对冲美国加征关税政策影响,深化对美贸易分析和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准确把握政策取向,清晰洞察产业动向,为对美反制提供政策建议。聚焦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探索构建“源头+口岸+目的地”全链条协同监管模式,促进高品质再生金属原料进口。 共筑同心护帆,以“团结、实干、廉洁”作风凝聚奋进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把小我融入大我,才会有海一样的胸怀、山一样的崇高。”宁波海关持续锻造“政治强、水平高、作风硬、纪律严”一流现代化海关队伍,熔铸勠力同心大格局,握指成拳,用团结的合力突破发展瓶颈。   合成作战保运行。夯实科技、人力、法制等基础支撑。推进关级系统集成整合、信息化升级改造、国产化适配,深化新技术应用,绘好业务流程底图。厘清职能分工,调整完善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推进人才供需适配。强化重大改革法制审核把关,推进配套“立改废释”,实现法治与改革有机衔接。   提能增效强队伍。加强考核激励,加大对改革攻坚任务中表现突出干部考核评优、表彰奖励力度,激励干部开拓进取。树立选人用人正确导向,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巩固深化“国门卫士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打造特色实训教学平台,实现各年龄段、各职级干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廉洁自律固根基。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一体推进学查改,以系统性改革破除“空转怪圈”和“内卷式”竞争问题。完善监督机制,以职能监督、自我监督和专项监督贯通全过程,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氛围。      2025年4月24日 “中国海关”学习强国号(党英杰)
海关  建设  服务  改革  智慧  宁波海关  2025-04-24
  集装箱  生物  口岸    宁波海关  2025-04-24
  4月23日,海关总署公布2024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分别是:深圳海关引入技术调查官查办侵犯专利权光伏设备案;上海海关查获侵权外贸“新三样”产品系列案;杭州海关启动重大案件快速反应机制行刑衔接查获侵权钻头案;厦门海关筑牢“入口”防护网查获侵权调味品系列案;北京等海关推动一体化保护护航文化创意产品“出海”案;广州海关查获进口侵权体育用品系列案;黄埔等海关高效协同查获转运侵权运动鞋案;青岛、宁波海关查获出口非洲国家侵权货物系列案;成都、乌鲁木齐、拱北海关查获跨境电商渠道侵权货物系列案;南京、天津、大连海关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三)》)系列案。   其中,深圳海关引入技术调查官查办侵犯专利权光伏设备案作为全国海关系统首次成功引入技术调查官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的典型案例,由技术调查官结合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协助海关对设备中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关的结构部件进行查验取证,在保障权利人查看货物权利的同时,也进一步压缩查验时间,保障了发货人的利益,充分体现了技术调查机制对海关保护措施的专业支撑作用,为海关系统深入开展专利权保护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对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水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上海海关查获侵权外贸“新三样”产品系列案中,海关围绕“品牌知名度大、侵权现状严重、侵权线索较为明确”等要素打击侵犯商标权的光伏产品,维护企业品牌声誉;综合运用“风控+综合+现场”的联动处理机制,打击侵犯专利权的光伏产品,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及转型升级动力,为外贸“新三样”产品高质量出口贡献海关力量。   杭州海关启动重大案件快速反应机制行刑衔接查获侵权钻头案中,海关办案人员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及时启动重大案件快速反应机制,顺利推动公安机关立案,是海关与公安机关深化知识产权保护行刑衔接,合力对侵权违法犯罪活动实施全链条打击的典型案件。   厦门海关筑牢“入口”防护网查获侵权调味品系列案中,海关从查发的一起侵权案件入手,通过大数据分析筛查高风险商品进行专项布控,陆续查发类似侵权调味品2批次,有效截断侵权货物流入国际市场,体现了海关在食品安全领域落实“没有最严,只有更严”的执法标准。该系列案切实维护消费者健康安全,维护中国产品国际声誉,是海关重拳打击“入口”侵权商品的典型案例。   北京等海关推动一体化保护护航文化创意产品“出海”案中,海关鼓励文创企业开展海关备案,提升维权效能,通过跨关区协同执法形成打击侵权保护创新的强大合力。该案是海关纵深推进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护航文创产品“出海”的典型案例。   全国海关坚持“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理念,通过提炼侵权特征,研判舱单信息,锁定物流线路,实施精准布控,有效阻断侵权体育用品流入国内市场,切实维护国内市场正常贸易秩序,支持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广州海关查获进口侵权体育用品系列案体现了海关关员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深刻认识和专业素养,是海关积极打击进口环节侵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针对侵权货物漂移新趋势,粤港两地海关在跨关区、跨区域联合执法方面迅速共享风险信息,层层实施布控拦截,合作开展案件调查,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合作机制。黄埔等海关高效协同查获转运侵权运动鞋案是粤港两地海关密切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海关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职责担当。   青岛、宁波海关查获出口非洲国家侵权货物系列案充分展现了专项行动的执法成效,强化了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了中国品牌和“中国制造”在非洲国家的良好形象,是海关践行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服务大国外交的集中体现。   海关通过加强对跨境电商侵权货物的打击力度,有力保障权利人、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为跨境电商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成都、乌鲁木齐、拱北海关查获跨境电商渠道侵权货物系列案是海关加强跨境电商新业态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   《裁量基准(三)》是海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规范行政裁量权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为海关严格规范公正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了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裁量基准。《裁量基准(三)》施行以来,全国海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准确适用不同裁量阶次,体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对于提高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海关执法规范化和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南京、天津、大连海关准确适用《裁量基准(三)》系列案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2025年4月23日 法治网(潘玉芳 戴洵)
海关  侵权    保护  知识产权  宁波海关  2025-04-24
出口  增长  %  慈溪  一季度  宁波海关  2025-04-24
     4月23日,贝壳财经记者从宁波海关获悉,宁波海关启动依职权保护措施,扣留一批涉嫌侵犯“LABUBU”版权的货物,数量近20万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据了解,近期潮玩市场火爆异常,“LABUBU”作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旗下艺术家创作的北欧精灵形象,是潮玩市场的头部IP。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对热门IP的喜爱,大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品牌方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次查获的侵权货物包括侵犯“LABUBU”版权的塑料印章、钥匙扣挂件、塑料拉链袋、橡胶地垫、塑料积木等。   “假冒伪劣产品外观与正品高度相似,但在细节处理、材质用料上存在明显差异,一定程度上会扰乱市场,损害权利人的品牌声誉和消费者的利益。”宁波海关综合处知识产权科科长麻金龙告诉贝壳财经记者,“因此,我们加强打击此类侵权行为,能有效保护版权商品市场形象,维护其市场份额,让更多本土企业乘着版权保护的东风锐意创新、‘扬帆出海’。”   另据统计,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宁波海关累计查获涉嫌侵犯版权货物221批次,数量254万个,查获批次和数量居全国海关第一,涉及“冰雪奇缘”“小黄人”“汽车总动员”等大量知名版权。      2025年4月23日 新京报客户端(潘柯如 潘玉芳)
版权  海关  市场  宁波  LABUBU  宁波海关  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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