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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张家港市麦田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出口管制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5〕257号)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5〕257号当事人:张家港市麦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95368238T地 址:杨舍镇沙洲西路115号(天霸商务馆C幢408号)当事人委托上海荣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1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40001663946,申报品名为钛棒,申报商品编号为8108901090,申报数量为341千克,申报总价为CIF80135美元。经海关查核,上述货物系直径180毫米、长度3000毫米的圆柱实心体,成分为含铝、钒、铁的钛合金,在 20℃下的极限抗拉强度为969MPa,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属于管理范围,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但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48535元。案发后,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认错认罚承诺书、收取担保凭单、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 1 页,共 2 页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9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2025年04月28日第 2 页,共 2 页
机关        进出口  上海海关  2025-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常州市汉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出口管制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5〕256号)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5〕256号当事人:常州市汉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463045117地 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号3幢C楼702室当事人委托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9日及2023年11月1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2票,报关单号分别为224420230011917905及224420230018082766,申报品名均为铪粒,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112310099,申报货物成分均为铪纯度9999%,申报数量分别为0 0 3 6千克及0 1 5千克,申报总价分别为FOB245美元及FOB1611美元。经海关查核,上述货物铪含量均为9999%,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铪含量超过60%的合金属于管理范围,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但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3317元。案发后,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书、认错认罚承诺书、收取担保凭单、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第 1 页,共 2 页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2025年04月28日第 2 页,共 2 页
国际      机关    上海海关  2025-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深圳市富星悦进出口有限公司违反出口管制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5〕255号)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5〕255号当事人:深圳市富星悦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福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P7JPC0L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10号奥康德集团1504当事人委托烟台凯朗报关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1票,报关单号为422120240000014563,申报品名为头盔,申报商品编号为6506100090,申报数量为150个,申报总价为FOB882美元。经查核,上述货物实际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下的物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海关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但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军品出口许可证。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629025元。案发后,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认错认罚承诺书、收取担保凭单、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第 1 页,共 2 页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2025年04月28日第 2 页,共 2 页
  机关      星悦  上海海关  2025-04-29
登临  工具  运输  检查  山海关  上海海关 2025-04-29
场所  作业  场地  抽查  监管  上海海关 2025-04-29
  一、背景情况   为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6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配套衔接,便利进出境人员办理行李物品申报手续,对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列明书面申报范围。   根据《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在公告正文中列明了进出境人员携带行李物品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的具体情形。   (二)告知电子申报渠道。   根据《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电子申报数据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效力,在公告正文中告知进出境人员携带行李物品向海关进行电子申报的渠道。   (三)调整申报单证内容。   1 根据公告正文内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正面的申报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2 为便于进出境人员全面了解进出境行李物品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规范申报和纳税义务,在《申报单》背面“重要提示”中列明免税限额限量的相关规定、携带人民币和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规定、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物品的相关规定。   3 为帮助进出境人员准确理解“重要提示”中的相关规定,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11号)、《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新增“经常出入境人员”“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的定义解释。   (供稿单位:口岸监管司) 来源:海关总署 相关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3号(关于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
人员  进出境  申报  公告  物品  上海海关  2025-04-29
  一、背景和目标   我国货物进出口规模持续扩大、对外贸易新业态不断涌现,守国门、促发展面临新形势和新任务,对海关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能力、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更好助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了更高要求。海关统筹安全与便利、权利与责任、继承与发展、规范与创新,坚持把监管风险降至最小,把对企业造成的不便降至最小,对“两步申报”进口通关模式进行改革优化。   二、主要改革优化内容   (一)整合申报模式。   1.整合货物申报模式。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整合现有进口货物“一次申报、分步处置”及“两步申报”申报界面。企业可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在“单一窗口”填制报关单,系统根据企业填制情况,提示企业可选择的申报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适合的通关模式进行货物申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系统提示企业需补充调整的申报项。   企业选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符合要求的进口货物可在概要申报后提离;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完整申报。超过规定期限完整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   (二)优化“概要申报”。   2.取消企业勾选“三涉”。概要申报无需对“是否涉税”“是否涉证”“是否涉检”进行勾选。保留“监管证件号”在涉及监管证件要求情况下需要填写的要求,保留“产品资质(产品许可/审批/备案)”“监管类别名称(13位)”“货物属性”“用途”等“商品信息”栏目,在货物涉及检验检疫情况下需要填写的要求。   3.调整概要申报项。企业概要申报,在现有必填项目基础上,增加申报“规格型号”“币制”“成交方式”等3项,“商品编号”申报从6位增加至10位,“数量及单位”须填报“成交数量”“法定第一数量”“法定第二数量”及各自对应计量单位。   “两步申报”模式下,对特定商品在概要申报阶段设置最低申报项。如:进口食品概要申报阶段,除必填项之外,企业还需向海关申报“启运日期”“生产日期”(限进口食品)“产品保质期”(限婴幼儿配方乳粉)3项。最低申报项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实施动态调整,每次调整前提前对外公告。   4.实施税款担保及核扣。为降低税收风险,企业进口应税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备案税款担保。海关根据企业概要申报项目计算并核扣担保额度,企业缴清税款后,税款担保额度自动恢复。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   5.支持随附的单据上传。在概要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可根据实际贸易需求,通过“单一窗口”上传随附的单据,如检验检疫证书、合同、发票等。在通关过程中,企业也可根据海关监管要求补传或重传随附的单据。   (三)强化涉企服务。   6.公布“两步申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实施禁限管制措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货物,以及进境特殊物品、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进口危险化学品等暂无法实施“两步申报”的商品。负面清单通过“单一窗口”等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调整,企业可在“单一窗口”查询。   7.调整完整申报时限。企业在完成概要申报后,无需等待概要申报相关海关手续办结,即可在“单一窗口”进行完整申报。完整申报规定期限届满前三日,“单一窗口”将提示企业及时进行完整申报。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整申报产生滞报金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滞报金减免。   三、试点安排   8.试点时间及范围。本次试点于2025年5月6日起,在全国9个直属海关的11个业务现场同步开展。具体试点海关名录详见《公告》。   9.试点企业范围及申报方式。本次试点适用企业范围为境内收货人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试点海关申报。试点期间,企业如选择在试点关区办理通关业务的,应在“单一窗口”选用优化后通关模式,如遇特殊情况的,可结合实际通过原通关模式办理相关业务;在非试点海关办理通关业务的,仍适用原通关模式。   (制作单位:综合业务司) 来源:海关总署 相关政策: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4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公告)
申报  企业  海关  货物  进口  上海海关  2025-04-29
决定书  上海  许可  优源  行政  上海海关 2025-04-29
场所  场地  作业  抽查  监管  上海海关 2025-04-28
崇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抽查结果公示单(202504)doc 附件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抽查结果公示单序号 主管海关 抽查时间 抽查对象 抽查事项 抽查人员(工号) 抽查结果1 崇明海关 2025-04-03 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船厂码头 1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和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2是否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3是否妥善保存货物进出、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4出现与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且报告海关。5场所内的非海关监管货物,是否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不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6是否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7是否将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8是否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张午霞、刘双萍(2288390、2243280) 未见异常2 崇明海关 2025-04-03 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修船码头 1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和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2是否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3是否妥善保存货物进出、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4出现与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且报告海关。5场所内的非海关监管货物,是否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不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6是否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7是否将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8是否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张锋、金子雄(2273090、2273180) 未见异常3 崇明海关 2025-04-10 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修船码头 1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和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2是否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3是否妥善保存货物进出、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4出现与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且报告海关。5场所内的非海关监管货物,是否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不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6是否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7是否将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8是否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石为华、金子雄(2247040、2273180) 未见异常4 崇明海关 2025-04-10 上海长兴岛渔港码头 1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和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2是否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3是否妥善保存货物进出、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4出现与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且报告海关。5场所内的非海关监管货物,是否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不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6是否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7是否将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8是否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张午霞、刘双萍(2288390、2243280) 未见异常5 崇明海关 2025-04-10 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船厂码头 1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和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2是否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3是否妥善保存货物进出、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4出现与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且报告海关。5场所内的非海关监管货物,是否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不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6是否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7是否将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8是否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张午霞、刘双萍(2288390、2243280) 未见异常6 崇明海关 2025-04-15 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船厂码头 1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和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2是否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3是否妥善保存货物进出、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4出现与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且报告海关。5场所内的非海关监管货物,是否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不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6是否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7是否将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8是否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张午霞、刘双萍(2288390、2243280) 未见异常7 崇明海关 2025-04-16 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修船码头 1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和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2是否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3是否妥善保存货物进出、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4出现与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且报告海关。5场所内的非海关监管货物,是否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不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6是否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7是否将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8是否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石为华、金子雄(2247040、2273180) 未见异常8 崇明海关 2025-04-18 上海长兴岛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 1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和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2是否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3是否妥善保存货物进出、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4出现与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且报告海关。5场所内的非海关监管货物,是否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不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6是否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7是否将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8是否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袁召东、刘双萍(2254360、2243280) 未见异常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船厂码头 1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和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2是否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3是否妥善保存货物进出、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4出现与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且报告海关。5场所内的非海关监管货物,是否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不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6是否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7是否将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8是否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袁召东、张午霞(2254360、2288390) 未见异常10 崇明海关 2025-04-23 振华长兴基地码头 1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和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2是否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3是否妥善保存货物进出、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4出现与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且报告海关。5场所内的非海关监管货物,是否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不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6是否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7是否将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8是否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袁召东、张午霞(2254360、2288390) 未见异常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修船码头 1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和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2是否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3是否妥善保存货物进出、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4出现与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且报告海关。5场所内的非海关监管货物,是否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不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6是否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7是否将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8是否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石为华、张锋(2247040、2273090) 未见异常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修船码头 1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和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2是否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3是否妥善保存货物进出、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4出现与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且报告海关。5场所内的非海关监管货物,是否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不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6是否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7是否将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8是否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张锋、金子雄(2273090、2273180) 未见异常13 崇明海关 2025-04-28 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船厂码头 1是否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和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要求。2是否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手续。3是否妥善保存货物进出、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4出现与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且报告海关。5场所内的非海关监管货物,是否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设立明显标识,不妨碍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6是否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7是否将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8是否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 张午霞、袁召东(2288390、2254360) 未见异常
公示  抽查    场地  作业  上海海关  2025-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5〕157号      当事人:南京卡罗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8号1208室   法定代表人:刘泽文   海关代码:3201960ECS   当事人委托上海前锦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土耳其一般贸易项下皮卡车5辆,申报规格为“开瑞牌SQR1030H325”,申报价格FOB88851欧元,申报商品编码8704310000,同时申报了相应规格型号的出口许可证,出口报关单号222920250000595519。   经查,实际货物品牌规格型号及出口许可证与申报不符。经核定,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6622153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已补出实际货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8日
海关  当事人  规定  行政  处罚  上海海关  2025-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5〕296号   当事人:深圳市新捷深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利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P23LH55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社区文锦北路2088号洪湖东岸1栋15C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深圳市新捷深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委托上海强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七项货物,其中第七项货物植保无人机1台,申报价格FOB58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24899990,报关单号223120250000115630。经查,上述第七项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为8806949010,出口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41690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7日
海关  货物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口  上海海关  2025-04-28
公开  随机  核查  海关  情况  上海海关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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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吴淞关罚决字〔2025〕19号 当事人:上海天本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ZARSHED KHAYDAROVICH,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D1AJWU72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1层JT8272室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委托霍尔果斯富桥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从乌兹别克斯坦进口冷冻鸡爪一批,涉及报关单号940420241000004848,申报商品编码为0207142200,检验检疫类别为PR/QS,申报数量为20328千克,申报价格共计为C&F7114800美元。经查,在海关合格评定完成前,当事人擅自交付上述货物。经计核,涉案货值人民币57417483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进口食品未经检验合格,擅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人工检查记录单、出库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单一窗口查询页面截图、海关核查工作记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4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28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4月27日
海关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处罚  规定  上海海关  2025-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吴淞关知字〔2025〕0002号    当事人名称: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430126085A 法定代表人:付向东 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景耀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中国台湾自润滑轴承等商品一批,报关单号码220120250000024840。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FAG”商标的自润滑轴承2件,货物价值人民币195390元。舍弗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FAG”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22-135772)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自润滑轴承上使用的“FAG”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FAG”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书面承认上述出口货物为侵权货物,自愿放弃上述侵权货物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货物照片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关印)   2025年4月27日
海关  货物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口  上海海关  2025-04-28
中心  评审  上海  认证  部门  上海海关 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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