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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成都海关关于所属事业单位2026年上半年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考试总成绩排名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体检有关事项另行电话通知。   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028-85391592。   特此公告。    附件:成都海关所属事业单位2026年上半年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总成绩排名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xls 成都海关   2026年6月12日 Sheet1: 附件 成都海关所属事业单位2026年上半年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总成绩排名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报考单位 报考岗位 岗位编码 姓名 准考证号 笔试总成绩 笔试折合成绩(40%) 面试成绩 面试折合成绩(60%) 考试总成绩 岗位 排名 是否进入体检 备注 成都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物业管理 200090001001 赵振 1651211802022 7005 2802 798 47879999999999995 7589999999999999 10 是 潘登 1651990506505 689 27560000000000002 800 480 7556 20 否 郝彬晨 1651210502815 713 2852 756 4535999999999999 7388 30 否 会计 200090001002 荣欣 1651210811208 7555 3022 848 50879999999999995 811 10 是 吴亚岚 1651210102813 730 29200000000000003 846 5076 7996000000000001 20 否 陈卓 1651211608405 754 30160000000000004 778 4668 7684 30 否 成都海关技术中心 食品检测 200090002003 周聪煜 1651211801911 711 28439999999999998 836 5016 786 10 是 韩茜宇 1651210917110 7105 2842 824 49440000000000005 7786000000000001 20 否 赵静 1651210918502 711 28439999999999998 766 45959999999999994 7439999999999999 30 否 低碳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 200090002004 张印 1651210500114 6545 26180000000000003 814 4884 7502000000000001 10 是 张子姮 1651210500128 6175 24700000000000003 784 4704 7174000000000001 20 否 李阳 1651210500118 622 24880000000000003 780 468 7168 30 否
公告  人员  体检  考试  附件  成都海关  2026-06-15
序号 申请单位名称/姓名 许可决定文书号 决定生效日 许可截止日 当前状态 许可机构 备注 1 成都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33 2026-6-1 2027-6-1 正常 成都海关   2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34 2026-6-1 2027-6-1 正常 成都海关   3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35 2026-6-1 2027-6-1 正常 成都海关   4 成都诺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36 2026-6-1 2027-6-1 正常 成都海关   5 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37 2026-6-1 2026-12-1 正常 成都海关   6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38 2026-6-1 2027-6-1 正常 成都海关   7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39 2026-6-1 2027-6-1 正常 成都海关   8 成都药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40 2026-6-4 2027-6-4 正常 成都海关   9 成都药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41 2026-6-4 2027-6-4 正常 成都海关   10 成都药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42 2026-6-4 2027-6-4 正常 成都海关   11 成都华西海圻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43 2026-6-5 2026-12-5 正常 成都海关   12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44 2026-6-5 2027-6-5 正常 成都海关   13 成都齐碳泰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45 2026-6-5 2027-6-5 正常 成都海关   14 成都诺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46 2026-6-5 2027-6-5 正常 成都海关   15 四川泸州步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47 2026-6-5 2027-2-16 正常 成都海关   16 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48 2026-6-8 2027-6-8 正常 成都海关   17 成都百利多特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川准202600349 2026-6-8 2026-12-8 正常 成都海关   18 成都百利多特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川准202600350 2026-6-8 2026-12-8 正常 成都海关   19 成都药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51 2026-6-10 2027-6-10 正常 成都海关   20 成都药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52 2026-6-10 2027-6-10 正常 成都海关   21 成都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53 2026-6-11 2026-12-11 正常 成都海关   22 成都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54 2026-6-11 2027-6-11 正常 成都海关   23 成都华西海圻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55 2026-6-11 2026-12-11 正常 成都海关   24 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56 2026-6-11 2027-6-11 正常 成都海关   25 迪瑞药业(成都)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57 2026-6-11 2027-6-11 正常 成都海关   26 四川格林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58 2026-6-11 2027-6-11 正常 成都海关   27 成都百利多特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川准202600359 2026-6-11 2026-12-11 正常 成都海关   28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60 2026-6-11 2027-6-11 正常 成都海关   29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61 2026-6-11 2027-6-11 正常 成都海关   30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川准202600362 2026-6-11 2027-6-11 正常 成都海关  
成都  海关    许可  -  成都海关  2026-06-15
海关惠企政策指南(第1—5篇合集)pdf (第 1—5篇合集)- 1 -序 言企业是推动外贸发展的主体,企业兴则外贸兴。成都海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红其拉甫海关全体关员重要回信精神,积极践行守国门、促发展职责使命,广泛深入开展调研,结合四川外贸实际出台系列支持举措,不折不扣落实海关总署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揽子惠企政策。为更好帮助外贸企业了解、熟悉、享受各项海关惠企政策,成都海关汇编形成了《海关惠企政策指南》,旨在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用全政策,发挥政策的最大效用,促进四川外贸高质量发展。成都海关将牢固树立“不叫不到、随叫随到、服务周到、说到做到”的理念,综合运用“关长送政策上门”、企业问题清零、12360 热线服务等机制,收集企业问题诉求,及时回应解决企业期盼诉求,不断更新完善《海关惠企政策指南》,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成都海关- 2 -目 录通关监管篇 - 1 -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政策简介 - 1 -“两步申报”改革政策简介 - 4 -“提前申报”政策简介 - 7 -报关单退单原因查询及处置政策简介 - 10 -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政策简介 - 12 -海关远程属地查检改革政策简介 - 16 -“空侧内转”政策简介 - 18 -“多点交运”政策简介 - 20 -出口跨境电商转关货物“空港快通”政策简介 - 22 -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政策简介 - 24 -常驻机构、常驻人员、专家等有关政策简介 - 27 -自贸稽查篇 - 32 -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 - 32 -保税物流中心(B型)政策功能 - 36 -保税仓库政策功能 - 40 -出口监管仓库政策功能 - 42 -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政策简介 - 44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简介 - 46 -- 3 -航空器燃料供应保税监管新模式政策简介 - 49 -区外加工贸易政策功能 - 52 -海关主动披露政策简介 - 60 -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政策简介 - 68 -关税篇 - 71 -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 71 -海关税政调研简介 - 80 -海关汇总征税政策简介 - 83 -海关税款担保政策简介 - 85 -海关预裁定政策简介 - 89 -RCEP等自贸协定自助打印政策简介 - 92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政策简介 - 99 -跨境电商税款担保电子化政策简介 - 102 -检验检疫篇 - 104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关地协同”政策简介 - 104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通关政策简介 - 106 -航空器电讯检疫政策简介 - 112 -口岸卫生许可证“证照分离”改革政策简介 - 114 -进口冰鲜水产品“两段准入”政策简介 - 118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政策简介 - 120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政策简介 - 122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政策简介 - 125 -- 4 -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政策简介 - 128 -进口鲜活农产品及冷链食品通关政策简介 - 129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政策简介 - 131 -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先放后检”政策简介 - 135 -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政策简介 - 138 -强制性认证产品入境验证便利化措施简介 - 141 -进出口危险品通关政策简介 - 145 -其他篇 - 149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政策简介 - 149 -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政策简介 - 152 -海关统计服务指南 - 156 -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简介 - 158 -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服务简介 - 162 -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政策简介 - 165 -欧盟 CBAM辅助填报系统政策简介 - 170 -四川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服务简介 - 173 -高校入境留学人员验证政策简介 - 177 -- 5 -通关监管篇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政策简介一、什么是“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2017年 7月 1日起,海关通关一体化在全国实施,企业可在全国任一海关完成申报、缴税等海关手续,实现申报更自由、手续更简便、通关更顺畅。二、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主要内容统一风险分析防控,集中统一实施税收征管,实现全国海关风险防控、税收征管等关键业务集中、统一、智能处置。对企业而言,同一企业在不同海关将面对统一的海关监管政策和要求,享受统一的通关便利待遇,无论在哪里通关,海关都是同一个执法口径和标准,全国是一关。主要是对进出口货物完成合法进出口等要素甄别后,先放行货物,其他手续通关后完成。企业在货物通关时一次申报,海关分步处置。货物放行前,在口岸海关处置安全准入风险;货物放行后,在属地海关开展税收后续管理。把过去的企业申报、海关审核,尤其是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申报要素在口岸上的逐一审核,变为企业自己向海关申报、自- 1 -主缴税,海关抽查审核,重点放在后续的审查和处理上,做到压缩货物在口岸的滞留时间,节省通关时间,降低通关成本。三、政策优势1 可以选择任意地点进行报关,消除了申报的关区限制。2 海关执法更统一,全国通关的政策和规定在执行标准上更加一致。3 效率大大提高,简化了口岸通关环节的手续,压缩了口岸通关的时间。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模式下货物申报操作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进行货物申报。1 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https://wwwsinglewindowcn/);2 在“用户登录”栏目中选择“卡介质”,插入电子口岸卡输入卡密码后点击“登录”;3 点击“业务应用”,选择“口岸执法申报”,在左侧“应用列表”栏目找到“货物申报”图标,在列表中点击“货物申报”子栏目;4 进入申报界面,通过左侧目录树依次点击“出口整合申报—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并在右侧申报区进行申报。企业可在此界面自行选择申报地海关。+1 登录海关总署官网(http://wwwcustomsgovcn/),点击“互联网+海关”图标并进入;- 2 -2 进入“互联网+海关”界面后点“登录”,并选择“IC卡登录”;3 插入 IC卡/IKEY,输入密码后点“登录”;4 在“互联网+海关”界面选择“货物通关”,在“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模块项下点击“货物申报”选项;5 进入“货物申报”后,通过左侧目录树依次点击“出口整合申报—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并在右侧申报区进行申报。企业可在此界面自行选择申报地海关。五、注意事项应用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模式进行货物申报并放行后,通常还有以下情形企业应配合海关办理相关手续:1 海关通过批量审核发现需要修撤单、退补税或补充申报、价格磋商等情况的,一般会通过企业所在地海关综合业务部门联系企业,企业应配合海关完成相关手续。2 海关认为在涉及安全准入或税收征管方面存在风险的,海关稽(核)查部门会联系企业实施稽(核)查作业,企业应配合海关完成相关工作。3 货物放行后企业自行发现存在差错或其他需要向海关补充说明情况的,可主动联系海关说明相关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主动披露”情形的,海关按有关原则进行处置。六、政策依据《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 年第 25号)028-85390331- 3 -“两步申报”改革政策简介一、海关“两步申报”改革介绍“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改革是通过在保留原有申报模式的基础上,实施以概要申报、完整申报为主要内容的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模式。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企业不需要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信息及单证,整个申报过程可以分成两步进行。第一步,企业凭提单信息,提交口岸安全准入需要的相关信息,进行“概要申报”。海关完成风险排查处置后,允许企业将货物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第二步,企业补充提交满足税收征管、海关统计等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和单证,完成完整申报并按规定完成税款缴纳等流程。二、“两步申报”基本要求1 目前“两步申报”只限进口货物。2 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3 概要申报与完整申报均需在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日内完成。企业在概要申报报关单电子审核完成后,即可在“单一窗口”进行完整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完整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4 实施禁限管制措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仅指原产于实施该措施的国家的)、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仅指原产于实施该措施的国家的)的货物,以及进境特殊物品、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进口危险化学品等暂无法实施“两步申- 4 -报”的商品。负面清单通过“单一窗口”等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调整,企业可在“单一窗口”查询。5 所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核查的货物才能使用“两步申报”。三、“两步申报”主要流程1舱单传输义务人按照规定时限和填制规范要求向海关传输舱单数据。对于不符合舱单填制规范的,系统退回舱单传输义务人予以修改。2企业进口应税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备案税款担保。概要申报环节,海关根据概要申报项目计算并核扣担保额度,完整申报后按照企业申报税额重新核扣担保额度。企业缴清税款后,税款担保额度自动恢复。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3有监管证件管理要求的,企业应在申报前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所需的监管证件。检疫准入、境外预检、境外装运前检验等需在进口申报前实施的,企业应在申报前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的进口批准文件及证明文件。在概要申报阶段,企业最少应填报境内收发货人等 12个项目、确认 2 个项目;应税的须选择、符合要求的担保备案编号;部分特- 5 -定商品在概要申报阶段还需申报其他最低申报项。如:进口食品概要申报阶段,除必填项之外,企业还需向海关申报“启运日期”“生产日期”(限进口食品)“产品保质期”(限婴幼儿配方乳粉)3项。支持企业在概要申报阶段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传检验检疫证书等准入文件及合同、发票等单据。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接受概要申报的海关补充申报报关单完整信息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办理缴纳税款等其他通关手续。四、“两步申报”改革优势“两步申报”是海关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满足企业在不掌握全部申报要素的前提下,对进口货物快速提货的需求,进一步将海关监管环节予以“前推后移”,实现海关对物流的最小化干预,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77号)《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115 号)028-85390331- 6 -“提前申报”政策简介一、什么是“提前申报”“提前申报”是指在进出口货物尚未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二、政策优势与传统申报模式相比,“提前申报”海关通关作业前置,企业在确认舱单信息后就可完成申报前准备和申报手续,实现货物到港即可办理查验或放行手续。货物整体通关时间大幅缩短,也减少了货物的滞港时间,减少企业通关成本。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进出口企业、单位在适用“提前申报”模式中,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可从轻、减轻处罚或依法免于处罚。三、出口“提前申报”流程1 取得预配舱单数据,企业提前向海关申报。2 海关审核单证,企业安排货物集港。3 货到码头顺势机检,码头生成运抵报告。4 触发报关单自动放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 7 -四、“提前申报”注意事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 7 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海关撤销原提前申报的报关单。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汇率和税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应当有效。货物提前申报之后、实际进出之前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生调整的,适用货物实际进出之日的贸易管制政策。因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有关报关单修改- 8 -或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77 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77 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 74 号)028-85390331- 9 -报关单退单原因查询及处置政策简介一、什么是退单?退单是因为申报数据错误或者不完整等情况,未能通过系统逻辑校验或人工审核,导致报关单无法成功申报 。二、如何查询是否退单企 业 可 进 入 海 关 总 署 网 站 “ 通 关 状 态 查 询 ” 模 块(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27/302442/tgzt/indexhtml)或“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货物申报模块进行查询。三、退单主要原因1在电子审单环节报关单上申报内容进行联网查询,如不满足相关条件则会进行退单。如限制进出口货物无相关监管证件、舱单信息比对毛重超范围等情况。2由于报关员预录失误造成的错误,录入格式非法或不符合填制规范造成逻辑错误,漏报错报导致的退单。报关单在经过电子审单系统逻辑校验后,根据系统判定情况报关单可能进入人工审核阶段,海关人员对于所申报内容做审核,如不符合要求,海关做人工退回处理。四、退单处置流程报关人员根据系统提示的退单原因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后再次提交申报。- 10 -如报关单修改完毕后仍被退单,可联系申报地现场海关进行业务咨询。企业可进入成都海关官网“业务查询办理直通车”(http://chengducustomsgovcn/chengdu_customs/519436/4387876/indexhtml)模块查询隶属海关联系电话进行业务咨询。五、退单相关案例系统退单原因:“许可证商品,未输入许可证号”。处置建议:常见原因为报关单填制错误。许可证号应填制在报关单表头“许可证号”一栏,一票报关单中只允许输入一个许可证号,进出口商品如属应证商品,必须输入许可证号;非应证商品不得输入许可证号。检查报关单“许可证号”栏目填制后重新申报。028-85390331- 11 -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政策简介一、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定义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供应链产业链安全,海关对不适宜在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的真空包装、防光包装、防尘包装、恒温储存等高新技术产品优化布控查验模式。企业通过自愿申请、注册地隶属海关初审、注册地直属海关风险评估、海关总署备案后,可获得海关总署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备案资格。除必须在口岸执行的布控查验指令外,获得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真空包装进口货物在命中查验指令后,可直接转至目的地海关开展查验。二、政策优势1提高通关效率。获得备案的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进口货物在命中查验指令后(除必须在口岸执行的布控查验指令外),转至目的地海关开展查验,企业可以快速将进口货物提至仓库,降低查验过程中拆除包装对货物质量的影响。2降低通关成本。减少货物滞港时间,为企业节省滞港费、掏箱费等港杂费用,节约通关成本。3保障产品质量。将查验由普通环境下转到符合仓储条件的企业专用仓库或生产线上进行,可以避免货物出现因非特定环境拆包导致的光敏下降、氧化受潮等质量问题。三、企业范围企业应为高新技术生产或加工型企业及其专属配套的进口贸易企业,且企业信用等级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12 -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高校可根据实际需求向海关提出申请。在省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地级市及以上地方政府的推荐下,暂未获得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适用改革模式。四、货物范围真空包装、防光包装、防尘包装、恒温储存等不宜在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的高新技术产品,以及与上述高新技术货物同批报关进口的配套货物。货物的进口目的地应与企业注册地在同一关区范围。五、口岸范围进口口岸为全国空运、海运、铁路口岸。六、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企业经营材料(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进出口情况、近三年通关查验情况等,进出口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情况报送);2企业资质材料(包括高新技术资质、企业信用等级等。暂未获得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需由省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地市及以上地方政府出具推荐函,如省级科技厅、直辖市科委、市人民政府、直辖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不纳入地方政府推荐范围);3地方政府推荐意见(地级市及以上政府发布名单公布的承担政府重点项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可免于出具推荐意见);4货物清单(商品名称、10 位 HS 编码、无法在口岸拆包查验的理由、目的地海关、进出口、运输方式等);- 13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已备案企业新增备案货物、进口口岸时,无需提供 1、2、3 项材料。七、申请流程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专属配套的贸易企业应以捆绑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隶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企业注册地隶属海关对企业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初审意见。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对企业进行多维度风险评估。八、申请方式自 2025年 11月起,海关总署已在全国海关推广应用“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智慧网备平台(功能)”,将企业申请备案全流程纳入线上信息化办理。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的“真空包装智慧网备功能”模块,发起新增企业备案申请、新增备案商品申请、已备案商品删除申请和已备案企业注销申请。海关端HF2020系统接收企业真空包装网备申请,经由海关工作人员进行备案相关操作,再将真空包装网备结果反馈至企业端单一窗口。具体操作步骤可见单一窗口《真空包装智慧备案功能单一窗口端操作手册》。- 14 -九、注意事项1注意规范申报。已备案企业申报备案货物时,在“单一窗口”货物属性栏勾选“真空包装等货物”。海运、铁路运输货物,必须为集装箱装载,报关单集装箱号栏不得为空。2海关发现备案企业有不符合评估标准的情况将会取消企业备案,退出应用的企业 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3符合条件的出口高新技术货物可参照以上进口货物的申请材料和备案流程提出申请。028-85390379- 15 -海关远程属地查检改革政策简介一、“远程属地查检”定义属地查检部门根据风险布控指令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通过远程视频实时连线等方式,对企业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在进口目的地或出口产地(含组货地)依职责开展的检验、检疫作业。二、政策优势远程查检作为一种新的查检方式,改变传统的“企业预约查检、关员到现场开展查检”的模式,允许企业在得到海关指令后连线海关,通过实时音视频通话实现海关与企业联动,对企业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实现“零延时、零等待、零接触”科学便利监管,大幅度提升查检效率,缩短企业待检时间。三、远程属地查检适用业务范围根据总署统一安排部署,目前成都关区在出口竹木草制品(输美国、澳大利亚木质品除外)、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整改、出境 D级特殊物品(新冠疫苗除外)、进口汽车天窗(HS8708294100、HS8708294200 )、 进 口 其 他 汽 车 零 部 件 ( HS8708299000 、HS8708995900)、出口生物材料(无取样送检)、供港澳活猪检疫监管、出境 C级特殊物品、进口化妆品 9项业务纳入远程属地查检改革试点范围的基础上,不断优化海关属地查检监管作业模式,将通过远程方式无法实施查检作业或者达不到监管效果的产品、作业内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以外的原则上均可以实施远程查检作业,实现远程查检作业从实施“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管理的转化,从而进一步扩大远程查检作业的适用产品范围,持续提- 16 -升海关监管效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推动海关监管高质量发展。四、不适用远程查检作业的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远程查检作业,应实施查检现场作业:(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海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不得以远程视频方式开展作业的;(二)布控指令要求和内容无法通过远程查检作业有效完成的;(三)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单位(含加工、存放、销售)中有失信企业的;(四)货物在远程查检“负面清单”内的;(五)远程查检作业会对货物或货物存放场所带来安全风险的,且未能有效消除的;(六)其他不适宜实施远程查检作业的。028-85390747- 17 -“空侧内转”政策简介一、什么是“空侧内转”“空侧内转”是指进口货物放行后,可直接经空侧感应式卡口,从国际货站运往国内货站。二、政策优势对于进口后需搭乘国内航班的货物,减少在国际货站和国内货站“一出一入”处置流程,可节约转运操作时间 5—6小时,有效提高货物物流效率,推动口岸物流降本增效。三、适用范围适用于航空口岸的监管作业场所,经海关同意后可开展相关业务。目前,双流机场已启用此模式。四、业务流程1.进口货物企业收到货物放行信息后,向货站提出采取“空侧内转”方式提货。2.货站确认货物已放行后,将进口货物信息录入 RFID卡,安排内场车辆装运货物。3.车辆通过感应式卡口。如出现异常,则再次扫描 RFID卡,仍然异常则向海关递交纸质申请。1.国内出港库区收运,清点货物件数、复称。2.货物装运:货物组板拉至库区装机。- 18 -五、注意事项危险品货物不列入“空侧内转”货物。028-85391130- 19 -“多点交运”政策简介一、什么是“多点交运”在“多点交运”模式下,出口货物由国内货站收运,经空侧感应式卡口进入国际货站,并由国际货站向海关发送运抵报告。二、政策优势允许国内货站收运出口货物,拓展交运通道数量,提升货站交运能力 1 倍以上,缩短出口货物交运时长 50%,有效解决国际货站安检口收运能力不足、排队拥堵的问题,提升口岸物流效率。三、适用范围适用于航空口岸的监管作业场所,经海关同意后可开展相关业务。目前,天府机场川航货站已启用此模式,后续还将根据货站业务需求和设备配置情况陆续扩大适用范围。四、业务流程1.“多点交运”货物收运标准与国际货站收运标准一致,企业在国内货站交运出口货物。2.收运时国内货站收集组装基础数据(车辆信息、货物信息、RFID编号信息等),按照海关要求向物流监管综合管理平台申报。3.海关接收货站预申报信息进行系统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至货站生产系统。4.货站生产系统接收到海关审批通过的信息后,按照预申报信息组织车辆运输。5.货站以集装器为单位,将货物信息录入 RFID卡。录卡成功- 20 -后,将 RFID卡放置于对应集装器两侧。1.运输车辆通过空侧国际库 RFID感应卡口,由 RFID 感应卡口硬件设备采集 RFID 标签信息,并将采集信息传输至海关物流监控综合管理平台。2.物流监控综合管理平台接收 RFID感应卡口采集信息后核销预申报信息,并将物流信息记录海关底账。3.货物到达国际货站后,国际货站接收货物并回收集装器上的RFID卡,在货站生产系统确认卡口读取数据正常。4.RFID 感应卡口车辆过卡信息同步推送至货站生产系统,自动触发后,生成“出港运抵”,由货站向海关申报。5.“出港运抵”显示正常且货物放行后,货站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 30 分钟以前向海关申报“装载舱单”,海关同意装载后开展航班配载工作。6.若货物命中查验,国际货站将该票货物运往查验区域。五、注意事项(一)国际货站是运抵电子数据发送主体,对数据准确性负责。(二)在国内货站出港区域设置“多点交运”货物保障专用区域,并采取隔离带分隔,国内货物不能进入该区域。028-85391130- 21 -出口跨境电商转关货物“空港快通”政策简介一、什么是出口跨境电商转关货物“空港快通”联合地方政府推出“空港快通”模式,全面优化转关作业流程,打通海关、场站等多环节物流数据,实现跨境电商出口货物转关业务全自动申报、企业全自助办理、海关全流程监管,推动口岸物流降本增效。二、政策优势一是全自动申报,省去人工申报。“智慧空港”智慧转关申报应用自动识别需要转关的跨境电商出口货物、自动完成转关和出区申报,减少企业人工申报环节 2个,平均每票申报时间节约 25分钟。二是全自助办理,缩短转场时间。企业无需等待施解封,不用装货后到场所办理出区申报手续,减少企业跑腿环节 2个,压缩企业场内等待时间 30分钟以上,实现转关货物 24小时随到随放,转关体验和效率显著提高。三是全流程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在途智慧监管平台与卡口系统数据共享、整体联动,形成“出区、在途、入区”的闭环式监管链,海关对转关货物的监管更加高效、更加严密。三、适用范围从成都空港快件中心转运至天府机场、、成都双流快件中心的出口跨境电商货物。四、业务流程(一)企业在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出口跨境电商清单,根据总署申报要求,对需要转关的货物在备注栏填写“转关跨境电商货物”。- 22 -(二)“智慧空港”智慧转关申报应用实时接收跨境电商清单数据,对于已放行、备注有“转关”的清单,自动生成转关预申报单,企业在待提交列表确认预申报单无误,点击提交,生成预申报单二维码。(三)车辆进入快件中心领锁时,“智慧空港”智慧转关申报应用实时接收锁号、车牌号信息,自动填入对应的转关预申报单,形成完整的转关申报信息,向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发送。(四)关员审核放行转关单,“智慧空港”智慧转关申报应用收到放行回执后,自动生成快件中心出区申报单。(五)企业装货完毕后,在现场关员监管下,车辆到达快件中心卡口,阅读器自动对关锁进行施封,卡口确认关锁正确施封、出区申报已放行,抬杆放行。(六)车辆到达机场货运区,卡口确认在途信息无异常后,抬杆放行,在现场关员监管下,由阅读器自动解封。五、注意事项(一)转关申报数据放行后,承运转关货物的运输工具发生变更,企业申请修改转关申报数据的,启运地海关审核无误后进行修改。(二)出口转关跨境电商货物运抵出境地后,实际出境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班)、提/运单号发生变更,企业申请修改转关申报数据的,出境地海关审核无误后进行修改。(三)如遇系统故障、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海关可凭纸质单证材料办理相关手续。028-85391206- 23 -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政策简介一、什么是“国际通程航班”“国际通程航班”是指进出境中转旅客在始发站一次性办理始发站及中转站(入境最先到达或出境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乘机登记手续,在中转站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及对其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的查验监管,在目的站提取其托运行李的业务模式。二、政策优势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后,中转旅客可享受“一次值机、一票到底、行李直挂、集中通关”等服务。相比传统中转模式,“通程航班”模式有以下优势: “通程航班”模式减少旅客托运行李提取、再次值机托运等环节,仅携带手提行李即可完成中转流程。 “通程航班”模式可保障更多国际、国内航班衔接,提高客源吸引力和航班上座率。在同等条件下,旅客倾向于优先选择有“通程航班”的机场进行中转,且旅客在中转环节有更充足的时间在中转机场进行购物、餐饮等消费活动,可提高相关企业、商户营收。此外,成都海关在全国海关首次创新建设“国际通程航班智慧监管”业务模式,通过国际通程航班智慧监管平台系统、远程智能查验台完成“全委托”行李海关监管,进一步提升通程中转旅客及行李物品通关效率。三、业务流程(一)在开通“国际通程航班”业务前,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运营方应当联合向海关总署提交拟开通的航班计划表和保障方案。国外- 24 -航空运输企业应与国内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运营方共同提交相应材料。(二)海关总署依据直属海关实地考察情况,重点考量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运营方的保障能力,并及时答复是否同意开通“国际通程航班”业务以及开通范围。(三)航空运输企业增减或变更国际通程航班航线、航班、时刻等内容以及暂停航班运行超过一年(含)以上复飞的,应事先征得直属海关同意。四、注意事项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运营方开通“国际通程航班”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或履行的职责:主动配合海关做好法规宣传工作,在始发站为“国际通程航班”中转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应通过提示牌、航空广播等方式提示旅客“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涉及中转流程、通关流程和海关相关规定;对“国际通程航班”托运行李施加有效识别标识,并与其他托运行李区别装载;按照海关要求将有关旅客信息、托运行李信息(件数、重量、号码等)、联程航班等舱单电子数据及时传送至海关旅客舱单系统;安排中转航班衔接时应当充分预留海关查验时间,具体预留时间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运营方与海关根据实际监管和保障能力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 90分钟;负责将所有中转进出境旅客托运行李转运至海关检查设备上,对后台过机的中转托运行李逐件扫码核销;根据海关指令配合做好托运行李查验工作;全程负责中转旅客的引导工作;对于必须当场办理海关手续的、属于海关认定高风险的或处于紧急突发状况下的旅客,航空运输企业或地面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海关对其行李物品实施拦截、控- 25 -制,并办理退改签手续。在国际到达海关监管区内设置专门的国际中转候机厅和海关中转查验区,海关中转查验区内应配置人体检查设备和行李检查设备等,确保中转旅客可控并满足海关监管与查验需求;提供技术支持及必要设施以实现海关对全部中转托运行李的远程后台监管,中转行李分拣过机时,应将行李信息(编号、数量、重量等)以及旅客护照信息、转机信息等实时传输至海关,实现海关操控、比对等功能;具备对中转旅客识别、分流、拦截的条件。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开展“国际通程航班”业务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 2019年 133号公告)。028-85390755- 26 -常驻机构、常驻人员、专家等有关政策简介一、有关名词解释“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常驻人员”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并且其属于上述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主管海关”是指常驻机构、常驻人员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二、常驻机构相关政策1 常驻机构首次申报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1)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复印件(以下简称《注册证》);(3)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4)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复印件;(5)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 27 -案证》(以下简称《海关备案证》)。《海关备案证》涉及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2 常驻机构申报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申报进境机动车辆时,除提交上述单证外,还应当提交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3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1)常驻人员在 5 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 1辆;(2)常驻人员在 6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2 辆;(3)常驻人员在 11人以上 2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3 辆;(4)常驻人员在 21人以上 3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4 辆;(5)常驻人员在 31 人以上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 6辆。4 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机构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按结案数量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机构不得重新申报进境机动车辆。5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 28 -销牌照通知书》(以下简称《领/销牌照通知书》),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其中,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常驻机构还应当自取得《领/销牌照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以下简称《监管车辆登记证》)。1 常驻机构申报出境原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2 常驻机构申报出境原进境机动车辆的,海关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机构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二、常驻人员相关政策1 常驻人员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1)身份证件;(2)长期居留证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答复。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答复。- 29 -2 进境机动车辆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严重损毁或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经报废处理后,常驻人员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注销证明,经主管海关同意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可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1辆。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人员不得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3 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其中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常驻人员还应当自取得《领/销牌照通知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常驻人员将原进境的自用物品复运出境,应当持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申请表》等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答复。其中,常驻人员申请将原进境机动车辆复运出境的,主管海关在审核批准后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主管海关收到《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联后应将牌照注销情况在《申请表》上批注。三、专家相关政策(一)经国家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 1年以上的,海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境的部分科研、教学物品、自用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 30 -以免税验放;上述专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 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二)进境前款物品的,除应当向海关提交国家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海关手续:1 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物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2 以邮递、快递方式进境科研、教学用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3 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海外科技专家进境自用物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入出境身份证件、境内长期居留证件或者《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对上述物品予以验放。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1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 193号、第 198 号、第 235号、第 240 号修改);《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54 号)。028-85390755- 31 -自贸稽查篇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一、综合保税区定义综合保税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种类型,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施封闭监管,以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为基本功能并赋予配套的特定税收、监管政策的特定功能区。二、综合保税区可开展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32 -三、综合保税区基本政策1基建物资及设备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2境内(指境内区外,下同)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3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税(经海关批准或授权的除外)。4选择性征收关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企业可以选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5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可以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6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7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除外)从区外购进并用于生产耗用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货物实行退税。8经批准或授权,赋予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1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2进口货物入区保税。- 33 -3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可以自由流转。4具有整车进口口岸的地级市行政区划内(含直辖市)的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1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可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2区内实施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并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3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4除禁止进境的外,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5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6区内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7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8文物自境外入区实施入区登记审核。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免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文件。9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可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 34 -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10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可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11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对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后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12满足海关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028-85391497- 35 -保税物流中心(B型)政策功能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定义保税物流中心(B 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业务范围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4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1商业零售;2生产和加工制造;3维修、翻新和拆解;4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5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6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1国内出口货物;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3外商暂存货物;- 36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三、保税物流中心(B型)基本政策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他保税监管场所除外),属于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1 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国内出口货物、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外商暂存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等,予以保税。2 除另有规定外,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按照规定纳税。3 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或者中心内企业自境外进口供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以及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需要征税。- 37 -4 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的,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保税物流中心的外汇管理,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版)》相关规定执行,即物流中心与境内中心外之间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除特殊情况外,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物流中心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1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企业可以对中心内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即对货物进行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辅助性简单作业。2保税货物流转。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物流中心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可以进行货物流转,并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3集中报关。中心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集中报关。4全国通关一体化。保税物流中心货物跨关区提取,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5跨境电商网购保税。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规定,- 38 -可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028-85391497- 39 -保税仓库政策功能一、保税仓库的定义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二、保税仓库政策功能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2转口货物;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5外商暂存货物;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1国家禁止出境货物;2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1 保税仓储货物入库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2 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40 -3 下列保税仓储货物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1)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2)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3)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028-85391497- 41 -出口监管仓库政策功能一、出口监管仓库的定义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二、出口监管仓库政策功能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4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5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1国家禁止出境货物;2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3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1 对经批准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入仓结关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证明手续。对不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实际离境后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证明手续。2 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或者缴纳出口关税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取得许可证件- 42 -或者缴纳税款。海关对有关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3 经主管海关批准,对批量少、批次频繁的入仓货物,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4 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打膜、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028-85391497- 43 -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政策简介一、什么是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是指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允许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在卡口设置专门的便捷进出区通道,对进出区货物实行分类通行。二、哪些货物、物品可以适用该管理模式(一)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二)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三)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四)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五)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六)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七)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八)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三、简化进出区管理模式能带来什么便利上述货物、物品可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区手续;如需出区,实行与进区相同的便捷管理模式。基建物资、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生活消费品,其运输工具绑定的核放单中的“料号”“商品编码”为非必填项,对于其他卡口登记货物,其运输工具绑定的核放单中的“料号”为非必填项。- 44 -四、需注意事项(一)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办理上述货物、物品简化进出区手续:1超出规定范围,擅自通过便捷管理模式进出区的;2未如实办理货物、物品便捷进出区的;3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二)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业务、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详见《海关总署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50 号)《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总署公告〔2023〕200号)。028-85391497- 45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简介一、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含义退货中心仓模式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监管制度。二、适合的范围有哪些本模式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监管方式代码 1210)商品的退货。三、本模式有哪些政策优势将原本单独设立于区域外的退货仓转移至区域内,统一在区域内退货中心仓内进行退货商品分拣,可以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现有保税仓软硬件资源共享使用,降低了企业仓储管理费用,减少因退货给企业带来的额外成本;退货包裹直接由消费者快递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压缩中间环节,节省物流在途时间,切实保障消费者退货权益,提升购物体验。实现海关对跨境电商退货包裹入区、在途、分拣、出区监管全覆盖,集约化高效监管,显著提升监管效能。退货中心仓模式进一步理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监管流程,- 46 -打通消费者退货最后“一公里”,实现监管闭环,规范退货流程及作业标准,实现以规范促发展。四、业务开展需具备哪些条件申请设置退货中心仓并据此开展退货管理业务的退货中心仓企业,其海关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退货中心仓企业开展退货业务时,应划定专门区位,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分拣、理货等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接受海关监管。退货中心仓企业应当建立退货流程监控体系、商品溯源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区域商品,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退货中心仓企业应注重安全生产,做好退货风险防控,从退货揽收、卡口入区域、消费者管理等方面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遵守区域管理制度并配合海关强化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实货监管。五、基本业务流程是什么(一)消费者退货→企业申报入区→包裹退至退货中心仓→退货中心仓分拣→符合退货要求→申报退货单→海关审核通过→重新- 47 -上架销售→税款返还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额度。(二)消费者退货→企业申报入区→包裹退至退货中心仓→退货中心仓分拣→不符合退货要求→企业复运出区。具体规定详见《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70 号)。028-85391497- 48 -航空器燃料供应保税监管新模式政策简介一、什么是保税航空器燃料保税航空器燃料,即保税航油,是指国家为执飞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飞机提供免税油品供应,从而降低其燃油成本。油料成本约占航空空运成本的三分之一,加注保税航油可以为国外航空公司降低约 13%的燃油成本,每吨可节约人民币 600元,优质的保税航油供油保障可吸引更多航司将成都列为新增设客货运航线的首选空港口岸。此前,航空器加注的保税航油必须通过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存储和供应,不得与非保税航油混存、混用,来自炼油厂的保税航油需运输至专门的出口监管仓,用于保税航油的出口结转。二、什么是航空器燃料供应保税监管新模式为适应航空器燃料供应行业运营实际需要,促进我国航空产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海关总署于 2024 年 7 月出台优化航空器燃料供应保税监管模式,即允许保税燃料和非保税燃料同仓存储,航空器保税燃料和非保税燃料可混合存储在供应企业自有仓储设施中,供应企业无需申请设立专门的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三、航空器燃料供应保税监管新模式有什么优势?企业无需申请设立专门的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可有效节约建设和运营成本,提升航空器燃料储罐的综合利用率。海关实施专用保税物流账册管理,将海关监管嵌入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实现顺势监管。- 49 -四、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申请首先供应企业不得为海关失信企业;其次企业还需要具备航空燃料仓储和终端供应设施,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内部管理规范;最后还需要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系统。五、企业如何开展业务供应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保税燃料和非保税燃料同仓存储申请,海关收取并审核以下资料:1.企业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航空燃料存储及加注的有关表述;3.报关单位不得为海关失信企业;4.企业信息化系统是否符合《航空器保税供应燃料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规范》要求。海关对供应企业实施专用保税物流账册管理,专用保税物流账册有效期不得超过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在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新增区域场所类型代码“保税航燃”。供应企业存储的保税燃料一般需存储在航空燃料仓储和终端供应设施中,如有特殊需求,需向主管海关申请。允许航空燃料直接以加工贸易或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存入仓储设施,参照出口监管仓库办理出口手续;境外进口保税燃料存入的,- 50 -参照保税仓库办理进口手续。允许航空燃料以保税货物加注至执飞国际及港澳台航班航线飞机,且终端供应设施和仓储设施内的航空燃料实际库存数量,不得少于账册库存数量。供应企业可按现行保税流转方式,办理保税燃料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转入专用保税物流账册的流转手续。账册项下航空燃料仅限用于航空器加注。供应企业不再开展保税燃料供应业务的,需提交专用保税物流账册注销申请。主管海关收到企业注销申请后,应核实电子账册数据是否还有保税燃料的库存,是否有其他问题。有库存保税燃料的,应要求企业办结保税燃料的流转、内销补税、复运出境或销毁手续,审核通过后报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注销专用保税物流账册。028-85391508- 51 -区外加工贸易政策功能一、区外加工贸易有关名词释义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二、区外加工贸易基本政策目前,对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监管,有以“合同”、“企业”、“企业集团”为单元 3 种监管模式。1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以对外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为基础,每份合同设立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对合同项下进出口及耗料情况进行备案监管与核销结案。加工贸易发展初期,海关即实施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是加工贸易实施时间最长、企业数量最多、最普遍的监管模式。该监管模式有以下特点:(1)手册管理企业对每份合同分别设立手册,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同,分别设- 52 -立来料加工手册(B手册)和进料加工手册(C手册),同时开展多份合同的加工业务时,允许设立多本手册。每本手册的料件和成品类型较少,进出口数量不大,单耗关系相对简单。手册和合同一一对应,便于企业按合同分开管理。(2)单项商品数量控制料件或成品的进出口数量不可超过手册备案的数量,如进出口商品数量需超手册备案数量,企业需通过手册变更增加该项商品的备案数量后方可进出口。(3)整体备案在设立手册时备案料件和成品,备案完成后进口料件开展生产,后续合同有调整,可通过手册变更增加备案料件和成品。(4)逐本手册核销每份合同执行完毕后,企业核算该手册的进出口情况,通过内销、退运或结转至下一本手册等方式将剩余加工贸易货物处置完毕后,办理手册核销结案手续,办结该合同的海关监管手续。(5)适用企业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按合同实施管理,料件、成品等数据量较小,管理相对简单,适用于新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或者业务规模较小、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的加工贸易企业。2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具体可以分为“联网监管”模式与“以企业为单元” 监管模式。联网监管模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 53 -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相对于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具有以下特点和优点:(1)账册管理以企业为单元建立账册,原则上每家企业只设立 1 本账册,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均可使用账册开展业务,企业无需频繁地按照合同逐个设立手册,有效减少设立、核销手册的手续。(2)总量控制实行最大周转金额或周转量控制,企业进出口的加工贸易货物在账册最大周转金额或周转量内,可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灵活地进出口。(3)分段备案企业先备案料件,在成品出口前备案成品信息,可根据生产完成的成品情况准确备案成品信息。(4)周期报核“联网监管”模式中,海关对企业一个核销周期内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情况进行核算,核算通过后,账册剩余的加工贸易货物可结转至下一核销周期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中,企业自主选择确定核销周期。- 54 -核销周期超过 1 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 1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即“年度申报”)。周期报核与企业物流、生产实际接轨,更符合企业整体化运作的特点。(5)适用企业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备案方式更加灵活,手续更加精简,总量控制便于进出口,充分满足大型企业加工合同多、周转速度快、“零库存”、“即时生产”等运营管理需求。同时,企业需有较为完善的生产管理系统,能对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口、仓储、加工生产、出口、内销、深加工结转等进行系统管理,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该监管模式适用于内部管理能力强、信息化系统完善、业务量大的大型企业。3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海关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自 2021年 10月 15日起全面推广的监管模式,具有以下特点和优点:- 55 -(1)根据实际需要,集团内企业可以分别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也可以由集团内一家企业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根据设立的手(账)册类型,分别适用于以合同或企业为单元的监管模式。(2)保税料件、不作价设备、仓储场所突破仅限本企业使用的限制,可在集团内企业间流转使用。(3)集团内企业免办外发加工备案、料件串换核准等业务手续。(4)免收集团内企业间全工序外发加工的担保金。(5)适用企业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契合加工贸易企业集团的集团化运作需求,允许料件、设备等生产要素在集团内流转,进一步精简业务手续,有效盘活生产资源,助力企业减负增效。该监管模式适用于集团化运作的加工贸易集团,集团内的企业可以分别设立手(账)册开展加工贸易,不改变原来的加工贸易开展模式,同时享受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便利措施。集团化程度高的企业集团可由一家企业设立手(账)册,由 1家企业统筹集团内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灵活调配使用集团内企业的产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1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2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56 -另外,经营企业需要将保税料件全工序外发加工的,必须经海关批准并缴纳相当于应缴税款的风险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时,需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1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厂房已抵押的;2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3加工贸易手册延期(含两次)以上的;4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5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单耗的行为。单耗管理是区外加工贸易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企业向海关申报单耗的环节有成品出口前(内销前、深加工结转前)或者报核前。拟在报核前申报的,属于特殊情况,须满足以下条件并报经主管海关批准:1因生产工艺、产品原因,无法在成品出口前申报单耗的;2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相关资料完整,能够保证海关在成品出口后核定单耗的;3企业配合海关单耗核定的。- 57 -对于企业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单耗或单耗申报不实及伪报单耗的行为,海关可以移交缉私部门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1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2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3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5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三、区外加工贸易政策优势一是进境“保税”。企业进口料件在境内存储、加工、装配至成品复运出境,除内销外,享有与综保区一样的暂缓缴纳进口环节税的全程“保税”政策;二是进口料件“免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三是灵活“内销”。企业可据实将保税料件、成品等保税货物向海关办理内销手续,缴纳进口环节税及缓税利息实现联接国内市场,并通过内销“缓税”,盘活企业流动资金。同时,区外加工贸易无需围网卡口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新建、搬迁厂房即可就地开展业务,具有准入门槛低、政策普惠性强的特点,有利于企业降低经营成本,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有利于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就业岗位并打通国内、国际两个市- 58 -场,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028-85391686- 59 -海关主动披露政策简介一、什么是海关主动披露海关主动披露是一项容错机制,当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时,可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海关主动披露为进出口企业、单位提供了自查自纠、守法便利通道,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积极作用。二、海关主动披露的政策红利2019 年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发布了第 161号公告,首次就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处置进行明确,并分别于2022年发布了第 54号公告、2023年发布了第 127号公告进行修订。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2025年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5年第 194号),该公告于 2025年 10月 1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自 2025年 10月 11 日起至 2027 年 6月 30 日。按照 194号公告的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企业可以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 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但检验检疫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60 -三、海关主动披露政策(194号公告)详解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处理如下:(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1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2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 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的。3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1)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2)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 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的。4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5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见附件 1)处理的。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见附件 1)处理的。7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见附件 1)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61 -8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以下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货值在 50万元以下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 3万元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1)进境粮食未按规定记录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信息。(2)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经营档案的。(3)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4)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5)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但检验检疫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二)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 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检疫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四)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 62 -关规定。四、企业如何申请海关主动披露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可以自主选择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主动披露可以通过现场递交资料或者“线上”提交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均有“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模块。1《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 2)2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3能够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复印件。4若企业是委托代办还需要递交《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028-85391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条款2 主动披露报告表- 63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 5%以上 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 64 -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五)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六)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前款规定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 1倍以下罚款。- 65 -附件 2主动披露报告表海关:经自查,发现我企业/单位存在 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形,现报告如下:企业/单位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企业海关注册信用等级编码注册地址联系人证件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及证件号码违反海关规定 违反海关规定行涉及事项 为发生日主动披露内容(可另附自查情况详细说明)12随附材料清单 3以上材料共 页。企业、单位印章年 月 日本报告表一式两份,海关留存一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 66 -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政策简介一、什么是“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以下简称“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是指,企业按照海关相关要求,对特定核查事项自主开展验核查证,自行确认相关生产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并形成自查结果反馈海关,海关对企业自查结果予以审查认可的作业模式。二、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优势进一步提升海关核查工作效能,便利诚信守法企业,提升企业自律管理水平和效能,引导企业自律管理、守法经营,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三、适用企业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采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开展核查:(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二)常规信用管理措施的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且其上一季度末海关“多维度企业画像系统”信用评估分值为 75 分及以上;(三)在海关“多维度企业画像系统”无信用评估分值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一类企业且非海关失信企业;对《企业自查情况表》中的管理类和风险类核查事项,高级认证企业均可以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仅管理类核查事项可以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67 -四、不得适用范围(一)总署或者直属海关组织的专项行动涉及的核查作业;(二)相关文件已明确规定或核查指令中有径行核查、实地核查要求的作业;(三)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或退运调查的核查作业;(四)高级认证企业被向下调整信用等级后不满 2 年的;(五)经海关风险研判认为不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五、如何采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开展核查(一)对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核查作业,企业在收到海关核查通知,并发放《企业自查情况表》(或者企业可在海关指定网站自行下载)后即可在海关指导下开展自查;企业表示不同意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海关按照《海关核查操作规范》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并将《企业自查情况表》及随附资料报送海关。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自查,应当在时限届满 5个工作日前向海关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海关确定是否同意延期后,将有关情况告知企业。(三)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企业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查。1 是否按照规定内容开展自查,并按照要求填制《企业自查情况表》;2 随附资料是否满足该核查事项的要求。(四)经审查认为企业自查情况符合要求的,海关依据企业自- 68 -查结果提出核查处置意见;对自查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按要求补充材料。(五)企业自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申请主动披露的,海关应当引导企业按照主动披露流程办理。(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开展实地核查:1、企业在自查期间放弃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2、企业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完成自查的;3、企业在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期间,被海关向下调整信用等级或者被暂停、取消相关资质的;4、企业报送的《企业自查情况表》及随附资料经补充后仍无法满足海关核查需求的;5、海关对企业自查结果审查后,认为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6、企业在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期间,发生 1 次及以上次数出口货物被境外通报或退运的。因上述情形海关对企业停止适用“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2 年内不得再次适用。具体规定详见《海关总署稽查司关于推广实施海关核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的通知》(稽查函〔2025〕6 号)028-85390695- 69 -关税篇税收优惠政策简介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相关政策进口货物根据不同原产地,可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等。通常情况下,税率从高到低排序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税率越低,进口货物缴税越少。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目前我国已签订 24个自贸协定,涉及国家或地区 31个,可享受协定税率,分别为:1《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有文莱、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泰国、越南、印尼、新加坡、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2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有韩国、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老挝);3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成员国有文莱、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泰国、越南、印尼、新加坡);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5《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 70 -6《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7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8中国-智利自贸协定;9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10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11中国-秘鲁自贸协定;12中国-哥斯达尼加自贸协定;13中国-冰岛自贸协定;14中国-瑞士自贸协定;15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16中国-韩国自贸协定;17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18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19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20中国-尼加拉瓜自贸协定;21中国-厄瓜多尔自贸协定;22中国-塞尔维亚自贸协定;23中国-刚果(布)自贸协定;24中国-马尔代夫自贸协定。此外,还有“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该措施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特殊关税优惠安排的国家或者地区且符合国家原产地管理规定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71 -1原产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43 个最不发达国家(详见附件 1)100%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待遇。其中,关税配额产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2自 2026年 5月 1日至 2028年 4月 30日,我国对同中国建交的 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非洲国家(详见附件 2)实施零关税。其中,关税配额产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目前除个别国家或者地区外,进口货物一般可适用最惠国税率。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进口货物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为维护国家利益、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对外交往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实施了多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政策及配套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符合政策规定的进口货物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免征进口关税。政策按执行年限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国家五年规划制定的税收政策,如科技创新、种子种源等,执行时间与五年规划同步;第二类是有单独年限的税收政策,如集成电路为 2020 年-2030年,新型显示、维修用- 72 -航材为 2021-2030年;第三类是长期执行的税收政策,如鼓励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等,政策长期有效,相关主管部门不定期更新产业、商品目录。海关规定,符合相关政策享惠条件的单位需在主管海关(即备案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货物可在全国各地报关进口。相关政策内容详见附件 3《主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1 028-853911162 028-853907921 43 个最不发达国家名单2 20 个非洲建交国名单3《主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143 :阿富汗、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冈比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基里巴斯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柬埔寨王国、科摩罗联盟、莱索托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孟加拉人- 73 -民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南苏丹共和国、尼泊尔、尼日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苏丹共和国、所罗门群岛、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也门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220 :阿尔及利亚、埃及、博茨瓦纳、赤道几内亚、佛得角、刚果(布)、加纳、加蓬、津巴布韦、喀麦隆、科特迪瓦、肯尼亚、利比亚、毛里求斯、摩洛哥、纳米比亚、南非、尼日利亚、塞舌尔、突尼斯3主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免税 政策序号 享惠主体 免税范围 政策文件名称税种 类别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国内不能生产或 进口 税〔2021〕15 号)民用飞机整机制造企业、性能不能满足需 维修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1 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 进口关税求的维修用航空 用航 关总署 民航局关于位、航空器材分销商器材 材 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6 号)- 74 -科研院所、研究生院、图书馆、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 知(财关税〔2026〕7 号)心、国家大学科技园、“一 国内不能生产或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进口关税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 性能不能满足需 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和进口环 科技2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 求的科学研究、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节增值税、 创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科技开发和教学 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消费税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 用品 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站、专职科研机构、国家 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 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平台(技术类)、国家发 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 〔2026〕8号)外资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公共图书馆、出版物进口单位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为生产国家支持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术装备和产品的制造企发展的重大技术 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业集合点项目业主,如高 进口关税 重大装备或产品而确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3 端医疗装备制造企业、民 和进口环 技术有必要进口的部 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用飞机制造企业、环保设 节增值税 装备分关键零部件及 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备制造企业、大型矿山设原材料 2 号备制造企业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2021-2030 年国内不能生产或 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性能不能满足需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求的自用生产性 新型 〔2021〕19 号)4 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 原材料、消耗品; 进口关税 显示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净化室配套系 器件 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统、生产设备零 务总局关于 2021-2030年支配件 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0号)- 75 -进口国内不能生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产或性能不能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足需求的自用生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 产性原材料、消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点 耗品;净化室专号)软件企业、先进封装测试 用减震材料、配 集成5 进口关税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 套系统和集成电 电路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 路生产设备零配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 件;进口自用设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备及按照合同随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设备进口的技术税〔2021〕5号)及配套件、备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内外资企业:符合国家鼓 鼓励6 按照合同随设备 进口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励发展的项目 项目进口的技术、配 37号)套件、备件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具备商品清单》的进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口种子种源;进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口用于科研、育 进口环节 种子 关于“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7 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种、繁殖的野生 增值税 种源 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动植物种源;军 (财关税〔2026〕18号)园;军队、公安、安全、警用及消防救援消防救援部门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播映权而进口的 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拷贝、工作带、 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 硬盘,以及其他 的通知(财关税〔2026〕12然博物馆、天文馆(台、 形式进口自用的 号 )进口关税站)、气象台(站)、地震 承载科普影视作 科普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8 和进口环台(站),以及高校和科 品的拷贝、工作 事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节增值税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 带、硬盘。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 国内不能生产或 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性能不能满足需 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求的自用科普仪 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器设备、科普展 13号 )品等科普用品。- 76 -以从事永久收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国藏、展示和研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 进口关税等公益行活动为 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和进口环 公益9 目的,通过接收 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有关部门所属的国有公 节增值税、 收藏境外捐赠、归还、 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 消费税追索和购买等方 (财政部公告〔2024〕4号)念馆及美术馆)式进口的藏品免进口关税:在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 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涂,下同)进行石油(天 进口关税产或性能不能满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自足需求的,并直中外合作 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营项目 海上10 接用于勘探开发 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项目:进口 石油作业的设备、仪关税和进 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增值税:在我国海洋进行器、零附件、专 16号)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 口环节增用工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包 值税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括 1994 年 12 月 31日之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目”)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口国内不能生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产或性能不能满〔2026〕17 号)足需求的,并直 海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11 接用于勘探开发 进口关税 应急项目作业的设备、仪 救援器、零附件、专用工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进口关税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 抗艾滋病病毒药 艾滋 关于 2021-2030年抗艾滋12 和进口环心(该政策均由北京海关 物 病 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节增值税办理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通知(财关税〔2021〕13号)民政部门核准的直接从事残疾人康复治疗工作进口关税的机构、专门制作残疾人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进口环 残疾13 用品的生产企业、专门经 残疾人专用品 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节增值税、 人营和销售残疾人用品的 〔1997〕61 号)消费税贸易公司;各级残联和各级残联所属的单位- 77 -受赠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签过妇女联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境外捐赠人无偿 总局关于公布《慈善捐赠物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 进口关税向受赠人捐赠的 慈善 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14 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 和进口环直接用于慈善事 捐赠 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庆龄基金会;中国癌症基 节增值税业的物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金会;经民政部或省级民第 102号)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 5A 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进口关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 和进口环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政府、外国政府、国际赠送及我国履行的国际 节增值税 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组织无偿赠送及 无偿15 条约中相关减免税条款 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我国履行国际条 援助规定的进口物资的受赠 我国履行 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约规定进口物资单位或项目执行单位 国际条约 (公告〔2023〕20号)规定:按照国际条约中减免税条款规定- 78 -海关税政调研简介一、税政调研的概念海关根据每年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形势,结合企业、行业发展合理诉求,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协助进出口企业、行业向国家主管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以达到降低进口产品成本,优化国内优势产业发展条件,促进高新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相关行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应对复杂多变贸易形势的能力。二、税政调研的内容(一)调整税则子目:如对某项商品增列或删除子目、调整子目位置、修改子目名称等);(二)调整进口暂定税率:如新增或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提高或降低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进口暂定税率适用范围等;(三)调整增值税税率;(四)调整消费税税率;(五)调整监管条件等。参与税政调研的企业不仅反映自身的问题和需求,同时站在行业整体发展和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的角度,关注现行税收政策和进出口环节存在的不合理问题,提出税则修订调整建议。三、如何开展税政调研有调研需求和调整建议的企业填写《税则修订调整建议表》(示例附后),提交成都海关关税处或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成都海关将针对建议开展研究,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海关总署,积极为企业、行- 79 -业发展建言献策。附件:《税则修订调整建议表》028-85391172- 80 -附件税 则 修 订 调 整 建 议 表标准中文名称标准英文名称现行税号 计量单位建议税号 计量单位现行监管条件 建议监管条件单位生产成本(元)国内市场同类商品价格(元) 国际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美元)进口到岸价格(美元) 出口离岸价格(美元)进口最惠国关税(暂税)税率(%) 出口关税税率(%)建议进口暂定关税税率(%) 建议出口暂定关税税率(%)现行出口退税率(%) 建议出口退税率(%)年度进口数量 年度出口数量年度进口金额(美元) 年度出口金额(美元)商品描述建议理由申请企业名称及代码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提议海关海关联系人 联系电话- 81 -海关汇总征税政策简介一、什么是汇总征税汇总征税是海关开展集约化征税的一种模式。在该业务模式下,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的应纳税款实施汇总征税。简言之,汇总征税实现“先放后税、汇总缴税”,改革了传统的“逐票审核、先税后放”征管作业模式。二、汇总征税的优势汇总征税模式下,企业可先提离货物,在下一个月第 5个工作日前对已放行货物自主集中缴税。在规定时限内,企业可多次汇总缴税,对纳税时间节点拥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只需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办理汇总征税总担保备案,并列明需开展汇总征税业务的直属海关,即可在备案列明的任意海关开展汇总征税业务。在传统缴税模式下,进口货物需在放行前缴纳税款。对进口频率高、征缴税款多的企业来说,采取汇总征税方式可在货物放行后的规定时限内集中缴纳税款,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简化缴税手续。汇总征税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企业从担保备案到税款缴纳可全程线上办理,有效节约了企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三、适用企业范围除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外的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 82 -用汇总征税模式。四、企业如何办理汇总征税业务(一)企业向海关提供汇总征税总担保保函或保单。实现电子联网的金融机构自动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如企业是在未联网金融机构开具的保函或保单,需持纸质正本至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进行备案。(二)海关完成备案后,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查询到汇总征税总担保状态。(三)企业在报关单申报界面,选择汇总征税模式,并选取有效的总担保备案编号。(四)汇总征税报关单担保额度扣减成功后,货物放行。(五)企业应于每月第 5个工作日结束前或税费开征后 15日内(以期限晚的为准),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税款缴库后,担保额度自动恢复。未在此期限内缴税的,系统将自动计征滞纳金,其滞纳天数为生成税款信息之日起第 16 日至缴税之日。(六)汇总征税保函过期可以延期,通过电子传输系统传输保函变更信息即可。如为纸本保函,则需提交纸本修改函。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决定进一步优化汇总征税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45 号)、《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100 号)028-85391574- 83 -海关税款担保政策简介一、税款担保适用范围货物进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一)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二)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三)正在海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的;(四)暂时进出境的;(五)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六)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二、税款担保主要方式(一)保证金。(二)商业银行开具的保函。(三)经海关同意试点的保险公司开具的关税保证保险单。(四)向海关备案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为集团内成员单位开具的保函。三、税款担保注意事项纳税义务人应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若未履行纳税义务,对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海关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 5- 84 -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对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税款保函的,海关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 6个月内或者在税款保函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四、海关税款担保新模式简介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海关总署自 2021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1 与传统的“一事一担保”的担保模式相比,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施后,一份担保整合了汇总征税、纳税期限、征税要素三类海关税款担保及暂时进出境、修理物品、租赁货物等三项特定业务担保,并实现保函、保单列明的申报地海关的共用。2 海关系统与担保机构电子数据对接,实现了担保备案、变更等业务的电子化作业,效率大幅提高。3 企业在使用担保通关时,担保额度自动核扣,满足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企业缴纳税款或担保核销后,保函、保单的担保额度自动恢复,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1指为企业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向海关提供的担保。2指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有- 85 -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以及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货物,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提前放行货物。3指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货物需提前放行,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4指暂时进出境货物、修理货物、租赁货物等特定海关业务的担保。除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外的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银行保函、关税保证保险单、财务公司保函。1企业应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前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申请获取保函或保单。保函受益人或保单被保险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和报关单申报地直属海关。2已联网的金融机构自动向海关传输保函或保单电子数据。如企业是在未联网金融机构办理的保函或保单,需持纸质正本到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进行备案。海关备案后系统生成担保备案编号。- 86 -3企业申报报关单,选取担保备案编号,系统成功核扣担保额度后,满足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 5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24 号)、《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第 100号)、《海关总署关于推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2 年第 56 号)028-85391574- 87 -海关预裁定政策简介一、什么是海关预裁定海关预裁定是海关为了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便利措施,也是中国海关履行《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义务。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企业即可就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原产地或原产资格、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海关预裁定有助于企业提前准确了解归类要素,有效预估交易成本,降低不合规申报的风险,简化企业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二、适用范围(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二)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三)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地资格;(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所称“计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确定计税价格有关的要素。三、申请主体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发货人。四、如何提交预裁定申请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进出口订单(合同)或进出口意向书、保密声明、介绍进- 88 -出口商品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交申请。五、预裁定的流程(一)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提出预裁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 3 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二)海关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 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海关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也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在决定是否受理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进行补正的,视为未提出预裁定申请。(五)海关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六、其他事项- 89 -1 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2 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3 《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三年。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4 申请人就海关对其作出的预裁定决定所涉及的事项,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请预裁定。预裁定决定对于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5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外,海关可以对外公开预裁定决定的内容。6 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情况的,海关给予警告,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8 预裁定不收费。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 2017年第 236号)、《关于将海关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实施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4号)028-85391172- 90 -RCEP等自贸协定自助打印政策简介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是指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 “申请人 ”)通过中国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 ”( 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用A4纸自行彩色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加载企业和海关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将原产地证书打印、签名、盖章事项一次性完成,与签证机构现场签发的非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真正实现了企业“足不出户”即可申领原产地证书。一、可以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截至 2026年 5月,可以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共有 23种: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韩国、印度);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中国—冰岛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RCEP 原产地证书(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书(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中国—尼加拉瓜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厄瓜多尔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91 -中国—塞尔维亚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洪早期收获安排原产地证书;转口证明书;加工装配证书;烟草真实性证书。二、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准备工作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需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准备工作:配置系统环境、印章签名信息上传及授权、安装彩色双面打印机、安装打印控件。准备好一台可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操作系统配置为Windows7 或Windows10(32位或 64 位操作系统均可),浏览器可选择 Chrome70及以上版本、IE10及以上版本、FireFox20及以上版本(推荐使用最新版本)。优先推荐使用 Chrome浏览器。首次自助打印前,申请人须使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印章管理”路径,或者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通过“公共服务—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印章管理”路径,上传原产地证书企业声明栏所需电子签章和申报员电子签名。此后,申请人通过“授权管理—印章签名授权”路径,在已完成制作的印章及签名中选择默认印章及签名,并完成授权。授权成功后,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原产地证书可开展自助打印。在本地电脑中的“打印机”相关界面中,申请人将此打印机设置为默认打印机。申请人须下载并安装最新版本的电子口岸客户端控件,通过“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使用说明”路径,在右侧“自助打印使用说明”的“安装打印控件”栏目点击“下载并安装打印控件”,- 92 -根据提示完成打印控件安装操作。三、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步骤原产地证书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证书打印”路径,或者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通过“公共服务—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证书打印”路径,选择相应的原产地证书,用 A4 白纸直接进行打印。打印完成后,系统弹出“打印结果确认”界面,确认打印成功,点击“是”,打印结果会发送到海关,并于当天晚上由系统进行自行归档,归档后的原产地证书信息可在原产地证书核查系统查看。如果打印失败,点击“否”,将会跳转至打印异常申请界面,申请人可以重新打印。原产地证书打印成功后可直接使用,无须到海关现场签证。四、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的印章要求申请人须使用真实印章,采用红色系或蓝色系,并在干净的A4白纸中间位置清晰盖章,竖版扫描成 JPG图片(600dpi及以上效果更佳)。确保扫描仪玻璃面板干净,扫描的印章周围无黑点。不可使用手机拍照或扫描,不可使用制图软件处理扫描仪扫描后的图片。印章规格为:(1)圆形印章,直径不超过 45 厘米;(2)长方形印章,长不超过 55 厘米,宽不超过 4 厘米;(3)椭圆形印章,长轴不超过 55 厘米,短轴不超过 45 厘米。五、常见问题- 93 -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通关受阻和原产地核查,建议申请人尽量不使用显示灰色背景申报员签名的原产地证书。如果发现签名显示异常的,申请人须重新上传签名,刷新签名授权界面,设置默认签名并授权。上传清晰签名的注意事项包括:使用黑色签字笔签名,字迹须清晰;在干净的A4白纸中间位置签名,竖版扫描成 JPG图片(600dpi及以上效果更佳);签名大小尽量控制在 35厘米(长)×3厘米(宽)内(尽量大);确保扫描仪玻璃面板干净,扫描的签名周围无黑点;不可使用手机拍照及扫描 A4 纸,不可使用制图软件处理扫描仪扫描后的图片。完成签名更新后,若原产地证书未归档,则应在打印异常申请界面选择该证书,点击“异常申请”,在弹出界面的异常原因申请中选择“证书打印内容有误”,点击“提交”按钮后根据系统提示进行后续操作,待证书打印状态显示为“待打印”时,重新进行自助打印操作。若原产地证书已归档,则需在办理更改证书或签证人员撤销归档重新审核通过后,待打印的证书才会更新签名。由于有的进口方海关不接收重新归档发送的联网数据,为避免数据异常,不建议进行撤销归档操作,优先建议办理更改证书操作。温馨提示:如果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加载的海关签证人员签名有白色底纹,请勿使用该证书,应及时联系签证海关处理。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系统证书展示列表的证书须符合以下条件:在原产地证书申请前完成印章及签名授权;在授权生效之后新申请并已审核通过的原产地证书;适用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 94 -申请人应将本地电脑的默认打印机相关属性设置为100%打印、无缩放打印。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可委托代理申请原产地证书的企业进行打印。委托人完成企业印章和申报员签名上传和授权,并完成对委托代理企业申请原产地证书的相关授权和维护后,如需要委托代理企业打印原产地证书,可通过“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授权管理—代理打印授权”路径,维护代理打印企业信息后点击“提交”;代理企业无须进行印章和签名的上传。完成上述操作后,代理企业可为委托人完成授权后新申请的可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进行代理打印。打印过程中如遇卡纸、断电等无法正常打印的情况,申请人可在“打印异常申请”界面中选择打印异常的原产地证书,点击“异常申请”按钮,选择不能正确打印的原因,除最后两个原因外,其他原因提交后系统将自动重新打印正本。多页原产地证书的待打印 PDF文件较大,在转换为打印机可识别的文件时占用较大内存,建议申请人在打印前关闭暂时不使用的程序,尽可能增加电脑的可用内存。确实无法自助打印的,建议申请人根据不同种类原产地证书适用的非自助打印方式要求,分别使用针式打印机在制式空白证书上进行套打,或使用普通打印机在A4白纸上双面打印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95 -在正常情况下,申请人完成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后,对打印结果选择“是”(确认打印成功),系统会在当天晚上自行归档,核查网即可查询到该证书信息。如果申请人实际已完成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但对打印结果误选为“否”,则会导致海关系统无法接收到该证书的已打印结果,从而未能进行自行归档,因此核查网没有该证书信息,具体的处理方式为:申请人对相关原产地证书进行打印异常申请,重新打印并确认打印成功。PDF根据进口方的申报要求,截至 2025年 7月,自助打印证书可以直接生成 PDF 文档下载的功能暂时仅适用于目的国为日本、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的 RCEP 原产地证书,后续适用原产地证书范围依据海关总署公告进行增减。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时,控件的授权码会自动更新,但不会影响正常使用,申请人对此无须进行处理。海关提示:获取更多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操作细节,请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查阅《“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具体路径为:“服务支持—用户手册”,搜索关键字“自助打印”。申请人在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过程中如遇问题,可致电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热线 010-95198。- 96 -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70 号)、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77 号、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 63号、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43号、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106号等总署公告。028-85391116- 97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政策简介一、什么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电子支付是企业线上缴纳税款的信息化“高速公路”。该举措实现企业、银行、国库和海关四方间缴税数据互联共享,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缴税服务,有效提高缴税便利化水平,目前已在全国推广使用。二、电子支付的优势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接收海关推送的代缴税单后,只需在电脑上点点鼠标,就可完成税款电子支付。缴税凭证可在线下载、自助打印,全程不用跑海关现场或银行柜台。电子支付可以帮助企业在晚间、节假日、周末等非工作时间正常缴税,缴税周期由 1~2个工作日压缩到 10分钟以内。企业可在一台电脑上为全关区范围的税单电子支付,灵活性更强。企业电子支付税款后,税款实时上缴国库,相应的税单由海关系统自动核注。税单自动核注后,对应的税款担保额度由系统即时返还。三、电子支付流程《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 30 日内企业未申请退货或未在 45 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 98 -税物流中心(B 型)的,海关生成《申报清单》对应的税单并自动推送至“单一窗口”。支付企业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依次选择“税费办理”“货物贸易税费支付”“支付管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单支付”“未支付”,查询本单位待缴税单。企业在“未支付”界面勾选拟支付的税单,通过“申请支付”或者“直接支付”功能支付税款。对于已出税单,系统会有“待确认支付”“支付处理中”“支付失败”三种状态提示。企业可点击查询税单状态信息。待国库确认收款后,可查询到支付成功反馈信息。企业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在线下载电子完税凭证或到主管海关的办事窗口打印纸质完税凭证。四、注意事项(一)使用电子支付前,需要企业先行做好三方协议签约准备工作。支付企业使用法人卡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依次选择“金融服务”“签约管理”“三方协议签约”“签署协议”。系统将自动审核协议,审核成功后即生效。其中“开户银行清算行”请咨询企业开户银行后准确填- 99 -写。(二)电子支付上线后,柜台支付依旧保留,企业可自行选择。(三)“申请支付”为企业员工权限,需要企业法人权限审批后才能支付。“直接支付”为企业法人权限,可以直接支付。028-85391363- 100 -跨境电商税款担保电子化政策简介2024年4月,海关推出跨境电商税款担保电子化(以下简称“担保电子化”)改革新举措,成都海关是全国首批试点的海关。据参与试点的企业反馈,担保电子化帮助企业不用跑柜台,节假日和周末时间都能办,也不需要再拿一摞单据,确实是省人省事又省心,非常方便。一、什么是担保电子化海关放行一个月后,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才由企业缴税。在这一个月里,企业可以选择用银行保函作为税款担保。以前,企业需要凭银行的纸质保函原件,在工作日到海关办事大厅来申请办理担保业务。有了担保电子化,银行会直接向海关传输保函的电子数据,海关线上审核后,即可为企业办好该笔担保。在此过程中,数据跑代替了企业跑,网络线代替了地铁线,鼠标点代替了手工签,企业、银行和海关三方不见面,大大节约了人力物力。相比线下办理模式,担保电子化将办理周期缩短了 2/3以上,办理效率明显提升。二、怎么用担保电子化2024年 4月 2日起,企业可在通过官方网站向商业银行提交保函申请信息,商业银行通过“单一窗口”将电子信息传输到海关系统进行审批。海关审批通过后,企业就可以实现先放行后缴税,快速办理通关手续。企业向银行申请后,可以通过“单一窗口”来查询该笔保函的办理状态。具体操作为:1.登录单一窗口→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税费办理→货物- 101 -贸易税费支付,进入功能模块;2.点击左侧菜单栏“税款担保→保函/保险备案查询”,进入“保函/保险备案查询”界面,可以查询、查看审批通过的保函备案、变更信息;3.企业可以点击“查看更多”,核实该笔保函适用的关区。如果审核不通过,海关也会反馈办理状态信息。三、注意事项1.仅联网银行支持担保电子化业务。目前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江苏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杭州银行、泉州银行、浙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法国巴黎银行和渤海银行。更多银行还在持续拓展中。2.单份保函的受益关区只能有一个,不能跨直属海关使用。3.海关系统会按照银行同意的担保时间自动维护有效期,超期即自动失效。028-85391363- 102 -检验检疫篇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关地协同”政策简介一、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关地协同”政策定义根据“分级联动、有序推进、协同共治、风险可控、通关便利”原则,通过加强生物医药研发用的风险较高的特殊货物、物品海关与属地监管部门协同监管,从而实现以管促放,更好统筹生物医药研发用特殊货物、物品的安全监管和快速通关。二、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关地协同”的适用范围目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用于生物医药和生命科学研究的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三、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关地协同”主要内容会同成都市建立“关地协同”协调机制、实施优质企业(机构)“白名单”制度、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成都分中心搭建关地监管信息共享信息化平台、关地共建特殊货物、物品风险评估专家库等优化风险评估和卫生检疫审批,强化协同监管,提升高风险特殊货物、物品合规入境、合规研发的服务保障能力。1 “白名单”企业(机构)可将同一科研、研发项目下高风险进出境特殊物物品合并一次申请风险评估;项目下特殊货物、物品后续申请进出境检疫审批时,物品和使用单位生物安全相关申报要素无变化的情况下,风险评估报告可在海关总署相关- 103 -规定期限内重复使用。2 对“白名单”企业(机构)申请的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安排专岗进一步提升检疫审批效率。四、白名单企业/机构申请认定方式根据《成都市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进出境“白名单”企业(机构)管理规程》相关要求,根据自愿报名原则,符合要求的企业(机构)可向其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生物医药特殊货物、物品进出境推进机制负责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具体规定详见《成都市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进出境“白名单”企业(机构)管理规程》。028-85390715- 104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通关政策简介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已取得《特殊货物、物品进出境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的特殊货物、物品,所指特殊货物、物品包括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特殊货物、物品进出境卫生检疫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详见《“特殊货物、物品进出境卫生检疫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二、风险分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海关总署相关要求,对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实行风险分级管理,按照风险高低,将特殊货物、物品划分为A、B、C三个风险等级,并细分为 A1、A2、B1、B2、C1、C2(见表1)。A 级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有效期为 3 个月(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有效期不足 3个月的,以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准),有效期内实施一次性核销。A1级特殊货物、物品实施批批查验,原则上不拆解外包装查验、不开展转场查验;A2级特殊货物、物品实施抽批查验。B级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实施分批核销,实施抽批查验。C级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内实施分批核销,实施抽批查验。- 105 -表1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生物安全风险分级监管表风险等级 分级目录 包装要求含有《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以及《目录》外 运输包装一般应符合有证据证明其危害程度为第一类、第二 A类感染性物质要A1级类且未经有效灭活处理的病原微生物 求,对应编号为A级 及具有相同生物安全风险的特殊货物、 UN2814或UN2900。物品临床急需、捐献配型的特殊血型血液、运输包装应具备三层A2级 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包装、生物安全标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含有《目录》中,以及《目录》外有证 运输包装一般应符合据证明其危害程度为第一类、第二类经 A类感染性物质要有效灭活处理的病原微生物及具有相 求,对应编号为同生物安全风险的特殊货物、物品 UN2814或UN2900。含有《目录》中,以及《目录》外有证据证明其危害程度为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及具有相同生物安全风险的特殊货运输包装一般应符合物、物品B级 B1级B类感染性物质要《目录》外可感染人细胞的病毒重组体求,对应编号为活体人体寄生虫UN3373。含有《目录》中,以及《目录》外有证据证明其危害程度为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完整或修饰基因组核酸物质运输包装一般应符合已知对人类有害的毒素毒性物质要求,对应- 106 -编号为UN3172(液体)或UN3462(固体)。原始采集及经过改造的,经病原体筛查运输包装应具备三层B2级 为阴性的(非临床医疗用)血液等人体包装、生物安全标识。组织,包括含有相应成分的试剂含有《目录》中第四类病原微生物及具运输包装一般应符合有相同生物安全风险的特殊货物、物品B 类感染性物质要含有《目录》中,以及《目录》外有证求 , 对 应 编 号 为据证明其危害程度为第三类、第四类病UN3373。原微生物完整或修饰基因组核酸物质C1级 非活体人体寄生虫干血涂片直接来自于国际知名菌种保藏机构(见 运输包装应具备三层附录 2),用于科研、生产(非临床医 包装、生物安全标识。疗用)的细胞C级经有效灭活处理的人体组织切片经风险评估认为生物安全风险较低,含血液等人体组织或直接提取自血液等人体组织的蛋白的商品化试剂蛋白类产品,如抗体、细胞因子、重组C2级 蛋白、多肽、酶、激素类产品等(《目录》中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或血液等人体组织等直接提取的蛋白,以及毒素除外)除病原微生物完整或修饰基因组以外的核酸物质- 107 -三、申报与核销进境特殊货物、物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凭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隶属海关申报。通常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采取自动核注核销,如遇特殊情形无法自动核注核销,企业可在系统中发起人工核销申请。企业对特殊货物、物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重点关注是否填写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单号、“货物属性”栏是否填写特殊货物、物品的风险等级。四、检疫查验1 特殊货物、物品有冷藏或冷冻运输要求的,是否用冷藏车运输,或放有干冰、湿冰、液氮等保温;2 特殊货物、物品包装标签、随附文件等列明的名称、成分、批号、规格、数量、有效期、运输储存条件、输出/输入国和生产单位等项目是否与申报/申请内容、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的内容一致;3 特殊货物、物品包装是否完整无破损、不渗、不漏;4 对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货物、物品,如科研用菌(毒)种,其他感染性生物材料(如含有病原体的人体血液、人体组织等),外包装是否完整、是否贴有相应的生物安全标识、包装材料是否符合感染性物质运输包装分类要求。1 对发现携带未取得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的特殊货物、物品- 108 -进境出境的,暂不予放行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暂不予放行期限不超过七日。超过暂不予放行期限,携带人未取得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予以退运或销毁。2 携带人已取得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或在暂不予放行期限内取得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的,按携带物管理相关规定查验特殊货物、物品包装是否符合要求、货证是否一致,检疫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3 通过寄递渠道运输的进境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应在启运前取得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并按寄递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五、检疫处置(一)经检疫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二)检疫查验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运或者销毁:1 名称、批号、生物活性成分、规格和生产单位等与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内容不相符的;2 未取得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或者超出特殊货物、物品审批的数量范围的;3 包装不符合特殊货物、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的;4 经检疫查验不合格的其他情形。对于因包装破损、渗漏等退运可能会存在公共卫生风险的进境特殊货物、物品,依法予以销毁,并接受海关监督。六、监管管理(一)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货物、物品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特殊货物、物品审批的用途生产、销售、- 109 -使用特殊货物、物品。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货物、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记录。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二)海关对可能导致境内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进行生物安全风险监测。因实施风险监测需采集样本开展检测的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应当根据海关要求配合开展样本采集工作。(三)海关根据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对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退运或者销毁,并接受海关监督:(一)使用特殊货物、物品的实验室与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不一致的,经海关同意的除外;(二)进境特殊货物、物品与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存在货证不符情况的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1号,2026年8月1日起施行)。028-85390715- 110 -航空器电讯检疫政策简介一、什么是电讯检疫电讯检疫是指进出境的交通工具通过无线通讯或其他便捷通讯方式,按要求向海关申报规定内容。经海关进行风险评估,认为其符合检疫要求,准予其无疫通行,不实施登交通工具检疫。二、适用范围除以下情形以外的:1.申报资料不全的;2.来自或经停受染地区的;3.本航次发现受染人或受染嫌疑人的;4.本航次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5.本航次发现啮齿动物反常死亡或死因不明,或发现活鼠、鼠迹、新鲜鼠粪的;6.本航次发现可疑的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污染源或危害事实的;7.进境维修的航空器。1.申报资料不全的;2.出境前发现受染人或受染嫌疑人的;3.出境前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4.出境前发现啮齿动物反常死亡或死因不明,或发现活鼠、鼠迹、新鲜鼠粪的;- 111 -5.出境前发现可疑的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污染源或危害事实的。三、如何办理(一)进出境航空器申请电讯检疫的,进境航空器在预计降落30 分钟前,出境航空器在离境关闭舱门 15 分钟前向海关申报。航空器运营者或其代理人可采用电子化、信息化及书面等方式申请电讯检疫。如航班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应当及时向海关更正。(二)进出境航空器申请电讯检疫应申报以下信息:1.航班号、国籍、机身识别号、机型、预定抵离时间;2.始发机场、经停机场;3.总申报单、旅客名单、货物舱单;4.必要时,提交有效灭蚊证书等其他检疫有关证书、文件。(三)进出境航空器在收到海关给予电讯检疫批准回复后,进境航空器在抵港后可以直接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出境航空器可以直接起飞离港。对实施电讯检疫的航空器,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抽查和卫生监督。海关对不予实施电讯检疫的进出境航空器,确定其他检疫方式,及时通知航空器运营者或其代理人。028-85390705- 112 -口岸卫生许可证“证照分离”改革政策简介一、什么是口岸卫生许可证“证照分离”改革政策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正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成都海关落实总署“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改革,实施“审批改备案”“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一系列“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二、证照分离改革政策的优势将审批改为备案,企业提交备案申请表,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备案手续,省去繁琐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签署承诺书后,可当场领取许可证,无需等待现场审核等流程,大大缩短办证时间。三、适用企业范围(一)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口岸区域公共场所(仅限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申请口岸卫生许可的,适用备案管理。(二)在全国范围口岸区域内单纯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适用“告知承诺制”改革。(三)在全国范围口岸区域内申请食品、饮用水口岸卫生许可的,适用优化审批服务,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113 -四、办理要点1.递交申请。目前备案管理由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申请人只需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备案申请表》。2.备案。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办理备案手续(提供备案号),并于 5日内核发《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备案告知函》。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在全国范围口岸区域内单纯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如同时申请其他经营范围(食品生产、食品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饮用水供应)的许可审批需按优化审批服务方式办理。1.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提出申请。海关在收到申请后 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2.告知。海关在收到申请后,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以下内容:(1)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 114 -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5)主管海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3.承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签署告知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2)已知晓主管海关告知的全部内容;(3)自身能够满足主管海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主管海关告知的相关材料;(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应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提交给主管海关。4.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约定期限提交。5.受理、决定。海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原则上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 10个工作日内印制《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1.优化网上办理。将“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纳入“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卫生许可的申请、受理、核查、决定、变更、延续、注销等全部流程网上办理。2.压缩办理时限。“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由法定的- 115 -20 个工作日压缩至 13 个工作日。具体规定详见《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82 号)。028-85391290- 116 -进口冰鲜水产品“两段准入”政策简介一、什么是进口冰鲜水产品“两段准入”监管为持续推进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实践,提高口岸通关时效,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在成都关区内实施进口冰鲜水产品“两段准入”监管作业,即“附条件提离”和“合格入市”监管。对符合条件的进口冰鲜水产品进口商,其被命中监督抽检指令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进口冰鲜水产品可实施“附条件提离”,取样后无需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即可提离至进口商申报的存放场所,待收到海关检测结果合格通知后,方可销售或使用。二、进口冰鲜水产品“两段准入”有什么要求和条件1进口商应为非失信企业并承诺遵守相关管理规定。2进口商向开展进口业务的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地隶属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提交附条件提离申请,并经主管海关同意。3进口冰鲜水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包括:包装、储存和运输温度等)。4存放场所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要求。5进口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建立溯源管理制度,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每季度开展有关制度落实情况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6进口冰鲜水产品在海关抽样检测结果合格前不擅自提离存放场所、不销售或使用。7进口商建立召回制度,应召回的情形,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 117 -实施召回,并将召回处置情况向主管海关报告。8对于属于即食生制的冰鲜水产品,进口商在进口申报时,应当在商品名称中标注“即食生制”字样。三、需要准备哪些申请材料《成都海关进口冰鲜水产品“两段准入”监管模式申请表》四、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哪些监督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进口商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及其自查情况;2食品进口、销售记录;3货物出入库记录;4召回制度;5检查海关抽样检测结果合格前货物是否已移出进口商申报的存放场所等。028-85391153028-63073077- 118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政策简介一、什么是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 15 万美元。二、政策优势有哪些通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企业可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采购地办理出口通关手续,使预包装食品出口不再仅被限定于食品原产地。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在成都国际商贸城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内采购的预包装食品。从事预包装食品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采购商、供货商应当在市场集聚区所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在经地方政府确定的合格供货商名录内选择供货商,并持续符合市场采购贸易管理相关要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预包装食品的申报现场为青白江海关7901 业务现场。- 119 -来自合法生产企业的糖果及巧克力制品、糕点及饼干、调味品、酒类、饮料类、粮食加工制品、茶叶及其制品、蔬菜制品(含食用菌制品)、水果制品、坚果炒货食品(熟制)、豆制品等不含动物源性食品成分的预包装食品。菲律宾、格鲁吉亚、柬埔寨、老挝、黎巴嫩、马来西亚、缅甸、泰国、文莱、乌兹别克斯坦、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越南、阿尔及利亚、冈比亚、加纳、喀麦隆、肯尼亚、马里、摩洛哥、智利。具体规定详见《成都海关关于市场采购出口预包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成都海关公告 2023 年第 4 号)。028-85391153028-67990083- 120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政策简介一、什么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二、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87号)。三、注册条件和申请材料1.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2.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3.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4.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5.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121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3.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4.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5.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四、申请网址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 30—境外注册管理。五、接受境外国家(地区)官方检查的情形根据多双边协议或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部分国家要求企业必须经过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后,才能获得注册资格,企业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六、注册信息公布企业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看申请的进展情况,企业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七、已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要求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 122 -(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此外,还应当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028-85390174- 123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政策简介一、注册登记要求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需具备以下条件:1 连片种植,面积在 100 亩以上;2 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3 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4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5 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6 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2 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3 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4 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5 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 124 -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6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7 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或者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8 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二、注册登记所需申请材料1 《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2 果园示意图、平面图。1 《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申请表》;2 包装厂厂区平面图,包装厂工艺流程及简要说明;3 提供水果货源的果园名单及包装厂与果园签订的有关水果生产、收购合约复印件。三、办理网址海关总署官网—海关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办事指南详见海关总署官网—海关政务服务—办事指南—行政审批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125 -四、对外推荐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者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或地区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当经海关总署推荐,获得输入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部门认可后,方可对该国家或地区出口水果。028-85390174- 126 -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政策简介一、注册登记适用范围有哪些对于出口活动物、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粮食、种苗花卉、水果、竹木草制品、饲料、动物源性生物材料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及种植、养殖基地(场),当输入国家(地区)要求中国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的,相关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二、办理网址海关总署官网—海关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三、办事指南详见海关总署官网—海关政务服务—办事指南—行政审批出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028-85390174- 127 -进口鲜活农产品及冷链食品通关政策简介一、适用范围本简介鲜活农产品及冷链食品包括:新鲜蔬菜、新鲜水果、鲜活食用水产品(含冰鲜)、冰鲜肉类产品。二、进口通关流程海关总署对进口鲜活农产品及冷链食品实施准入管理制度,对境外种养殖基地、生产、加工和包装企业实施注册登记。企业在进口时,应关注已获得我国准入的鲜活农产品及冷链食品的国家和地区及品种名单,已获得我国注册登记的境外种养殖基地、生产、加工和包装企业名单。上述名单可在海关总署官网查询。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鲜活农产品及冷链食品,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食用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肉类、新鲜水果等须从具有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进境。目前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具有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肉类、新鲜水果指定监管场地。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具有海关总署公布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冰鲜水产品、水果指定监管场地。其他口岸具有指定监管场地情况可查询海关总署网站。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 128 -箱单、发票等单证向海关申报。需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鲜活农产品及冷链食品申报时还需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海关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进口鲜活农产品及冷链食品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申报。对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核销检疫审批数量。海关依法依规对进口鲜活农产品及冷链食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予以通关放行,依企业申请,由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鲜活农产品及冷链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海关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具体规定详见《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43 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49 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62 号)。028-85391289- 129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政策简介一、核准依据是什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二)《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8 号、第 240 号)第六条规定,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未经核准,不得从事或者超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二、适用范围有哪些适用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的申请和办理。具体核准除害处理业务范围为进出境动植物病虫害熏蒸、消毒除害处理。三、核准有什么要求和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三)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其从业人员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使用的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器械、药剂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具有必要的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 130 -品和设施;(六)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七)建立完整的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八)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疫除害处理人员,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九)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A(一)具有 B类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资质 3年以上,近 3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二)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三)配备检疫除害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等设备。B(一)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配备检疫除害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等设备。申请从事 C类动植物病虫害消毒除害处理资质的单位,除应当- 131 -具备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配备消毒效果评价相关检测设备或委托有能力的其他单位开展效果评价。四、注册登记实施机构是哪些成都海关。五、需要准备哪些申请材料《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申请单位所属检疫除害处理人员名单。六、办理时限是多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个工作日。七、办理流程是什么(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二)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三)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核准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同时核发核准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核准许可决定书。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流程办理。- 132 -八、网上如何办理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行政审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028-85390174- 133 -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先放后检”政策简介一、什么是“先放后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先后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34号)和《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 110号),决定将部分进口矿产品和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对进口矿产品来说,“先放”指的是进口矿产品经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数重量鉴定(依企业申请实施)、外观检验以及取制样等现场检验检疫流程后,就可以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而“后检”指的是进口矿产品提离后再实施实验室检测,随后签发相应证书。对进口原油来说,“先放”指的是进口原油经海关实施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现场检验后,如果符合要求,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指的是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最终进行合格评定。二、涉及的产品范围目前适用“先放后检” 检验监管方式的产品共有 5种进口矿产品(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以及进口原油。三、政策优势在实施“先放后检”检验监管方式之前,只有在海关实施现场检验检疫流程并完成取制样、实验室检测之后,进口企业才能将货- 134 -物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而在实施“先放后检”监管方式后,进口企业可以在实验室检测的同时进行货物提离,无需等待检测结果即可提离放行,平均每票货物可以节约 3-4天通关时间。四、注意事项一是不能随意扩大范围,目前“先放后检”只适用上述 5 种进口矿产品和进口原油,其他商品暂不使用该监管方式。二是监管方式为“先放后检”的进口矿产品和进口原油必须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相关证单后才能销售和使用。三是按照海关总署最新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 108号),进口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品质检验由逐批实施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如进口收货人或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海关仅对进口矿产品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处理、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等现场检验检疫,不再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四是如在现场检验检疫中发现进口矿产品存在放射性超标、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货证不一致、外来夹杂物,或者发现进口原油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时,将不适用“先放后检”监管方式。具体规定详见《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 134 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10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 135 -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 108 号)。028-85390661- 136 -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政策简介一、政策定义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二、政策优势采信是海关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部分法定检验商品,允许企业自行委托社会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法采信检验结果。对已实施采信的进出口商品,海关可在通关过程中采信企业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其他证明文件,对进出口商品作出放行决定,海关一般不再在通关过程中实施抽样检测。采信的实施有利于缩短进出口商品通关时长,有效促进贸易便利化,也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检验机构力量,合理配置海关监管资源。三、政策实施情况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贯彻执行相关规定,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于 2022年 9月 2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59 号) 。该办法已于 2022年 12月 1日起施行。2022 年 12 月 1 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2 年第 120 号),公布第一批《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号清单》,对包括成人服装、婴幼儿服装等产品中 266 个商品编码的服装商品实施采信。2023年 5月 18日海关总署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第一批《进口服装检验采信机构目录》,共66 家检验检测机构纳入目录清单。- 137 -2023 年 3 月 15 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口水泥采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 21号),公布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水泥(HS 编码 2523290000),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照《采信办法》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四、实施流程介绍以进口服装检验结果采信为例:2022 年 12 月 1 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2年第 120号),公布第一批《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号清单》,可对包括成人服装、婴幼儿服装等产品中 266个商品编码的服装商品实施采信。符合相关条件的检验机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并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总署提交相关材料。具体申请路径如下: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海关总署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检验机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审查,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总署将检验机构列入相关采信商品对应的采信机构目录;不符合规定的,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告知检验机构。采信机构可以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委托,对采信商品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采信机构在相关进出口货物申报前,通过采信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检验报告,在已提交的检验报告有效期内,进出口相同规格型号货物的,- 138 -无需重复提交检验报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检验报告编号以及出具检验报告的采信机构代码,海关根据采信要求对相应检验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对检验结果予以采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采信。海关采信检验结果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海关不再对进出口货物抽样检测(海关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实施检验的除外)。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59 号)、《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2年第 120号)、《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水泥采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21 号)028-85391339- 139 -强制性认证产品入境验证便利化措施简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低企业通关成本,支持进口生产所需的汽车零部件,海关针对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推出了一系列便利化措施。便利化措施一:证书网上自动核对。海关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证书)《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免办 CCC证明)实施网上自动核对。企业在进口申报时需要的CCC证书和免办CCC证明,不用再提交纸质原件,只需要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填写证书编号即可,系统自动与CCC认证相关数据库进行比对,信息一致即可通过。具体规定详见《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等 5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42 号)。便利化措施二:先声明后验证。对于符合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条件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详见附表 1),企业可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承诺进口货物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要求,在货物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办妥免办 CCC证明并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提离货物。企业在承诺时间内取得免办 CCC证明后,原报关单上补录入证件信息即可。具体规定详见《海关总署关于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海- 140 -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便利化措施三:认证采信。部分涉及 CCC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详见附表 2),海关在检验时采信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措施,需按照海关风险布控指令实施抽样送检的除外。具体规定详见《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157 号)。028-85391304- 141 -1HS检验检疫序号 HS编码 HS编码名称监管代码1 8708210000 坐椅安全带(品目8701至8705的车辆用) LM/2 8708294100 汽车电动天窗 L/3 8708294200 汽车手动天窗 L/4 8708299000 其他车身未列名零部件(包括驾驶室的零件、附件) L/牵引车、拖拉机用制动器及其零件(包括助力制动器及其5 8708309100 L/零件)6 8708309200 大型客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包括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 L/柴、汽油轻型货车用制动器及零件(指编号87042100,7 8708309400 L/87042230,87043100,87043230所列总重量≤14吨车辆用)柴、汽油型重型货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指编号87042240,8 8708309500 L/87042300及87043240所列车辆用)特种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指品目8705所列车辆用,包括9 8708309600 L/助动器及零件)10 8708309990 其他机动车辆用制动器(包括助力制动器)的零件 L/总重≥14吨柴油货车用其他零部件(指87042240,2300,11 8708995900 L/3240所列车辆用,含总重>8吨汽油货车)- 142 -2HS序号 HS编码 HS编码名称1 8708294100 汽车手动天窗2 8708294200 汽车手动天窗3 8708299000 其他车身未列名零部件(包括驾驶室的零件、附件)4 8708309200 大型客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包括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柴、汽油轻型货车用制动器及零件(指编号 87042100,87042230,5 870830940087043100,87043230所列总重量≤14吨车辆用)柴、汽油型重型货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指编号87042240, 870423006 8708309500及 87043240所列车辆用)特种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指品目 8705所列车辆用,包括助动器7 8708309600及零件)总重≥14 吨柴油货车用其他零部件(指 87042240,2300,32408 8708995900所列车辆用,含总重>8吨汽油货车)- 143 -进出口危险品通关政策简介一、什么是危险品危险品,包括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主要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规定范围内的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主要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所提《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二、海关监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144 -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 129号,以下简称 12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三、办理流程进出口企业可通过因特网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为https://wwwsinglewindowcn)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具体办理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分别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详见129号公告附件1);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进口企业自行提供);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进口企业自行提供)。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详见 129号公告附- 145 -件 2);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由包装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出具);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出具);4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出口企业自行提供);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出口企业自行提供)。1包装容器周期检测报告(由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提供);2生产企业厂检合格单或者产品符合性声明(由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提供);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销售合同(由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提供)。1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出具的厂检单;2《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由包装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出具);3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对首次使用塑料容器、塑料复合容器及内涂(镀)层的容器,应提供 6个月以上内装危险货物与包装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4内装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受理海关对企业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 146 -准对进出口危险品及其包装实施实验室检测及现场检验并出具相关证书,对经检验合格的货物予以放行,对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依法进行处置。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29 号)。028-85390661- 147 -其他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政策简介一、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及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实施的保护。二、权利人如何寻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权利人可以积极与所在地海关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主动反映自身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并可以在海关的帮助下,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由进出境地海关审核后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三、权利人如何开展低成本维权活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分为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两种执法模式,二者在维权成本上存在较大差异:- 148 -(一)依职权保护执法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为前提,权利人提交的担保金额较少(每案最高不超过 10万元人民币,商标权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权利人还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海关直接对侵权事实进行调查认定。(二)依申请保护执法不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为前提,但权利人需提交与涉案货物等值的担保金,且海关对侵权事实不进行调查认定,权利人仍需自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侵权争议。四、权利人如何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境内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权利人应当由其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办理备案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各直属及隶属海关不受理备案申请。申请人可以访问海关总署官网,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一)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进行“互联网+海关”账户注册,通过后点击“知识产权”进入备案系统完善相关信息,经系统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可办理备案申请相关事宜。(二)备案申请人在备案申请窗口按相关要求填写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信息,同时上传有关附件。(三)海关总署将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可以根据驳回理由修改申请内容再次提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不收取备案费。五、备案后,权利人应当如何正确行使权利(一)权利人应当及时维护备案信息,包括公司的联系人信息、- 149 -知识产权权利信息以及合法使用人信息等。(二)权利人应当积极收集侵权货物信息并及时向海关提交,与所在地海关保持密切联系。(三)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法:1 收到海关关于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通知书后,在3 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反馈货物是否侵权,如确认侵权的,同时向海关提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2 积极配合海关开展知识产权状况调查,依法主张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据。3 主动支付侵权货物仓储、处置等费用,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3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方法》(海关总署令第 183号)、《海关总署关于接受知识产权海关总担保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 31号)、《海关总署关于撤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1 年第 59 号)、《海关总署关于暂停收取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5年第 51号)028-85390397 028-85390304- 150 -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政策简介一、技术性贸易措施概念各国政府以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安全、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为目标,针对货物贸易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动物卫生、植物卫生和食品安全等措施。二、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表现形式进口国在实施产品进口管制时,制定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依靠严格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通过检验、检疫、认证、注册、监管等制度,来提高进口产品市场准入的技术门槛。举例:厂商或产品的注册要求(包括上市许可、审批)、技术标准要求、认证要求、标签和标准要求、包装及材料要求、环保要求(包括节能及产品回收)、特殊的检验要求(如指定验收地点、机构、方法)、产品的人身安全要求(如电磁辐射、高温高压防护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计量单位要求等。注册备案要求(种养殖基地、加工厂、仓库等)、动物疫病方面的要求、植物病虫害杂草方面的要求、食品技术要求(农兽药残留限量、微生物指标、添加剂、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限量、标签)等。三、技术性贸易措施对贸易的影响被进口国以疫病疫情、检疫性有害生物为由扣留、销毁、退货,特别是易腐类生鲜类农产品,损失几乎无法弥- 151 -补。被进口国以质量安全、卫生、环保不达标为由除扣留、销毁、退货外,面向社会通报、禁售、索赔、罚款,引发舆情,导致单个出口企业订单萎缩或直接丧失订单,面临罚款赔偿,并引发相关出口产业出口受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出口企业为适应进口国新要求而不得不进行技术改造、更换标签及包装、新增检验、检疫、认证、处理及各种手续,新增的大量费用。四、海关如何为企业提供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帮助?成都海关现有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专家队伍,开展了包含政策指导、措施解读、政策宣讲、信息收集分析等多项工作。成都海关现有技术中心专业机构,开展专业指导、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现场指导等多种内容,助力川内企业发展。成都海关与地方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共建,共同开展课题研究,收集国内外最新动态和措施。企业同时可在各业务现场免费领取《成都技术性贸易措施》杂志。对出口企业开展抽样调查,收集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信息,全面掌握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出口企业影响情况,收集典型案例,形成调查报告及应对建议。- 152 -收集企业、行业反映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组织专家联合多方共同开展对外交涉应对,保障企业行业权益。五、成都海关部分“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成功案例指导川内某大型企业成功获得欧盟注册资格,这是 2012年以来国内中西部地区首家成功获得欧盟这册资格的明胶企业,助力企业拓展欧盟市场。同时还成功帮助川内企业获得美国、越南、新加坡等国进口注册资质。针对欧盟不接受中国胶原蛋白出口问题,成都海关与多方机构形成特别贸易关注提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商务部等部委向欧盟发起磋商要求撤销出口障碍,最终欧盟采纳我方提案建议,中国胶原蛋白出口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成功打破。助力企业成功出口火锅粉、酸辣粉,实现辖区粉条类产品出口“零突破”,某隶属海关助力川内企业首次向欧盟市场出口相关水产品,同时助力植物性调味料出口大幅增长,出口超 10余个国家(地区)。六、成都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联系方式12360http //wwwtbtspscn028-85390107028-62998638- 153 -海关 咨询电话 海关 咨询电话双流机场海关 028-63073044 邮局海关 028-85882016青白江海关 028-67990090 锦城海关(天府五街) 028-65292460天府新区海关 028-85390461 绵阳海关 0816-2378788自贡海关 0813-8105637 攀枝花海关 0812-3320150泸州海关 0830-3191202 德阳海关 0838-6185019广元海关 0839-3566783 遂宁海关 0825-8093632内江海关 0832-6210521 乐山海关 0833-2444032宜宾海关 0831-2223138 南充海关 0817-2727256达州海关 0818-5952008 广安海关 0826-8862832- 154 -海关统计服务指南社会公众可以登录海关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海关统计栏目了解海关统计制度,查询海关统计参数,浏览海关统计快讯、月报等统计刊物,并通过访问在线查询系统自助查询商品、贸易伙伴、进出口收发货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贸易方式等海关统计数据。社会公众还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包含以下统计项目的海关统计数据:品名及编码、数量及法定计量单位、统计金额、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收发货人所有权性质、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原产国(地区)、目的国(地区)、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进出口日期和关别。其中,品名及编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列名的商品名称及编码;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为收发货人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及其下分的地级市等海关统计经济区域,以海关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表为提供范围;收发货人所有权性质即企业性质,按 10 位数海关企业注册编码第 6 位提供;进出口日期为进口货物放行及出口货物结关的公历年或公历月;关别为接受申报的海关及/或进出境口岸海关;统计金额按人民币及/或美元提供。相关统计项目的解释可以在统计制度栏目内查询。海关对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不收取费用,仅以电子数据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社会公众可以在海关网站下载《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完整填写后,发送至海关统计服务提供部门的邮箱。- 155 -全国海关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涉及全国范围的海关统计数据服务,成都海关可以提供涉及成都关区或四川省海关统计数据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提供统计服务:(一)《申请表》申请人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二)《申请表》关于数据需求描述不详细具体、不准确或超出上述范围的;(三)统计分组项目超过 5 个的;(四)同一用户一次数据查询结果超过邮箱发送限制(50MB),或当第一个统计分组项目为 8位数商品时,同一用户一次数据查询所涉及的 8 位数商品编码超过 500 个的;(五)所申请的统计服务可以通过海关依法主动公开的统计信息查询得到的;(六)其他按规定不予提供的情形。对于不予提供统计服务的情形,海关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的理由。028-85390385- 156 -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简介为进一步便利社会公众获取海关统计数据,服务四川外贸高质量发展,成都海关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四川外贸统计快报等统计信息,除此之外,社会公众还可以通过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查询外贸数据。一、平台介绍免登录用户无需注册即可在线查询。易操作提供参数查询并实现多维度数据查询。可下载查询结果可免费导出到本地。数据查询功能可提供自2015年1月以来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查询,公众可以选择商品、贸易伙伴、贸易方式和收发货人注册地等4 个维度组合查询。编码支持模糊查询、手工勾选、复制黏贴等操作。二、操作指引根据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 6号规定,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将使用新域名,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 或者域名 stats customsgovcn 进行访问。在“筛选条件设置”页面中,用户可选择所需条件进行数据组合查询。- 157 -1点击“进出口类型”。选择需要汇总的进出口方式为进口、出口或进出口合计。2点击“币制”。选择汇总结果以人民币值或美元值统计输出。3点击“进出口起止时间”。可选择海关统计数据的时间范围,先选择年度,再选择月份。若勾选“分月展示”,生成的统计报表将分开展示每个月的统计数据。4点击“输出分组”。可选择商品、贸易伙伴、贸易方式和收发货人注册地等四个海关统计分组字段,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的任一或多个组合查询。选中某一统计分组字段,但不输入具体编码,则默认输出全部分组。点击查询按钮。拼图验证完成后,进入结果展示界面,可以查询数据结果。如果我们想了解今年前 5 个月四川自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砂情况,应该如何设置呢?1“进出口类型”选择“进口”。2“币制”选择“人民币”。3“进出口起止时间”选择“2023年 1月至 2023 年 5 月”。4第一个“输出字段分组”选择“商品”,对应编码为 2601;第二个“输出字段分组”选择“收发货人注册地”,对应编码为 51;第三个“输出字段分组”选择“贸易伙伴”,对应编码为 601。- 158 -点击查询,结果显示如下:- 159 -三、其他应用除了上述查询版块,平台还提供了常用参数及统计月报查询下载功能。提供商品、贸易伙伴、贸易方式、收发货人注册地、计量单位调整参数表、主要出口商品、主要进口商品 7项常用参数的查询;提供统计月报下载功能,可下载查看海关统计月报资料。目前统计月报分为两部分,一是 2000 年-2019年部分,可直接在平台下载查看;二是 2020年至今部分,需跳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看。028-85390385- 160 -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服务简介一、中心基本情况成都海关技术中心位于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 28 号,现有职工188 人,拥有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专家 1 人,四川省省委组织部“峨眉人才”1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12人、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8人,博士及博士后 11人、硕士 41人。内设机构 16个,专业实验室11个。实验室总面积约 3万平方米,设备 1712台套,设备原值 27亿元。取得 CMA、CNAS等认证认可资质,具备 16万余项检测参数的能力;获得 CATL资质,通过 ISO9001、ISO45001、ISO14001等管理体系认证,检验检测和科研制标能力突出,在濒危物种鉴定、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检测和危化品鉴定等领域居中西部前列。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在做好海关技术保障工作的同时,利用自身优势服务于社会,多年来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涉碳业务及相关政策研究、技术开发和科研制标、认证及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在助力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壮大,促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二、提供服务种类1 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包括食品、农产品、保健食品、食品标签、食品接触材料、化妆品、包装饮用水、饲料等类别;2 动物检验与检测。包括动物疫病疫情监测、动植物源性成分鉴定、动植物转基因成分鉴定、濒危野生动物物种鉴定等类别;3 植物检验与检测。包括农作物种子、粮谷、木材及木质品、- 161 -蔬菜水果、种苗花卉等类别;4 机械电器产品的检验检测与固废鉴定。包括金属材料、机械产品、家用电器、信息技术设备、灯具、音视频产品、电线电缆、电池及其他电子电器产品等类别;5 轻工纺织品检验检测。包括鞋类及原材料、轻工纺织品、防护用品等类别;6 环境监测与固废鉴定。包括水质检测、土壤检测、气体检测、室内空气监测、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鉴别等类别;7 化工与矿产品检验检测。包括矿产品(铁矿石、锌精矿、钒钛铁精矿等)、肥料(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等)、食品添加剂、化工原料、橡胶塑料制品、家装建材等类别;8 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品包装检验检测。包括危险特性分类鉴别、SDS审核、GHS标签编制审核、化学品理化性质检测、化工品品质检测、危险品包装性能检测等类别。1 出口目的国低碳技术贸易措施研究及应对建议;2 低碳技术贸易措施合规应对。包括 CBAM 表格填报指导、产品数字护照合规性指导等;3 碳管理技术咨询。提供标准制定、技术培训、碳管理体系建设、双碳政策解读及培训、核查培训等服务;4.产品碳足迹核算。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5.供应链碳管理。为链主企业提供供应链减碳方案;6. CCER开发管理。提供碳汇咨询、方法学开发、碳汇开发、碳汇项目管理等全链条服务;- 162 -7 零碳园区/绿色工厂。零碳园区/绿色工厂申报材料编制工作、材料报送及相关认定工作、第三方评价报告、温室气体检查报告、碳足迹核查报告以及节水型评价报告等申报绿色工厂的服务工作;8 温室气体清单编制。9 重点企业碳排放核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1.近五年来开展科技创新,检验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及开发,新装备的研发,成果转化,获 18 项发明专利和 36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另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7项;2.承担国家科技部科研项目 1项,四川省科技厅和成都市科技局科研项目 22 项、海关总署科研项目 10 项,获得海关科技成果一级成果 2项,省部级二等奖 6 项,三等奖 6项。1.开展生态原产地保护认证、产品碳标识认证服务;2.提供各类检验检测、双碳培训和咨询服务;3.开展国际国内技术交流合作。028-62998600 028-62998603- 163 -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政策简介一、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概念1 技术性贸易壁垒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WTO成员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或水平内,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可能对国际贸易带来影响的技术性措施。TBT技术性措施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性评定程序。2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Measures;SPS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的包括所有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的必要措施。(1)SPS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查、认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粮食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2)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3)SPS措施用于下列目的:a) 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b) 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c)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 164 -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d) 防止或控制成员领土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来源。3 技术性贸易措施 Technical Measures to Trade《WTO/TBT协定》和《WTO/SPS协定》所涵盖的所有技术性措施的总称。4 通报 notification;notifyWTO成员根据《WTO/TBT协定》《WTO/SPS协定》向其他成员告知其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报的类型包括:常规通报、紧急通报、补遗通报、勘误通报、修订通报、等效认可通报。二、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简介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是由政府、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海关系统设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是指发挥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职能作用,由海关、地方政府、企业和(或)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建设的评议基地。三、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主要职责建设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搜集点,前瞻性地开展基地所涉产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收集、整理及分析研究,实时更新;结合海关监管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有针对性地采集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研究分析基地所涉产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165 -做好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储备。积极开展基地所涉产品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及时报送评议意见,视情提交特别贸易关注提案。及时报送风险预警信息,并向所在地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等通报国外最新技术性贸易措施。积极宣传引导企业、行业协会主动参与基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推动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及其成果转化应用。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为企业、行业协会提供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与技术咨询服务。开展基地所涉产品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调查与分析,及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应对提供支持。整合各方优势资源,联合开展技术攻关,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积极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化活动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源共建共享工作机制,加强与辖区内国家级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的信息交流,及时交换基地所涉产品领域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源与科技和产业资源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注重技术性贸易措施业务骨干队伍建设,加强业务骨干培养,优化业务骨干配置。四、(成都)低碳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简介(成都)低碳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以下简称低碳评议基地)以促进外贸稳增长为目标,围绕服务四川乃至全国外贸企- 166 -业拓展绿色贸易、破解国外涉碳贸易壁垒的产业需求为导向,以成都海关技术中心为主体承建,于 2024 年 11月获批设立。基地充分发挥成都海关碳政策研究优势和碳核算实践优势,切实履行成都海关作为四川省“应对涉碳绿色贸易壁垒工作组”成员单位、成都海关技术中心作为“四川产品碳足迹标准与国际磋商技术委会”主任委员单位职责,积极开展国际涉碳贸易规则解读与应对研究。运用WTO/TBT协定机制,及时收集、研究、评议WTO其他成员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其制定的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以及是否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表达关注和诉求,维护国家和出口企业利益。为出口企业提供国外技贸法规解读培训等咨询服务,针对产业发展痛点、堵点开展产业调研和科技创新,推动我国外贸绿色、低碳转型,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五、典型成效案例2024年 5月,低碳评议基地针对欧盟G/TBT/N/EU/1060号通报——关于制定《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的计算与验证方法》征求意见稿,开展研究评议,就其规则中关于电力要求只承认“直连电力和国家平均电力消费组合”,提出评议意见,建议欧盟“做好数据库中中国电力碳足迹因子的更新,通过增加供应商特定电力产品、剩余电力消费组合等方式满足不同国家的实际需求”,并在WTO/TBT第94次大会上作为特别贸易关注议题由中方代表提交会议讨论。推动欧盟延缓《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的计算与验证方法》技术法规实施,为我国企业赢得宝贵的转型升级窗口时间。2025年低碳评议基地针对 53 件次国外WTO/TBT通报开展研究,提交评议意见 53 件次;提报特别贸易关注议题 3 项次,借助- 167 -WTO例会多双边场合切实反映我企业诉求。综合运用评议和特别贸易关注机制,实现 3件评议意见取得实效。一是推动欧盟取消乘用车和部分货车冗余参数记录要求,构建车载驾驶员预警系统与尾气监测系统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明确氮氧化物流量监测基于模型估算的替代方法,降低企业合规负担,惠及约 1196亿元出口产品;二是推动阿联酋延长部分车用尿素保质期,明确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类型,修正标准文本错误,惠及约 56万元出口产品;三是推动越南延长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认证周期,惠及约 32亿元出口产品。六、发展展望低碳评议基地热切希望与进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行业协会、大专院校、专业机构等开展交流合作,搭建涉碳技贸措施研究评议交流平台,共同开展国外涉碳技贸措施的研究评议,共同开展应对涉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标准化活动和产业创新技术攻关,共同打造我国应对国外涉碳技术性贸易壁垒试验高地。低碳评议基地也将积极回应企业应对国外涉碳技贸规则述求,加强对企业涉碳技贸法规培训,畅通技贸评议意见反馈渠道,为“新三样”等外贸企业走向全球提供有力支撑。028-65291890 15181797077028-65291891 13056677191- 168 -欧盟 CBAM辅助填报系统政策简介一、什么是“欧盟CBAM辅助填报系统”2024年 8月 5日,为帮助我出口企业有效应对欧盟绿色贸易壁垒,中国(四川)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了 CBAM辅助填报系统。企业按照指引填报信息就能够得出符合CBAM要求的报表,有助于提高企业在CBAM填报上的准确度,解决企业填报困难,帮助企业降低应对相关涉碳贸易规则的合规成本。二、欧盟CBAM辅助填报系统主要内容一是企业生产工艺基础数据,包括生产过程、能源消耗、运输环节等;二是排放数据,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数据,如燃烧煤炭、天然气,用电等;三是贸易数据,包括出口产品种类、数量等,如上游原材料是否属于欧盟 CN CODE中、上游原材料消耗量等数据;四是欧盟CBAM政策相关法规数据,包括实施细则、计算方法、数据选择方法、报表要求等数据。一是数据采集,通过企业申报基础数据及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数据,包括能源消耗、生产工艺、运输环节等多维度数据,数据库储备核算需求的其他核心数据,根据规则进行自动匹配;二是数据核算,结合欧盟 CBAM报表要求,应用 CBAM实施细则以及法规要求的碳排放核算规则,对数据进行精准核算,生成- 169 -符合 CBAM要求的报表;三是系统对接,与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对接,实现部分数据自动化填报,减少人工操作误差;四是智能分析,分析企业碳排放趋势,提供减排建议,帮助企业优化碳排放策略。受 CBAM影响的重点行业,如出口欧盟钢铝、水泥、化肥等行业,需自己进行核算的企业;需要提供 CBAM报表的企业;政策解读与智能填报;企业碳排放评价与优化;绿色贸易支撑与创新。三、政策优势1.通过智能参数匹配与精准核算功能,确保企业提交的CBAM报表信息符合 CBAM要求;2.依托自动化填报技术将申报周期压缩,显著提升企业填报效率并降低合规成本;3.系统进一步提供深度碳排放分析报告,助力企业快速适应欧盟涉碳政策,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4.推动企业绿色转型,构建绿色供应链体系,为出口贸易可持续发展注入动能,并增强区域经济在绿色经济浪潮中的抗风险能力。四、操作步骤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进行CBAM填报。1.登录中国(四川)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https://scsinglewindowcn/);2.在“用户登录”栏目中选择“卡介质”,插入电子口岸卡输入卡密码后点击“登录”;- 170 -3.点击主界面下方多元服务选项进入后点击下方“CBAM填报辅助系统”图标;4.进入填报界面,通过顶部目录树依次点击“CBAM填报”-添加项目,并在右侧填报区进行填报。028-62998689 18483666479- 171 -四川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服务简介一、中心基本情况四川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成都海关口岸门诊部)(以下简称“中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直属并经卫生部门批准的为出入境人员、单位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国际旅行卫生保健服务和其他相关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是中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批准的定点门诊和国际旅行者医疗救助协会(IAMAT)指定的门诊。中心现已建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2 个、省级重点实验室 1 个。中心设有国际旅行咨询室、内科、外科、妇科、五官科、皮肤科、口腔科、彩超室、放射科、心电图室、多功能检查室、骨密度检查室、预防接种室、疫苗室、抢救室、采血室、常规实验室、生化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结核病检测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艾滋病确证实验室。中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健康检查、医学检验、预防接种、传染病监测、国际旅行医疗紧急救助等工作,并接受中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委托业务。中心是为出入境人员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和《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的省内唯一官方机构,也是国家海事局海船员指定健康体检机构。二、提供服务种类1了解咨询者的基本情况2讲解卫生法规政策3介绍疫病流行环境- 172 -4医学问题分析和健康评估5预防接种咨询6医疗保健知识咨询1传染病监测体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以下法定对象进行传染病监测体检:(1)经批准出国劳务、留学、探亲、定居及其他出境 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2)在境外居住 3 个月以上回国的中国公民;(3)申请来华定居,或任职、就业、学习在华居留 1 年或 1年以上的外国人(含留学生、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各专业领域和驻华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华侨和港澳台地区的人员);(4)国际通行交通工具(包括外籍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5)出入境口岸及其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和饮用水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包括临床医学检查项目(内科、外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胸部X线、心电图和腹部超声)和实验室检查项目(艾滋病、梅毒、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等传染病检测,以及血型、血常规、血生化、尿常规等检测)。2国际旅行健康检查。对自愿要求进行国际旅行健康检查的人员,除上述项目外,还根据前往国家要求和依个人申请增加项目,如临床医学检查项目为- 173 -电测听检测、肺功能检查、胸部 CT 和口腔常规检查等,实验室检查项目为麻腮风抗体检测、水痘抗体检测、尿毒品检测、大便常规和培养、结核γ干扰素释放试验等。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和世界卫生组织有关要求,前往黄热病流行区的人员须进行黄热疫苗接种。此外,医务人员将根据出境人员的居住地区、旅行路线、目的地国家要求及传染病疫情等综合分析和推荐是否需要进行其他疫苗接种。中心可提供黄热、霍乱、流脑、麻腮风、水痘、脊灰、甲肝、乙肝、破伤风、流感等疫苗接种服务。对于因由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出境人员,医务人员将提出医学建议,必要时签发《预防接种禁忌证明》以协助出境人员顺利入境目的地国家。中心作为国际旅行者医疗救助协会(IAMAT)的指定门诊,对IAMAT会员提供国际旅行医疗紧急救助服务。若该旅行者在中心所在地出现需医疗救治的健康状况,可通过 IAMAT 门户网站上提供的中心联络人信息与中心医务人员取得联系,中心将在服务范围内为该旅行者提供必要的医学检查,并视健康情况进一步转送地方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救治。在长江海事局授权下为国内和国际海船船员提供职业健康体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国际海船船员还可- 174 -以同时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黄热和霍乱疫苗接种,办理《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028-85197251- 175 -高校入境留学人员验证政策简介一、什么是入境留学人员验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申请来华学习,在华居留 1年或 1 年以上的留学人员须经传染病监测体检。保健中心对入境留学人员提交的境外健康检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验证后,签发《境外人员健康检查记录验证证明》。留学人员凭《境外人员健康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在华居留证明后,可入校就读。二、留学人员提交的境外健康检查证明材料需注意哪些事项1 应当提供所在国(或地区)医疗机构的健康检查原始记录。健康检查原始记录应当有医疗机构印章和医生签字,若无法取得原件则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体检医院或体检医生的印章。2 须提供艾滋病、梅毒的实验室检查报告、X光诊断报告。3 健康检查记录有效期为 6个月,以“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背面下方的日期和各项检查的日期开始计算。4 使用海关总署规定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格式。5 健康检查记录表格使用语言为中文或英文。“ ”- 176 -三、入境留学人员验证服务有哪些便利化措施1 团队预约。因首次入境人员仅有一个月时间办理相关体检手续,为保证每位入境留学人员能顺利入学,保健中心门诊部安排专人对接高校入境留学人员负责人,根据入境时限和验证周期合理安排前来中心办理业务时间。2 简化流程。通过线上数据交互,入境留学人员团队基本信息实现一次性导入体检信息系统,省略了现场手工录入环节,极大缩短办理时间。3 优化验证方式。各大高校入境留学人员负责人提前收集境外健康检查资料并批量提交,保健中心门诊部根据留学人员的入境时间先后顺序动态调整验证时间,并将每位留学人员的验证结果书面反馈,利于高校安排后续体检补查工作。1 延长受理时段。每年 9-10月是入境留学人员体检高峰时段,保健中心门诊部延长境外健康检查记录验证服务时间,工作日全天均可受理,并可代为办理,免除入境人员因不能及时办理该证明而影响获取居留许可的后顾之忧。2 提供加急服务。初次入境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 1年以上需办理居留许可,该居留许可办理时限为 7个工作日。入境留学人员需在入境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办理方可顺利在高校就读,保健中心门诊部提供加急验证服务,特殊情况下经审核可当天完成验证并签发证明。028-85197251- 177 -12360- 178 -
指南    政策  惠企  pdf  成都海关  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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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CIECC-2026ZB-JCHG-WYFW   (招标文件编号:CIECC-2026ZB-JCHG-WYFW) 二、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城海关天府五街办公区物业服务项目(第二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四川全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四川省‌绵阳高新区中沅广场 2 号楼 23 楼 12 号 中标(成交)金额:1426977(万元/年)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四川全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城海关天府五街办公区物业服务项目(第二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城海关天府软件园G区—G2栋办公大楼建筑面积:1364979平方米。(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00号天府软件园G区G2栋) 详见招标文件 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评审委员会组长:张杰; 评审委员会成员:魏毅、谌川、余满、梁敏(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依照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387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1本项目成交金额:1426977万元/年 2本项目所有采购信息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城海关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益州大道中段1800号天府软件园G区G2栋 联系方式:028-652918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2009号中唐空铁B区4楼 联系方式:1399713807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曾老师 电 话:  028-6529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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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便利  促进  跨境  贸易  成都海关  2026-06-12
四川  外贸  情况  图解  进出口  成都海关  2026-06-12
  本报讯(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杨富)6月11日,成都海关发布四川外贸进出口运行最新数据。据统计,前5月四川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43395亿元,规模创历史同期新高,位列全国第九、西部第一,同比增长1%。   “一般贸易占比提升、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长快、对欧盟进出口较快增长、外贸‘新三样’产品出口同比增长逾三成、消费品进口快速增长,这是今年前5月四川外贸运行的5个亮点。”成都海关统计分析处相关负责人称,前5月四川外贸出口额大于进口额,其中出口23925亿元,进口1947亿元,进口同比增长166%。   据统计,前5月,四川一般贸易进出口同比增长106%,达16408亿元,占同期四川外贸总值的378%,比重较去年同期提升了33个百分点。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19148亿元,占比441%;保税物流进出口6429亿元,同比增长268%,占比148%。   今年以来,川企出海发展继续加快步伐。前5月,四川有进出口实绩企业达8569家,同比增长162%。民营企业进出口16332亿元,同比增长58%,占比376%。另外,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2433亿元,占比561%;国有企业进出口2723亿元,同比增长6%,占比63%。   从对主要贸易伙伴的关系来看,今年以来四川对欧盟进出口较快增长,是外贸运行中的又一个亮点。前5月四川对欧盟进出口6753亿元,同比增长93%,占比156%。同期,四川对东盟进出口9399亿元,占比217%;对美国进出口6444亿元,占比149%。此外,前5月四川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进出口18711亿元,占比431%。   今年以来,以光伏产品、电动汽车、锂电池为代表的外贸“新三样”产品出口持续快速增长,也是四川外贸运行中的亮点。前5月,四川外贸“新三样”产品出口151亿元,同比增长341%,光伏产品、电动汽车、锂电池出口均实现不同程度增长。另外,四川的笔记本电脑、农产品出口均同比增长。   在进口方面,今年以来四川外贸进口仍然以机电产品为主,消费品进口保持快速增长。前5月,四川进口机电产品14677亿元,同比增长88%,占进口总值的754%。其中,集成电路进口10254亿元,同比增长135%。同期,消费品进口1104亿元,同比增长478%,其中食用水产品、食用油分别同比增长44%、1983%。
四川  增长  %  进出口  外贸  成都海关  2026-06-12
  资阳市安岳县地处北纬30°的川中丘陵地带,48万亩柠檬树铺满浅丘与沟谷。这里出产的柠檬,全国市场占有率超70%,远销俄罗斯、新加坡、印尼等30余个国家和地区。2025年,安岳柠檬实现自营出口额219亿元,同比增长232%,是四川省唯一出口额超亿元的果类单品,占全省出口水果总量的85%以上。   从近百年前试种第一株苗,到如今品牌价值攀升至19381亿元,安岳柠檬品牌价值位列全国水果类地理标志第五、四川省第一。从昔日普通的“土特产”,到跻身2026年第一批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小小柠檬擦亮“川果”金字招牌。   安岳柠檬为何能跨越山海、香飘世界?答案藏在从田间到车间的现代化变革之中。 提升种植品质:从“靠天吃饭”到“数智种柠”   眼下,正值安岳柠檬冬花果集中采摘上市的黄金时节。走进安岳县龙台镇白水社区的柠檬园,连片柠檬树长势喜人,套袋柠檬品相优良、色泽鲜亮。果农们穿梭林间,采摘、分拣、装车,田间地头一派繁忙的丰收景象。   丰收背后,是数智科技的支撑。2023年10月,安岳县政府携手深圳市丰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龙台镇划出436亩低效柠檬园,启动柠檬基地“数智化”转型试验。在该公司乡村振兴事业部相关负责人看来,此次转型的核心,是将“靠天吃饭”的传统农业转变为“靠数智管理”的现代农业。   柠檬园里,无人机从天空遥感扫描,物联网传感器在地面动态监测,农服人员每日在田间巡检复核数据,形成果园多元大数据,为智慧决策和精准管理提供详实依据;实验室内,10余名农业专家与工程师组成的团队通过数据比对、校准、融合,将农技经验与数据模型互动转化为精准算法模型,搭建起“天、地、人、实验室”四维监测网,构建起以数据为依据、算法为核心的精准农事智慧决策体系。   成效如何?初步测算,柠檬作物模型平台已助力园区种植人力成本降低30%,农资投入减少25%,柠檬单产提升35%,商品果率超过85%,用实打实的数据印证了新质生产力赋能农业现代化的强劲活力。今年年初,安岳县智慧农业(柠檬)创新应用基地案例成功入选《2025全国智慧农业典型案例汇编》,成为资阳市首个国家级智慧农业样本。   这本“精细账”的背后是发展模式的创新。柠檬基地“数智化”转型项目采用“政府引导+企业运营+村集体持股+农户参与”的联农机制:政府与企业承担前期投入,农户可以“零成本”先用起来;见到效益后,增产部分由农户、村集体、企业三方共享,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如今,这一模式正在更多柠檬园复制推广。在岳阳镇水观村柠檬种植基地,柠檬作物模型平台正在加快建设,未来将通过无人机航测与数据算法深度融合,大幅替代成本高的地面传感器,硬件投入有望大幅下降。   智慧农业的探索不止于此。安岳还同步引进自动化分选设备、智能灌溉系统等先进装备,建设柠檬全产业链大数据中心,以数字化赋能产业升级。引导企业进口优质种苗、先进技术及关键设备,同步实施太空育种项目,开展航天诱变试验,构建“市场拓展—技术引进—标准提升”良性循环,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持续攀升。 延伸加工链条:从“单一卖果”到“全链深耕”   单有优质鲜果,还不足以支撑香飘世界的持久力。安岳柠檬香飘世界的底气,源自于集种植、加工、研发、销售于一体的完整产业链。   龙头强则产业强。安岳柠檬产业已形成由1家国家级龙头企业、4家省级龙头企业、8家市级龙头企业引领的“雁阵式”发展格局,成为推动柠檬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的中坚力量。其中,四川省鑫柠乐果业有限公司是安岳柠檬产业的“链主”企业,年销售鲜果约3000万斤,产品自营出口至俄罗斯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   与龙头企业并肩的,还有146家各类柠檬专业合作社,其中国家级3家、省级30家、市级17家、县级26家,带动33万名果农抱团发展。通过“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龙头企业以“订单农业”引导种植标准化、规模化,稳定鲜果收购价格,让果农“种得放心”。   真正让柠檬价值倍增的,是精深加工。走进四川安岳柠檬精深加工园区,四川安岳柠檬超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一派繁忙景象:一颗颗饱满的柠檬顺着生产线依次完成自动清洗、分拣、精制等8道工序,最终制成一袋袋非浓缩还原冷榨柠檬汁。这些产品除了直供母公司,还供应知名饮品品牌,实现从新鲜原料到高端饮品的华丽转型。   “13颗柠檬经过精深加工,能制作30瓶300毫升的柠檬汁衍生饮料。”四川安岳柠檬超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当前公司生产的柠檬汁每瓶均价在6—7元,相当于一颗柠檬经过精深加工后,市场价格提升4倍以上。   而在四川鹏瑞源食品有限公司的鲜果加工车间里,蜂蜜柠檬冻干片正成为新的增长点。该公司负责人算了一笔账:虽然5公斤鲜果只能产出1公斤冻干片,但其售价可达130元左右,附加值明显提升。   在全链条加工体系下,一颗柠檬被充分利用。除了榨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皮、渣、籽也用于生产柠檬果胶、柠檬膳食纤维等高附加值产品。   如今,安岳县有柠檬加工企业561户,其中精深加工企业33户,产品涵盖食品、日化、保健三大类200余种。安岳安德利柠檬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果胶项目打破国外技术垄断,2025年实施技改扩能,重点发展NFC非浓缩原汁等产品。安岳拓丰柠道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建设的柠檬精深加工项目,设计年加工能力8万吨,预计今年10月投产,全部达产后年产值可达12亿元。   从卖鲜果到卖果汁、精油、果胶,安岳柠檬实现“一果多用”,不仅提升了抗风险能力,也在国际市场上站稳了脚跟。 拓展国际市场:从“本土好物”到“走向世界”   品质和产业链有了基础,品牌与渠道就是最后的关键一步。   2026年,安岳柠檬以品牌强度859、品牌价值19381亿元,跻身“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区域品牌(地理标志)100强第17位。同年,入选全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成为重点培育的“川果”名片。更早之前,安岳被商务部授予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一块块“国字号”招牌,为安岳柠檬“出海”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品牌价值的提升,离不开标准化建设。安岳设立了23个绿色食品生产基地乡镇,培育460名科技示范户,大力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当地通过与四川省农业科学院、西南大学柑桔研究所等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了完善的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规范种植、采收、贮藏等环节标准,确保每一颗安岳柠檬都符合国家标准和出口标准。   2024年至今,安岳累计开展柠檬种植技术培训200余场次,技术培训覆盖85%以上的果农,发放各类技术资料5万余册,印发技术简报20余期。同时,积极鼓励种植基地开展绿色食品出口果园注册登记和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有机食品认证,为产品走向国际市场铺平道路。   渠道畅通,柠檬才能真正“出海”。目前,安岳已建成出口备案基地668万亩,35家企业具备自营出口资质,与8个出口口岸合作,在全球布局了112个销售网点。此外,当地还积极加强与海关部门的协作,优化报关报检与农残检测流程,实现出口“即报即检、出证零延时”。   从数智化种植的“电子处方”,到精深加工的价值跃升,再到全球市场的品牌提质,安岳柠檬用一条完整的现代农业产业链,回答了何以香飘世界。这不仅是科技赋能的结果,更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全链发展的生动实践。未来,随着更多精深加工项目的投产和智慧农业的全面推广,这颗生长在北纬30°的金色鲜果,必将香飘更远、誉满全球。
柠檬  安岳  农业  加工  企业  成都海关  2026-06-11
一、采购项目名称:四川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成都海关口岸门诊部)2026年试剂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次) 二、采购项目编号:ZY20260016ZC-ZJ-A(2)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项目包个数:5个。 五、定标日期:2026年6月9日。 六、企业类型:第六包:中型;第七包:小型。 七、各包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报价: 第四包: 供应商名称:四川睿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新城管委会武兴二路17号11栋1层1号 中标下浮率: 2% 第六包: 供应商名称:成都市医药工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兴科北路18号3栋1、2、3层 中标下浮率:2% 第七包: 供应商名称:成都济中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簇锦街道星狮路818号4栋2单元8层804号(自编号:A号) 中标下浮率:6% 八、各包主要标的信息: 第四包: 名称:免疫试剂耗材 品牌(如有):/ 规格型号:/ 数量:1批 单价:下浮2% 第六包: 名称:药品和诊断试剂盒 品牌(如有):/ 规格型号:/ 数量:1批 单价:下浮2% 第七包: 名称:长效驱蚊霜 品牌(如有):/ 规格型号:/ 数量:1批 单价:下浮6% 九、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第一包:邱霞、李春秀、刘黎芬、何伟、李梦秋(采购人代表); 第四、六、七包:曾化松、刘峰、肖锦、尹崇琼、孟菁(第六、七包采购人代表)、张琴(第四包采购人代表) 十、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十一、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第一包: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包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2本项目第八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采购包予以废标。 3项目负责人:张健、杨皓、赵龙、陈媛、潘家萍、黄媛。 4本项目公告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为准。 十二、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四川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成都海关口岸门诊部)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1号 联系方式:朱老师 联系电话:028-85193759 十三、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700号新世纪环球中心E3门栋6楼2-1-611-615 联系方式:028-87050033或028-8705005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电  话:028-87050033或028-87050055转2052
  项目  采购  名称  成都市  成都海关  2026-06-10
  一、采购项目名称:成都海关技术中心2026年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采购项目(非集采部分)   二、采购项目编号:HGJSZX-GXZX-2026001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项目包个数:4个   五、定标日期:2026年6月10日   六、企业类型:第四包:小型。   七、各包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报价:   第四包:   供应商名称:成都博瑞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机场路近都段85号4栋1单元2楼209号   中标金额:21989万元   八、各包主要标的信息:   第四包:   名称:纯水机等   品牌(如有):默克等   规格型号: Milli-QEQ 7000等   数量:1批   单价:21989万元   九、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周红英、明智勇、胡永红、崔红梅、薛康(采购人代表)。   十、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十一、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第一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采购包予以废标。   2本项目第二包:招标文件本采购包技术参数存在缺陷,评标委员会建议修改并重新开展本包采购活动。   3本项目第三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采购包予以废标。   4本项目公告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为准。   5项目负责人:张健、杨皓、陈媛、赵龙、潘家萍、黄媛。   十二、采购人信息   名 称:成都海关技术中心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28号               联系方式:张老师 联系电话:028-62998539   十三、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700号新世纪环球中心E3门栋6楼2-1-611-615   联系方式:028-8705003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电  话:028-87050033转2052
采购  项目    名称  供应商  成都海关  2026-06-10
项目概况 四川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成都海关口岸门诊部)污水前处理设备购置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wwwsczyzbnet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6月16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Y20260372QTZC-ZJ-C 备案编号:/ 项目名称:四川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成都海关口岸门诊部)污水前处理设备购置项目 采购方式: ☑比选 包数:1 项目预算:195万元 最高限价:195万元 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附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之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上禁止性行为。 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说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 6月9日至2026年6月11日,每天9: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wwwsczyzbnet 方式: 请供应商通过本单位网站(wwwsczyzbnet)进行注册报名;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该网站的“使用手册”。报名询问电话:028-87050033或028-87050055-0。 售价:人民币400元/份(比选文件售后不退, 比选资格不能转让)。 四、响应文件提交 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2026年6月16日10:00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6月16日10:30 截止时间:2026年6月16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700号新世纪环球中心E3门栋6楼2-1-611-615本项目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6年6月16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700号新世纪环球中心E3门栋6楼2-1-611-615本项目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为准。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四川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成都海关口岸门诊部)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1号 联 系 人:朱老师 联系电话:028-851937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700号新世纪环球中心E3门栋6楼2-1-611-615 联系方式:028-870500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电 话:028-87050033转2052 附件: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共计一个包,拟采购一家供应商提供相应产品。 二、★采购清单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台/套) 所属行业 1 污水前处理设备 1 工业 三、技术、服务要求 序号 指标类型“★”或“▲” 条款号 技术需求指标 1主要用途 ★ 11 用于污水样本中病原体的富集浓缩,如新冠病毒、猴痘病毒、埃博拉病毒等。 2主要技术要求 ★ 21 采用磁珠法富集原理。(供应商需提供产品彩页或官网截图) ▲ 22 可用于污水样本中细菌的富集,富集产物可直接用于分离培养。(供应商需提供产品彩页或官网截图) ▲ 23 数据分析软件:可提供试剂盒相应的数据分析与预警软件,内置标准化病原体载量模型。(供应商需提供软件截图) 24 适用样本类型:除各类污水样本外,也可从全血、拭子、血浆、血清、组织匀浆液等多种样本中富集浓缩核酸;可用于呕吐物、均质液中的细菌富集。 25 处理体积≥8mL,富集倍数≥100倍,富集后浓缩液体积≤200μL。 ▲ 26 可提供专门针对航空器污水样本的、带净化模块的专用净化试剂盒,内参Ct值漂移≤1。(提供试剂盒说明书) ▲ 27 病毒回收率≥30%。(供应商需提供至少两种病毒(包膜和非包膜病毒)在此设备上的回收率验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技术报告或论文等资料) ★ 28 样品通量≥24个,可单样本上样。(供应商需提供产品彩页或官网截图) 29 提纯孔间差:CV<5%。 210 磁珠回收率≥95%。 ★ 211 加标浓度为10 copies/mL时检出率≥98%(供应商需提供产品彩页或官网截图)。 ▲ 212 真实污水样本富集后检测新冠病毒阳检出率≥90%(供应商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技术报告)。 ▲ 213 从样本富集到纯化核酸的全流程自动化,在同一仪器内部全自动完成样本的浓缩富集及核酸提取,富集过程无需再次开盖,浓缩富集时间≤60 min。富集产物可直接用于PCR扩增或测序等其他检测。(供应商需提供产品彩页或官网截图) 214 配套富集试剂:独立预分装,可常温运输;预包埋富集过程所有试剂及耗材,富集过程无需添加耗材,富集过程无需再次开盖。 215 生物安全:设备配置高效排气过滤系统及紫外消毒功能。 216 产物收集方式:采用自动化闭环洗脱设计,提取流程结束后,纯化的核酸产物能自动洗脱并直接收集于标准的离心管中,可直接取用产物管进行核酸检测。 3配置清单 ★ 31 1污水分子浓缩仪主机一台。 2电源线一套。 3鼠标一个。 4试剂盒架一个。 5设备调试试剂盒。 4 售后服务要求与培训 ★ 41 中标供应商应提供原产商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书。质保期:设备安装调试好经需方验收合格后,质保期3年。在质保期内,产品因故障停用,质保期相应顺延。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发生故障,中标供应商应提供原厂商售后维修和更换零件服务,不额外收费。质保期后,中标供应商提供设备终身技术支持,包括故障排除和零配件的供应、仪器软件升级和培训,不外收费:设备出现故障需更换配件时,只收取零配件费用,免收其它费用。合同签订后,在1周内中标供应商将仪器操作间的装修要求和水、电、气要求通知需求单位; ★ 42 中标供应商负责将设备运至需求单位指定的地点,负责安装,现场培训及技术应用培训,不额外收费。中标价应包含产品的制造 、材料费(主材及辅材)、运输、安装、验收、保修、税收、 所有手续费等直至验收合格交付需求单位使用的所有相关费用 。中标价格在中标后的合同实施期间应保持不变,即不因市场价格或政策性价格的调整而增减(若因中标人责任而导致的需方依据合同条款对中标人的扣款处罚除外); ★ 43 货到后,中标供应商负责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并应配合按照应标的技术参数进行逐条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 44 中标供应商能响应故障处理请求和电话咨询,提供7x24小时技术支持,2小时内响应和24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一般应在 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的售后服务。中标供应商应提供维 保人员名单、联系电话等; ★ 45 现场培训:仪器在安装调试同时,中标供应商负责派工程师对用户就仪器原理和基本操作进行现场培训,培训人员人数不限,培训时间视需求单位需要,不少于2天,确保需求单位用户能正常操作;此项不额外收费。 ★ 46 中标供应商在四川成都设有投标设备维修点及配置有足够的具备维护能力的售后服务人员,接到用户报修通知后,供应商响应时间≤05小时,维修人员到达现场时间≤2小时(不可抗力除外)。供应商在质量保证期内提供每年1次设备厂家校正服务,不额外收费;保修期限≥3年,3年后除更换零配件外维保不额外收费。 5验收标准 ★ 51 按国家相关文件进行验收,需提供合格证、仪器说明书、发货清单;按照应标的技术参数进行逐条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6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 61 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交付(需方指定收货人)。供方应在交货前向需方提供交货计划;运输保险和装箱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四、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 1、付款方式: (1)签订采购合同后,采购人收到中选人提交的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选人支付合同总价款50%。 (2)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收到中选人提交发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报告(须装订成册)(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选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 注:因财政集中支付延误时间不计算在内,中选人提交付款单据延迟、缺失及账户信息错误的,采购人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且采购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注:1本章需求中标注“★”号的条款为本次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全部满足,不允许负偏离,但允许正偏离。2若本章涉及的国家标准有更新,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供应商  采购  提供  项目  设备  成都海关  2026-06-09
便利  出海  贸易  促进  跨境  成都海关  2026-06-08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营类别 申请类型 发证日期 卫生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1 中免集团成都机场免税品有限公司 双流机场1号航站楼国际(地区)到达厅的行李转盘对面 杜静 食品销售 初次申请 2026/6/4 790226010000037 2026年06月04日至2030年06月03日 2 中免集团成都机场免税品有限公司 双流机场1号航站楼国际出港大厅A指廊(101登机口旁) 杜静 食品销售,商场(店) 初次申请 2026/6/4 790226010010039 2026年06月04日至2030年06月03日 3 中免集团成都机场免税品有限公司 双流机场1号航站楼国际(地区)到达厅的行李转盘对面(香化店) 杜静 商场(店) 初次申请告知承诺制申请 2026/6/4 790226000010038 2026年06月04日至2030年06月03日 4 成都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双流机场国际出发安检内分店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国际机场T1航站楼内A-F-1D 李然 食品销售,饮品供应单位 初次申请 2026/6/4 790226011000040 2026年06月04日至2030年06月03日 5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成都双流国际机场T1候机楼A指廊头等舱 陈大勇 食品销售,中型餐馆,候机室/候船室/候车室 变更 2026/6/4 790224000015125 2024年09月24日至2028年09月23日 6 上海瑾彤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双流第一分公司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流国际机场T2航站楼G-R-8D 范林海 商场(店) 注销 2023/12/22 790223000011006 2023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
机场  国际    双流  食品  成都海关  2026-06-08
序号 关区 物料申报单号 航班号 航班日期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检查结果 检查人员 1 7935 202605163U3959 3U3959 5月16日 14:07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龚建玮、余琳莹 2 7935 20260516CA471 CA471 5月16日 14:00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龚建玮、余琳莹 3 7935 202605163U3935 3U3935 5月16日 13:45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龚建玮、余琳莹 4 7935 202605179C6879 9C6879 5月17日 18:00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周宁、范庆 5 7935 202605173U3993 3U3993 5月17日 17:21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周宁、范庆 6 7935 202605183U3981 3U3981 5月18日 13:03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张璐瑶、卢泳冀 7 7935 20260518CA479 CA479 5月18日 20:32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袁天虎、刘思雅 8 7935 202605183U3905 3U3905 5月18日 20:10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袁天虎、刘思雅 9 7935 20260518HX453 HX453 5月18日 20:51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袁天虎、刘思雅 10 7935 202605183U3937 3U3937 5月18日 21:09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袁天虎、刘思雅 11 7935 20260518SL932 SL932 5月18日 21:25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袁天虎、刘思雅 12 7902 20260519CA1153 CA1153 5月19日 10:28 双流机场机坪 未见异常 邓回勇、金红 13 7902 20260519CA3067 CA3067 5月19日 10:30 双流机场机坪 未见异常 邓回勇、金红 14 7902 20260519CA1045 CA1045 5月19日 10:05 双流机场机坪 未见异常 邓回勇、金红 15 7935 202605203U3959 3U3959 5月20日 13:37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刘朋铁、斯朗曲珍 16 7935 20260520CX987 CX987 5月20日 13:05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刘朋铁、斯朗曲珍 17 7935 202605203U3935 3U3935 5月20日 13:25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刘朋铁、斯朗曲珍 18 7935 20260520CA471 CA471 5月20日 13:57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刘朋铁、斯朗曲珍 19 7935 20260521CA423 CA423 5月21日 14:40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周宁、范庆 20 7935 20260521CA471 CA471 5月21日 14:03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周宁、范庆 21 7902 20260521CA3105 CA3105 5月21日 10:15 双流机场机坪 未见异常 邓回勇、刘瑶 22 7935 20260522NX385 NX385 5月22日 14:52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敬挺、付点 23 7935 202605223U3901 3U3901 5月22日 08:00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敬挺、付点 24 7935 20260522CA437 CA437 5月22日 08:45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敬挺、付点 25 7935 202605223U3995 3U3995 5月22日 09:00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敬挺、付点 26 7935 202605223U3961 3U3961 5月22日 08:21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彭允、张璐瑶 27 7935 202605243U3959 3U3959 5月24日 13:29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刘朋铁、余琳莹 28 7935 202605243U3981 3U3981 5月24日 12:54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刘朋铁、余琳莹 29 7935 202605243U3935 3U3935 5月24日 13:56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刘朋铁、余琳莹 30 7935 20260525CA427 CA427 5月25日 12:05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陈雪、陈铭 31 7935 202605253U3931 3U3931 5月25日 14:10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陈雪、陈铭 32 7935 20260525CX987 CX987 5月25日 13:10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陈雪、陈铭 33 7935 202605253U3981 3U3981 5月25日 12:40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陈雪、陈铭 34 7935 20260525ZH8033 ZH8033 5月25日 14:40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彭兴金、周宁 35 7935 20260525SL933 SL933 5月25日 21:25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杨金山、肖煜枫 36 7935 202605253U3937 3U3937 5月25日 21:12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陈纯梅、肖煜枫 37 7935 202605253U3887 3U3887 5月25日 15:45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彭兴金、周宁 38 7902 20260525CA3061 CA3061 5月25日 13:49 双流机场机坪 未见异常 邓回勇、刘瑶 39 7935 20260526CX987 CX987 5月25日 13:15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彭允、张璐瑶 40 7935 20260526CA471 CA471 5月26日 14:14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付点、肖煜枫 41 7935 202605263U3959 3U3959 5月26日 14:05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付点、肖煜枫 42 7902 20260526CA1153 CA1153 5月26日 10:00 双流机场机坪 未见异常 邓回勇、刘瑶 43 7902 20260526CA1045 CA1045 5月26日 09:40 双流机场机坪 未见异常 邓回勇、刘瑶 44 7935 202605283U3935 3U3935 5月28日 13:40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龚建玮、余琳莹 45 7935 202605283U3959 3U3959 5月28日 13:55 天府机场1号航站楼廊桥 未见异常 龚建玮、余琳莹
未见异常    U    CA  成都海关  2026-06-05
樱桃  出境  果园  辖区  开展  成都海关  2026-06-05
序号 检查日期 检查对象 检查地点 检查方式 检查处理结果 检查人员 1 5月16日 O3242 双流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蔡君,张笠 2 EU2862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贾皓玮,龚建玮 3 3U390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贾皓玮,龚建玮 4 3U965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周榆丰,李世娇 5 3U3932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曾航,李世娇 6 5月17日 EU2864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曾航,周榆丰 7 3U390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曾航,周榆丰 8 ET63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周榆丰,李世娇 9 CA414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周榆丰,李世娇 10 CA484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张璐瑶,彭允 11 3U3940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卢泳冀,彭允 12 3U3904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曾航,周榆丰 13 5月18日 3U3938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卢泳冀,彭允 14 3U398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卢泳冀,彭允 15 3U3904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卢泳冀,彭允 16 ET63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张璐瑶,彭允 17 3U393A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卢泳冀,张璐瑶 18 O3232 双流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秦丹爽,廖雨燃 19 JG2102 双流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廖雨燃,秦丹爽 20 JG2918 双流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叶兵,张涵 21 5月19日 O3238 双流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蔡君,张笠 22 3U390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王玉熔,王智弘 23 3U9648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李珂欣,龚建玮 24 CX91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贾皓玮,龚建玮 25 5月20日 VNA268 双流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叶兵,张涵 26 CA464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李珂欣,龚建玮 27 3U3904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李珂欣,贾皓玮 28 3U390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李珂欣,龚建玮 29 ET63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李珂欣,贾皓玮 30 3U399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李珂欣,龚建玮 31 CA472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曾航,周榆丰 32 3U393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曾航,李世娇 33 5月21日 9C6880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周榆丰,李世娇 34 3U9612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周榆丰,李世娇 35 3U390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曾航,周榆丰 36 9C7502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周榆丰,李世娇 37 5月22日 3U9640 双流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秦丹爽,廖雨燃 38 O3242 双流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蔡君,宋莹 39 EU2864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卢泳冀,彭允 40 3U3994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卢泳冀,彭允 41 3U390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张璐瑶,彭允 42 ET63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卢泳冀,张璐瑶 43 CA484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王玉熔,王智弘 44 D732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王玉熔,王智弘 45 5月23日 3U9648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王玉熔,王智弘 46 CA414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王玉熔,王智弘 47 MH52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李珂欣,龚建玮 48 3U3940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王玉熔,王智弘 49 5月24日 3U965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李珂欣,龚建玮 50 ET63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李珂欣,龚建玮 51 9C7502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李珂欣,龚建玮 52 CA472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曾航,周榆丰 53 MH52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曾航,李世娇 54 5月25日 3U9640 双流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江山,廖雨燃 55 JG2120 双流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宋莹,蒋璐蔓 56 OD672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曾航,周榆丰 57 3U3904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曾航,李世娇 58 ET63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曾航,李世娇 59 D732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卢泳冀,彭允 60 5月26日 O3238 双流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处理后未见异常 叶兵,张麒 61 3U390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张璐瑶,彭允 62 CA414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卢泳冀,彭允 63 5月27日 O3242 双流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处理后未见异常 秦丹爽,廖雨燃 64 CA47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王玉熔,王智弘 65 3U9648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王玉熔,王智弘 66 ET63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王玉熔,王智弘 67 D732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李珂欣,龚建玮 68 3U3940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贾皓玮,龚建玮 69 FD562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王玉熔,王智弘 70 5月28日 3U9658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贾皓玮,龚建玮 71 3U390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贾皓玮,龚建玮 72 5月29日 3U390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曾航,周榆丰 73 ET63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赵鑫宇,周榆丰 74 SL932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卢泳冀,彭允 75 3U393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卢泳冀,彭允 76 3U3940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卢泳冀,张璐瑶 77 3U965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赵鑫宇,周榆丰 78 MH52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卢泳冀,彭允 79 5月30日 O3238 双流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处理后未见异常 廖雨燃,龚燕 80 EU2862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卢泳冀,彭允 81 OD672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卢泳冀,张璐瑶 82 3U1295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张璐瑶,彭允 83 5月31日 O3242 双流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处理后未见异常 宋莹,张笠 84 EU2864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王玉熔,王智弘 85 3U965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王玉熔,王智弘 86 TG618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王玉熔,王智弘 87 ET636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王玉熔,王智弘 88 CA472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李珂欣,龚建玮 89 CA484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李珂欣,龚建玮 90 3U3940 天府国际机场机场停机坪 登临检查 未见异常 李珂欣,龚建玮
检查  未见异常  天府  国际  机场  成都海关  2026-06-05
一、动物标本可以邮寄或携带入境吗? 答:动物标本禁止邮寄或携带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联合签发)》(农业部联合公告〔2021〕470 号)规定,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禁止携带、邮寄进境。如果需要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经海关审批,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海关按照货物通关要求进行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是否需要通关单?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目前通关单已经全面取消。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暂时进出境需实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等检验的货物,需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报检,由海关实施检验检疫处理。    三、海关会公示企业的哪些信用信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82号令)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及时公示下列信用信息,并公布查询方式: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结果; (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 (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示的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总担保所需材料。 答:申请材料。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提供总担保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并随附以下材料:⑴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担保人)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保函;⑵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处置费的清单。担保金额。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有效期。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相关责任。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的,无需再向海关提供担保,但是,有关的仓储处置费仍须按照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对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或者发货人造成损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海关  货物  知识产权  担保  权利人  成都海关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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