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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抽查结果公示单(2025年8月17日-9月7日)xls 抽查结果公示单: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抽查结果公示单 序号 主管海关 抽查时间 抽查对象 抽查事项 抽查人员(工号) 抽查结果 10 霍尔果斯海关 2025-08-23 新疆嘉友恒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关监管仓库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口岸前置拦截区、查验作业区、检疫处理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口岸卫检情况 9414770,9415320 未见异常 20 霍尔果斯海关 2025-08-23 霍尔果斯铁路口岸进口查验场地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口岸前置拦截区、查验作业区、检疫处理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口岸卫检情况 9414770,9415320 未见异常 30 霍尔果斯海关 2025-09-04 霍尔果斯丝路荣腾仓库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口岸前置拦截区、查验作业区、检疫处理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口岸卫检情况 9426180,9405140 未见异常 40 霍尔果斯海关 2025-09-03 霍尔果斯边民互市贸易区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口岸前置拦截区、查验作业区、检疫处理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口岸卫检情况 9405140,9426180 未见异常
  作业  场所  -    乌鲁木齐海关  2025-09-0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叶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卡拉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卡关缉违字〔2025〕38号当事人:新疆叶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库努古丽·马哈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67343329X4地 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喀什中亚南亚工业园区深圳产业园(C10楼317室)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喀什市区块。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7月17日,新疆叶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喀什乌拉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942520250000022789。7月30日,卡拉苏海关查检科依据布控查验指令要求对该票报关单申报货物实施查验,经查验发现该票报关单项下第1项商品胸罩,申报数量为9100kg,实际为6400kg;第3项商品水泵,申报数量为155台,实际为35台;第4项商品鞋子,申报数量为5400kg,实际为3400kg;第7项商品色铅笔,申报数量为2374kg,实际为1374kg。本案案值532897万元。经调查,由于新疆叶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未核实实际装车货物,向报关企业喀什乌拉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供错误的报关要素,致使申报不实情形发生。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 1 页,共 4 页2025年版和942520250000022789号报关单可知,商品编码为6212101000的胸罩、8413709190的水泵、6402992900的鞋子、9609102000的颜色铅笔属国家出口退税商品,出口退税率均为13%。经卡拉苏海关计核,申报不实的120台水泵、2700千克胸罩、2000千克鞋子、1000千克颜色铅笔货值为532897万元。根据经营单位新疆叶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资料可知,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具有出口退税资质。另,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7日,因同样原因被卡拉苏海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号为卡关缉违字〔2024〕47号,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4年12月17日。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卡关计核字2025年第0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卡拉苏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问题确认书(卡关归确字【2025】0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卡拉苏海关涉嫌违规货物、物品价值送核表(卡关送核字【2025】52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当事人企业资料、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问笔录、企业此前被处罚记录、情况说明等为证。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申报不实情形发生,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2 页,共 4 页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主动缴纳保证金,签订认错认罚承诺书,根据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2023】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因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被海关处罚后,1年内再次实施同一违规行为,根据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2023】182号)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符合从重处罚情节;当事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多退税款占申报价格比例10%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2023】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3目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8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第 3 页,共 4 页六十日内向乌鲁木齐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2025年09月03日第 4 页,共 4 页
叶力达  国际  贸易  新疆  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海关  2025-09-08
卡拉苏海关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检查结果公示单(8月份)doc 附件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抽查结果公示单序号 主管海关 抽查时间 抽查对象 抽查事项 抽查人员(工号) 抽查结果 1 卡拉苏海关 8月6日 卡拉苏金域国际监管仓库、前海物流海关监管仓库 1非监管货物情况。2监管货物放行情况。3场所管理制度。4网络安全情况。5口岸卫检情况。6不符合项整改情况。7监管货物情况。 王泽君:9427570艾科热木江·艾尔肯:9424480 根据巡查项目进行核查,未见异常 2 卡拉苏海关 8月12日 卡拉苏金域国际监管仓库、前海物流海关监管仓库、卡拉苏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场地、卡拉苏口岸旅检现场、卡拉苏口岸集中查验场 1非监管货物情况。2监管货物放行情况。3场所管理制度。4网络安全情况。5口岸卫检情况。6不符合项整改情况。7监管货物情况。 艾科热木江·艾尔肯:9424480李翔:9426650 根据巡查项目进行核查,未见异常 3 卡拉苏海关 8月22日 卡拉苏金域国际监管仓库、前海物流海关监管仓库、卡拉苏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场地、卡拉苏口岸旅检现场、卡拉苏口岸集中查验场 1围网(墙)情况。2卡口运作情况。3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4场所用房设置情况。5旅客通关场地设置情况。6视频监控设备运作情况。7监管货物超期存放 龚剑晟:9413120史秋婷:9428380 根据巡查项目进行核查,未见异常 4 卡拉苏海关 8月29日 卡拉苏金域国际监管仓库、前海物流海关监管仓库、卡拉苏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场地、卡拉苏口岸旅检现场、卡拉苏口岸集中查验场 1围网(墙)情况。2卡口运作情况。3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4场所用房设置情况。5信息化管理系统设置情况。6旅客通关场地设置情况。7视频监控设备运作情况。8口岸查验作业区。9口岸检疫处理区。 王瑞毅:9428030史秋婷:9428380 根据巡查项目进行核查,未见异常
检查结果  公示    场地  海关  乌鲁木齐海关  2025-09-08
监管  作业  场地  场所  海关  乌鲁木齐海关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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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用房维修改造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docx 教学用房维修改造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 教学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新疆银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555号万达中心22楼2207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9月18日11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XJYQ-ZB2025-022项目名称:教学用房维修改造项目预算金额:191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190524887 万元(人民币)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需求: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采购文件、设计变更、答疑及采购文件补充等内容);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70日完工(具体时间以施工合同签订为准)。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能力: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上述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2)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在本单位注册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信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9月8日至2025年9月12日,每天上午10:30至13:00,下午13: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新疆银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555号万达中心22楼2207室);方式:现场发售;售价:200元,售后不退。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9月18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地点:新疆银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555号万达中心22楼)会议室递交响应文件。五、开启时间:2025年9月18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新疆银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555号万达中心22楼)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乌鲁木齐海关后勤管理中心为乌鲁木齐海关采购执行部门,本项目的实际主体采购人为乌鲁木齐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3、请供应商于规定时间内前往新疆银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555号万达中心22楼2207室)携带证件及资料: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截图,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缴费(现金)获取采购文件。特别提示: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4、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295号联系方式:0991-3627249(工作业务电话)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新疆银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555号万达中心22楼2207室联系方式:张婷、李昊、尚悦 0991-5261912(工作业务电话)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婷、李昊、尚悦 联系方式:0991-5261912(工作业务电话)
竞争性  磋商  公告  项目  维修  乌鲁木齐海关  2025-09-05
乌鲁木齐海关手持式X光金属分析仪采购项目比选公告doc 乌鲁木齐海关手持式X光金属分析仪采购项目比选公告项目概况乌鲁木齐海关手持式X光金属分析仪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乌鲁木齐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海关综合保障楼二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9月10日15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G2025-12项目名称:乌鲁木齐海关手持式X光金属分析仪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比选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人民币)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良好信誉,有提供本次采购需求货物供货、服务能力;(2)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否则将否决其投标;(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9月7日至2025年9月9日,每天上午10:30至13:00,下午15:3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乌鲁木齐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海关综合保障楼二楼)方式:现场获取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9月10日15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乌鲁木齐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海关综合保障楼二楼)五、开启时间:2025年9月10日15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乌鲁木齐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海关综合保障楼二楼)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请供应商于规定时间内前往乌鲁木齐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海关综合保障二楼)携带证件及资料: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截图,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获取采购文件。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采购人信息名 称:乌鲁木齐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海关综合保障楼     联系方式:0991-3627246、0991-3627247(工作业务电话)              
项目    采购  公告  X  乌鲁木齐海关  2025-09-05
乌鲁木齐海关太阳能储能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docx 乌鲁木齐海关太阳能储能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 乌鲁木齐海关太阳能储能设备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新疆新诚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鸿泰路66号万科大都会8号综合楼1003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9月16日11: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XJXCT2025-ZB-151;项目名称:乌鲁木齐海关太阳能储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65万元;采购需求:购买太阳能储能设备3套,部署在卡拉苏海关、红其拉甫海关、吐尔尕特海关,与太阳能微电网设备配合使用,提升日常生活用电保障能力,具体规格、参数要求详见采购文件。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40 日历日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良好信誉,有提供本次采购需求货物供货、服务能力;(2)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否则将否决其投标;(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9月05日至2025年09月11日,每天上午10:30至13:00,下午15:3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方式:现场获取售价(元):200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9月16日11:00(北京时间)地点:新疆新诚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鸿泰路66号万科大都会8号综合楼1003室) 开标时间:2025年09月16日11:00(北京时间)地点:新疆新诚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鸿泰路66号万科大都会8号综合楼1003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请供应商于规定时间内前往(新疆新诚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鸿泰路66号万科大都会8号综合楼1003室)携带证件及资料: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截图,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缴费(现金)获取采购文件。特别提示: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4、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乌鲁木齐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241号联系方式:0991-3627256(工作业务电话)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新疆新诚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鸿泰路66号万科大都会8号综合楼1003室联系方式:13999590969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胡杨 联系方式:13999590969
竞争性  磋商  公告  项目  海关  乌鲁木齐海关  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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