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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鲜食榴莲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榴莲(以下简称榴莲),学名Durio zibethinus Murr,英文名Durian。   三、允许的产地   柬埔寨榴莲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榴莲的果园、包装厂须经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称柬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柬方应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批准注册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番石榴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2.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3.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4.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   5.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i   6.橡胶白根病菌Rigidoporus lignosu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榴莲果园应在柬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坏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柬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柬埔寨榴莲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针对番石榴实蝇,输华果园须从开花期至收获期,使用诱捕器开展实蝇的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至少安装3个诱捕器,每两周检查一次。一旦监测到实蝇,须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禁止出口。   4.针对介壳虫类有害生物,输华果园应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15天进行一次有害生物监测,检查果实、茎、枝和叶上是否有介壳虫发生。除视觉检查外,还应在枝条、茎干处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法监测有害生物,一旦发现应进行有效防治。   5.针对橡胶白根病菌,输华果园应在生长期定期开展监测和防治,实施适当的农场耕作和栽培技术,以防止该病菌的发生。   6.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柬方或者其授权机构培训。   7.所有注册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榴莲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柬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榴莲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榴莲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4.包装好的榴莲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5.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榴莲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2.输华榴莲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并采用高压气枪或水枪吹喷和刷洗等有效措施清洁果实表面,必要时可用细软干净的棉布对榴莲外表进行手工擦拭,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介壳虫、虫卵、病原孢子等。同时,包装过程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3.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品种、出口国、产地、注册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装有输华榴莲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柬方或其授权机构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榴莲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榴莲输华。柬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柬方应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货物,柬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Durian Fruits from Cambod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柬埔寨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贸易正式开始前,柬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榴莲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榴莲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榴莲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榴莲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柬埔寨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柬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榴莲进口。柬方应查明原因,督促相关果园、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中方认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8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柬埔寨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柬埔寨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榴莲    果园  检疫  包装  兰州海关  2025-04-28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越方)关于越南向中国出口毛燕和食用燕窝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越南毛燕和食用燕窝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向中国出口毛燕和食用燕窝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毛燕”指:由金丝燕及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经有效去除粪便、土壤以及一般杂质的初级处理,无霉变,未添加任何物质的产品,是生产食用燕窝的原料。   允许进口的“食用燕窝”指:由金丝燕及相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已有效去除污垢和羽毛、适合人类食用的燕窝。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毛燕和食用燕窝的生产、加工过程须符合中国和越南有关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卫生的规定。输华毛燕和食用燕窝须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热至少36秒”的杀灭禽流感病毒、新城疫病毒的有效加热处理。   输华毛燕的初级加工企业和食用燕窝的加工企业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在中方注册,自注册之日起后生产的产品方可向中国出口。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不得向中方出口。输华毛燕的初级加工企业和食用燕窝的加工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具备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交叉污染;具备有效防疫和保证产品安全卫生的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越方应建立燕屋(燕洞)防疫及卫生管理制度;燕窝采收和运输卫生控制操作程序;出口毛燕和食用燕窝检疫卫生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年度动物疫病监控计划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其中疫病年度监控计划应包括对合理数量的已向中方报备燕屋(燕洞)的金丝燕禽流感和新城疫的监控计划。   (二)越方应确保输华毛燕初级加工企业和食用燕窝加工企业建立从燕屋(燕洞)到出口的燕窝追溯体系,可追溯并在发生问题时召回相关产品、追溯到注册燕屋(燕洞)。   (三)毛燕和食用燕窝是在有效的质量体系运行下组织生产、加工,并经过有效热加工处理,未受到任何可能对禽类、人类健康带来危害的病原的污染,符合越方和中方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有效卫生处理。外包装及运输容器经过消毒处理。   五、产品证书要求   向中国输出的每一批毛燕和食用燕窝应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其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越方出具的兽医卫生证书,应注明:   (一)燕屋(燕洞)注册号、初级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注册号、产品原料来源。   (二)燕屋(燕洞)所在地区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有关规则开展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的监测,未发现异常。   (三)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产品与所有禽流感、新城疫病毒源接触。   (四)产品经过有效热加工,加工工艺要求不低于“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热至少36秒”。   (五)产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要求。   (六)适合用于加工食品或人类食用。   六、产品包装及标识要求   输华毛燕和食用燕窝必须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内外包装应密封。   输华毛燕的外包装要用中英文清晰标明品名、重量、燕屋(燕洞)注册编号、初级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编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明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示“仅用于加工场所进行深加工,不得用于零售市场”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输华食用燕窝的内外包装要用中英文标明品名、重量、燕屋(燕洞)注册编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编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有关产品信息的标示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5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毛燕和食用燕窝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毛燕和食用燕窝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产品  卫生  燕窝  食用  生产  兰州海关  2025-04-25
  为支持成都举办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3日   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为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以下简称世运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法规,对世运会及测试赛相关进出境物资和人员实施监管。   一、信息备案   成都海关为世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世运会执委会)办理临时备案登记有关手续。为便于世运会物资、人员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世运会执委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提前向海关提供世运会进出境人员、物资等相关信息。   二、暂时进境物资担保   对世运会暂时进境物资,由世运会执委会向成都海关提供海关依法认可的担保形式(保证金、银行保函、关税保证保险等)办理担保。世运会赛事利益相关方(以下简称利益相关方)持世运会执委会出具的《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见附件1)和《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清单》(以下简称《物资清单》,见附件2)办理通关手续,可免于逐票向海关提交担保。   三、进境前备案和审批   (一)进境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进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见附件3),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需提前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三)以随身携带方式进境的赛事相关人员自用的食品、特殊物品及动植物产品进境,需提前向世运会执委会提供《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人员自用物资清单》(以下简称《自用清单》,见附件4)、《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自用证明》(以下简称《自用证明》,见附件5)、《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以下简称《卫生责任自负声明》,见附件6),由世运会执委会出具《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担保函》(以下简称《自用物资担保函》,见附件7)。其中需要检疫审批的,利益相关方需提前向世运会执委会提供产地证明和有效的检疫证书,世运会执委会需提前到海关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四)进境物资应当符合《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见附件8)和《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见附件9)要求。   四、进境物资通关   (一)暂时进境物资。   世运会暂时进境物资可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世运会执委会或其委托的报关代理企业在成都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由口岸海关实施验放。其他贸易方式进境的世运会物资,利益相关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世运会以货运渠道暂时进境的体育器材、比赛用品、技术设备、医疗设备、安保设备、通讯设备、电视转播和新闻报道设备等,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凭世运会执委会出具的《证明函》和《物资清单》办理通关手续。   对用于世运会比赛、训练等所必需的体育用品,可以使用ATA单证册办理暂时进境海关手续,由进境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   对于进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货物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如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可免于检验。   (二)免税进口物资。   符合免税条件的世运会进口物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租赁物资。   以租赁方式进境的世运会物资,海关按照一般租赁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境物资。   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境物资,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1.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2.药品   药品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由赛事相关人员随身携带的药品应当直接用于世运会,且仅为自用;未用尽的部分在赛后应当及时复运出境。利益相关方通过托运入境的各类药品只能用于赛事相关人员使用;赛后所有未用尽的药品应当及时复运出境。   3 枪支弹药   赛事涉及进出境枪支和弹药应当遵循中国现行有关枪支弹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枪、弹分离和枪、人分离的原则,遵守有关枪支和弹药运输的相关规定。赛后枪支和未用完的弹药应当复运出境。   4.机电产品   暂时进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无需实施入境验证,赛后境内留用或销售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入境验证。旧机电产品入境请先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平台查询相关产品的监管信息,暂时进境旧机电产品可免予目的地检验,且应当复运出境,不得在境内留用或销售。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5.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   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进境凭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转播设备及电视转播车辆进境凭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   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7.其他   其他属于依法需要特别批准的物资,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有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进境物资。   1.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   (1)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实施推荐口岸进口、指定场地监管等管理制度。   (2)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在口岸检疫后运抵指定场地,成都海关实施检验及后续监管等工作。   (3)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世运会执委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世运会执委会提出的世运会相关要求。   2.以随身携带方式进境的利益相关方自用食品、化妆品等   (1)赛事相关人员自用食品、化妆品,在集中申报进境的前提下,进境口岸海关凭世运会执委会提交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卫生责任自负声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办理海关手续。   (2)境外赞助商提供的专供利益相关方的食品、化妆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3.其他有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进境物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进境物资监管   (一)暂时进境物资监管。   暂时进境物资应当在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成都海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暂时进境物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暂时进境物资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损、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验核世运会执委会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暂时进境消耗物资,世运会执委会应当收集拟消耗物资清单,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成都海关,并明确拟使用方式和数量(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成都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拟消耗物资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成都海关派员对消耗物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后续实地监管,做好消耗明细记录及核销工作,并监督赛后未消耗部分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赛事相关人员自用及境外赞助商专供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监管。   世运会执委会对进入世运村的赛事相关人员自用及境外赞助商专供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实施管理,保证仅限于利益相关方使用。上述剩余物资在成都海关的监督下退运或销毁,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三)世运会进境物资按规定接受查验、检疫等。   因特殊情况需在比赛场馆、世运村现场或主物流中心查验的物资,由世运会执委会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运至比赛场馆、世运村或主物流中心接受查验。比赛场馆、世运村或主物流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验设施等。由实施查验作业的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世运会期间海关依法派员巡查实地监管。   成都海关派驻监管人员,以现场巡查与视频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世运会物资实际使用情况实施现场监管。世运会执委会以及境外利益相关方应当配合海关做好检验检疫、疫情监测、检疫处理等工作。   六、人员及个人物品   (一)人员。   接受进境卫生检疫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传染病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进境人员须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应当按规定出示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并配合做好体温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巡查等卫生检疫工作。进境后在中国境内期间如出现身体不适,应当尽快就诊,并主动向医生说明旅居史,以便得到及时诊治。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不得进境。其他海关卫生检疫工作,按现有政策执行。   (二)个人物品。   个人携带一般生活物品进境,应当遵循“合理自用”原则,海关按规定予以免税放行(酒精饮料、烟草除外);超出“合理自用”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对于赛事相关人员随身携带进境的比赛器材、医疗器材等,按照世运会实际需要,在合理范围内的,现场海关凭世运会执委会出具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材料,提供通关便利。世运会执委会需确保相关物资仅限于世运会使用且按期复运出境,并及时协助解决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个人物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要求。   对携带非自用特殊物品的,应当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并接受海关检疫查验。   七、境外记者采访器材   世运会期间从事媒体相关工作的境外注册人员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证明函》《物资清单》及担保办理通关手续。   非注册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境外记者携带采访器材出境时,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9号规定,办理保证金异地返还事宜。   八、其他事项   (一)世运会执委会推荐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口岸作为世运会官方出入境口岸。   (二)海关在官方出入境口岸设置世运会专用通道、专用窗口为世运会出入境人员、物资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   (三)利益相关方携带或运输进境物资应当提前将清单提供给世运会执委会或其指定的相关代理公司。   (四)对专供利益相关方自用的食品、化妆品等,免于加贴中文标签、标注中文标识。   (五)世运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利益相关方是指参加世运会及相关附加赛事的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世运会组织方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世运会组织方认可的与赛事筹备、举办和周边工作相关的组织机构、团体和个人。   本须知适用于世运会及其筹备期间(从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   本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   1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证明函docx   2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清单docx   3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docx   4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人员自用物资清单docx   5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自用证明docx   6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docx   7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担保函docx   8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docx   9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docx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pdf
海关    运会  进境  相关  兰州海关  2025-04-24
  为顺应原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促进原油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对原油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措施进行优化,由按“复出口收率”计算调整为按“综合商品率”计算,实施参数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海关以《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见附件)为参考,以企业申报的实际“综合商品率”进行管理和核销。   二、企业应将加工贸易原油炼制环节产出的产品列入手(账)册成品项备案,并应按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周期内原油炼制产品的实际“综合商品率”向海关申报单耗。   三、在加工贸易原油炼制环节产出的产品,除按有关规定禁止出口外,企业可以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   四、《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以全国主要原油加工贸易企业炼油板块实际“综合商品率”为基础确定单耗参数数值,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参与制定。   五、“综合商品率”是指原油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在炼油环节实际加工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产品的数量(千克)与耗用原油数量(千克)的比率,以百分数(%)表示。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署加发〔2003〕18号印发)等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设立的加工贸易手册及未到核销期的加工贸易账册,在手册有效期及账册核销周期内,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doc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1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公告pdf
原油  加工贸易  公告  产品    兰州海关  2025-04-24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共和国经济部关于阿根廷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阿根廷牛黄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经济部关于阿根廷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牛黄是指来自于阿根廷共和国国内养殖牛的胆囊或胆管的干燥胆结石。   三、生产企业要求   供体牛的屠宰场和牛黄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阿根廷共和国官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阿方)批准,并处于阿方有效监督下。   (二)具备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防疫消毒设施健全,具备必要的加工设备和污水、废弃物处理设施,具有规范的生产加工操作流程和加工工艺,具备完善的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三)由阿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4年。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牛黄来源供体牛要求。   1 依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关于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的相关标准,阿根廷被认定为牛海绵状脑病风险可忽略国家。阿方确认境内没有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和牛瘟。阿方对口蹄疫实施区域化管理,并获得WOAH认可。阿方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牛饲料中添加除乳制品以外的反刍动物源性蛋白。   2 供体牛出生、饲养并屠宰于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布鲁氏菌病、炭疽、口蹄疫和结核病的农场和屠宰场。   3 供体牛从未使用过中国和阿根廷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4 供体牛具有唯一身份标识,确保可以有效追溯到其出生和养殖农场。   5 在阿根廷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监控之下,兽药、农药、重金属、污染物及其他不良物质的残留不超过中国和阿根廷的限量要求。   (二)生产加工要求。   1 依照阿根廷兽医和人类卫生法律和法规,对供体牛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供体牛是健康的,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   2 供体牛屠宰时未使用向脑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法,也未对供体牛使用脊髓刺死法。   3 使用安全和卫生的方式采集牛黄,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脑、头骨、眼、脊髓、扁桃体和回肠末端等对牛黄造成污染。   4 牛黄符合中国和阿根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一)牛黄须用符合要求的干净、卫生、透气的新材料包装;   (二)包装外要标明产品名称、数量、重量、批次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官方注册登记屠宰场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编号等内容。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牛黄从存放到运输的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兽医卫生条件要求,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运输过程中不允许拆开和更换包装。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阿方负责对输华牛黄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有关议定书的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核查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阿根廷共和国输华牛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2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阿根廷共和国牛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阿根廷共和国牛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要求  牛黄  卫生  供体  兰州海关  2025-04-22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鲜食百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鲜食百香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鲜食百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鲜食百香果为紫果西番莲(以下称百香果),学名Passiflora edulis,英文名Passion fruits。   三、允许的产地   越南百香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百香果果园、包装厂应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越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越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该注册名单并定期更新。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番石榴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2.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3.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4.可可毛色二孢菌Lasiodiplodia theobromae   5.华丽腐霉Globisporangium splenden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越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其他预防或防控措施。   2.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在生长季期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除视觉检查外,还应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式对有害生物进行诱集监测。一旦监测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立即采取化学或物理等综合防治。   3.针对番石榴果实蝇,须使用诱捕器进行监测;针对大洋臀纹粉蚧、长尾粉蚧等有害生物,重点检查果、枝干、茎和叶部;针对可可毛色二孢菌和华丽腐霉,如发现可疑症状的病害样本,须送实验室检测。   4.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越方或者其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   5.越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百香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越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百香果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百香果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3.输华百香果的存放、加工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4.输华百香果的加工过程应包括人工挑选,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或其他植物残体等,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虫卵、病原孢子等,确保输华百香果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杂质等。   5.包装好的百香果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或中文标注水果名称、品种、国家、产地、果园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本公告生效后的第一年,越方应按照每批百香果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如一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百香果输华。越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passion fruits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assion Fruits from Viet Nam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越南鲜食百香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百香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百香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或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百香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百香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越南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越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或包装厂的百香果进口。越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督促相关果园或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中方认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2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鲜食百香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鲜食百香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检疫    生物  有害  兰州海关  2025-04-22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辣椒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辣椒(Capsium spp),是指在越南境内种植和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辣椒果实。   三、企业注册   输华辣椒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应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越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越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   2.番石榴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3.辣椒果实蝇Bactrocera latifrons   4.扶桑绵粉蚧Phenacoccus solenopsis   5.辣椒荚瘿蚊Asphondylia capsicicola   五、出口前管理   (一)种植基地管理。   1.种植基地应在越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辣椒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植物病残体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其他防控措施。   2.种植基地应在越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越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种植基地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   4.针对番石榴果实蝇和辣椒果实蝇等实蝇,种植基地应在辣椒生长季开展目视和诱捕监测,采用悬挂实蝇信息素诱捕器、黄色粘虫板等方式进行监测。一旦监测到实蝇,需进行有效防治。   5.针对螺旋粉虱、扶桑绵粉蚧和辣椒荚瘿蚊等中方关注的其他有害生物,种植基地应在生长季进行监测,每2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等部位。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及时采取包括如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辣椒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越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   2.输华辣椒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具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辣椒的存放、加工、包装、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   4.输华辣椒在加工过程中,应经过人工挑拣、筛选、刷洗等工序,以确保不带昆虫、螨、蜗牛、病果、烂果、草籽、茎叶等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5.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辣椒可追溯至注册种植基地,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的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包装箱和托盘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载输华辣椒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必须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出口前,越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辣椒进行抽样检查。如一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越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新鲜辣椒须在越方监管下采取检疫处理措施,越方应先对货物实施熏蒸处理,随后进行冷处理。处理指标如下:   1.熏蒸处理指标:在果实中心温度不低于22°C下,使用32 g/m3浓度溴甲烷处理2小时(熏蒸结束前的浓度不得低于18 g/m3),或使用18 g/m3浓度溴甲烷处理5小时(熏蒸结束前的浓度不得低于13 g/m3)。   2.冷处理指标:中心温度056—277°C处理4天,或中心温度333—833°C处理11天。   3.如采用运输途中冷处理,越方应在辣椒出口前监测冷藏运输工具中的中心温度并确认符合要求。运输途中的果实中心温度应符合上述冷处理指标要求,并保存运输途中的温度记录。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以及对该批货物使用的检疫处理条件,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hilies from Viet Nam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越南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辣椒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人员将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辣椒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植物残体、土壤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越方通报,并视情形暂停相关种植基地或包装厂的辣椒进口。越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越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2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辣椒    检疫  越方  种植  兰州海关  2025-04-22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西班牙鲜食樱桃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樱桃(包括甜樱桃Prunus avium L和酸樱桃Prunus cerasus L,以下简称樱桃)。   三、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   输华樱桃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均应由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以下称西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应有唯一的识别编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信息应包括果园识别编码(SIGPAC码)、包装厂的卫生注册号码(RGSEAA码)以及与包装厂相关联的冷处理设施唯一的识别编码。西方应在出口前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蔷薇黄卷蛾Archips rosana   2.荷兰石竹卷蛾Cacoecimorpha pronubana   3.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4.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5.樱桃瘤蚜Myzus cerasi   6.暗色粉蚧Pseudococcus viburni   7.欧洲樱桃实蝇Rhagoletis cerasi   8.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9.核果树细菌性溃疡病菌Pseudomonas syringae pv morsprunorum   10.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   11.李痘病毒Plum pox virus   12.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   五、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或其他类似安全管理体系,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避免和最大程度降低樱桃上发生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输华果园须在西方监管和指导下,由经过官方认可的技术人员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须及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3.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   4.果实从果园运往包装厂的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路途中感染有害生物。   5.西方须确保至少在果实采收前20天内对注册果园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情况以及田间卫生状况保持情况。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对于无法满足樱桃输华植物检疫条件的果园,暂停本季节的出口资格。   6.针对地中海实蝇,输华果园需从坐果期至收获期,每周使用诱捕器开展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20公顷一个,如果园面积小于20公顷,则至少安装一个诱捕器。   7.针对欧洲樱桃实蝇,在成虫羽化期前每两周使用诱捕器开展监测,在成虫羽化期开始后,每周均需开展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10公顷一个,如果园面积小于10公顷,则至少安装一个诱捕器。   8.输华樱桃须产自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核果树细菌性溃疡病菌、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李痘病毒、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的非疫生产点或实施系统控制措施的果园。   (1)非疫生产点。   非疫生产点需由西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相关要求建立和维护。非疫生产点的组建方案及应急预案需经中方审核批准后方可由西方实施。如果相关非疫生产点内发现上述有害生物,西方应立即暂停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启动应急预案并通报中方。当西方根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方可恢复。   (2)系统控制措施。   ①输华果园需从发芽期至收获期,每两周对上述病原菌的症状进行监测。一旦发现病原菌,及时对病原菌进行鉴定。   ②针对果园中的溃疡症状,修剪感病枝条并带出田间销毁,及时使用杀菌剂防治。   ③选择不带李痘病毒和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的繁殖材料。   ④一旦监测到任何上述病原菌,应实施化学防治,或者在本出口季节暂停出口相关果园种植的水果。   ⑤收获时,检查水果症状,剔除发现感染任何上述病原菌的水果。   9.针对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果园须从生长期到收获期每两周监测一次,重点检查枝干、茎、叶、果柄和果实等部位是否有目标有害生物,并根据有害生物的阈值水平及时采取化学、生物或物理防治措施。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樱桃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需在西方检疫监管下进行。西方须确保只有来自注册果园的樱桃才能进入包装厂进行分拣加工。   2.包装厂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在加工输华樱桃前,保证加工车间和加工设备清洁卫生。包装、储藏及装货区域需具有防止活的有害生物感染的措施,如安装橡胶帘或防虫网等。   3.在加工过程中,樱桃须经水洗、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4.包装好的樱桃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不得与输往其他市场或其他品种水果一起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5.包装好的樱桃应当在冷藏库中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C或以下才允许装集装箱。   6.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樱桃可追溯至注册果园,应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樱桃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包装箱有通气孔,每个包装箱的通气孔或整个托盘应使用防虫材料覆盖。如使用木质包装,需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注册号码、包装厂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在海运的情况下,装载输华樱桃的集装箱需在装箱前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枝、叶和土壤等。对于空运货物,托盘应使用防虫材料覆盖。   (四)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樱桃必须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需在西方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冷处理指标要求如下:   果实中心温度   处理时间   05°C或以下   15天   1°C或以下   16天或以上   21°C或以下   21天或以上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西方应对输华樱桃实施出口前检疫,确保其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西方应对每批樱桃按照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如果前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查样品比例可降为1%。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任何无法鉴定到物种水平或检疫地位无法确定的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西方需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如来自相关非疫生产点,则取消非疫生产点地位,并立即通知中方。当西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方可恢复。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西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Cherries from Spai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西班牙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货物,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冷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在贸易开始前,西方须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樱桃到达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有关单证和标识进行核查,并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樱桃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西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是否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樱桃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樱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或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任何地中海实蝇或欧洲樱桃实蝇活体,则该批货物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3号(ISPM 13)——《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中方将立即向西方通报违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收到违规通报后,西方应暂停相关包装厂、冷处理设施对华出口樱桃,甚至根据不合格情况的严重程度暂停整个项目。中方将根据对西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4.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西班牙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5.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立即向西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的樱桃进口;如来自非疫生产点,则取消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西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西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2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西班牙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西班牙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检疫  樱桃  西方  中方    兰州海关  2025-04-22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罗群岛外交、工业和贸易部关于法罗群岛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和油脂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法罗群岛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罗群岛外交、工业和贸易部关于法罗群岛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和油脂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是指水生动物(水生哺乳动物除外)及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制成的动物源性饲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和油脂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法罗群岛外交、工业和贸易部指定的食品和兽医管理局(以下称法罗方)批准,并处于法罗方的有效监督下,符合法罗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体系或按照HACCP理念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生产安全卫生控制、自检自控、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三)由法罗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要求。   1 原料来自于法罗群岛海域、公海捕捞水生动物或者养殖水生动物(不包括海洋哺乳动物),由上述动物的整体或供人类消费水产品加工厂的副产品加工生产。   2 不使用因动物疫病死亡的水生动物,或因扑灭动物疫情而扑杀的水生动物。   3 不含除水生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源性成分。   (二)生产加工要求。   1 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85℃,时间不少于15分钟的热加工,或者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的加工方式。   2 加工过程没有添加任何不明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及禁用物质。   3 生产过程中和生产后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受到其他动物源性成分污染。   4 上述过程应在法罗方的有效监督下。   (三)产品要求。   1 产品允许在法罗群岛自由销售。   2 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   3 产品不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中国的饲料安全卫生标准。   4 产品输华前,经法罗群岛官方认可的实验室采用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结果为阴性。   5 产品出口前,经法罗群岛官方主管部门对每批出口产品随机抽样检测,结果符合以下要求:   (1)沙门氏菌:25g产品中未检出:n=5,c=0,m=0,M=0;   (2)肠杆菌:1克样品中不超过300:n=5,c=2,m=10,M=300;   其中: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最小值(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五、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使用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   (二)产品外包装需加施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并应注明“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三)产品的储存、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污染。   六、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法罗方根据法罗群岛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要求对输华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符合《议定书》有关要求。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二)证单核查。   1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核查是否已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法罗群岛输华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有效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登记法罗群岛生产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7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2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罗群岛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和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罗群岛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和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产品  要求  动物  检疫  法罗群岛  兰州海关  2025-04-22
  近日,马里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发生口蹄疫。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里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马里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马里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马里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4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马里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马里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马里  动物  公告  处理  海关  兰州海关  2025-04-21
  近日,土耳其、伊拉克、埃及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国家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4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土耳其、伊拉克、埃及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土耳其、伊拉克、埃及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公告  山羊  绵羊  处理  海关  兰州海关  2025-04-21
  近日,伊拉克、马里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发生小反刍兽疫。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国家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4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伊拉克、马里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伊拉克、马里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公告  处理  国家  海关  产品  兰州海关  2025-04-21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法罗群岛外交、工业和贸易部(以下称法罗方)有关法罗群岛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法罗群岛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罗群岛外交、工业和贸易部关于法罗群岛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法罗群岛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法罗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法罗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   1.法罗群岛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法罗群岛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   2.法罗群岛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3.法罗群岛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以及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例,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法罗方负责按照中方的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向中国出口的每批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证书至少用中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的信息。法罗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法罗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1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罗群岛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罗群岛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水产品  产品  中国  生产  卫生  兰州海关  2025-04-17
灰质炎  脊髓  卫生  公告  疫情  兰州海关  2025-04-1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摩尔多瓦国家食品安全局关于摩尔多瓦葡萄籽粕、葵花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摩尔多瓦葡萄籽粕、葵花籽粕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摩尔多瓦国家食品安全局关于摩尔多瓦葡萄籽粕、葵花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葡萄籽粕、葵花籽粕是指在摩尔多瓦境内种植的葡萄籽、葵花籽经压榨和浸提等工艺分离油脂后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   输华葡萄籽粕、葵花籽粕应来自摩尔多瓦国家食品安全局(以下称摩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摩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一)输华葡萄籽粕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2 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二)输华葵花籽粕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2 豚草属Ambrosia spp   3 列当属Orobanche spp   4 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5 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 加工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   2 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3 输华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应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存放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污染。   4 摩方应加强对加工企业的官方控制,实施日常监管,确认其产品的安全和卫生状况。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1 输华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使用的包装应干净卫生,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   2 装载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的集装箱或散装船运的每个船舱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摩尔多瓦葡萄籽粕/葵花籽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Grape seed meals or sunflower seed meals exported from the Republic of Moldova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华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允许向中国出口。   2 每批输华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应随附由摩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grape seed meals and sunflower seed meals from the Republic of Moldova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摩尔多瓦葡萄籽粕、葵花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号码或船舶名称(散装船运时)等信息。出口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在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加工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6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摩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14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摩尔多瓦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摩尔多瓦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检疫    葡萄籽  要求    兰州海关  2025-04-14
  2025年3月27日,安道尔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奥尔迪诺行政区(Ordino)发生蓝舌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安道尔输入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安道尔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安道尔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安道尔的反刍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4月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安道尔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安道尔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安道尔  公告  处理  海关  产品  兰州海关  2025-04-09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以下称“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现就上述措施有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二、对“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进口企业应自行核实原产于美国进口货物的运输情况,确认装载有关货物的运输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且相关货物于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进口。   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应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申报进口;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应在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   三、对“在途货物”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进口企业,其相关进口货物应当按如下要求申报: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启运日期”栏目应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填报的启运日期应在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其中,对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以及其他无实际进出境货物,申报时应在随附单据栏目上传货物运输情况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包含货物自境外启运地运输至进境地的启运地、启运时间、运输路线等信息),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二)在进口申报环节,进口企业需作如下声明:   “本单位承诺,已核实进口货物符合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本单位对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对在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已申报进口(对于采用提前申报方式进口的货物,该时间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时间),且已缴纳本次加征关税的货物,进口企业经自行核实进口货物运输情况,确认有关进口货物符合“在途货物”的规定,可向海关申请退还相关税款及利息,按本公告第三条(二)的规定向海关作出声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现行保税政策不变,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货物,其加工后的成品(含副产品、残次品),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不得保税流转,应当办理出口离境或内销手续,且加工后的成品(含残次品,不含副产品)内销时按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申报。   (二)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加工贸易手(账)册(B手册、C手册、E账册、H账册、TH账册、TG账册)项下的进口料件属于原产于美国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在手(账)册设立、变更时,应在专用手(账)册表头的备注栏首位注明“[M]”。加工贸易专用手(账)册项下所有成品不得保税流转。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实施专用手(账)册管理的,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在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时,对原产于美国的保税料件和相关成品,应在其商品项的商品名称首位注明“[M]”,与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同类货物分开商品项备案。   (三)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TW账册、L账册)涉及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pdf
货物  进口      原产  兰州海关  2025-04-09
1兰州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W950920252600400042pdf 2兰州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W950920252600400041pdf 3兰州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W950920252600400040pdf 4兰州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W950920252600400037pdf 5兰州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W950820252600400004pdf 6兰州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W950220252600400015pdf 7兰州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W950220252600400013pdf 8兰州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W950220252600400016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兰州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审批编号: W950920252600400041合水县栖凤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你(单位)提出的 出境新鲜水果果园注册登记 预录入统一编号为“ 2025P1000002466279” 的首次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兰州海关2025年04月28日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兰州海关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审批编号: W950920252600400040庆阳智赢达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延续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证书编号:9509ZM001) 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规定,经审核,决定准予延续。许可有效期延至 2028年06月12日。兰州海关2025年04月27日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兰州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审批编号: W950920252600400042庆城县家荣果蔬冷藏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 出境新鲜水果果园注册登记 预录入统一编号为“ 2025P1000002466477” 的首次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兰州海关2025年04月28日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兰州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审批编号: W950920252600400037崇信县汭龙果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你(单位)提出的 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 预录入统一编号为“ 2025P1000002463925” 的首次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兰州海关2025年04月27日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兰州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审批编号: W950220252600400015张掖市瑞真种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预录入统一编号为“ 2025P1000002466663” 的首次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兰州海关2025年04月28日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兰州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审批编号: W950820252600400004敦煌市田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预录入统一编号为“ 2025P1000002463727” 的首次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兰州海关2025年04月27日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兰州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审批编号: W950220252600400013酒泉市福瑞斯种子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预录入统一编号为“ 2025P1000002466601” 的首次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兰州海关2025年04月28日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兰州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审批编号: W950220252600400016酒泉市金大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预录入统一编号为“ 2025P1000002466787” 的首次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兰州海关2025年04月28日1/1
海关  pdf  行政  兰州  决定书  兰州海关  2025-04-30
海关  酒泉  出口  开展  企业  兰州海关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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