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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以下称新方)关于新西兰鹿茸鹿角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新西兰鹿茸鹿角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新西兰鹿茸鹿角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鹿茸鹿角包含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和药用干制鹿茸鹿角两类。其中,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是指新鲜鹿茸鹿角采集后,经适当清洁,以未加工(未切片)形态低温保存和运输的冷冻鹿茸鹿角;药用干制鹿茸鹿角是指新鲜鹿茸鹿角采集后经水煮、烘烤、冷却、抽湿等工艺处理后用作中药材的干制鹿茸鹿角。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鹿茸鹿角来源企业(包括屠宰、加工、包装和储存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新方审查,并处于新方有效监督下,符合《议定书》要求,并建立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和追溯体系。   (二)药用干制鹿茸鹿角来源企业由新方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向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   (三)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来源企业由新方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向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   (四)未经中方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鹿茸鹿角。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输华鹿茸鹿角供体鹿要求。   1 应出生并一直饲养于新西兰。   2 应经新西兰国家动物识别和追溯项目(NAIT)备案,并配有经认可的电子标签(RFID)。   3 应来自执行新方国家疾病监控计划的饲养农场。   4 应来自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炭疽、蓝舌病、布鲁氏菌病、口蹄疫和鹿慢性消耗性疾病的农场或屠宰场。   5 应在兽医监督下且保持健康,其福利状态符合新西兰动物福利法律要求。   6 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成分的饲料(乳及乳制品除外)。   7 应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及双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要求。   8.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来源供体鹿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所列品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品种更新情况相应调整。   (二)生产加工要求。   1 输华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应在符合新方清洁、卫生和储存要求,且在新方可追溯系统中注册的农场或屠宰场采集。采集后保持完整形态在低于-15℃条件下冷冻保存。   2 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应在符合新方清洁、卫生和储存要求,且在新方可追溯系统中注册的农场、屠宰场、加工厂、包装和冷藏企业中采集和加工。   3 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应经水煮、烘烤、冷却、抽湿等工艺处理。水煮温度应不低于90℃,至少累计煮10分钟;烘烤工艺温度应不低于70℃(至少持续30分钟),干制后的产品水分应不高于13%。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一)输华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需使用全新、洁净、不易破损的材料进行包装,并用中英文标明产品名称、重量、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号等相关信息。   (二)药用干制鹿茸鹿角须用全新的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无毒无害的食品级材料进行包装或预包装,并用中英文标明产品名称、重量、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号等相关信息。   六、储存和运输要求   (一)输华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应单独存放在冷库房间、隔间或货架,与不符合中国要求的产品分开储存。   (二)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应单独存放在房间、隔间或货架,与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产品分开储存。   (三)输华鹿茸鹿角储存和运输条件应符合中国和新西兰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要求,防止产品受污染。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新方负责确保输华鹿茸鹿角符合《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并出具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新西兰输华鹿茸鹿角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于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措施。   九、其他要求   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还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新西兰鹿茸鹿角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新西兰鹿茸鹿角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166号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以下称新方)关于新西兰鹿茸鹿角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新西兰鹿茸鹿角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新西兰鹿茸鹿角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二、进口产品范围本公告所指鹿茸鹿角包含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和药用干制鹿茸鹿角两类。其中,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是指新鲜鹿茸鹿角采集后,经适当清洁,以未加工(未切片)形态低温保存和运输的冷冻鹿茸鹿角;药用干制鹿茸鹿角是指新鲜鹿茸鹿角采集后经水煮、烘烤、冷却、抽湿等工艺处理后用作中药材的干制鹿茸鹿角。三、生产企业要求输华鹿茸鹿角来源企业(包括屠宰、加工、包装和储存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经新方审查,并处于新方有效监督下,符合《议定书》要求,并建立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和追溯体系。(二)药用干制鹿茸鹿角来源企业由新方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向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三)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来源企业由新方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向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四)未经中方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鹿茸鹿角。四、进口产品要求(一)输华鹿茸鹿角供体鹿要求。1 应出生并一直饲养于新西兰。2 应经新西兰国家动物识别和追溯项目(NAIT)备案,并配有经认可的电子标签(RFID)。3 应来自执行新方国家疾病监控计划的饲养农场。4 应来自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炭疽、蓝舌病、布鲁氏菌病、口蹄疫和鹿慢性消耗性疾病的农场或屠宰场。5 应在兽医监督下且保持健康,其福利状态符合新西兰动物福利法律要求。6 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成分的饲料(乳及乳制品除外)。7 应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及双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要求。8.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来源供体鹿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所列品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品种更新情况相应调整。(二)生产加工要求。1 输华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应在符合新方清洁、卫生和储存要求,且在新方可追溯系统中注册的农场或屠宰场采集。采集后保持完整形态在低于-15℃条件下冷冻保存。2 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应在符合新方清洁、卫生和储存要求,且在新方可追溯系统中注册的农场、屠宰场、加工厂、包装和冷藏企业中采集和加工。3 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应经水煮、烘烤、冷却、抽湿等工艺处理。水煮温度应不低于90℃,至少累计煮10分钟;烘烤工艺温度应不低于70℃(至少持续30分钟),干制后的产品水分应不高于13%。五、包装和标签要求(一)输华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需使用全新、洁净、不易破损的材料进行包装,并用中英文标明产品名称、重量、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号等相关信息。(二)药用干制鹿茸鹿角须用全新的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无毒无害的食品级材料进行包装或预包装,并用中英文标明产品名称、重量、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号等相关信息。六、储存和运输要求(一)输华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应单独存放在冷库房间、隔间或货架,与不符合中国要求的产品分开储存。(二)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应单独存放在房间、隔间或货架,与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产品分开储存。(三)输华鹿茸鹿角储存和运输条件应符合中国和新西兰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要求,防止产品受污染。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新方负责确保输华鹿茸鹿角符合《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并出具卫生证书。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一)证单核查。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2.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二)货物检查。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新西兰输华鹿茸鹿角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情况处理。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于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措施。九、其他要求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还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7月29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166 号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以下称新方)关于新西兰鹿茸鹿角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新西兰鹿茸鹿角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1 —(四)《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新西兰鹿茸鹿角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二、进口产品范围本公告所指鹿茸鹿角包含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和药用干制鹿茸鹿角两类。其中,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是指新鲜鹿茸鹿角采集后,经适当清洁,以未加工(未切片)形态低温保存和运输的冷冻鹿茸鹿角;药用干制鹿茸鹿角是指新鲜鹿茸鹿角采集后经水煮、烘烤、冷却、抽湿等工艺处理后用作中药材的干制鹿茸鹿角。三、生产企业要求输华鹿茸鹿角来源企业(包括屠宰、加工、包装和储存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经新方审查,并处于新方有效监督下,符合《议定书》要求,并建立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和追溯体系。(二)药用干制鹿茸鹿角来源企业由新方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向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三)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来源企业由新方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向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四)未经中方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鹿茸鹿角。四、进口产品要求— 2 —(一)输华鹿茸鹿角供体鹿要求。1 应出生并一直饲养于新西兰。2 应经新西兰国家动物识别和追溯项目(NAIT)备案,并配有经认可的电子标签(RFID)。3 应来自执行新方国家疾病监控计划的饲养农场。4 应来自过去 12 个月内未发生过炭疽、蓝舌病、布鲁氏菌病、口蹄疫和鹿慢性消耗性疾病的农场或屠宰场。5 应在兽医监督下且保持健康,其福利状态符合新西兰动物福利法律要求。6 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成分的饲料(乳及乳制品除外)。7 应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及双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要求。8.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来源供体鹿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所列品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品种更新情况相应调整。(二)生产加工要求。1 输华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应在符合新方清洁、卫生和储存要求,且在新方可追溯系统中注册的农场或屠宰场采集。采集后保持完整形态在低于-15℃条件下冷冻保存。2 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应在符合新方清洁、卫生和储存要求,且在新方可追溯系统中注册的农场、屠宰场、加工厂、包装和冷藏企业中采集和加工。3 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应经水煮、烘烤、冷却、抽湿等工— 3 —艺处理。水煮温度应不低于 90℃,至少累计煮 10 分钟;烘烤工艺温度应不低于 70℃(至少持续 30分钟),干制后的产品水分应不高于 13%。五、包装和标签要求(一)输华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需使用全新、洁净、不易破损的材料进行包装,并用中英文标明产品名称、重量、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号等相关信息。(二)药用干制鹿茸鹿角须用全新的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无毒无害的食品级材料进行包装或预包装,并用中英文标明产品名称、重量、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号等相关信息。六、储存和运输要求(一)输华加工用冷冻鹿茸鹿角应单独存放在冷库房间、隔间或货架,与不符合中国要求的产品分开储存。(二)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应单独存放在房间、隔间或货架,与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产品分开储存。(三)输华鹿茸鹿角储存和运输条件应符合中国和新西兰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要求,防止产品受污染。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新方负责确保输华鹿茸鹿角符合《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并出具卫生证书。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一)证单核查。— 4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2.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二)货物检查。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新西兰输华鹿茸鹿角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情况处理。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于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措施。九、其他要求输华药用干制鹿茸鹿角还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7 月 29 日— 5 —
要求    鹿角  鹿茸  符合  满洲里海关  2025-07-3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以下称新方)关于中国新鲜柚子输往新西兰出口计划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中国新鲜柚子出口新西兰。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中国新鲜柚子输往新西兰出口计划》。   二、允许出口商品名称   新鲜柚子(以下简称柚子),学名Citrus maxima,英文名Pomelo。   三、新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一)需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有害生物。   1.柑橘黑斑病Phyllosticta citricarpa   2.兰蓟马Chaetanaphothrips orchidii   3.柑桔木虱Diaphorina citri   4.桔鳞粉蚧Nipaecoccus viridis   5.紫藤臀粉蚧Planococcus kraunhiae   6.茶黄蓟马Scirtothrips dorsalis   7.神泽氏叶螨Tetranychus kanzawai   (二)需采取特定措施的有害生物。   1.番石榴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2.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   3.瓜实蝇Zeugodacus cucurbitae   4.南瓜实蝇Zeugodacus tau   5.桔大实蝇Bactrocera minax   四、企业注册   输往新西兰的柚子果园和包装厂须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至果园和包装厂。   五、出口前管理   (一)溯源管理。   1.出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确保在出口前的生产、采收、包装、运输等环节进行溯源。   2.出口企业应在每个出口季前,对参与出口计划的人员进行培训。   3.出口企业应仅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农药,对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4.记录相关程序并至少保存记录两年。   (二)有害生物防控。   输往新西兰的柚子需符合新方进口卫生标准,并采取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具体见附件)。中方需核实每项防控措施(包括针对性措施和特定措施)是否已按照本公告中相关要求实施。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   1.出口前,中方对每批输往新西兰的柚子进行抽样检查,货物不得携带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1)如在植物检疫查验中发现有害生物,需按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名单确定其监管类型。   (2)如出口货物不符合新方规定要求,可进行重新处理(如经过处理或重新分拣以去除有害生物)并再次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新西兰出口。   2.货物出口前需完成植物检疫处理,确保货物不受有害生物侵染。   3.如发现出口货物重大不合规情况时,中方应暂停出口企业输新资质,直到中方确认已采取适当整改措施。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中方将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   1.针对需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有害生物,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was produced and prepared for expo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reed bilateral arrangement”(该货物按双边达成的安排进行生产和准备出口。)   2.针对需采取特定措施的实蝇类有害生物,还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was produced and prepared under a systems approach for Bactrocera dorsalis, B correcta, B minax, Zeugodacus cucurbitae, and Z tau”(该货物按照桔小实蝇、番石榴实蝇、桔大实蝇、瓜实蝇和南瓜实蝇的系统方法进行生产和准备出口。)   六、不合格处理   (一)如在到达新西兰的货物中截获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茎、叶或其他植物部分,新方将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新方在入境口岸货物中截获有害生物的处置:   1.一旦在货物中发现限定性有害生物活体(需采取特定措施的有害生物除外),可采取如下处理方法:   (1)检疫处理(有合适处理方法的);   (2)重新分拣去除受侵染/感染的水果;   (3)退回(转口);   (4)销毁。   2.如货物中发现需采取特定措施的有害生物活体,则作退回(转口)或销毁处理。   (三)针对发现重大不合格情况的处置:   1.如在新西兰口岸发现货物带有需采取针对性措施或特定措施的有害生物,新方将向中方通报;   2.根据不合格情况产生的原因,新方可采取下列任一措施:   (1)暂停从中国进口柚子;   (2)暂停使用某一个特定措施(如系统方法);   (3)要求中方暂停相关出口企业输新资质。   特此公告。   附件: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防控措施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柚子出口新西兰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柚子出口新西兰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165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以下称新方)关于中国新鲜柚子输往新西兰出口计划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中国新鲜柚子出口新西兰。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中国新鲜柚子输往新西兰出口计划》。二、允许出口商品名称新鲜柚子(以下简称柚子),学名Citrus maxima,英文名Pomelo。三、新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一)需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有害生物。1.柑橘黑斑病Phyllosticta citricarpa2.兰蓟马Chaetanaphothrips orchidii3.柑桔木虱Diaphorina citri4.桔鳞粉蚧Nipaecoccus viridis5.紫藤臀粉蚧Planococcus kraunhiae6.茶黄蓟马Scirtothrips dorsalis7.神泽氏叶螨Tetranychus kanzawai(二)需采取特定措施的有害生物。1.番石榴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2.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3.瓜实蝇Zeugodacus cucurbitae4.南瓜实蝇Zeugodacus tau5.桔大实蝇Bactrocera minax四、企业注册输往新西兰的柚子果园和包装厂须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至果园和包装厂。五、出口前管理(一)溯源管理。1.出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确保在出口前的生产、采收、包装、运输等环节进行溯源。2.出口企业应在每个出口季前,对参与出口计划的人员进行培训。3.出口企业应仅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农药,对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防治。4.记录相关程序并至少保存记录两年。(二)有害生物防控。输往新西兰的柚子需符合新方进口卫生标准,并采取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具体见附件)。中方需核实每项防控措施(包括针对性措施和特定措施)是否已按照本公告中相关要求实施。(三)出口前检验检疫。1.出口前,中方对每批输往新西兰的柚子进行抽样检查,货物不得携带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1)如在植物检疫查验中发现有害生物,需按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名单确定其监管类型。(2)如出口货物不符合新方规定要求,可进行重新处理(如经过处理或重新分拣以去除有害生物)并再次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新西兰出口。2.货物出口前需完成植物检疫处理,确保货物不受有害生物侵染。3.如发现出口货物重大不合规情况时,中方应暂停出口企业输新资质,直到中方确认已采取适当整改措施。(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经检疫合格的货物,中方将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1.针对需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有害生物,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was produced and prepared for expo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reed bilateral arrangement”(该货物按双边达成的安排进行生产和准备出口。)2.针对需采取特定措施的实蝇类有害生物,还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was produced and prepared under a systems approach for Bactrocera dorsalis, B correcta, B minax, Zeugodacus cucurbitae, and Z tau”(该货物按照桔小实蝇、番石榴实蝇、桔大实蝇、瓜实蝇和南瓜实蝇的系统方法进行生产和准备出口。)六、不合格处理(一)如在到达新西兰的货物中截获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茎、叶或其他植物部分,新方将采取相应的措施。(二)新方在入境口岸货物中截获有害生物的处置:1.一旦在货物中发现限定性有害生物活体(需采取特定措施的有害生物除外),可采取如下处理方法:(1)检疫处理(有合适处理方法的);(2)重新分拣去除受侵染/感染的水果;(3)退回(转口);(4)销毁。2.如货物中发现需采取特定措施的有害生物活体,则作退回(转口)或销毁处理。(三)针对发现重大不合格情况的处置:1.如在新西兰口岸发现货物带有需采取针对性措施或特定措施的有害生物,新方将向中方通报;2.根据不合格情况产生的原因,新方可采取下列任一措施:(1)暂停从中国进口柚子;(2)暂停使用某一个特定措施(如系统方法);(3)要求中方暂停相关出口企业输新资质。特此公告。附件: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海关总署2025年7月28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165 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以下称新方)关于中国新鲜柚子输往新西兰出口计划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中国新鲜柚子出口新西兰。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1 —(四)《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中国新鲜柚子输往新西兰出口计划》。二、允许出口商品名称新鲜柚子(以下简称柚子),学名 Citrus maxima,英文名Pomelo。三、新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一)需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有害生物。1.柑橘黑斑病 Phyllosticta citricarpa2.兰蓟马 Chaetanaphothrips orchidii3.柑桔木虱 Diaphorina citri4.桔鳞粉蚧 Nipaecoccus viridis5.紫藤臀粉蚧 Planococcus kraunhiae6.茶黄蓟马 Scirtothrips dorsalis7.神泽氏叶螨 Tetranychus kanzawai(二)需采取特定措施的有害生物。1.番石榴实蝇 Bactrocera correcta2.桔小实蝇 Bactrocera dorsalis3.瓜实蝇 Zeugodacus cucurbitae4.南瓜实蝇 Zeugodacus tau5.桔大实蝇 Bactrocera minax四、企业注册输往新西兰的柚子果园和包装厂须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 2 —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至果园和包装厂。五、出口前管理(一)溯源管理。1.出口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确保在出口前的生产、采收、包装、运输等环节进行溯源。2.出口企业应在每个出口季前,对参与出口计划的人员进行培训。3.出口企业应仅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农药,对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防治。4.记录相关程序并至少保存记录两年。(二)有害生物防控。输往新西兰的柚子需符合新方进口卫生标准,并采取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具体见附件)。中方需核实每项防控措施(包括针对性措施和特定措施)是否已按照本公告中相关要求实施。(三)出口前检验检疫。1.出口前,中方对每批输往新西兰的柚子进行抽样检查,货物不得携带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1)如在植物检疫查验中发现有害生物,需按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名单确定其监管类型。(2)如出口货物不符合新方规定要求,可进行重新处理(如经过处理或重新分拣以去除有害生物)并再次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新西兰出口。— 3 —2.货物出口前需完成植物检疫处理,确保货物不受有害生物侵染。3.如发现出口货物重大不合规情况时,中方应暂停出口企业输新资质,直到中方确认已采取适当整改措施。(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经检疫合格的货物,中方将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1.针对需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有害生物,应注明:“Thisconsignment was produced and prepared for export in accordancewith the agreed bilateral arrangement”(该货物按双边达成的安排进行生产和准备出口。)2.针对需采取特定措施的实蝇类有害生物,还应注明:“Thisconsignment was produced and prepared under a systems approachfor Bactrocera dorsalis, B correcta, B minax, Zeugodacuscucurbitae, and Z tau”(该货物按照桔小实蝇、番石榴实蝇、桔大实蝇、瓜实蝇和南瓜实蝇的系统方法进行生产和准备出口。)六、不合格处理(一)如在到达新西兰的货物中截获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茎、叶或其他植物部分,新方将采取相应的措施。(二)新方在入境口岸货物中截获有害生物的处置:1.一旦在货物中发现限定性有害生物活体(需采取特定措施的有害生物除外),可采取如下处理方法:(1)检疫处理(有合适处理方法的);— 4 —(2)重新分拣去除受侵染/感染的水果;(3)退回(转口);(4)销毁。2.如货物中发现需采取特定措施的有害生物活体,则作退回(转口)或销毁处理。(三)针对发现重大不合格情况的处置:1.如在新西兰口岸发现货物带有需采取针对性措施或特定措施的有害生物,新方将向中方通报;2.根据不合格情况产生的原因,新方可采取下列任一措施:(1)暂停从中国进口柚子;(2)暂停使用某一个特定措施(如系统方法);(3)要求中方暂停相关出口企业输新资质。特此公告。附件: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防控措施海关总署2025 年 7 月 28 日— 5 —
出口  生物  货物  有害    满洲里海关  2025-0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贝宁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贝宁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贝宁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国海关、贝宁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贝宁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贝宁进口商,由其按照贝宁海关规定申报,贝宁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贝宁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贝宁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OEA+贝方企业序号+国别代码(BJ)+13位企业编码,例如“OEA01BJ3200800545819”。中国海关确认贝宁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贝宁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贝宁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贝宁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二、中国海关、贝宁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三、中国AEO企业向贝宁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贝宁进口商,由其按照贝宁海关规定申报,贝宁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四、中国企业自贝宁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贝宁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OEA+贝方企业序号+国别代码(BJ)+13位企业编码,例如“OEA01BJ3200800545819”。中国海关确认贝宁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7月29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16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贝宁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 2025年 8月 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贝宁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贝宁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贝宁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 AEO企业。二、中国海关、贝宁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 1 —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三、中国 AEO企业向贝宁出口货物时,需要将 AEO编码( AEOCN+ 在 中 国 海 关 备 案 的 10位 企 业 编 码 , 例 如AEOCN1234567890)告知贝宁进口商,由其按照贝宁海关规定申报,贝宁海关确认中国海关 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四、中国企业自贝宁 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贝宁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OEA+贝方企业序号+国别代码(BJ)+13位企业编码,例如“OEA01BJ3200800545819”。中国海关确认贝宁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年 7月 29日— 2 —
企业  海关  AEO  中国  贝宁  满洲里海关  2025-07-30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厄瓜多尔共和国植物和动物卫生调控局(以下称厄方)有关厄瓜多尔鲜食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厄瓜多尔鲜食芒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厄瓜多尔共和国植物和动物卫生调控局关于厄瓜多尔鲜食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芒果(以下简称芒果),学名Mangifera indica,英文名Mango。   三、允许的产地   厄瓜多尔芒果产区。   四、注册登记   输华芒果的果园、包装厂及热处理设施须经厄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开始贸易前,厄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   2.丝绒粉虱Aleurothrixus floccosus   3.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   4.西印度按实蝇Anastrepha obliqua   5.暗色实蝇Anastrepha serpentina   6.条纹按实蝇Anastrepha striata   7.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8.蜡蚧Ceroplastes spp   9.可可花瘿病菌Nectria rigidiuscula   10.粉蚧Pseudococcus spp   11.刺盾蚧Selenaspidus articulatu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芒果果园应在厄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收获时不得将落果混入商品果中。   2.输华芒果果园应在厄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厄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所有输华芒果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   4.针对南美按实蝇、西印度按实蝇、暗色实蝇、条纹按实蝇及地中海实蝇,厄方应每年在芒果的生长、收获和加工季节,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在输华芒果的种植果园和包装厂所在区域开展实蝇监测。如每个诱捕器每天诱捕到的上述实蝇总和平均值高于014,相关果园的芒果在该生产季节不能出口到中国。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芒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厄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   2.在包装前,输华芒果须经过挑选、洗刷、杀菌剂浸泡等程序进行病虫果及杂质清除,以保证输华芒果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昆虫、螨类、病果、软体动物、植物残体和土壤。   3.经热水处理和包装好的芒果应储存在干净、卫生的防虫冷库房,以避免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4.在输华芒果的生产、出口季节,厄方应每天对包装厂的处理、加工、包装和贮存等区域进行有害生物检查。若发现活的有害生物,应立即对该区域进行相应的检疫处理;如在包装过程中发现活的实蝇成虫,所有在该时段放置在包装区域的芒果都不得出口中国。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芒果品种、产地、果园、包装厂和热水处理设施等信息。每个包装箱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经检疫合格的输华芒果须使用完整和干净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由厄方对相应的集装箱加施封识;货物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集装箱和厄方封识均应完好无损。   (四)检疫处理要求。   1.输华芒果应在出口前在厄方监管下,在经厄方注册及中方认可的处理设施中进行热水处理,技术指标为:   (1)输华芒果热水处理的水温为461°C或以上,处理时间从水温达到461°C持续5分钟后算起。水果必须沉浸在水面102厘米以下。   (2)处理持续时间依被处理的果实重量而定,果实小于500克的,处理时间不少于75分钟;果实介于500克至650克的,处理时间不少于90分钟;果实大于650克的,处理时间不少于110分钟。   (3)果实如果热水处理后需水冷,则热水处理时间应相应延长10分钟,且芒果须在室温下放置30分钟,冷却水的温度不得低过211°C。   2.热水处理是一种强制性检疫处理措施,须符合输华芒果热水处理要求(见附件)。每年在处理输华芒果前,厄方应对即将使用的热水处理设施进行测试,并确认处理设施运行正常。   3.热处理后,厄方检疫官员必须剖果检查,剖果率为1%。如发现活的实蝇幼虫,该批芒果不得出口到中国。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厄方应对输华芒果和装载芒果的集装箱实施出口前检疫,确保其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货物,厄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该批芒果的热处理温度、持续时间、日期和集装箱封识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Mango Fruits from Ecuado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厄瓜多尔鲜食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所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应同时附有经厄方盖章确认的该批芒果热水处理温度记录复印件和探针校正报告。   3.在项目启动前,厄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芒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或木质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核查由厄方签署的热水处理温度记录和探针校正报告。   5.核查集装箱封识是否与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的一致。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芒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港口和机场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芒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热处理设施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集装箱不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将对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若发现该批芒果不符合本公告的有关规定,将不允许该批芒果进境。   3.如发现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若截获活的实蝇幼虫,中方将于15日之内通报厄方,并暂停厄瓜多尔芒果输华,直至厄方查清原因及采取有效措施、中方认为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为止。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情况,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厄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芒果进口。厄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厄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输华芒果热水处理要求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5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厄瓜多尔芒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厄瓜多尔芒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163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厄瓜多尔共和国植物和动物卫生调控局(以下称厄方)有关厄瓜多尔鲜食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厄瓜多尔鲜食芒果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厄瓜多尔共和国植物和动物卫生调控局关于厄瓜多尔鲜食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食芒果(以下简称芒果),学名Mangifera indica,英文名Mango。三、允许的产地厄瓜多尔芒果产区。四、注册登记输华芒果的果园、包装厂及热处理设施须经厄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开始贸易前,厄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2.丝绒粉虱Aleurothrixus floccosus3.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4.西印度按实蝇Anastrepha obliqua5.暗色实蝇Anastrepha serpentina6.条纹按实蝇Anastrepha striata7.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8.蜡蚧Ceroplastes spp9.可可花瘿病菌Nectria rigidiuscula10.粉蚧Pseudococcus spp11.刺盾蚧Selenaspidus articulatus六、出口前管理(一)果园管理。1.输华芒果果园应在厄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收获时不得将落果混入商品果中。2.输华芒果果园应在厄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厄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3.所有输华芒果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4.针对南美按实蝇、西印度按实蝇、暗色实蝇、条纹按实蝇及地中海实蝇,厄方应每年在芒果的生长、收获和加工季节,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在输华芒果的种植果园和包装厂所在区域开展实蝇监测。如每个诱捕器每天诱捕到的上述实蝇总和平均值高于014,相关果园的芒果在该生产季节不能出口到中国。(二)包装厂管理。1.输华芒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厄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2.在包装前,输华芒果须经过挑选、洗刷、杀菌剂浸泡等程序进行病虫果及杂质清除,以保证输华芒果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昆虫、螨类、病果、软体动物、植物残体和土壤。3.经热水处理和包装好的芒果应储存在干净、卫生的防虫冷库房,以避免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4.在输华芒果的生产、出口季节,厄方应每天对包装厂的处理、加工、包装和贮存等区域进行有害生物检查。若发现活的有害生物,应立即对该区域进行相应的检疫处理;如在包装过程中发现活的实蝇成虫,所有在该时段放置在包装区域的芒果都不得出口中国。(三)包装要求。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芒果品种、产地、果园、包装厂和热水处理设施等信息。每个包装箱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3.经检疫合格的输华芒果须使用完整和干净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由厄方对相应的集装箱加施封识;货物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集装箱和厄方封识均应完好无损。(四)检疫处理要求。1.输华芒果应在出口前在厄方监管下,在经厄方注册及中方认可的处理设施中进行热水处理,技术指标为:(1)输华芒果热水处理的水温为461°C或以上,处理时间从水温达到461°C持续5分钟后算起。水果必须沉浸在水面102厘米以下。(2)处理持续时间依被处理的果实重量而定,果实小于500克的,处理时间不少于75分钟;果实介于500克至650克的,处理时间不少于90分钟;果实大于650克的,处理时间不少于110分钟。(3)果实如果热水处理后需水冷,则热水处理时间应相应延长10分钟,且芒果须在室温下放置30分钟,冷却水的温度不得低过211°C。2.热水处理是一种强制性检疫处理措施,须符合输华芒果热水处理要求(见附件)。每年在处理输华芒果前,厄方应对即将使用的热水处理设施进行测试,并确认处理设施运行正常。3.热处理后,厄方检疫官员必须剖果检查,剖果率为1%。如发现活的实蝇幼虫,该批芒果不得出口到中国。(五)出口前检验检疫。1.厄方应对输华芒果和装载芒果的集装箱实施出口前检疫,确保其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1.经检疫合格的货物,厄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该批芒果的热处理温度、持续时间、日期和集装箱封识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Mango Fruits from Ecuado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厄瓜多尔鲜食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所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应同时附有经厄方盖章确认的该批芒果热水处理温度记录复印件和探针校正报告。3.在项目启动前,厄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输华芒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3.核查包装箱或木质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4.核查由厄方签署的热水处理温度记录和探针校正报告。5.核查集装箱封识是否与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的一致。(二)进境检验检疫。1.输华芒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港口和机场进境。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芒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处理。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热处理设施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2.如发现集装箱不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将对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若发现该批芒果不符合本公告的有关规定,将不允许该批芒果进境。3.如发现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若截获活的实蝇幼虫,中方将于15日之内通报厄方,并暂停厄瓜多尔芒果输华,直至厄方查清原因及采取有效措施、中方认为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为止。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情况,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5.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厄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芒果进口。厄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厄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特此公告。附件:输华芒果热水处理要求 海关总署2025年7月25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163 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厄瓜多尔共和国植物和动物卫生调控局(以下称厄方)有关厄瓜多尔鲜食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厄瓜多尔鲜食芒果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1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厄瓜多尔共和国植物和动物卫生调控局关于厄瓜多尔鲜食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食芒果(以下简称芒果),学名 Mangifera indica,英文名Mango。三、允许的产地厄瓜多尔芒果产区。四、注册登记输华芒果的果园、包装厂及热处理设施须经厄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开始贸易前,厄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螺旋粉虱 Aleurodicus dispersus2.丝绒粉虱 Aleurothrixus floccosus3.南美按实蝇 Anastrepha fraterculus4.西印度按实蝇 Anastrepha obliqua5.暗色实蝇 Anastrepha serpentina6.条纹按实蝇 Anastrepha striata7.地中海实蝇 Ceratitis capitata— 2 —8.蜡蚧 Ceroplastes spp9.可可花瘿病菌 Nectria rigidiuscula10.粉蚧 Pseudococcus spp11.刺盾蚧 Selenaspidus articulatus六、出口前管理(一)果园管理。1.输华芒果果园应在厄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收获时不得将落果混入商品果中。2.输华芒果果园应在厄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厄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3.所有输华芒果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详细信息。4.针对南美按实蝇、西印度按实蝇、暗色实蝇、条纹按实蝇及地中海实蝇,厄方应每年在芒果的生长、收获和加工季节,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在输华芒果的种植果园和包装厂所在区域开展实蝇监测。如每个诱捕器每天诱捕到的上述实蝇总和平— 3 —均值高于 014,相关果园的芒果在该生产季节不能出口到中国。(二)包装厂管理。1.输华芒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厄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2.在包装前,输华芒果须经过挑选、洗刷、杀菌剂浸泡等程序进行病虫果及杂质清除,以保证输华芒果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昆虫、螨类、病果、软体动物、植物残体和土壤。3.经热水处理和包装好的芒果应储存在干净、卫生的防虫冷库房,以避免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4.在输华芒果的生产、出口季节,厄方应每天对包装厂的处理、加工、包装和贮存等区域进行有害生物检查。若发现活的有害生物,应立即对该区域进行相应的检疫处理;如在包装过程中发现活的实蝇成虫,所有在该时段放置在包装区域的芒果都不得出口中国。(三)包装要求。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ISPM 15)要求。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芒果品种、产地、果园、包装厂和热水处理设施等信息。每个包装箱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3.经检疫合格的输华芒果须使用完整和干净的集装箱进行运输,由厄方对相应的集装箱加施封识;货物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 4 —集装箱和厄方封识均应完好无损。(四)检疫处理要求。1.输华芒果应在出口前在厄方监管下,在经厄方注册及中方认可的处理设施中进行热水处理,技术指标为:(1)输华芒果热水处理的水温为 461°C 或以上,处理时间从水温达到 461°C持续 5分钟后算起。水果必须沉浸在水面 102厘米以下。(2)处理持续时间依被处理的果实重量而定,果实小于 500克的,处理时间不少于 75 分钟;果实介于 500 克至 650 克的,处理时间不少于 90 分钟;果实大于 650 克的,处理时间不少于110 分钟。(3)果实如果热水处理后需水冷,则热水处理时间应相应延长 10 分钟,且芒果须在室温下放置 30 分钟,冷却水的温度不得低过 211°C。2.热水处理是一种强制性检疫处理措施,须符合输华芒果热水处理要求(见附件)。每年在处理输华芒果前,厄方应对即将使用的热水处理设施进行测试,并确认处理设施运行正常。3.热处理后,厄方检疫官员必须剖果检查,剖果率为 1%。如发现活的实蝇幼虫,该批芒果不得出口到中国。(五)出口前检验检疫。1.厄方应对输华芒果和装载芒果的集装箱实施出口前检疫,确保其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植物残体或土壤,— 5 —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1.经检疫合格的货物,厄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 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该批芒果的热处理温度、持续时间、日期和集装箱封识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Mango Fruits fromEcuado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China”(该批货物符合厄瓜多尔鲜食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所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应同时附有经厄方盖章确认的该批芒果热水处理温度记录复印件和探针校正报告。3.在项目启动前,厄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输华芒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3.核查包装箱或木质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6 —4.核查由厄方签署的热水处理温度记录和探针校正报告。5.核查集装箱封识是否与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的一致。(二)进境检验检疫。1.输华芒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港口和机场进境。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芒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处理。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热处理设施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2.如发现集装箱不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将对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若发现该批芒果不符合本公告的有关规定,将不允许该批芒果进境。3.如发现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若截获活的实蝇幼虫,中方将于 15日之内通报厄方,并暂停厄瓜多尔芒果输华,直至厄方查清原因及采取有效措施、中方认为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为止。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情况,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5.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厄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芒果进口。厄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厄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特此公告。— 7 —附件:输华芒果热水处理要求海关总署2025 年 7 月 25 日— 8 — 附件输华芒果热水处理要求一、热处理场地要求1.热处理设施应设在经厄方注册和中方认可的水果包装厂内。2.包装厂及周边区域卫生状况良好,设有相对独立的接货检疫区、热水处理区和具备防虫功能的包装区及冷冻储存区,后两个区域应时刻都保持干净、卫生和无虫。3.在输华芒果出口季节,包装厂的处理加工、处理后存放和包装等区域应得以有效的围闭(即不能对外敞开)。4.包装区和储存区的主要入口须为双门体系,且外侧装有风帘,内侧门可以是具防虫功能的每英寸30个网目或30个网目以上的纱网帘屏,也可以是垂直透明塑料条门帘。5.包装厂内禁虫区域的窗户、通风口和其它有可能外露的地方应安装每英寸30个网目或30个网目以上的纱网。二、热处理设施要求1.从事输华芒果的热水处理设施应经厄方注册,且在出口季节前,在中方备案许可的名单内。2.热处理设施应具备循环水流、加热水温、自动调温恒温和准确显示、记录水温及探针温度的装置和功能,且在正式用于处理前运行正常和经测试合格。3.设施的热源为自动控制,确保水温在处理过程中能恒定在48°C或以上,整个处理过程能持续、稳定地进行。4.所配置的温度记录仪能实时、准确和防窜改地显示、记录和打印整个处理过程的水温、探针温度和处理的启起、终止时,同时,还须有后备电源。5.每个热水处理池应放置有不少于8支位于不同位置、经校正的水温探针,被处理的芒果果实须浸没于水面102厘米以下。6.温度记录仪应每2分钟不可更改地自动记录一次或一次以上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若处理设施是连续系统,温度记录仪应能连续工作12小时。7.温度记录制图偏移标度不能低于5mm/°C,打印速度不少于305厘米/小时;打印出的温度记录能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和温度。三、温度探针要求1.处理所使用的温度探针精确度须达±015°C,校正误差不能超过±04°C。2.在芒果处理期间,每天在处理正式开始前由厄方按中方认可的方法对所有探针进行校正。3.探针校正完毕后,由厄方签发探针校正报告。4.当温度记录发生异常或更换温度记录仪时,温度探针应重新校正。— 1 —
芒果    检疫  处理    满洲里海关  2025-07-29
  为落实《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支持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以下简称商务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规范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一)商务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境外)之间进出的人员、货物、物品;   (二)商务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称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物品;   (三)商务合作区内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物品。   第三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商务合作区的人员、货物、物品实施监管,对与进出口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等实施管理。与商务合作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依职责开展协同监管合作。   第四条 商务合作区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信息化系统等,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境外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通过国际侧联检区进出;境内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通过国内侧通道进出;特定用途车辆通过卡口进出,其他区外车辆不得进入。   第五条 海关建立与商务合作区发展相适应的智慧监管体系,为国际商务交流、会展、培训等核心功能提供通关便利,实现高效监管。   第六条 海关依托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建立的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施跨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海关运用大数据管理理念,提升商务合作区创新监管的数字化风险防控水平。   第七条 海关对商务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对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根据管理需要实施海关单项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商务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监管   第八条 对进区的境外人员,海关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指定地点实施入境卫生检疫,上述人员自国际侧联检区进区。对出区离境的境外人员,海关在国际侧联检区开始实施出境卫生检疫。   第九条 境外人员进区时携带行李物品应当符合合理自用的要求;海关在国际侧联检区对上述行李物品仅开展安全准入及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监管。    第十条 境外人员出区离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在国际侧联检区按出境行李物品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其中符合离境退税政策的境外人员,需要对所购物品退税的,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验核。   第十一条 商务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商务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监管   第十二条 已入区境外人员需进境时,应当经国际侧联检区出区进境,对其携带的境外行李物品,海关按进境旅客行李物品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境内人员不得携带由境外人员带入区内的免税物品出区。海关在国内侧通道开展抽查,对来自境外的物品依法进行处置。其中特定用途车辆随车人员的物品在卡口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四条 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综合保税区进出区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需办理入区退税手续的从境内区外入区的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和运营所需的设备、仪器,以及从商务合作区进入境内区外的免税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综合保税区进出区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其他货物,可以采用卡口登记模式进出区。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商务合作区内的管理   第十五条 区内免税、保税货物流通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检验的进口货物,须经海关依法实施检验后方可在区内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经营保税和免税货物的,应当按照综合保税区有关规定在海关设立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海关依法对区内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行稽查、核查。区内企业应当配合海关开展稽查、核查,如实提供相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商务合作区与境外、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涉及国家禁止、限制管理措施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十九条 对区内涉及保税、免税货物监管的其他事项,本办法未明确的,按照综合保税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海关在商务合作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商务合作区先行启动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实施。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162号为落实《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支持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现予发布。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以下简称商务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规范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管理:(一)商务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境外)之间进出的人员、货物、物品;(二)商务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称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物品;(三)商务合作区内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物品。第三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商务合作区的人员、货物、物品实施监管,对与进出口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等实施管理。与商务合作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依职责开展协同监管合作。第四条 商务合作区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信息化系统等,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境外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通过国际侧联检区进出;境内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通过国内侧通道进出;特定用途车辆通过卡口进出,其他区外车辆不得进入。第五条 海关建立与商务合作区发展相适应的智慧监管体系,为国际商务交流、会展、培训等核心功能提供通关便利,实现高效监管。第六条 海关依托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建立的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施跨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海关运用大数据管理理念,提升商务合作区创新监管的数字化风险防控水平。第七条 海关对商务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对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根据管理需要实施海关单项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商务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监管第八条 对进区的境外人员,海关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指定地点实施入境卫生检疫,上述人员自国际侧联检区进区。对出区离境的境外人员,海关在国际侧联检区开始实施出境卫生检疫。第九条 境外人员进区时携带行李物品应当符合合理自用的要求;海关在国际侧联检区对上述行李物品仅开展安全准入及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监管。第十条 境外人员出区离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在国际侧联检区按出境行李物品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其中符合离境退税政策的境外人员,需要对所购物品退税的,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验核。第十一条 商务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商务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监管第十二条 已入区境外人员需进境时,应当经国际侧联检区出区进境,对其携带的境外行李物品,海关按进境旅客行李物品进行监管。第十三条 境内人员不得携带由境外人员带入区内的免税物品出区。海关在国内侧通道开展抽查,对来自境外的物品依法进行处置。其中特定用途车辆随车人员的物品在卡口接受海关检查。第十四条 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综合保税区进出区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需退税的从境内区外入区的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和运营所需的设备、仪器,以及从商务合作区进入境内区外的免税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综合保税区进出区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其他货物,可以采用卡口登记模式进出区。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商务合作区内的管理第十五条 区内免税、保税货物流通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检验的进口货物,须经海关依法实施检验后方可在区内销售、使用。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经营保税和免税货物的,应当按照综合保税区有关规定在海关设立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海关依法对区内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行稽查、核查。区内企业应当配合海关开展稽查、核查,如实提供相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商务合作区与境外、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涉及国家禁止、限制管理措施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第十九条 对区内涉及保税、免税货物监管的其他事项,本办法未明确的,按照综合保税区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海关在商务合作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商务合作区先行启动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实施。—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162 号为落实《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支持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现予发布。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年 7月 18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以下简称商务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规范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管理:(一)商务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境外)之间进出的人员、货物、物品;(二)商务合作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称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物品;(三)商务合作区内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物品。第三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商务合作区的人员、货物、物品实施监管,对与进出口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等实施管理。与商务合作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依职责开展协同监管合作。第四条 商务合作区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信息化系统等,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业务。境外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通过国际侧联检区进出;境— 2 —内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通过国内侧通道进出;特定用途车辆通过卡口进出,其他区外车辆不得进入。第五条 海关建立与商务合作区发展相适应的智慧监管体系,为国际商务交流、会展、培训等核心功能提供通关便利,实现高效监管。第六条 海关依托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建立的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施跨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海关运用大数据管理理念,提升商务合作区创新监管的数字化风险防控水平。第七条 海关对商务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对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根据管理需要实施海关单项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商务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监管第八条 对进区的境外人员,海关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指定地点实施入境卫生检疫,上述人员自国际侧联检区进区。对出区离境的境外人员,海关在国际侧联检区开始实施出境卫生检疫。第九条 境外人员进区时携带行李物品应当符合合理自用的要求;海关在国际侧联检区对上述行李物品仅开展安全准入及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监管。第十条 境外人员出区离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在国际侧联检区按出境行李物品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其中符合离境退税政策的境外人员,需要对所购物品退税的,向海— 3 —关申报并接受海关验核。第十一条 商务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商务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监管第十二条 已入区境外人员需进境时,应当经国际侧联检区出区进境,对其携带的境外行李物品,海关按进境旅客行李物品进行监管。第十三条 境内人员不得携带由境外人员带入区内的免税物品出区。海关在国内侧通道开展抽查,对来自境外的物品依法进行处置。其中特定用途车辆随车人员的物品在卡口接受海关检查。第十四条 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保税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综合保税区进出区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需退税的从境内区外入区的建设所需的基建物资和运营所需的设备、仪器,以及从商务合作区进入境内区外的免税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综合保税区进出区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其他货物,可以采用卡口登记模式进出区。商务合作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 —第四章 商务合作区内的管理第十五条 区内免税、保税货物流通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检验的进口货物,须经海关依法实施检验后方可在区内销售、使用。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经营保税和免税货物的,应当按照综合保税区有关规定在海关设立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海关依法对区内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行稽查、核查。区内企业应当配合海关开展稽查、核查,如实提供相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商务合作区与境外、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涉及国家禁止、限制管理措施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第十九条 对区内涉及保税、免税货物监管的其他事项,本办法未明确的,按照综合保税区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海关在商务合作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商务合作区先行启动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实施。— 5 —
海关    商务  监管  合作  满洲里海关  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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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海关
2025-07-28 2025-07-31
在中国海关通关标准化手册中写的适用范围包括: 1外商在经贸活动中赠送的物品,如商业往来中的赠品。 ​​2外国人捐赠品​​:非政府或国际组织的外国人个人或团体捐赠的物资。 ​​3驻外中资机构赠送物资​​:驻外中资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例如海外分支机构向总部提供的支持性物资。 ​​4外商提供的试车材料或消耗品​​:在经贸活动中,外商免费提供的用于设备调试、生产的试车材料或消耗性物品。 那么这个的外商是指什么群体?是境外主体​​(如外国企业、个人或驻外中资机构),而非中国出口商吗?在这个监管条件中,是不是不适用于中国出口商主动赠送​​给外国企业,即此监管方式不适用出口申报?适用于外国企业赠送给中国企业的进口申报?您好,问题已收悉,将有我关工作人员与您联系。
  现发布《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检验规程》等64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创建“国际卫生机场”规程》(SN/T 1269—2010)等23项行业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检验规程》等64项行业标准目录xls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5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检验规程》等6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检验规程》等64项行业标准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161号现发布《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检验规程》等64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创建“国际卫生机场”规程》(SN/T 1269—2010)等23项行业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特此公告。附件: 《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检验规程》等64项行业标准目录 海关总署2025年7月25日  —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161 号现发布《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检验规程》等 64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创建“国际卫生机场”规程》(SN/T1269—2010)等 23项行业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特此公告。附件: 《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检验规程》等 64项— 1 —行业标准目录海关总署2025年 7月 25日— 2 — 工作表1: 附件 《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检验规程》等64项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替代标准号 实施日期 10 SN/T 5937-2025 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检验规程 Fri Aug 01 00:00:00 GMT+08:00 2025 20 SN/T 1296—2025 创建“国际卫生港”技术指南 SN/T 1269—2010SN/T 1296—2011SN/T 3159—2012S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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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7部分:纤维板中型散装容器 SN/T 09877—2013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30 140 SN/T 09878—2025 出口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规程 第8部分:金属中型散装容器 SN/T 09878—2013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30 150 SN/T 1152—2025 鲤春病毒血症检疫技术规范 SN/T 1152—2011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160 SN/T 1237—2025 进境出境航空器卫生监督规程 SN/T 1237—2015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170 SN/T 1439—2025 国境口岸埃博拉病毒检验 SN/T 1439—2013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180 SN/T 1474—2025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 1474—2014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190 SN/T 18284—2025 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 第4部分:腐蚀性物质 SN/T 18284—2013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200 SN/T 182823—2025 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 第23部分:铅酸蓄电池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210 SN/T 182824—2025 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 第24部分:锌粉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220 SN/T 182825—2025 进出口危险货物分类试验方法 第25部分:有机金属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230 SN/T 2517—2025 进境羽绒羽毛检验检疫规程 SN/T 2517—2010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240 SN/T 277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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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510 SN/T 5914—2025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卤虫急性毒性试验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520 SN/T 5915—2025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易制爆品快速测定 比色阵列智能分析法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530 SN/T 5916—2025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易制爆硝基化合物快速测定 化学比色法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540 SN/T 5917—2025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有毒气体泄漏检测 太赫兹时域光谱法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550 SN/T 5918—2025 危险化学品 天然气泄漏检测 激光光谱法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560 SN/T 5919—2025 危险化学品 二氯甲烷50℃、55℃饱和蒸气压测定方法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570 SN/T 5920—2025 危险货物包装 集装袋 点火试验方法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580 SN/T 59211—2025 境外重要病媒生物鉴定方法 蚊类 第1部分:通用规则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590 SN/T 59212—2025 境外重要病媒生物鉴定方法 蚊类 第2部分:冈比亚按蚊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600 SN/T 59213—2025 境外重要病媒生物鉴定方法 蚊类 第3部分:达氏按蚊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610 SN/T 59214—2025 境外重要病媒生物鉴定方法 蚊类 第4部分:三列伊蚊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620 SN/T 5927—2025 输入性病媒生物监测通用技术规范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630 SN/T 5930—2025 番茄顶缩类病毒检疫鉴定方法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640 SN/T 59311—2025 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Sun Feb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工作表2: 工作表3:
标准  公告  行业  发布  规程  满洲里海关  2025-07-28
行政  处罚    决定书    满洲里海关  2025-07-28
行政  处罚    决定书    满洲里海关  2025-07-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泰国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泰国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泰国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国海关、泰国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泰国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以及在中国海关备案的企业英文名称告知泰国进口商,由其按照泰国海关规定申报,泰国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泰国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泰国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TH)+经营者类型代码(IE)+泰方数字编码(6位),例如“THIE680001”。中国海关确认泰国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5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1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泰国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泰国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泰国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二、中国海关、泰国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三、中国AEO企业向泰国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以及在中国海关备案的企业英文名称告知泰国进口商,由其按照泰国海关规定申报,泰国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四、中国企业自泰国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泰国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TH)+经营者类型代码(IE)+泰方数字编码(6位),例如“THIE680001”。中国海关确认泰国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7月25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16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泰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国海关、泰国海关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泰国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泰国海关 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 AEO 企业。二、中国海关、泰国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需要实— 1 —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通关。三、中国 AEO 企业向泰国出口货物时,需要将 AEO 编码( AEOCN+在 中 国 海 关 备 案 的 10 位 企 业 编 码 , 例 如AEOCN1234567890)以及在中国海关备案的企业英文名称告知泰国进口商,由其按照泰国海关规定申报,泰国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 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四、中国企业自泰国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泰国 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TH)+经营者类型代码(IE)+泰方数字编码(6 位),例如“THIE680001”。中国海关确认泰国 AEO 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7 月 25 日— 2 —
企业  中国  海关  AEO  泰国  满洲里海关  2025-07-25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记者马卓言、许可)7月24日上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来华举行第二十五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的欧洲理事会主席科斯塔和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 习近平指出,中欧建交50年来,交流合作成果丰硕,既成就彼此又惠及世界,其中的重要经验和启示就是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开放合作、互利共赢。这也是中欧关系未来发展应该坚持的重要原则和努力方向。今年是中欧建交50周年和联合国成立80周年,中欧关系又站在一个关键历史节点。中欧都是主张多边主义、倡导开放合作的建设性力量,国际形势越是严峻复杂,中欧就越要加强沟通、增进互信、深化合作。面对加速演进的世界百年变局和变乱交织的国际形势,中欧领导人应再次展现远见和担当,作出符合人民期待、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战略抉择,牢牢把握中欧关系发展的正确方向,努力开辟中欧关系更加光明的下一个50年,为世界提供更多稳定性和确定性。 习近平就中欧关系未来发展提出三点主张。一是坚持相互尊重,巩固伙伴关系定位。中国是热爱和平的国家,主张和谐、包容、合作、共赢。如果用西方走过的路来衡量中国,对中国的认知就会失之偏颇。中欧历史文化、道路制度、发展阶段的确不同,但这种差异过去没有成为中欧建交和关系发展的障碍,今后也不应该阻碍双方关系发展。当前欧洲面临的挑战不是来自中国。中欧之间没有根本利害冲突和地缘政治矛盾,合作大于竞争、共识多于分歧的基本面和主基调没有变。中方始终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待和发展中欧关系,将欧洲视为多极世界中的重要一极,一贯支持欧洲一体化和欧盟战略自主。希望欧方也能尊重中国人民选择的道路和制度,尊重中国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支持中国发展繁荣。中欧关系不针对、不依附、也不受制于第三方。双方要深化战略沟通,增进理解和互信,树立正确的相互认知。 二是坚持开放合作,妥善处理分歧摩擦。历史和现实证明,相互依赖不是风险,利益交融不是威胁,提升竞争力不能靠“筑墙设垒”,“脱钩断链”只会孤立自己。“降依赖”不能减合作。中欧经贸关系的本质是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应该也完全能够在发展中实现动态平衡。中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将为中欧合作提供新机遇、拓展新空间。中欧要深化绿色和数字伙伴关系,促进相互投资合作。希望欧方保持贸易和投资市场开放,克制使用限制性经贸工具,为中国企业赴欧投资兴业提供良好营商环境。 三是践行多边主义,维护国际规则秩序。面对战争与和平、竞争与合作、封闭与开放的重大选择,多边主义、团结合作才是正确答案。中欧要共同维护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建立起来的国际规则和国际秩序,与时俱进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携手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让多边主义的火炬照亮人类前行之路。中欧要支持通过政治手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方一贯从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出发,主张劝和促谈,倡导标本兼治。中方愿同欧方加强协调,推动今年联合国气候变化贝伦大会取得成功,为应对气候变化和全球绿色转型作出更大贡献。中方也愿同欧方开展人工智能领域政策沟通和务实合作,共同推动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 欧方表示,习近平主席有关欧中关系的三点主张至关重要。建交50年来,欧中在广泛领域开展合作,规模和深度不断拓展,成为彼此重要合作和贸易伙伴,助力了各自经济繁荣和人民福祉提升。中国已成为制造业和科技大国,让数亿人脱贫,中国的发展令全球震撼,给世界重要启示,欧方相信并支持中国取得更大发展。欧盟和中国都是世界上的重要力量,欧中关系对双方和世界都极为重要。欧方致力于深化欧中关系,建设性处理分歧,推动双方合作在平衡、对等、互惠基础上持续取得更多积极成果。欧方不寻求与中国“脱钩断链”,欢迎中国企业到欧洲投资兴业。面对动荡不安、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欧中要担负责任,共同坚持多边主义,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携手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推动解决地区热点问题,维护世界和平稳定。欧方期待同中方一道,续写欧中关系下一个50年更加精彩的篇章。 王毅参加会见。
中欧  合作  中国  关系  发展  满洲里海关  2025-07-25
进出口  公路  口岸  货运量  满洲里  满洲里海关  2025-07-25
开展  联合  企业  税务局  部门  满洲里海关  2025-07-25
  满洲里海关2025年7月采购公告(底盘检查机器人招标代理服务采购项目)doc 满洲里海关2025年7月采购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满洲里海关底盘检查机器人招标代理服务采购项目本招标项目计划采购2台底盘检查机器人,预算金额62万元。实现车辆底盘高效、精准检查,提升口岸打击走私能力,助力海关监管智能化建设。二、项目采购要求(一)提供材料。意向单位需提供报价材料(内容应包含且不限于报价单、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证明、具体方案、过往业绩证明等资料)。(二)投递方式。1 将报价单及相关材料密封后,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东五道街75号满洲里海关大楼一楼报价箱。2 将报价单及相关材料电子版打包后,设定密码发送至nxqo86@163COM邮箱。(三)投递要求。1 以快递邮寄方式参评的相关材料需在密封文件的封皮处注明投递项目的具体名称、联系人及电话。2 以邮箱邮件加密方式参评的相关材料需注明所投项目的具体名称、联系人及电话。3 资料递交时间截止到公示期结束。4 逾期投递或未按上述要求投递的相关材料将不被纳入参评范围。三、公示期限自2025年7月24日至7月29日17时。四、联系人崔先生,电话:18504808326。 满洲里海关 2025年7月24日
采购  代理服务  招标  项目  公告  满洲里海关  2025-07-24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建设,规范海南自贸港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管理:   (一)海南自贸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集装箱等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   (二)自海南自贸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   (三)海南自贸港内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第三条 海关在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以及海南自贸港内依法实施海关监管。   海关依法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职。   第四条 海南自贸港口岸和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信息化系统,按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五条 海关对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贸易统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海关管理需要,对海关监管的其他货物实施单项统计,对海南自贸港的海关监督管理活动和海关内部管理事务实施海关业务统计。   第六条 海关建立与海南自贸港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海关智慧监管体系,建设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充分发挥科技和信息化系统作用,为企业、单位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实现智慧监管、高效监管。   海南省高标准建设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海南自贸港特色应用功能,推动相关口岸和国际贸易业务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七条 海关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南自贸港口岸安全风险联合防控、反走私联防联控、数据信息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等机制,在口岸通关、打击走私、信用体系建设、口岸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跨部门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执法互助。   第八条 海关依法对海南自贸港内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稽查、核查。   第九条 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集装箱等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海关检验检疫。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货物不实施海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监管   第十条 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海南自贸港;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海南自贸港,依法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在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除外。径予放行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除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外,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的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纳税:   列入海南自贸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内的货物,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惠主体进口海南自贸港征税商品目录外货物,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可根据需要,选择在办理进口报关时自愿申请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自愿申请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货物不适用海关对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规定,具体征管要求、监管时限等另行制定。   非享惠主体进口海南自贸港征税商品目录外货物,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十三条 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完成缴纳全部进口税收并按规定完成检验检疫相关手续,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货物,按照国内流通规定管理,海关不再监管。     第三章 海南自贸港货物进入内地的监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列货物,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除特殊情形外,应从海关监管通道通行,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列货物,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时,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十六条 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海关依法验核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在岛内环节已经验核的,不再重复验核。   第十七条 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惠主体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上述货物在进境或岛内流转环节已经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时,海关按照规定依法不再征收相应进口税收;在岛内流转环节已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时,海关按照规定依法不再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南自贸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税收征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并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货物,按照国内流通规定管理,海关不再监管。     第四章 海南自贸港内监管   第十九条 海关对海南自贸港内“零关税”货物以享惠主体为单元实施电子账册管理,对“零关税”货物进出转存和耗用等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时,企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暂不补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自愿选择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贸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时,海关参照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相关规定进行监管,补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贸港内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应当设立电子账册,并接受海关监管。   除另有规定外,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的经营主体间流通时,企业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流通至海南自贸港内的个人时,企业应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第二十二条 在海南自贸港内,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并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货物,按照国内流通规定管理,海关不再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货物或其加工制成品,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并执行相关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线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供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在海南自贸港与内地之间进出的港口、机场等。   “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是指设置在海南自贸港“二线口岸”,用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列货物进入内地时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地点。   享惠主体,是指符合进口“零关税”货物条件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单位。   “零关税”货物,是指除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外,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主体从境外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第二十五条 海南自贸港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减免税、离岛免税的监管,打击走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其他本办法没有规定的监管事项,海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第159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现予发布。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建设,规范海南自贸港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管理:(一)海南自贸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集装箱等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二)自海南自贸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三)海南自贸港内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第三条 海关在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以及海南自贸港内依法实施海关监管。海关依法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职。第四条 海南自贸港口岸和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信息化系统,按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第五条 海关对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贸易统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海关管理需要,对海关监管的其他货物实施单项统计,对海南自贸港的海关监督管理活动和海关内部管理事务实施海关业务统计。第六条 海关建立与海南自贸港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海关智慧监管体系,建设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充分发挥科技和信息化系统作用,为企业、单位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实现智慧监管、高效监管。海南省高标准建设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海南自贸港特色应用功能,推动相关口岸和国际贸易业务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第七条 海关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南自贸港口岸安全风险联合防控、反走私联防联控、数据信息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等机制,在口岸通关、打击走私、信用体系建设、口岸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跨部门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执法互助。第八条 海关依法对海南自贸港内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稽查、核查。第九条 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集装箱等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海关检验检疫。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货物不实施海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监管第十条 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海南自贸港;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海南自贸港,依法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在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经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除外。径予放行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除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外,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的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纳税:列入海南自贸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内的货物,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进口海南自贸港征税商品目录外货物,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可根据需要,选择在办理进口报关时自愿申请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自愿申请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货物不适用海关对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规定,具体征管要求、监管时限等另行制定。非享惠主体进口海南自贸港征税商品目录外货物,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第十三条 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完成缴纳全部进口税收并按规定完成检验检疫相关手续,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货物,按照国内流通规定管理,海关不再监管。第三章 海南自贸港货物进入内地的监管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列货物,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除特殊情形外,应从海关监管通道通行,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列货物,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时,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第十六条 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海关依法验核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在岛内环节已经验核的,不再重复验核。第十七条 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惠主体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货物在进境或岛内流转环节已经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时,海关按照规定依法不再征收相应进口税收;在岛内流转环节已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时,海关按照规定依法不再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南自贸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税收征管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并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货物,按照国内流通规定管理,海关不再监管。第四章 海南自贸港内监管第十九条 海关对海南自贸港内“零关税”货物以享惠主体为单元实施电子账册管理,对“零关税”货物进出转存和耗用等情况实施监管。第二十条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时,企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暂不补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自愿选择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贸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时,海关参照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相关规定进行监管,补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贸港内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应当设立电子账册,并接受海关监管。除另有规定外,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的经营主体间流通时,企业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流通至海南自贸港内的个人时,企业应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第二十二条 在海南自贸港内,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并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货物,按照国内流通规定管理,海关不再监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货物或其加工制成品,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并执行相关措施。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线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供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在海南自贸港与内地之间进出的港口、机场等。“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是指设置在海南自贸港“二线口岸”,用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列货物进入内地时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地点。享惠主体,是指符合进口“零关税”货物条件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单位。“零关税”货物,是指除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外,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主体从境外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第二十五条 海南自贸港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减免税、离岛免税的监管,打击走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其他本办法没有规定的监管事项,海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第 159 号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现予发布。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7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建设,规范海南自贸港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管理:(一)海南自贸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集装箱等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二)自海南自贸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三)海南自贸港内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第三条 海关在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以及海南自贸港内依法实施海关监管。海关依法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职。第四条 海南自贸港口岸和海关监管区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信息化系统,按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第五条 海关对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贸易统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海关管理需要,对海关监管的其他货物实施单项统计,对海南自贸港的海关监督管理活动和海关内部管理事务实施海关业务统计。第六条 海关建立与海南自贸港建设发展相适应的海关智慧监管体系,建设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充分发挥科技和信息化系统作用,为企业、单位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实现智慧监管、高效监管。海南省高标准建设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海南自贸港特色应用功能,推动相关口岸和国际贸易业务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第七条 海关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南自贸港口岸安全风险联合防控、反走私联防联控、数据信息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等机制,在口岸通关、打击走私、信用体系建设、口岸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跨部门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执法互助。第八条 海关依法对海南自贸港内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稽查、核查。第九条 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集装箱等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海关检验检疫。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货物不实施海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监管第十条 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海南自贸港;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海南自贸港,依法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在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经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除外。径予放行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除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外,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的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纳税:列入海南自贸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内的货物,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进口海南自贸港征税商品目录外货物,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可根据需要,选择在办理进口报关时自愿申请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自愿申请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货物不适用海关对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规定,具体征管要求、监管时限等另行制定。非享惠主体进口海南自贸港征税商品目录外货物,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第十三条 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完成缴纳全部进口税收并按规定完成检验检疫相关手续,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货物,按照国内流通规定管理,海关不再监管。第三章 海南自贸港货物进入内地的监管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列货物,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除特殊情形外,应从海关监管通道通行,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列货物,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时,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第十六条 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海关依法验核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在岛内环节已经验核的,不再重复验核。第十七条 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惠主体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按照规定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货物在进境或岛内流转环节已经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时,海关按照规定依法不再征收相应进口税收;在岛内流转环节已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时,海关按照规定依法不再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南自贸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税收征管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并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货物,按照国内流通规定管理,海关不再监管。第四章 海南自贸港内监管第十九条 海关对海南自贸港内“零关税”货物以享惠主体为单元实施电子账册管理,对“零关税”货物进出转存和耗用等情况实施监管。第二十条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时,企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暂不补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自愿选择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贸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时,海关参照经“二线口岸”进入内地相关规定进行监管,补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贸港内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应当设立电子账册,并接受海关监管。除另有规定外,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的经营主体间流通时,企业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流通至海南自贸港内的个人时,企业应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第二十二条 在海南自贸港内,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并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货物,按照国内流通规定管理,海关不再监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货物或其加工制成品,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并执行相关措施。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线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供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在海南自贸港与内地之间进出的港口、机场等。“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是指设置在海南自贸港“二线口岸”,用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所列货物进入内地时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地点。享惠主体,是指符合进口“零关税”货物条件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单位。“零关税”货物,是指除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外,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主体从境外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第二十五条 海南自贸港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减免税、离岛免税的监管,打击走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其他本办法没有规定的监管事项,海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海关  海南  监管      满洲里海关  2025-07-24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称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鼓励类产业企业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备案(以下统称备案企业)。   本办法所称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是指备案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   本办法所称进口料件,是指从境外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未完成进口税收缴纳手续的货物,包括保税货物和“零关税”货物。对申报出口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实施保税监管措施。   “零关税”货物范围按《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执行。   第四条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内销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其中:   (一)货物内销价格,以备案企业向内地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二)进口料件价格,以备案企业进口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该料件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计算公式中货物内销价格和进口料件价格的确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境内采购料件价格,应是公认的会计准则认可的价格,以备案企业自境内采购该料件的到厂价格为基础确定,不包括国内增值税。经认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   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认定办法由海南省商务厅牵头研究制定并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企业以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保税进口的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过生产工序上下游不同的备案企业加工制造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累计计算。   累计情形下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内销价格-∑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   计算公式中,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为各备案企业投入生产的进口料件价格之和;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为各备案企业投入生产的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之和。   第六条 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满足企业备案及其相关料件、加工制成品备案和加工增值相关业务办理等要求。海关通过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与海南省相关部门共享企业备案等信息。   第七条 企业首次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应当向海南省商务厅指定单位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市县初核并报经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南省内相关单位审核同意,经海口海关评估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后,通过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海关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料件及加工制成品信息、加工工艺和参与增值部分累计计算的直接上下游备案企业相关信息等。   第八条 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货物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前,备案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加工增值申报手续。   备案企业应当准确核算,如实申报内销货物的加工增值相关信息,对自主核报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海关系统自动生成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企业凭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   第九条 海关动态收集涉及加工增值业务的风险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对备案企业申报的加工增值比例和价格、归类、原产地等涉税要素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条 海关对备案企业实施电子账册管理,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查、核查。   第十一条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免征进口关税:   (一)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的。   (二)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粘贴标签、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去壳、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微小加工由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南省内相关单位认定。   (三)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第十二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应针对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风险防控工作预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继续有效;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第158号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称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鼓励类产业企业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备案(以下统称备案企业)。本办法所称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是指备案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本办法所称进口料件,是指从境外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未完成进口税收缴纳手续的货物,包括保税货物和“零关税”货物。对申报出口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实施保税监管措施。“零关税”货物范围按《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执行。第四条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内销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其中:(一)货物内销价格,以备案企业向内地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二)进口料件价格,以备案企业进口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该料件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公式中货物内销价格和进口料件价格的确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三)境内采购料件价格,应是公认的会计准则认可的价格,以备案企业自境内采购该料件的到厂价格为基础确定,不包括国内增值税。经认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认定办法由海南省商务厅牵头研究制定并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企业以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保税进口的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过生产工序上下游不同的备案企业加工制造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累计计算。累计情形下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内销价格-∑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计算公式中,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为各备案企业投入生产的进口料件价格之和;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为各备案企业投入生产的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之和。第六条 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满足企业备案及其相关料件、加工制成品备案和加工增值相关业务办理等要求。海关通过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与海南省相关部门共享企业备案等信息。第七条 企业首次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应当向海南省商务厅指定单位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市县初核并报经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南省内相关单位审核同意,经海口海关评估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后,通过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海关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料件及加工制成品信息、加工工艺和参与增值部分累计计算的直接上下游备案企业相关信息等。第八条 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货物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前,备案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加工增值申报手续。备案企业应当准确核算,如实申报内销货物的加工增值相关信息,对自主核报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海关系统自动生成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企业凭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第九条 海关动态收集涉及加工增值业务的风险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对备案企业申报的加工增值比例和价格、归类、原产地等涉税要素进行抽查审核。第十条 海关对备案企业实施电子账册管理,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查、核查。第十一条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免征进口关税:(一)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的。(二)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粘贴标签、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去壳、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微小加工由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南省内相关单位认定。(三)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第十二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应针对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风险防控工作预案。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继续有效;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第 158 号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7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 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称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鼓励类产业企业应当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备案(以下统称备案企业)。本办法所称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 30%,是指备案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 30%。本办法所称进口料件,是指从境外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未完成进口税收缴纳手续的货物,包括保税货物和“零关税”货物。对申报出口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实施保税监管措施。“零关税”货物范围按《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 号)执行。第四条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 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内销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其中:(一)货物内销价格,以备案企业向内地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二)进口料件价格,以备案企业进口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该料件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公式中货物内销价格和进口料件价格的确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三)境内采购料件价格,应是公认的会计准则认可的价格,以备案企业自境内采购该料件的到厂价格为基础确定,不包括国内增值税。经认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认定办法由海南省商务厅牵头研究制定并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企业以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保税进口的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过生产工序上下游不同的备案企业加工制造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累计计算。累计情形下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 30%的计算公式为:〔(货物内销价格-∑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计算公式中,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为各备案企业投入生产的进口料件价格之和;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为各备案企业投入生产的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之和。第六条 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满足企业备案及其相关料件、加工制成品备案和加工增值相关业务办理等要求。海关通过该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与海南省相关部门共享企业备案等信息。第七条 企业首次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应当向海南省商务厅指定单位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市县初核并报经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南省内相关单位审核同意,经海口海关评估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后,通过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海关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料件及加工制成品信息、加工工艺和参与增值部分累计计算的直接上下游备案企业相关信息等。第八条 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货物申请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前,备案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加工增值申报手续。备案企业应当准确核算,如实申报内销货物的加工增值相关信息,对自主核报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 30%的,海关系统自动生成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企业凭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第九条 海关动态收集涉及加工增值业务的风险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对备案企业申报的加工增值比例和价格、归类、原产地等涉税要素进行抽查审核。第十条 海关对备案企业实施电子账册管理,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查、核查。第十一条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 30%的货物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免征进口关税:(一)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的。(二)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粘贴标签、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去壳、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微小加工由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南省内相关单位认定。(三)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第十二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应针对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风险防控工作预案。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继续有效;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加工  企业  海关  办法  货物  满洲里海关  2025-07-24
2025年上半年经满洲里关区各口岸农产品出口增长docx 2025年上半年经满洲里关区各口岸农产品出口增长据海关统计,2025年上半年,经满洲里关区各口岸(下称“经口岸”)出口农产品243亿元,同比(下同)增长208 %。6月份,经满口岸出口农产品43亿元,增长193 %。一、上半年经口岸农产品出口的主要特点:一是主要出口产品为干鲜瓜果及坚果、蔬菜及食用菌、食用水产品。出口干鲜瓜果及坚果88亿元,增长462 %,占同期经口岸农产品出口总值的(下同)363 %;出口蔬菜及食用菌59亿元,增长299%,占242%;出口食用水产品04亿元,下降643%,占17 %。二是一般贸易出口占比过半。一般贸易出口126亿元,增长108%,占52%;边境小额贸易出口103亿元,增长43%,占422%。三是民营企业为出口主力。民营企业出口223亿元,增长252%,占9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18亿元,下降11%,占75%。四是主要出口市场为俄罗斯。对俄罗斯出口234亿元,增长196%,占964%;对白俄罗斯出口08亿元,增长513%,占34%;其余少量出口至蒙古国。二、对俄罗斯出口农产品上升的主要原因受气候条件影响,俄罗斯约30%的蔬菜水果依赖进口。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果蔬生产国和消费国,蔬菜产量约占全球一半,水果产量占全球的1/3,且性价比很高。2022年以来,我国对俄罗斯出口干鲜瓜果及坚果持续增长,目前俄是我国干鲜瓜果及坚果第四大出口市场。2024年,我国对俄出口干鲜瓜果及坚果276亿元,增长518%;2025年上半年出口176亿元,增长38%。2024年,我国对俄出口蔬菜及食用菌27亿元,增长119%;2025年上半年出口17亿元,增长167%。
出口  增长  农产品  口岸  经满洲  满洲里海关  2025-07-23
2025年前5个月经满洲里口岸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增长86%doc 2025年前5个月经满洲里口岸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增长86%据海关统计,2025年前5个月,经满洲里口岸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下称“共建国家”)进出口8725亿元,同比(下同)增长86%。其中,出口5649亿元,增长35%;进口3076亿元,增长196%。5月份,经满洲里口岸对共建国家进出口2058亿元,增长106%。其中,出口1314亿元,增长78%;进口744亿元,增长159%。一、对俄罗斯进出口占9成,对蒙古进出口下降前5个月,对俄罗斯进出口7857亿元,增长63%,占同期经满洲里口岸对共建国家进出口总值的(下同)90%;对白俄罗斯进出口49亿元,增长143%,占56%;对蒙古进出口109亿元,下降158%,占13%。二、民营企业领衔进出口前5个月,民营企业进出口6337亿元,增长134%,占726%;国有企业进出口1461亿元,下降115%,占167%;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914亿元,增长161%,占105%。三、出口劳密产品、农产品大幅增长,机电产品出口下降前5个月,出口机电产品4002亿元,下降24%,占708%。其中,汽车出口299亿元,下降676%;通用机械设备、机床、电工器材分别出口27亿、236亿、224亿元,分别增长424%、1134%、413%。同期,出口劳密产品74亿元,增长402%,占131%;出口农产品20亿元,增长21%,占35%。四、金属矿及矿砂、未锻轧铝及铝材、纸浆、纸及其制品进口快速增长前5个月,进口金属矿及矿砂1075亿元,增长285%,占35%;进口未锻轧铝及铝材608亿元,增长1773%,占198%;进口纸浆、纸及其制品249亿元,增长112%,占81%;进口木及其制品243亿元,增长3%,占79%。同期,进口农产品149亿元,下降235%,占48%。
进出口  国家  %  增长  满洲里  满洲里海关  2025-06-23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满洲里四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漏报滞期费案)xls Sheet1: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对北京北科核源科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0 案件名称 满洲里四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漏报滞期费案 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满关缉违字〔2025〕7号 30 行政处罚相对人信息 名称:满洲里四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173324589XE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学 40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满洲里海关 50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Tue Jul 22 00:00:00 GMT+08:00 2025 60 违法事实和理由 满洲里四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收货人代理消费使用单位浙江怡邦能源有限公司、海南红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满洲里平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至2024年8月经满洲里铁路口岸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甲醇,申报成交方式CIF,其中166车涉及92票报关单的货物产生货车滞留费共计3376032万元人民币没有向海关申报,漏缴税款64863204万元人民币。 70 执法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80 处罚类别 违规 90 处罚结果 1罚款人民币40万元。 100 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0 其他 Sheet2: Sheet3:
满洲里    漏报  有限责任公司  运输  满洲里海关  2025-07-2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刚果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以下称刚方)关于刚果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刚果共和国花生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刚果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刚果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花生(Arachis hypogaea L),指产自刚果共和国境内的脱壳花生籽实,输往中国用于加工,不作种植用途。   三、允许的产地   刚果共和国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花生出口商、仓储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登记,确保其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刚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出口商、仓储企业名单,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   五、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花生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花生豆象Caryedonserratus   2 香蕉穿孔线虫Radopholussimilis   3 番茄斑萎病毒Tomatospottedwiltvirus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刚方应监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   刚方应监督企业在花生收储期间和运输过程中或装运前,采取过筛等清杂措施,确保输华花生不带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有毒杂草种子。   每批输华花生应经过黄曲霉毒素限量检测,确保其符合中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GB2761)。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输华花生应使用包装运输,使用的包装应是干净、未使用过的,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每个包装上应至少有一个标签,注明出口商、仓储企业名称和注册号,并用中英文注明“从刚果共和国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脱壳花生/SHELLED PEANUT FROM THE REPUBLIC OF CONGO TO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装载花生的集装箱须进行清洁。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刚方应对经检验检疫合格且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花生,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meets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eanut Protocol from The Republic of Congo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刚果共和国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该批货物出口商、仓储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以及集装箱号码。发现活虫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处理指标应在证书上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对花生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黄曲霉毒素等安全卫生项目超过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刚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直至刚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刚果共和国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刚果共和国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157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刚果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以下称刚方)关于刚果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刚果共和国花生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刚果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刚果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花生(Arachis hypogaea L),指产自刚果共和国境内的脱壳花生籽实,输往中国用于加工,不作种植用途。三、允许的产地刚果共和国全境。四、企业注册输华花生出口商、仓储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登记,确保其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刚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出口商、仓储企业名单,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五、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输华花生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1 花生豆象Caryedonserratus2 香蕉穿孔线虫Radopholussimilis3 番茄斑萎病毒Tomatospottedwiltvirus六、装运前要求(一)生产要求。刚方应监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刚方应监督企业在花生收储期间和运输过程中或装运前,采取过筛等清杂措施,确保输华花生不带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有毒杂草种子。每批输华花生应经过黄曲霉毒素限量检测,确保其符合中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GB2761)。(二)包装及运输要求。输华花生应使用包装运输,使用的包装应是干净、未使用过的,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每个包装上应至少有一个标签,注明出口商、仓储企业名称和注册号,并用中英文注明“从刚果共和国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脱壳花生/SHELLED PEANUT FROM THE REPUBLIC OF CONGO TO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装载花生的集装箱须进行清洁。(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出口前,刚方应对经检验检疫合格且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花生,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meets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eanut Protocol from The Republic of Congo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刚果共和国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该批货物出口商、仓储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以及集装箱号码。发现活虫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处理指标应在证书上注明。七、进境检验检疫(一)证单核查。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二)货物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对花生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三)不合格处理。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 发现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 黄曲霉毒素等安全卫生项目超过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5 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刚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直至刚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7月21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157 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刚果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以下称刚方)关于刚果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刚果共和国花生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刚果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刚果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花生(Arachis hypogaea L),指产自刚果共和国境内的脱壳花生籽实,输往中国用于加工,不作种植用途。三、允许的产地刚果共和国全境。四、企业注册输华花生出口商、仓储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登记,确保其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刚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出口商、仓储企业名单,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五、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输华花生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1 花生豆象 Caryedonserratus2 香蕉穿孔线虫 Radopholussimilis3 番茄斑萎病毒Tomatospottedwiltvirus六、装运前要求(一)生产要求。刚方应监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刚方应监督企业在花生收储期间和运输过程中或装运前,采取过筛等清杂措施,确保输华花生不带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有毒杂草种子。每批输华花生应经过黄曲霉毒素限量检测,确保其符合中国— 2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GB2761)。(二)包装及运输要求。输华花生应使用包装运输,使用的包装应是干净、未使用过的,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每个包装上应至少有一个标签,注明出口商、仓储企业名称和注册号,并用中英文注明“从刚果共和国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脱壳花生/SHELLED PEANUT FROM THEREPUBLIC OF CONGO TO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装载花生的集装箱须进行清洁。(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出口前,刚方应对经检验检疫合格且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花生,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 明 中 注 明 :“ The consignment is meets the phytosanitary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eanut Protocol from The Republic ofCongo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China”(该批货物符合刚果共和国脱壳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该批货物出口商、仓储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以及集装箱号码。发现活虫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处理指标应在证书上注明。七、进境检验检疫(一)证单核查。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二)货物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对花生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3 —(三)不合格处理。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 发现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 黄曲霉毒素等安全卫生项目超过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5 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刚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直至刚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7 月 21 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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