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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农业生产和土地部(以下称委方)有关委内瑞拉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委内瑞拉绿豆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农业生产和土地部关于委内瑞拉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绿豆(学名:Vigna radiata,英文名:Mung Bean),是指在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境内种植、生产和加工,用于食用或加工用的非种用绿豆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全境。   四、企业注册   委方应对绿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进行检查,并向中方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方将进行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   五、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绿豆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硬毛刺苞菊Acanthospermum hispidum   2 墙生藜Chenopodium murale   3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4 豇豆重花叶病毒Cowpea severe mosaic virus   5 南方菜豆花叶病毒Southern bean mosaic virus   6 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7 巴西豆象Zabrotes subfasciatus   8 菜豆细菌性萎蔫病菌Curtobacterium flaccumfaciens pv flaccumfaciens   9菜豆晕疫病菌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 phaseolicola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 委方应按照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在绿豆种植、生产、加工、存放期间,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开展疫情调查和综合防治管理。有害生物疫情调查与综合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须通过委方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不得使用中方禁止使用的农药。   委方应根据中方需要,提供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调查报告和综合防治记录。   2 在绿豆生产加工过程中,需采取措施,剔除霉变豆、虫蛀豆、异物,不带活虫、虫卵、土壤,不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3 绿豆应与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1 输华绿豆应使用干净卫生、新的、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上应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will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英文字样以及产品的品名、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中文或英文信息。   2 装运前,装运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受到有害生物污染。   (三)产品要求。   输华绿豆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土壤和其他活虫,不得混入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 出口前,委方对输华绿豆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 for Export of Mung Beans from Venezuel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委内瑞拉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2 如发现输华绿豆有活体昆虫的,应在出口前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检疫处理的方法、时间、温度、药剂等信息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及监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六条,对进境绿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土壤,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活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等,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委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5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委内瑞拉绿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委内瑞拉绿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119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农业生产和土地部(以下称委方)有关委内瑞拉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委内瑞拉绿豆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农业生产和土地部关于委内瑞拉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绿豆(学名:Vigna radiata,英文名:Mung Bean),是指在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境内种植、生产和加工,用于食用或加工用的非种用绿豆籽实。三、允许的产地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全境。四、企业注册委方应对绿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进行检查,并向中方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方将进行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五、关注的有害生物输华绿豆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1 硬毛刺苞菊Acanthospermum hispidum2 墙生藜Chenopodium murale3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4 豇豆重花叶病毒Cowpea severe mosaic virus5 南方菜豆花叶病毒Southern bean mosaic virus6 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7 巴西豆象Zabrotes subfasciatus8 菜豆细菌性萎蔫病菌Curtobacterium flaccumfaciens pv flaccumfaciens9菜豆晕疫病菌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 phaseolicola六、装运前要求(一)生产要求。1 委方应按照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在绿豆种植、生产、加工、存放期间,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开展疫情调查和综合防治管理。有害生物疫情调查与综合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须通过委方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不得使用中方禁止使用的农药。委方应根据中方需要,提供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调查报告和综合防治记录。2 在绿豆生产加工过程中,需采取措施,剔除霉变豆、虫蛀豆、异物,不带活虫、虫卵、土壤,不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3 绿豆应与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二)包装及运输要求。1 输华绿豆应使用干净卫生、新的、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上应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will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英文字样以及产品的品名、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中文或英文信息。2 装运前,装运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受到有害生物污染。(三)产品要求。输华绿豆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土壤和其他活虫,不得混入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1 出口前,委方对输华绿豆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 for Export of Mung Beans from Venezuel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委内瑞拉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2 如发现输华绿豆有活体昆虫的,应在出口前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检疫处理的方法、时间、温度、药剂等信息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七、进境检验检疫(一)证单核查。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二)货物检查及监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六条,对进境绿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符合情况处理。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 来自未经注册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 发现土壤,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 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活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等,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5 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委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6月5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119 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农业生产和土地部(以下称委方)有关委内瑞拉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委内瑞拉绿豆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1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农业生产和土地部关于委内瑞拉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绿豆(学名:Vigna radiata,英文名:Mung Bean),是指在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境内种植、生产和加工,用于食用或加工用的非种用绿豆籽实。三、允许的产地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全境。四、企业注册委方应对绿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进行检查,并向中方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方将进行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五、关注的有害生物输华绿豆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1 硬毛刺苞菊 Acanthospermum hispidum2 墙生藜 Chenopodium murale3 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4 豇豆重花叶病毒 Cowpea severe mosaic virus5 南方菜豆花叶病毒 Southern bean mosaic virus6 四纹豆象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7 巴西豆象 Zabrotes subfasciatus— 2 —8 菜豆细菌性萎蔫病菌 Curtobacterium flaccumfaciens pvflaccumfaciens9菜豆晕疫病菌 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 phaseolicola六、装运前要求(一)生产要求。1 委方应按照相关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在绿豆种植、生产、加工、存放期间,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开展疫情调查和综合防治管理。有害生物疫情调查与综合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须通过委方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不得使用中方禁止使用的农药。委方应根据中方需要,提供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的调查报告和综合防治记录。2 在绿豆生产加工过程中,需采取措施,剔除霉变豆、虫蛀豆、异物,不带活虫、虫卵、土壤,不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3 绿豆应与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二)包装及运输要求。1 输华绿豆应使用干净卫生、新的、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上应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product will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英文字样以及产品的品名、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等中文或英文信息。2 装运前,装运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受到有害生— 3 —物污染。(三)产品要求。输华绿豆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土壤和其他活虫,不得混入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1 出口前,委方对输华绿豆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 for Export ofMung Beans from Venezuel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pests of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委内瑞拉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2 如发现输华绿豆有活体昆虫的,应在出口前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检疫处理的方法、时间、温度、药剂等信息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七、进境检验检疫(一)证单核查。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二)货物检查及监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五条、— 4 —第六条,对进境绿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符合情况处理。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 来自未经注册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 发现土壤,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 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活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等,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5 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委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6 月 5 日— 5 —
检疫  绿豆  植物  中方  有害  满洲里海关  2025-06-09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称乌方)有关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豆粕(soybean meal)和油菜籽粕(rapeseed meal)是指在乌拉圭境内种植的大豆和油菜籽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   输华豆粕、油菜籽粕应来自乌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乌方向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一)输华豆粕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2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3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4 海岸蒺藜草Cenchrus spinifex   5 沙丘蒺藜草Cenchrus tribuloides   (二)输华油菜籽粕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2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3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4 毒麦 Lolium temulentum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 加工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   2 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豆粕和油菜籽粕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3 输华豆粕和油菜籽粕应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存放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4 乌方应加强对加工企业的官方控制,实施日常监管,确认其产品的安全和卫生状况。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1 输华豆粕和油菜籽粕使用的包装应干净卫生,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   2 装载输华豆粕和油菜籽粕的集装箱(包括其他密闭运输工具)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文或英文字样。输华豆粕和油菜籽粕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豆粕和油菜籽粕允许向中国出口。   2 每批输华豆粕和油菜籽粕应随附由乌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the soybean meal and rapeseed meal from Oriental Republic of Uruguay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车厢)号码等信息。出口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在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豆粕和油菜籽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发现来自未经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作无害化、退回或销毁处理;   6 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7 发现使用非乌拉圭原产大豆、油菜籽作为加工原料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8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乌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6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拉圭豆粕和油菜籽粕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拉圭豆粕和油菜籽粕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118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称乌方)有关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豆粕(soybean meal)和油菜籽粕(rapeseed meal)是指在乌拉圭境内种植的大豆和油菜籽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副产品。三、企业注册输华豆粕、油菜籽粕应来自乌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乌方向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四、关注的有害生物(一)输华豆粕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1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2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3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4 海岸蒺藜草Cenchrus spinifex5 沙丘蒺藜草Cenchrus tribuloides(二)输华油菜籽粕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1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2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3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4 毒麦 Lolium temulentum五、装运前要求(一)生产要求。1 加工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2 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豆粕和油菜籽粕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3 输华豆粕和油菜籽粕应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存放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污染。4 乌方应加强对加工企业的官方控制,实施日常监管,确认其产品的安全和卫生状况。(二)包装及运输要求。1 输华豆粕和油菜籽粕使用的包装应干净卫生,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 2 装载输华豆粕和油菜籽粕的集装箱(包括其他密闭运输工具)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文或英文字样。输华豆粕和油菜籽粕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1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豆粕和油菜籽粕允许向中国出口。2 每批输华豆粕和油菜籽粕应随附由乌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the soybean meal and rapeseed meal from Oriental Republic of Uruguay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车厢)号码等信息。出口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在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六、进境检验检疫(一)证书核查。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二)货物检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豆粕和油菜籽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七、不符合情况处理1 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 发现来自未经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4 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5 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作无害化、退回或销毁处理;6 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7 发现使用非乌拉圭原产大豆、油菜籽作为加工原料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8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乌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6月6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118 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称乌方)有关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 1 —业部关于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豆粕(soybean meal)和油菜籽粕(rapeseed meal)是指在乌拉圭境内种植的大豆和油菜籽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副产品。三、企业注册输华豆粕、油菜籽粕应来自乌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乌方向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四、关注的有害生物(一)输华豆粕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1 豚草 Ambrosia artemisiifolia2 刺蒺藜草 Cenchrus echinatus3 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4 海岸蒺藜草 Cenchrus spinifex5 沙丘蒺藜草 Cenchrus tribuloides(二)输华油菜籽粕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1 豚草 Ambrosia artemisiifolia2 刺蒺藜草 Cenchrus echinatus3 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4 毒麦 Lolium temulentum五、装运前要求(一)生产要求。— 2 —1 加工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2 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豆粕和油菜籽粕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3 输华豆粕和油菜籽粕应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存放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污染。4 乌方应加强对加工企业的官方控制,实施日常监管,确认其产品的安全和卫生状况。(二)包装及运输要求。1 输华豆粕和油菜籽粕使用的包装应干净卫生,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2 装载输华豆粕和油菜籽粕的集装箱(包括其他密闭运输工具)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中文或英文字样。输华豆粕和油菜籽粕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1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豆粕和油菜籽粕允许向中国出口。2 每批输华豆粕和油菜籽粕应随附由乌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3 —for the export of the soybean meal and rapeseed meal from OrientalRepublic of Uruguay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乌拉圭豆粕、油菜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车厢)号码等信息。出口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在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六、进境检验检疫(一)证书核查。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二)货物检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豆粕和油菜籽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七、不符合情况处理1 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 发现来自未经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4 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5 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作无害化、退回或销毁处理;— 4 —6 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第 2项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7 发现使用非乌拉圭原产大豆、油菜籽作为加工原料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8 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要求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乌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年 6月 6日— 5 —
油菜籽  检疫  豆粕  要求  企业  满洲里海关  2025-06-09
  v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以下称卢方)有关卢旺达干坚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卢旺达干坚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关于卢旺达干坚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   允许进口的卢旺达干坚果,是指以卢旺达境内种植的植物成熟果实为原料,在卢旺达境内经过挑选、去壳(去皮、去核)、脱水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可供人类食用的夏威夷果(Macadamia ternifolia)、菠萝干(Ananas comosus)、芒果干(Mangifera indica)、香蕉干(Musa nana)等4种干坚果。   三、食品安全要求   卢旺达输华干坚果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的规定。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卢旺达输华夏威夷果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苹果异形小卷蛾(Thaumatotibia leucotrata)、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二)卢旺达输华菠萝干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干果斑螟(Cadra cautella)、刺槐荚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木薯缟螟(Pyralis manihotalis)、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   (三)卢旺达输华芒果干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干果粉螟(Cadra calidella)、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野油菜黄单胞菌芒果致病变种(芒果细菌性黑斑病菌)(Xanthomonas campestris pv mangiferaeindicae)。   (四)卢旺达输华香蕉干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干果斑螟(Cadra cautella)、刺槐荚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木薯缟螟(Pyralis manihotalis)、棒足蛛甲(Ptinus clavipes)、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可可毛双孢菌(Lasiodiplodia theobromae)。   (五)卢旺达输华干坚果不得带有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金属异物和砂砾等杂质。   (六)卢旺达输华干坚果在出口前应进行熏蒸处理并真空包装,以保证干坚果中不带有活的昆虫,特别是仓储性害虫。   五、企业要求   卢方应按中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相关要求对输华干坚果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检查,将符合要求的企业推荐给中方注册。企业获得中方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输华。   六、原料要求   输华干坚果的原料应来自经卢方确认符合相关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干坚果种植生产企业。   七、加工过程要求   卢方应对输华干坚果的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出口等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管,确保符合中国和卢旺达的相关食品安全和植物卫生要求,未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八、包装、标识要求   输华干坚果应使用新的、干净、卫生、透气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干坚果的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九、运输要求   装运前,卢方应对输华干坚果的运输工具进行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杂质。   十、证书要求   出口前,卢方应对经检验检疫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输华干坚果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输华夏威夷果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夏威夷果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夏威夷果符合中卢双方于2025年5月20日签署的关于卢旺达干坚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苹果异形小卷蛾(Thaumatotibia leucotrata)、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菠萝干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菠萝干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菠萝干符合中卢双方于2025年5月20日签署的关于卢旺达干坚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干果斑螟(Cadra cautella)、刺槐荚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木薯缟螟(Pyralis manihotalis)、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芒果干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芒果干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芒果干符合中卢双方于2025年5月20日签署的关于卢旺达干坚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干果粉螟(Cadra calidella)、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野油菜黄单胞菌芒果致病变种(芒果细菌性黑斑病菌)(Xanthomonas campestris pv mangiferaeindicae)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香蕉干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香蕉干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香蕉干符合中卢双方于2025年5月20日签署的关于卢旺达干坚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干果斑螟(Cadra cautella)、刺槐荚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木薯缟螟(Pyralis manihotalis)、棒足蛛甲(Ptinus clavipes)、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可可毛双孢菌(Lasiodiplodia theobromae)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检疫处理方法(如药剂、温度、时间和其他技术要求)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十一、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进境检验检疫。   输华干坚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后,中国海关将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合格后准予进境。   (二)不合格处理。   中方在卢旺达输华干坚果中如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的情况,中方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并将违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通报卢方。   十二、其他要求   卢旺达输华干坚果应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卢旺达输华干坚果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5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卢旺达干坚果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卢旺达干坚果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117号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以下称卢方)有关卢旺达干坚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卢旺达干坚果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关于卢旺达干坚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二、允许进口的产品允许进口的卢旺达干坚果,是指以卢旺达境内种植的植物成熟果实为原料,在卢旺达境内经过挑选、去壳(去皮、去核)、脱水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可供人类食用的夏威夷果(Macadamia ternifolia)、菠萝干(Ananas comosus)、芒果干(Mangifera indica)、香蕉干(Musa nana)等4种干坚果。3、食品安全要求卢旺达输华干坚果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的规定。四、植物检疫要求(一)卢旺达输华夏威夷果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苹果异形小卷蛾(Thaumatotibia leucotrata)、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二)卢旺达输华菠萝干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干果斑螟(Cadra cautella)、刺槐荚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木薯缟螟(Pyralis manihotalis)、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三)卢旺达输华芒果干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干果粉螟(Cadra calidella)、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野油菜黄单胞菌芒果致病变种(芒果细菌性黑斑病菌)(Xanthomonas campestris pv mangiferaeindicae)。(四)卢旺达输华香蕉干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干果斑螟(Cadra cautella)、刺槐荚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木薯缟螟(Pyralis manihotalis)、棒足蛛甲(Ptinus clavipes)、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可可毛双孢菌(Lasiodiplodia theobromae)。(五)卢旺达输华干坚果不得带有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金属异物和砂砾等杂质。(六)卢旺达输华干坚果在出口前应进行熏蒸处理并真空包装,以保证干坚果中不带有活的昆虫,特别是仓储性害虫。五、企业要求卢方应按中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相关要求对输华干坚果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检查,将符合要求的企业推荐给中方注册。企业获得中方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输华。六、原料要求输华干坚果的原料应来自经卢方确认符合相关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干坚果种植生产企业。七、加工过程要求卢方应对输华干坚果的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出口等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管,确保符合中国和卢旺达的相关食品安全和植物卫生要求,未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八、包装、标识要求输华干坚果应使用新的、干净、卫生、透气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干坚果的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九、运输要求装运前,卢方应对输华干坚果的运输工具进行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杂质。十、证书要求出口前,卢方应对经检验检疫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输华干坚果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输华夏威夷果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夏威夷果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夏威夷果符合中卢双方于2025年5月20日签署的关于卢旺达干坚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苹果异形小卷蛾(Thaumatotibia leucotrata)、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菠萝干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菠萝干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菠萝干符合中卢双方于2025年5月20日签署的关于卢旺达干坚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干果斑螟(Cadra cautella)、刺槐荚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木薯缟螟(Pyralis manihotalis)、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芒果干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芒果干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芒果干符合中卢双方于2025年5月20日签署的关于卢旺达干坚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干果粉螟(Cadra calidella)、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野油菜黄单胞菌芒果致病变种(芒果细菌性黑斑病菌)(Xanthomonas campestris pv mangiferaeindicae)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香蕉干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香蕉干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香蕉干符合中卢双方于2025年5月20日签署的关于卢旺达干坚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干果斑螟(Cadra cautella)、刺槐荚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木薯缟螟(Pyralis manihotalis)、棒足蛛甲(Ptinus clavipes)、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可可毛双孢菌(Lasiodiplodia theobromae)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处理方法(如药剂、温度、时间和其他技术要求)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十一、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一)进境检验检疫。输华干坚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后,中国海关将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合格后准予进境。(二)不合格处理。中方在卢旺达输华干坚果中如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的情况,中方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并将违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通报卢方。十二、其他要求卢旺达输华干坚果应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卢旺达输华干坚果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6月5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117 号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以下称卢方)有关卢旺达干坚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卢旺达干坚果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1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关于卢旺达干坚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二、允许进口的产品允许进口的卢旺达干坚果,是指以卢旺达境内种植的植物成熟果实为原料,在卢旺达境内经过挑选、去壳(去皮、去核)、脱 水 干 燥 等 加 工 工 艺 制 成 的 可 供 人 类 食 用 的 夏 威 夷 果(Macadamia ternifolia)、菠萝干(Ananas comosus)、芒果干(Mangifera indica)、香蕉干(Musa nana)等 4 种干坚果。三、食品安全要求卢旺达输华干坚果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的规定。四、植物检疫要求(一)卢旺达输华夏威夷果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苹果异形小卷蛾(Thaumatotibia leucotrata)、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二)卢旺达输华菠萝干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 生 物 : 四 纹 豆 象 (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 大 谷 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干果斑螟(Cadra cautella)、刺槐荚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木薯缟螟(Pyralis manihotalis)、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 2 —褐拟谷盗( Tribolium destructor)、肾斑皮蠹( Trogodermainclusum)。(三)卢旺达输华芒果干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干果粉螟(Cadra calidella)、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野油菜黄单胞菌芒果致病变种(芒果细菌性黑斑病菌)(Xanthomonas campestris pv mangiferaeindicae)。(四)卢旺达输华香蕉干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 生 物 : 谷 斑 皮 蠹 ( Trogoderma granarium) 、 四 纹 豆 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干果斑螟(Cadra cautella)、刺槐荚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木薯缟螟(Pyralis manihotalis)、棒足蛛甲(Ptinus clavipes)、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可可毛双孢菌(Lasiodiplodiatheobromae)。(五)卢旺达输华干坚果不得带有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金属异物和砂砾等杂质。(六)卢旺达输华干坚果在出口前应进行熏蒸处理并真空包装,以保证干坚果中不带有活的昆虫,特别是仓储性害虫。五、企业要求— 3 —卢方应按中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相关要求对输华干坚果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检查,将符合要求的企业推荐给中方注册。企业获得中方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输华。六、原料要求输华干坚果的原料应来自经卢方确认符合相关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干坚果种植生产企业。七、加工过程要求卢方应对输华干坚果的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出口等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管,确保符合中国和卢旺达的相关食品安全和植物卫生要求,未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八、包装、标识要求输华干坚果应使用新的、干净、卫生、透气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干坚果的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九、运输要求装运前,卢方应对输华干坚果的运输工具进行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杂质。十、证书要求出口前,卢方应对经检验检疫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输华干坚果— 4 —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输华夏威夷果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夏威夷果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夏威夷果符合中卢双方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签署的关于卢旺达干坚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苹果异形小卷蛾(Thaumatotibia leucotrata)、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maculatus)、 大 谷 蠹 ( Prostephanus truncatus)、 谷 斑 皮 蠹(Trogoderma granarium)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菠萝干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菠萝干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菠萝干符合中卢双方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签署的关于卢旺达干坚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干果斑螟(Cadra cautella)、刺槐荚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木薯缟螟(Pyralis manihotalis)、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芒果干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芒果干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芒果干符合中卢双方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签署的关于卢旺达干坚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干果粉螟(Cadra calidella)、— 5 —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野油菜黄单胞菌芒果致病变种( 芒 果 细 菌 性 黑 斑 病 菌 )( Xanthomonas campestris pvmangiferaeindicae)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香蕉干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香蕉干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香蕉干符合中卢双方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签署的关于卢旺达干坚果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干果斑螟(Cadra cautella)、刺槐荚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木薯缟螟(Pyralis manihotalis)、棒足蛛甲(Ptinus clavipes)、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可可毛双孢菌(Lasiodiplodia theobromae)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处理方法(如药剂、温度、时间和其他技术要求)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十一、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一)进境检验检疫。输华干坚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后,中国海关将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合格后准予进境。(二)不合格处理。中方在卢旺达输华干坚果中如发现存在违反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的情— 6 —况,中方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并将违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通报卢方。十二、其他要求卢旺达输华干坚果应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卢旺达输华干坚果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6 月 5 日— 7 —
检疫  坚果  要求  卢旺达    满洲里海关  2025-06-06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为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的管理要求,明确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等单证的填制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使用来自境外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加工后成品开展加工贸易、保税物流、保税维修、保税研发、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以及其他保税业务的,应在金关二期保税监管系统开设专用手(账)册(包括B、C手册和E、L、TW、TG、TH、H账册),并在手(账)册表头“重点标识”栏目填报“1”。   “重点标识”栏目不允许变更。委托加工账册、不作价设备手册、区内设备账册不设专用手(账)册。   二、专用手(账)册料件表体增设“来源标识”栏目,不允许变更。不同来源的料件填报规范如下:   (一)境外重点料件:从境外直接进口、流转转入未经加工的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来源标识”填报“1”;   (二)境外普通料件:从境外直接进口、流转转入未经加工的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来源标识”填报“2”;   (三)国内采购料件:从境内区(场所)外一般贸易出口转入、从普通手(账)册加工后成品转入的料件,“来源标识”填报“3”;   (四)专账成品转入料件:其他专用手(账)册加工后成品转入专用手(账)册的料件,“来源标识”填报“4”。   三、专用手(账)册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原产国(地区)”栏目必填,同一料件或成品原产国(地区)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不同原产国(地区)的料件或成品不得归并。   专用手(账)册项下的核注清单,料件、成品原产国(地区)应与手(账)册一致。   四、核注清单表体相应增设“来源标识”栏目,填报规范如下:   (一)核注清单“来源标识”应当与手(账)册一致。核注清单商品项归并为报关单(备案清单)同一商品项的,原产国(地区)、“来源标识”须一致。   (二)专用手(账)册之间保税流转,转出与转入核注清单的商品项应按序号逐项对应,数量、原产国(地区)、料件“来源标识”等须一致。   (三)区内企业使用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出区内销的,按以下规定申报对应类型的核注清单:   保税区内企业全部使用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及其他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应选择“选择性征收关税”或“选择性征税分送集报”类型核注清单项下的按料件征收关税。保税区内企业使用含有部分保税料件涉及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其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选择“保区折料内销”类型核注清单。   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一纳企业)选择“一纳成品内销”类型核注清单。非一纳企业选择“选择性征收关税”或“选择性征税分送集报”类型核注清单项下的按料件征收关税。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申报专用手(账)册项下加工贸易残次品内销,应在核注清单的表头备注栏注明“残次品内销”字样。   五、专用手(账)册项下,由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半成品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应当复运出境或销毁。   专用手(账)册项下,由来源标识为“1”“4”保税料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得内销,可按现行规定复运出境或销毁。   企业内部可将“1”“4”与“2”“3”保税料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分开管理的,“2”“3”保税料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可办理内销手续。   企业因申请将专用手(账)册项下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等销毁处置获得的收入,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监管方式申报为“后续补税(代码9700)”并按规定办理征税手续,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专账销毁获得收入征税。   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涉及四类措施商品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口保税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应纳入普通手(账)册管理,内销时按货物实际状态(成品)征收进口关税。其中,一纳企业保税进口料件不是四类措施商品但加工后的成品为四类措施商品的,加工后的成品不直接出口离境的,仅可出口至具备退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含本区及其他区的一纳企业)和保税监管场所。   八、本公告所指保税流转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余料结转。   本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现行管理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0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5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116号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为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的管理要求,明确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等单证的填制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使用来自境外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加工后成品开展加工贸易、保税物流、保税维修、保税研发、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以及其他保税业务的,应在金关二期保税监管系统开设专用手(账)册(包括B、C手册和E、L、TW、TG、TH、H账册),并在手(账)册表头“重点标识”栏目填报“1”。“重点标识”栏目不允许变更。委托加工账册、不作价设备手册、区内设备账册不设专用手(账)册。二、专用手(账)册料件表体增设“来源标识”栏目,不允许变更。不同来源的料件填报规范如下:(一)境外重点料件:从境外直接进口、流转转入未经加工的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来源标识”填报“1”;(二)境外普通料件:从境外直接进口、流转转入未经加工的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来源标识”填报“2”;(三)国内采购料件:从境内区(场所)外一般贸易出口转入、从普通手(账)册加工后成品转入的料件,“来源标识”填报“3”;(四)专账成品转入料件:其他专用手(账)册加工后成品转入专用手(账)册的料件,“来源标识”填报“4”。三、专用手(账)册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原产国(地区)”栏目必填,同一料件或成品原产国(地区)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不同原产国(地区)的料件或成品不得归并。专用手(账)册项下的核注清单,料件、成品原产国(地区)应与手(账)册一致。四、核注清单表体相应增设“来源标识”栏目,填报规范如下:(一)核注清单“来源标识”应当与手(账)册一致。核注清单商品项归并为报关单(备案清单)同一商品项的,原产国(地区)、“来源标识”须一致。(二)专用手(账)册之间保税流转,转出与转入核注清单的商品项应按序号逐项对应,数量、原产国(地区)、料件“来源标识”等须一致。(三)区内企业使用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出区内销的,按以下规定申报对应类型的核注清单:保税区内企业全部使用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及其他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应选择“选择性征收关税”或“选择性征税分送集报”类型核注清单项下的按料件征收关税。保税区内企业使用含有部分保税料件涉及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其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选择“保区折料内销”类型核注清单。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一纳企业)选择“一纳成品内销”类型核注清单。非一纳企业选择“选择性征收关税”或“选择性征税分送集报”类型核注清单项下的按料件征收关税。(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申报专用手(账)册项下加工贸易残次品内销,应在核注清单的表头备注栏注明“残次品内销”字样。五、专用手(账)册项下,由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半成品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应当复运出境或销毁。专用手(账)册项下,由来源标识为“1”“4”保税料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得内销,可按现行规定复运出境或销毁。企业内部可将“1”“4”与“2”“3”保税料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分开管理的,“2”“3”保税料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可办理内销手续。企业因申请将专用手(账)册项下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等销毁处置获得的收入,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监管方式申报为“后续补税(代码9700)”并按规定办理征税手续,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专账销毁获得收入征税。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涉及四类措施商品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口保税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应纳入普通手(账)册管理,内销时按货物实际状态(成品)征收进口关税。其中,一纳企业保税进口料件不是四类措施商品但加工后的成品为四类措施商品的,加工后的成品不直接出口离境的,仅可出口至具备退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含本区及其他区的一纳企业)和保税监管场所。八、本公告所指保税流转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余料结转。本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现行管理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0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6月5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116 号根据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83 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为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以下统称四类措施)等商品的管理要求,明确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等单证的填制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使用来自境外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加工后成— 1 —品开展加工贸易、保税物流、保税维修、保税研发、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以及其他保税业务的,应在金关二期保税监管系统开设专用手(账)册(包括B、C手册和E、L、TW、TG、TH、H账册),并在手(账)册表头“重点标识”栏目填报“1”。“重点标识”栏目不允许变更。委托加工账册、不作价设备手册、区内设备账册不设专用手(账)册。二、专用手(账)册料件表体增设“来源标识”栏目,不允许变更。不同来源的料件填报规范如下:(一)境外重点料件:从境外直接进口、流转转入未经加工的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来源标识”填报“1”;(二)境外普通料件:从境外直接进口、流转转入未经加工的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来源标识”填报“2”;(三)国内采购料件:从境内区(场所)外一般贸易出口转入、从普通手(账)册加工后成品转入的料件,“来源标识”填报“3”;(四)专账成品转入料件:其他专用手(账)册加工后成品转入专用手(账)册的料件,“来源标识”填报“4”。三、专用手(账)册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原产国(地区)”栏目必填,同一料件或成品原产国(地区)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不同原产国(地区)的料件或成品不得归并。专用手(账)册项下的核注清单,料件、成品原产国(地区)应与手(账)册一致。四、核注清单表体相应增设“来源标识”栏目,填报规范如— 2 —下:(一)核注清单“来源标识”应当与手(账)册一致。核注清单商品项归并为报关单(备案清单)同一商品项的,原产国(地区)、“来源标识”须一致。(二)专用手(账)册之间保税流转,转出与转入核注清单的商品项应按序号逐项对应,数量、原产国(地区)、料件“来源标识”等须一致。(三)区内企业使用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出区内销的,按以下规定申报对应类型的核注清单:保税区内企业全部使用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及其他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应选择“选择性征收关税”或“选择性征税分送集报”类型核注清单项下的按料件征收关税。保税区内企业使用含有部分保税料件涉及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其加工后的成品内销时,选择“保区折料内销”类型核注清单。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一纳企业)选择“一纳成品内销”类型核注清单。非一纳企业选择“选择性征收关税”或“选择性征税分送集报”类型核注清单项下的按料件征收关税。(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申报专用手(账)册项下加工贸易残次品内销,应在核注清单的表头备注栏注明“残次品内销”字样。五、专用手(账)册项下,由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半成品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应当复运出境或销毁。— 3 —专用手(账)册项下,由来源标识为“1”“4”保税料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得内销,可按现行规定复运出境或销毁。企业内部可将“1”“4”与“2”“3”保税料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分开管理的,“2”“3”保税料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可办理内销手续。企业因申请将专用手(账)册项下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等销毁处置获得的收入,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监管方式申报为“后续补税(代码 9700)”并按规定办理征税手续,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专账销毁获得收入征税。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涉及四类措施商品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口保税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应纳入普通手(账)册管理,内销时按货物实际状态(成品)征收进口关税。其中,一纳企业保税进口料件不是四类措施商品但加工后的成品为四类措施商品的,加工后的成品不直接出口离境的,仅可出口至具备退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含本区及其他区的一纳企业)和保税监管场所。八、本公告所指保税流转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保税— 4 —货物流转、余料结转。本公告自 2025 年 6 月 10 日起实施。现行管理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50 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同时废止。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6 月 5 日— 5 —
保税      海关    满洲里海关  2025-06-0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维护国门安全,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该通关模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两步申报”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国海关,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选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   本公告自2025年6月16日起实施,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4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第216号公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4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115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维护国门安全,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该通关模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两步申报”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国海关,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选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本公告自2025年6月16日起实施,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4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第216号公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6月4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115 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维护国门安全,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该通关模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两步申报”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国海关,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 窗 口 ” 或 “ 互 联 网 +海 关 ” 一 体 化 网 上 办 事 平 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选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本公告自 2025 年 6 月 16 日起实施,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海关— 1 —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44 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27 号、第 216 号公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年 6月 4日— 2 —
海关总署  公告  申报  全面  模式  满洲里海关  2025-06-0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以下称丹方)有关丹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丹麦大麦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关于丹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大麦(学名Hordeum vulgare,英文名Barley),是指产自丹麦,输往中国用于麦芽加工的大麦,不作种植用途。   三、企业注册   丹方对输华大麦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确保其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并向中方推荐经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中方对丹方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中方官方网站公布和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大麦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欧洲麦茎蜂Cephus pygmeus   2.黑森瘿蚊Mayetiola destructor   3.瑞典麦秆蝇Oscinella frit   4.小麦基腐病菌Pseudocercosporella herpotrichoides   5.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6.马铃薯金线虫Globodera rostochiensis   7.甜菜胞囊线虫Heterodera schachtii   8.刻点斑皮线虫Punctodera punctata   9.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 ArMV   10.臭毒芹Aethusa cynapium   11.琴颈草属Amsinckia micrantha   12.阿披拉草Apera spica-venti   13.不实雀麦Bromus sterilis   14.绿藜Chenopodium murale   15.芹叶牻牛儿苗Erodium cicutarium   16.药用球果紫堇Fumaria officinalis   17.黄鼬瓣花Galeopsis tetrahit   18.田野勿忘草Myosotis arvensis   19.野欧白芥Sinapis arvensis   20.耕地堇菜Viola arvensis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 丹方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降低大麦产区中方关注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根据中方要求,丹方应提供相关信息。   2 丹方应确保使用经认证的大麦种子,配合良好的农业实践,降低通过种子传带病害和危险性杂草籽的风险。   (二)加工储运要求。   丹方应在储运或装船前采取适当的过筛清杂等措施,避免大麦携带土壤、杂质和危险性杂草籽。   (三)产品要求。   输华大麦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虫、土壤、枝叶等植株残体,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 出口前,丹方对输华大麦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货物,丹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malting barley from Denmark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丹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同时还应注明该批货物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以及运输工具编号。   2 如发现有活体昆虫的,应在出口前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检疫处理的方法、时间、温度和药剂等处理指标信息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监管要求。   1.输华大麦应从具备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进境,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2.输华大麦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卫生和植物检疫防疫要求。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大麦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小麦基腐病菌或小麦矮腥黑穗病菌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暂停丹麦大麦输华。   4 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有害生物,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发现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丹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或暂停相关产区或丹麦大麦输华等措施,直至丹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本公告自2025年8月2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3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丹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丹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114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以下称丹方)有关丹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丹麦大麦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关于丹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大麦(学名Hordeum vulgare,英文名Barley),是指产自丹麦,输往中国用于麦芽加工的大麦,不作种植用途。三、企业注册丹方对输华大麦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确保其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并向中方推荐经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中方对丹方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中方官方网站公布和更新。四、关注的有害生物输华大麦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1.欧洲麦茎蜂Cephus pygmeus2.黑森瘿蚊Mayetiola destructor3.瑞典麦秆蝇Oscinella frit4.小麦基腐病菌Pseudocercosporella herpotrichoides5.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6.马铃薯金线虫Globodera rostochiensis7.甜菜胞囊线虫Heterodera schachtii8.刻点斑皮线虫Punctodera punctata9.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 ArMV10.臭毒芹Aethusa cynapium11.琴颈草属Amsinckia micrantha12.阿披拉草Apera spica-venti13.不实雀麦Bromus sterilis14.绿藜Chenopodium murale15.芹叶牻牛儿苗Erodium cicutarium16.药用球果紫堇Fumaria officinalis17.黄鼬瓣花Galeopsis tetrahit18.田野勿忘草Myosotis arvensis19.野欧白芥Sinapis arvensis20.耕地堇菜Viola arvensis五、装运前要求(一)生产要求。1 丹方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降低大麦产区中方关注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根据中方要求,丹方应提供相关信息。2 丹方应确保使用经认证的大麦种子,配合良好的农业实践,降低通过种子传带病害和危险性杂草籽的风险。(二)加工储运要求。丹方应在储运或装船前采取适当的过筛清杂等措施,避免大麦携带土壤、杂质和危险性杂草籽。(三)产品要求。输华大麦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虫、土壤、枝叶等植株残体,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1 出口前,丹方对输华大麦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货物,丹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malting barley from Denmark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丹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同时还应注明该批货物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以及运输工具编号。2 如发现有活体昆虫的,应在出口前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检疫处理的方法、时间、温度和药剂等处理指标信息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六、进境检验检疫(一)监管要求。1.输华大麦应从具备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进境,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2.输华大麦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卫生和植物检疫防疫要求。(二)证单核查。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三)货物检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大麦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七、不符合情况处理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 发现小麦基腐病菌或小麦矮腥黑穗病菌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暂停丹麦大麦输华。4 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有害生物,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 发现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丹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或暂停相关产区或丹麦大麦输华等措施,直至丹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本公告自2025年8月20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6月3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114 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以下称丹方)有关丹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丹麦大麦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关于丹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大麦(学名 Hordeum vulgare,英文名 Barley),是指产自丹麦,输往中国用于麦芽加工的大麦,不作种植用途。三、企业注册丹方对输华大麦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确保其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并向中方推荐经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中方对丹方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中方官方网站公布和更新。四、关注的有害生物输华大麦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1.欧洲麦茎蜂 Cephus pygmeus2.黑森瘿蚊 Mayetiola destructor3.瑞典麦秆蝇 Oscinella frit4.小麦基腐病菌 Pseudocercosporella herpotrichoides5.小麦矮腥黑穗病菌 Tilletia controversa6.马铃薯金线虫 Globodera rostochiensis7.甜菜胞囊线虫 Heterodera schachtii8.刻点斑皮线虫 Punctodera punctata— 2 —9.南芥菜花叶病毒 Arabis mosaic virus, ArMV10.臭毒芹 Aethusa cynapium11.琴颈草属 Amsinckia micrantha12.阿披拉草 Apera spica-venti13.不实雀麦 Bromus sterilis14.绿藜 Chenopodium murale15.芹叶牻牛儿苗 Erodium cicutarium16.药用球果紫堇 Fumaria officinalis17.黄鼬瓣花 Galeopsis tetrahit18.田野勿忘草 Myosotis arvensis19.野欧白芥 Sinapis arvensis20.耕地堇菜 Viola arvensis五、装运前要求(一)生产要求。1 丹方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降低大麦产区中方关注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根据中方要求,丹方应提供相关信息。2 丹方应确保使用经认证的大麦种子,配合良好的农业实践,降低通过种子传带病害和危险性杂草籽的风险。(二)加工储运要求。丹方应在储运或装船前采取适当的过筛清杂等措施,避免大麦携带土壤、杂质和危险性杂草籽。(三)产品要求。— 3 —输华大麦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虫、土壤、枝叶等植株残体,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1 出口前,丹方对输华大麦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货物,丹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 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malting barley fromDenmark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丹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同时还应注明该批货物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以及运输工具编号。2 如发现有活体昆虫的,应在出口前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检疫处理的方法、时间、温度和药剂等处理指标信息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六、进境检验检疫(一)监管要求。1.输华大麦应从具备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进境,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2.输华大麦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 4 —卫生和植物检疫防疫要求。(二)证单核查。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三)货物检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大麦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七、不符合情况处理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 发现小麦基腐病菌或小麦矮腥黑穗病菌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暂停丹麦大麦输华。4 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有害生物,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 发现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丹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或暂停相关产区或丹麦大麦输华等措施,直至丹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5 —本公告自 2025年 8月 20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年 6月 3日— 6 —
检疫  大麦  要求  处理  植物  满洲里海关  2025-06-05
  满洲里海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xlsx 工作表1: 满洲里海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10 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业务的监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隶属海关 20 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隶属海关 30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行政法规】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 隶属海关 40 对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的监督指导(口岸环节熏蒸、消毒)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部门规章】《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直属海关 50 对检验鉴定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鉴定活动的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隶属海关 60 海关稽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 隶属海关 70 海关核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四条。【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八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第六条。 隶属海关 80 涉及企业的贸易调查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隶属海关 工作表2: 工作表3:
检查  行政  事项  清单  海关  满洲里海关  2025-06-05
海关  满洲里  签发  季度  原产地  满洲里海关  2025-06-05
开展  海关  法典  机场  宣传  满洲里海关  2025-06-0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有关俄罗斯黑麦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俄罗斯黑麦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黑麦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俄罗斯输华黑麦粉,是指由俄罗斯联邦境内种植的黑麦(Secale cereale L)为原料,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经加工而获得的仅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精细粉或粗粉状产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俄罗斯输华黑麦粉生产企业应确保其黑麦粉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俄罗斯输华黑麦粉的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应经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检查、推荐并担保,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俄罗斯输华黑麦粉应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二)俄罗斯输华黑麦粉不应携带中国关注的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 Boieldieu)。不得带有活虫以及其他有意或无意添加的杂质。   五、食品安全要求   (一)俄罗斯输华黑麦粉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俄罗斯输华黑麦粉从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到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六、原料要求   (一)俄罗斯输华黑麦粉的黑麦原料应产自没有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和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 Boieldieu)的地区。   (二)俄罗斯应对输华黑麦粉实施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在黑麦产区对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开展监测,在输华黑麦粉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中对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 Boieldieu)开展监测并实施诱捕,携带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和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 Boieldieu)的黑麦原料不得用于生产输华黑麦粉。   七、包装要求   俄罗斯输华黑麦粉应使用干净、透气、新的、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应确保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黑麦粉的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八、运输工具检疫要求   俄罗斯输华黑麦粉装运前,应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双方的卫生防疫要求,不得混入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外来杂质。   九、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一批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的输华黑麦粉,应随附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黑麦粉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黑麦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于2025年5月8日签署的关于俄罗斯黑麦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黑麦粉不带有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Kühn)、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 Boieldieu)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十、其他   俄罗斯输华黑麦粉应来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俄罗斯输华黑麦粉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3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俄罗斯黑麦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俄罗斯黑麦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113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有关俄罗斯黑麦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俄罗斯黑麦粉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黑麦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口产品俄罗斯输华黑麦粉,是指由俄罗斯联邦境内种植的黑麦(Secale cereale L)为原料,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经加工而获得的仅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精细粉或粗粉状产品。三、生产企业要求俄罗斯输华黑麦粉生产企业应确保其黑麦粉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俄罗斯输华黑麦粉的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应经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检查、推荐并担保,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四、植物检疫要求(一)俄罗斯输华黑麦粉应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二)俄罗斯输华黑麦粉不应携带中国关注的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 Boieldieu)。不得带有活虫以及其他有意或无意添加的杂质。五、食品安全要求(一)俄罗斯输华黑麦粉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俄罗斯输华黑麦粉从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到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六、原料要求(一)俄罗斯输华黑麦粉的黑麦原料应产自没有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和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 Boieldieu)的地区。(二)俄罗斯应对输华黑麦粉实施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在黑麦产区对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开展监测,在输华黑麦粉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中对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 Boieldieu)开展监测并实施诱捕,携带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和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 Boieldieu)的黑麦原料不得用于生产输华黑麦粉。七、包装要求俄罗斯输华黑麦粉应使用干净、透气、新的、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应确保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黑麦粉的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八、运输工具检疫要求俄罗斯输华黑麦粉装运前,应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双方的卫生防疫要求,不得混入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外来杂质。九、植物检疫证书要求每一批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的输华黑麦粉,应随附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黑麦粉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黑麦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于2025年5月8日签署的关于俄罗斯黑麦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黑麦粉不带有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Kühn)、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 Boieldieu)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十、其他俄罗斯输华黑麦粉应来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俄罗斯输华黑麦粉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6月3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113 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有关俄罗斯黑麦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俄罗斯黑麦粉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黑麦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口产品— 1 —俄罗斯输华黑麦粉,是指由俄罗斯联邦境内种植的黑麦(Secale cereale L)为原料,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经加工而获得的仅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精细粉或粗粉状产品。三、生产企业要求俄罗斯输华黑麦粉生产企业应确保其黑麦粉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俄罗斯输华黑麦粉的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应经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检查、推荐并担保,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四、植物检疫要求(一)俄罗斯输华黑麦粉应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二)俄罗斯输华黑麦粉不应携带中国关注的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Kühn)、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 Boieldieu)。不得带有活虫以及其他有意或无意添加的杂质。五、食品安全要求(一)俄罗斯输华黑麦粉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俄罗斯输华黑麦粉从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到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六、原料要求(一)俄罗斯输华黑麦粉的黑麦原料应产自没有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和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Boieldieu)的地区。— 2 —(二)俄罗斯应对输华黑麦粉实施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在黑麦产区对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Kühn)开展监测,在输华黑麦粉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中对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 Boieldieu)开展监测并实施诱捕,携带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和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Boieldieu)的黑麦原料不得用于生产输华黑麦粉。七、包装要求俄罗斯输华黑麦粉应使用干净、透气、新的、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应确保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黑麦粉的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八、运输工具检疫要求俄罗斯输华黑麦粉装运前,应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双方的卫生防疫要求,不得混入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外来杂质。九、植物检疫证书要求每一批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的输华黑麦粉,应随附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号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黑麦粉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黑麦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3 —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于 2025 年 5 月 8 日签署的关于俄罗斯黑麦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黑麦粉不带有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Kühn)、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 Boieldieu)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十、其他俄罗斯输华黑麦粉应来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俄罗斯输华黑麦粉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6 月 3 日— 4 —
检疫  麦粉  俄罗斯  要求    满洲里海关  2025-06-0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称俄方)有关俄罗斯麦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俄罗斯麦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麦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俄罗斯输华麦糁,是指由俄罗斯联邦境内种植的小麦(Triticum aestivum L)为原料,经过研磨,平均直径在025到075毫米之间,且仅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小麦产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俄罗斯输华麦糁生产企业应确保其麦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俄罗斯输华麦糁的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应经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检查、推荐并担保,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俄罗斯输华麦糁应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二)俄罗斯输华麦糁不应携带中方关注的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小麦基腐病菌(Oculimacula yallundae (Wallwork & Spooner) Crous & W Gams),不得带有活虫以及其他有意或无意添加的杂质。   五、食品安全要求   (一)俄罗斯输华麦糁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俄罗斯输华麦糁从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到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六、原料要求   (一)俄罗斯输华麦糁的小麦原料应产自没有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小麦基腐病菌(Oculimacula yallundae (Wallwork & Spooner) Crous & W Gams)的地区。   (二)俄方应对输华麦糁实施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在小麦产区对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小麦基腐病菌(Oculimacula yallundae (Wallwork & Spooner) Crous & W Gams)开展年度监测,携带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小麦基腐病菌(Oculimacula yallundae (Wallwork & Spooner) Crous & W Gams)的小麦原料不得用于生产输华麦糁。   七、包装要求   俄罗斯输华麦糁应使用干净、透气、新的、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应确保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麦糁的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八、运输工具检疫要求   俄罗斯输华麦糁装运前,应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双方的卫生防疫要求,不得混入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外来杂质。   九、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一批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的输华麦糁,应出具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中注明麦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麦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于2025年5月8日签署的关于俄罗斯麦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麦糁不带有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小麦基腐病菌(Oculimacula yallundae (Wallwork & Spooner) Crous & W Gams)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十、其他   俄罗斯输华麦糁应来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俄罗斯输华麦糁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3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俄罗斯麦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俄罗斯麦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112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称俄方)有关俄罗斯麦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俄罗斯麦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麦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口产品俄罗斯输华麦糁,是指由俄罗斯联邦境内种植的小麦(Triticum aestivum L)为原料,经过研磨,平均直径在025到075毫米之间,且仅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小麦产品。三、生产企业要求俄罗斯输华麦糁生产企业应确保其麦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俄罗斯输华麦糁的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应经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检查、推荐并担保,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四、植物检疫要求(一)俄罗斯输华麦糁应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二)俄罗斯输华麦糁不应携带中方关注的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小麦基腐病菌(Oculimacula yallundae (Wallwork & Spooner) Crous & W Gams),不得带有活虫以及其他有意或无意添加的杂质。五、食品安全要求(一)俄罗斯输华麦糁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俄罗斯输华麦糁从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到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六、原料要求(一)俄罗斯输华麦糁的小麦原料应产自没有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小麦基腐病菌(Oculimacula yallundae (Wallwork & Spooner) Crous & W Gams)的地区。(二)俄方应对输华麦糁实施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在小麦产区对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小麦基腐病菌(Oculimacula yallundae (Wallwork & Spooner) Crous & W Gams)开展年度监测,携带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小麦基腐病菌(Oculimacula yallundae (Wallwork & Spooner) Crous & W Gams)的小麦原料不得用于生产输华麦糁。七、包装要求俄罗斯输华麦糁应使用干净、透气、新的、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应确保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麦糁的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八、运输工具检疫要求俄罗斯输华麦糁装运前,应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双方的卫生防疫要求,不得混入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外来杂质。九、植物检疫证书要求每一批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的输华麦糁,应出具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中注明麦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麦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于2025年5月8日签署的关于俄罗斯麦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麦糁不带有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小麦基腐病菌(Oculimacula yallundae (Wallwork & Spooner) Crous & W Gams)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十、其他俄罗斯输华麦糁应来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俄罗斯输华麦糁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6月3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112 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称俄方)有关俄罗斯麦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俄罗斯麦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麦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口产品俄罗斯输华麦糁,是指由俄罗斯联邦境内种植的小麦(Triticum aestivum L)为原料,经过研磨,平均直径在 025到 075毫米之间,且仅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小麦产品。三、生产企业要求俄罗斯输华麦糁生产企业应确保其麦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俄罗斯输华麦糁的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应经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检查、推荐并担保,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四、植物检疫要求(一)俄罗斯输华麦糁应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二)俄罗斯输华麦糁不应携带中方关注的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小麦基腐病菌(Oculimacula yallundae (Wallwork & Spooner) Crous &WGams),不得带有活虫以及其他有意或无意添加的杂质。五、食品安全要求(一)俄罗斯输华麦糁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俄罗斯输华麦糁从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到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俄罗斯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六、原料要求— 2 —(一)俄罗斯输华麦糁的小麦原料应产自没有发生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小麦基腐病菌(Oculimaculayallundae (Wallwork & Spooner) Crous &W Gams)的地区。(二)俄方应对输华麦糁实施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在小麦产区对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小麦基腐病菌(Oculimacula yallundae (Wallwork & Spooner) Crous &WGams)开展年度监测,携带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JG Kühn)、小麦基腐病菌(Oculimacula yallundae (Wallwork & Spooner)Crous &W Gams)的小麦原料不得用于生产输华麦糁。七、包装要求俄罗斯输华麦糁应使用干净、透气、新的、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应确保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麦糁的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八、运输工具检疫要求俄罗斯输华麦糁装运前,应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双方的卫生防疫要求,不得混入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外来杂质。九、植物检疫证书要求每一批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的输华麦糁,应出具符合国际植物保护公— 3 —约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号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中注明麦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麦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于 2025 年 5 月 8 日签署的关于俄罗斯麦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麦糁不带有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JG Kühn)、小麦基腐病菌(Oculimacula yallundae (Wallwork & Spooner) Crous &W Gams)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十、其他俄罗斯输华麦糁应来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俄罗斯输华麦糁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6 月 3 日— 4 —
检疫    俄罗斯  要求  小麦  满洲里海关  2025-06-0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以下称保方)有关保加利亚西红花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保加利亚西红花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保加利亚西红花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西红花,是指鸢尾科植物番红花(学名Crocus sativus L,英文名Saffron)的干燥柱头。   三、允许的产地   保加利亚西红花产区。   四、企业注册   输华西红花的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须经保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开始贸易前,保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双钩异翅长蠹Heterobostrychus aequalis   2.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es   3.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4.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psaci   5.刻痕短体线虫Pratylenchuscrenatus   6.短尾根结线虫Meloidogynebrevicauda   7.桃蚜Myzus persicae   8.群心菜Lepidium draba   9.唐菖蒲伯克氏菌Burkholderiagladioli   六、出口前管理   (一)种植基地要求。   1.输华西红花种植基地应在保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西红花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植物病残体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输华西红花种植基地应在保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保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西红花种植基地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   (二)加工包装厂管理。   1.输华西红花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保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   2.输华西红花的加工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具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西红花的存放、加工、包装、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   4.输华西红花在加工过程中,应经过挑拣、筛选、干燥等工序,以确保不带土壤、杂草籽或其他有害生物。   5.加工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西红花可追溯加工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入国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加工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需用中文和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载输华西红花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必须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保方应对输华西红花实施出口前检疫,确保其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货物,保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以及集装箱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Saffrons from Bulgar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保加利亚西红花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在项目启动前,保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西红花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西红花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种植基地、加工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情况,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保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种植基地、加工包装厂的西红花进口。保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保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3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保加利亚西红花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保加利亚西红花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111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以下称保方)有关保加利亚西红花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保加利亚西红花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保加利亚西红花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西红花,是指鸢尾科植物番红花(学名Crocus sativus L,英文名Saffron)的干燥柱头。三、允许的产地保加利亚西红花产区。四、企业注册输华西红花的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须经保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开始贸易前,保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双钩异翅长蠹Heterobostrychus aequalis2.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es3.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4.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psaci5.刻痕短体线虫Pratylenchuscrenatus6.短尾根结线虫Meloidogynebrevicauda7.桃蚜Myzus persicae8.群心菜Lepidium draba9.唐菖蒲伯克氏菌Burkholderiagladioli六、出口前管理(一)种植基地要求。1.输华西红花种植基地应在保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西红花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植物病残体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2.输华西红花种植基地应在保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保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3.输华西红花种植基地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二)加工包装厂管理。1.输华西红花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保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2.输华西红花的加工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具有原料场和成品库。3.输华西红花的存放、加工、包装、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4.输华西红花在加工过程中,应经过挑拣、筛选、干燥等工序,以确保不带土壤、杂草籽或其他有害生物。5.加工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西红花可追溯加工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入国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号码等信息。(三)包装要求。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加工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需用中文和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3.装载输华西红花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必须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四)出口前检验检疫。1.保方应对输华西红花实施出口前检疫,确保其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1.经检疫合格的货物,保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以及集装箱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Saffrons from Bulgar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保加利亚西红花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在项目启动前,保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输华西红花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2.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二)进境检验检疫。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西红花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处理。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种植基地、加工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情况,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保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种植基地、加工包装厂的西红花进口。保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保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6月3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111 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以下称保方)有关保加利亚西红花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保加利亚西红花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保加利亚西红花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西红花,是指鸢尾科植物番红花(学名 Crocussativus L,英文名 Saffron)的干燥柱头。三、允许的产地保加利亚西红花产区。四、企业注册输华西红花的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须经保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开始贸易前,保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双钩异翅长蠹 Heterobostrychus aequalis2.大谷蠹 Prostephanus truncates3.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4.鳞球茎茎线虫 Ditylenchus dipsaci5.刻痕短体线虫 Pratylenchuscrenatus6.短尾根结线虫Meloidogynebrevicauda7.桃蚜 Myzus persicae8.群心菜 Lepidium draba9.唐菖蒲伯克氏菌 Burkholderiagladioli六、出口前管理— 2 —(一)种植基地要求。1.输华西红花种植基地应在保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西红花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植物病残体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2.输华西红花种植基地应在保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保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3.输华西红花种植基地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二)加工包装厂管理。1.输华西红花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保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2.输华西红花的加工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具有原料场和成品库。3.输华西红花的存放、加工、包装、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4.输华西红花在加工过程中,应经过挑拣、筛选、干燥等工序,以确保不带土壤、杂草籽或其他有害生物。— 3 —5.加工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西红花可追溯加工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入国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号码等信息。(三)包装要求。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ISPM 15)要求。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加工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需用中文和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3.装载输华西红花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必须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四)出口前检验检疫。1.保方应对输华西红花实施出口前检疫,确保其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1.经检疫合格的货物,保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 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以及集装箱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 4 —“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Saffrons fromBulgar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China”(该批货物符合保加利亚西红花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在项目启动前,保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输华西红花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2.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二)进境检验检疫。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西红花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处理。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种植基地、加工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5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要求的情况,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保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种植基地、加工包装厂的西红花进口。保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保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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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  红花    植物  要求  满洲里海关  2025-06-04
  满洲里海关2025年6月采购公告doc 满洲里海关2025年6月采购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满洲里海关2026年绩效评审及其他绩效评价委托服务(预算金额:10万元)。(一)2026年项目支出规划评审工作,关区行政单位7家,事业单位5家,各单位二级项目预计60个,关区合并二级项目预计24个,资金规模6000万元。(二)额尔古纳海关2024年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单位全面资金支出规模约950万元。(三)2024年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选取2024年本级缉私部门计算机网络运行维护、艰苦地区边关综合保障专项(海拉尔海关、阿尔山海关)、海关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项目(技术中心、赤峰中心),预算金额765万元,其中海关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项目预算金额626万元,均为设备采购。(四)项目联系人:董先生,电话:13274707856。二、项目采购要求(一)质量要求。具备绩效评审、绩效管理工作经验,熟悉海关项目支出内容。(二)提供材料。意向单位需提供报价材料(内容应包含且不限于报价单、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证明等资料)。(三)投递方式。1 将报价单及相关材料密封后,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东五道街75号满洲里海关大楼一楼报价箱。2 将报价单及相关材料电子版打包后,设定密码发送至nxqo86@163COM邮箱。(四)投递要求。1 以快递邮寄方式参评的相关材料需在密封文件的封皮处注明投递项目的具体名称、联系人及电话。2 以邮箱邮件加密方式参评的相关材料需注明所投项目的具体名称、联系人及电话。3 资料递交时间截止到公示期结束。4 逾期投递或未按上述要求投递的相关材料将不被纳入参评范围。三、公示期限自2025年6月4日至6月9日17时。四、联系人崔先生,电话:18504808326。 满洲里海关 2025年6月4日
公告  采购  满洲里  doc  海关  满洲里海关  2025-06-0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厄瓜多尔共和国植物和动物卫生调控局、国家卫生法规控制监督局有关厄瓜多尔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厄瓜多尔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植物和动物卫生调控局、国家卫生法规控制监督局关于厄瓜多尔乳品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四)《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   输华乳品是指原产于厄瓜多尔,以牛乳为原料或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各类乳制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厄瓜多尔官方批准或注册,在厄瓜多尔官方监督下于厄瓜多尔生产,且符合中国和厄瓜多尔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   1 农场未发生过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炭疽(Anthrax)、裂谷热(Rift Valley Fever)、牛瘟(Rinderpest)、传染性牛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2 农场未发现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牛副结核病(Johne's disease)、结核病(tuberculosis)、牛传染性鼻气管炎(Infectious bovine rhinotracheitis)、牛病毒性腹泻(BVD-MD)临床症状。   3 农场受厄瓜多尔官方监管。   4 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病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法典和厄瓜多尔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二)动物没有饲喂过厄瓜多尔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   (三)执行厄瓜多尔国家残留监控计划,企业按要求对原料乳实施检测。根据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和原料乳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   五、证书要求   输华乳品应随附厄瓜多尔官方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六、食品安全要求   (一)输华乳品应当符合厄瓜多尔、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安全、卫生,适合人类食用。   (二)输华乳品的乳原料应当全部来自厄瓜多尔。   (三)输华乳品在加工和仓储各个阶段应易于识别,不得与不符合公告规定的乳品一起加工。   (四)用于加工输华乳制品的生乳中不含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以及初乳(用于加工牛初乳粉时除外)。   (五)输华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未添加初乳成分。   (六)产品采用下述加工工序之一:   1 最低温度132℃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UHT);   2 如果乳的pH低于70,采用最低温度72℃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   3 如果乳的pH为70或以上时,采用HTST程序两次。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用中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八、存放和运输要求   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3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厄瓜多尔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厄瓜多尔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110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厄瓜多尔共和国植物和动物卫生调控局、国家卫生法规控制监督局有关厄瓜多尔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厄瓜多尔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植物和动物卫生调控局、国家卫生法规控制监督局关于厄瓜多尔乳品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四)《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二、允许进口的产品输华乳品是指原产于厄瓜多尔,以牛乳为原料或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各类乳制品。三、生产企业要求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厄瓜多尔官方批准或注册,在厄瓜多尔官方监督下于厄瓜多尔生产,且符合中国和厄瓜多尔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1 农场未发生过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炭疽(Anthrax)、裂谷热(Rift Valley Fever)、牛瘟(Rinderpest)、传染性牛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2 农场未发现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牛副结核病(Johne's disease)、结核病(tuberculosis)、牛传染性鼻气管炎(Infectious bovine rhinotracheitis)、牛病毒性腹泻(BVD-MD)临床症状。3 农场受厄瓜多尔官方监管。4 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病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法典和厄瓜多尔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二)动物没有饲喂过厄瓜多尔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三)执行厄瓜多尔国家残留监控计划,企业按要求对原料乳实施检测。根据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和原料乳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五、证书要求输华乳品应随附厄瓜多尔官方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六、食品安全要求(一)输华乳品应当符合厄瓜多尔、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安全、卫生,适合人类食用。(二)输华乳品的乳原料应当全部来自厄瓜多尔。(三)输华乳品在加工和仓储各个阶段应易于识别,不得与不符合公告规定的乳品一起加工。(四)用于加工输华乳制品的生乳中不含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以及初乳(用于加工牛初乳粉时除外)。(五)输华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未添加初乳成分。(六)产品采用下述加工工序之一:1 最低温度132℃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UHT);2 如果乳的pH低于70,采用最低温度72℃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3 如果乳的pH为70或以上时,采用HTST程序两次。七、包装和标识要求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用中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八、存放和运输要求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6月3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110 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厄瓜多尔共和国植物和动物卫生调控局、国家卫生法规控制监督局有关厄瓜多尔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厄瓜多尔乳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 1 —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植物和动物卫生调控局、国家卫生法规控制监督局关于厄瓜多尔乳品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四)《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114 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二、允许进口的产品输华乳品是指原产于厄瓜多尔,以牛乳为原料或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各类乳制品。三、生产企业要求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厄瓜多尔官方批准或注册,在厄瓜多尔官方监督下于厄瓜多尔生产,且符合中国和厄瓜多尔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1 农场未发生过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炭疽(Anthrax)、裂谷热(Rift Valley Fever)、牛瘟(Rinderpest)、传染性牛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2 农场未发现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牛副结核病(Johne's— 2 —disease)、结核病(tuberculosis)、牛传染性鼻气管炎(Infectiousbovine rhinotracheitis)、牛病毒性腹泻(BVD-MD)临床症状。3 农场受厄瓜多尔官方监管。4 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病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法典和厄瓜多尔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二)动物没有饲喂过厄瓜多尔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三)执行厄瓜多尔国家残留监控计划,企业按要求对原料乳实施检测。根据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和原料乳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五、证书要求输华乳品应随附厄瓜多尔官方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六、食品安全要求(一)输华乳品应当符合厄瓜多尔、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安全、卫生,适合人类食用。(二)输华乳品的乳原料应当全部来自厄瓜多尔。(三)输华乳品在加工和仓储各个阶段应易于识别,不得与不符合公告规定的乳品一起加工。(四)用于加工输华乳制品的生乳中不含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以及初乳(用于加工牛初乳粉时除外)。(五)输华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未添加初乳成分。(六)产品采用下述加工工序之一:— 3 —1 最低温度 132℃至少 1 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 UHT);2 如果乳的 pH低于 70,采用最低温度 72℃至少 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 HTST);3 如果乳的 pH 为 70 或以上时,采用 HTST 程序两次。七、包装和标识要求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用中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八、存放和运输要求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6 月 3 日— 4 —
  厄瓜多尔  要求  卫生  乳品  满洲里海关  2025-06-04
  2025年5月20日,斯威士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该国希塞尔韦尼区(Shiselweni)发生口蹄疫。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威士兰输入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威士兰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斯威士兰的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威士兰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5月30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威士兰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威士兰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 告2025年 第109号2025年5月20日,斯威士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该国希塞尔韦尼区(Shiselweni)发生口蹄疫。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威士兰输入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威士兰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三、来自斯威士兰的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威士兰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2025年5月30日— 2 —— 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 告2025 年 第 109 号2025年 5月 20日,斯威士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该国希塞尔韦尼区(Shiselweni)发生口蹄疫。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威士兰输入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威士兰的偶蹄动物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三、来自斯威士兰的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威士兰的偶蹄— 1 —动物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2025年 5月 30日— 2 —
斯威士兰  动物  公告  处理  海关  满洲里海关  2025-06-0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沙特阿拉伯王国环境水利农业部(以下简称沙特农业部)签署的关于沙特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沙特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沙特阿拉伯王国环境水利农业部关于沙特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四)《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   允许进口的沙特乳品是指原产于沙特,用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乳粉、牛初乳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浓缩乳、乳清粉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沙特农业部批准或注册,在沙特农业部监督之下于沙特生产,且符合中国和沙特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   1.农场的口蹄疫检疫限制已取消至少2个月。   2.农场过去12个月未因炭疽(anthrax)而受到检疫限制。   3.奶畜农场未发现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牛结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副结核(para tuberculosis)、牛瘟(rinderpest)、裂谷热(rift valley fever)、传染性牛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4.农场受沙特农业部监管。   5.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病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法典和沙特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二)动物没有饲喂过沙特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   (三)沙特农业部制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并要求企业对原料乳实施检测。   (四)生产企业接受沙特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监测的同时,还应确保输华乳品符合沙特相关规定以及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五)根据沙特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   五、证书要求   输华乳品应随附沙特农业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六、食品安全要求   (一)输华乳品应当符合沙特、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输华乳品的生乳原料全部来自沙特。   (三)输华乳品在加工和仓储各个阶段应易于识别,不得与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乳品一起加工。   (四)用于加工输华乳制品的生乳中不含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以及初乳(用于加工牛初乳粉时除外)。   (五)产品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   1.最低温度132℃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UHT)。   2.如果乳的pH低于70,采用最低温度72℃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   3.如果乳的pH为70或以上时,采用HTST程序两次。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阿拉伯文或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八、存放和运输要求   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30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沙特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沙特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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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沙特阿拉伯王国环境水利农业部(以下简称沙特农业部)签署的关于沙特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沙特乳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沙特阿拉伯王国环境水利农业部关于沙特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四)《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二、允许进口的产品允许进口的沙特乳品是指原产于沙特,用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乳粉、牛初乳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浓缩乳、乳清粉等。三、生产企业要求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沙特农业部批准或注册,在沙特农业部监督之下于沙特生产,且符合中国和沙特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1.农场的口蹄疫检疫限制已取消至少2个月。2.农场过去12个月未因炭疽(anthrax)而受到检疫限制。3.奶畜农场未发现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牛结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副结核(para tuberculosis)、牛瘟(rinderpest)、裂谷热(rift valley fever)、传染性牛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4.农场受沙特农业部监管。5.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病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法典和沙特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二)动物没有饲喂过沙特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三)沙特农业部制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并要求企业对原料乳实施检测。(四)生产企业接受沙特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监测的同时,还应确保输华乳品符合沙特相关规定以及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五)根据沙特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五、证书要求输华乳品应随附沙特农业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六、食品安全要求(1)输华乳品应当符合沙特、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2)输华乳品的生乳原料全部来自沙特。(3)输华乳品在加工和仓储各个阶段应易于识别,不得与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乳品一起加工。(4)用于加工输华乳制品的生乳中不含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以及初乳(用于加工牛初乳粉时除外)。(5)产品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1.最低温度132℃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UHT)。2.如果乳的pH低于70,采用最低温度72℃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3.如果乳的pH为70或以上时,采用HTST程序两次。七、包装和标识要求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阿拉伯文或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八、存放和运输要求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5月30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108 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沙特阿拉伯王国环境水利农业部(以下简称沙特农业部)签署的关于沙特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沙特乳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沙特阿拉伯王国环境水利农业部关于沙特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四)《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第 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二、允许进口的产品允许进口的沙特乳品是指原产于沙特,用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乳粉、牛初乳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浓缩乳、乳清粉等。三、生产企业要求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沙特农业部批准或注册,在沙特农业部监督之下于沙特生产,且符合中国和沙特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1.农场的口蹄疫检疫限制已取消至少 2 个月。— 2 —2.农场过去 12 个月未因炭疽(anthrax)而受到检疫限制。3.奶畜农场未发现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牛结核病( bovine tuberculosis)、副结核( para tuberculosis)、牛瘟(rinderpest)、裂谷热(rift valley fever)、传染性牛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4.农场受沙特农业部监管。5.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病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法典和沙特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二)动物没有饲喂过沙特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三)沙特农业部制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并要求企业对原料乳实施检测。(四)生产企业接受沙特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监测的同时,还应确保输华乳品符合沙特相关规定以及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五)根据沙特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五、证书要求输华乳品应随附沙特农业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六、食品安全要求(一)输华乳品应当符合沙特、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3 —(二)输华乳品的生乳原料全部来自沙特。(三)输华乳品在加工和仓储各个阶段应易于识别,不得与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乳品一起加工。(四)用于加工输华乳制品的生乳中不含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以及初乳(用于加工牛初乳粉时除外)。(五)产品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1.最低温度 132℃至少 1 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 UHT)。2.如果乳的 pH低于 70,采用最低温度 72℃至少 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 HTST)。3.如果乳的 pH 为 70 或以上时,采用 HTST 程序两次。七、包装和标识要求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阿拉伯文或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八、存放和运输要求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 4 —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5 月 30 日— 5 —
沙特    要求  乳品  生产  满洲里海关  2025-06-04
  近日,巴西农业和畜牧业部发布消息,巴西南里奥格朗德州1家商品种禽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输入禽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西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巴西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西的禽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5月2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巴西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巴西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 告2025年 第107号近日,巴西农业和畜牧业部发布消息,巴西南里奥格朗德州1家商品种禽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输入禽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西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三、来自巴西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西的禽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2025年5月29日— 2 —— 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 告2025 年 第 107 号近日,巴西农业和畜牧业部发布消息,巴西南里奥格朗德州 1家商品种禽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输入禽及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西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三、来自巴西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 1 —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西的禽及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2025 年 5 月 29 日— 2 —
巴西  公告  处理  相关  农业  满洲里海关  2025-06-03
  满洲里车站海关关长接待日通告(2025年)docx 满洲里车站海关关长接待日通告(2025年)为进一步畅通社会公众与海关联系沟通渠道,更好地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根据《满洲里车站海关关长接待日制度》有关规定和相关工作安排,现将2025年1-12月份“关长接待日”有关安排通告如下:一、接待时间及接待关领导时间 轮值关领导2025年1月22日 雷建军2025年2月19日 吕路宽2025年3月19日 姜 波2025年4月23日 米俊明2025年5月21日 陈广志2025年6月18日 雷建军2025年7月23日 陈广志2025年8月20日 姜 波2025年9月24日 米俊明2025年10月22日 陈广志2025年11月19日 雷建军2025年12月24日 姜 波二、接待地点满洲里车站海关413室(满洲里市一道街联检大楼)。三、预约方式拟来访的公民、法人、关员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以下方式任选其一:(一)填写《满洲里车站海关“关长接待日”预约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样表见附件,手写、电子件、打印件均可)发送电子邮箱:mzlczhgbgs@163com。(需电话确认收到)(二)填写《登记表》(手写或打印件均可)邮寄至:满洲里市一道街联检大楼,满洲里车站海关办公室(信访办)收,邮编:021400。(需电话确认收到)(三)填写《登记表》(手写或打印件均可)发送至传真:0470-6236991。(需电话确认收到)(四)其他预约方式请拨打电话(0470-6238212)与工作人员联系商定。(五)在接待时间内持《登记表》直接到接待地点反映问题或现场填写《登记表》。通过非走访形式反映情况的信访人,请务必拨打0470-6238212确认收到。为提高关长接待日工作效率,建议信访人通过邮件预约,并至少提前一日联系预约。五、有关要求(一)信访人应提供有关个人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并尽量详尽说明相关诉求,来访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信访人到访时应表明身份、来意,登记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入。(二)关长接待日是满洲里车站海关信访渠道之一,信访人、信访事项需遵守、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如信访人面见关领导时反映事项与《登记表》所述事项不符,视同新的信访,由信访工作机构重新处置。(三)信访人与满洲里车站海关关领导面对面交流时,满洲里车站海关将派员如实记录。(四)如有变化将另行公告通知,具体请关注满洲里海关门户网站。特此通告。满洲里车站海关 2025年1月14日附件:满洲里车站海关“关长接待日”预约登记表(请如实填写以下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需选填其中1种)请公民填写姓名 身份证号 (其他有效证件号)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请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法定代表人 机构名称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 (其他有效证件)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其他陪同来访人员(不得超过4人)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其他有效证件) 联系电话 来访事项 请详细陈述来访的请求、事实、理由,可附件备注:请来访人携带好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接访现场需核对。
关长  接待日  海关  通告  满洲里  满洲里海关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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