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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决算信息 2025年阿尔山海关预算公开
  2025年阿尔山海关预算公开pdf 阿尔山海关部门预算2025年目 录第一部分 阿尔山海关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情况第二部分 阿尔山海关2025年部门预算表一、部门收支总表二、部门收入总表三、部门支出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七、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第三部分 阿尔山海关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第五部分 附件第一部分阿尔山海关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办公室(党委组织宣传部):承担机关日常运转,承担行政事务、外事管理、督办落实、信息宣传、非执法领域内控、后勤保障、技术保障、内外协调联络、安全保密、财务、信访、政务公开等职责,承担党委组织宣传工作职责等。细化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做好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基层党组织建设,组织、指导全关理论研究、理论学习,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做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承担对外宣传工作的总体规划,及其他党务工作;二、协助本关领导贯彻落实总署和总关的决策、指示,协调推进本关关务会决策部署、关领导批示等的贯彻落实,与兴安盟委行署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承办全关督办工作,协助关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建立和维护机关日常工作秩序和关内外联系;三、承担本关综合性公文的撰写、关发文稿的核改、文电收发、运转、印制、归档等工作;承担机要、保密、文印、档案、政务信息、宣传等工作;掌管本关印信,管理行政印章;承办本关关务会、关长办公会的组织、记录及纪要整理工作;四、承担值班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承办本关政务公开的组织、管理工作;五、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宣传和廉政教育工作,承办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协助党总支开展党建工作;六、组织开展基层基础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准军事化纪律部队建设、青妇工群工作以及离退休老干部等工作;七、承担本关财务、罚没物品,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密、宣传、工勤人员管理等其他综合性工作;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综合业务科:承担辖区内现场通关单证审核、税收征管、海关统计、现场法制、保税加工和保税监管、减免税管理,按分工办理“一个窗口”业务工作等。细化职责:一、承办通关运行管理、税款担保、审价补税相关工作;承办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证书的审校、发放等工作,组织实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及签证管理相关工作;二、承办落实国家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办理辖区减免税审批和加工贸易备案、核销,下达相关稽核查指令;三、承担辖区进出口贸易统计和业务统计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应用海关执法廉政风险预警处置系统进行业务处置,应用海关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收发联系单;四、承办辖区报关单位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管理;五、承办兴安盟回国留学人员购置免税车辆手续;六、承办受理辖区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反馈办理结果;七、承担开展本关法制宣传活动,组织策划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活动;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查检科:承担辖区内进口目的地检验、出口产地/组货地检验检疫等属地查验工作;承担辖区内企业管理,企业稽查、减免税核查、保税货物中后期核查等工作;承担对进入国内市场商品的抽查、进出口商品安全问题追溯调查工作等。细化职责:一、承担辖区内属地进口目的地检验、出口产地/组货地检验检疫等属地查验工作;二、承办对进入国内市场商品的抽查、进出口商品安全问题追溯调查工作等;三、承办辖区内国门生物安全(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四、承办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对进入国内市场商品的抽查、进出口商品安全问题追溯调查工作等;五、贯彻执行国家和总署制定的稽查业务政策法规和监管制度,根据总关稽查要求,拟订关区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六、承担辖区内企业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企业稽查、减免税核查、保税货物中后期核查等工作;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监管科:承担经阿尔山口岸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的监管及检验检疫工作等。细化职责:一、承担阿尔山口岸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行李物品、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工作。二、承办阿尔山口岸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行李物品的检查、验放工作。三、承办阿尔山口岸进出境货物的查验、检验、物流监控、舱单管理、中蒙载货清单管理工作。四、承担阿尔山口岸境内外传染病疫情的收集、分析、上报工作,承担口岸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协调口岸传染病联防联控部门。承担开展口岸媒介监测、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五、承担阿尔山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国际旅行健康指导和服务、卫生宣传工作、输入性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工作。六、承办阿尔山口岸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阿尔山口岸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管理和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七、承担阿尔山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地的管理。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二部分阿尔山海关2025年部门预算表部门公开表1部门收支总表单位:万元收入 支出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90677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88085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二、外交支出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三、公共安全支出四、事业收入 四、教育支出五、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9534六、其他收入 5033 六、卫生健康支出 2893七、住房保障支出 9056本年收入合计 95710 本年支出合计 109568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结转下年(非财政拨款)上年结转 13858收入总计 109568 支出总计 109568部门公开表 2部门收入总表单位:万元事业收入上年结 一般公共预算拨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事业单位经 上级补助 附属单位上 其他收 使用非财政拨款合计 其中:教育转 款收入 拨款收入 拨款收入 金额 营收入 收入 缴收入 入 结余收费109568 13858 90677 5033部门公开表 3部门支出总表科目代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88085 65033 2305220109 海关事务 88085 65033 230522010901 行政运行 65033 6503320109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0903 机关服务2010905 缉私办案2010907 口岸管理2010908 信息化建设2010909 海关关务 19072 190722010910 关税征管2010911 海关监管 3680 36802010912 检验检疫 300 3002010950 事业运行204 公共安全支出20410 缉私警察2041001 行政运行2041006 信息化建设2041007 缉私业务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9534 9534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9534 9534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 095 0952080502 事业单位离退休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7430 7430208050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2009 2009210 卫生健康支出 2893 2893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2893 2893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 1869 18692101102 事业单位医疗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 972 9722101199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052 052221 住房保障支出 9056 9056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9056 90562210201 住房公积金 4530 45302210203 购房补贴 4526 4526合 计 109568 86516 23052部门公开表 4财政拨款收支总表单位:万元收 入 支 出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一、本年收入 90677 一、本年支出 90962(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90677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72891(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外交支出(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三)公共安全支出(四)教育支出二、上年结转 285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6122(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285 (六)卫生健康支出 2893(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七)住房保障支出 9056(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 入 总 计 90962 支 出 总 计 90962部门公开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2025年预算数比 2025年预算数比2024年执行数功能分类科目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 2024年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扣除中央基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增减额 增减(%)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建投资后执 建投资后预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增减额 增减(%)行数 算数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63119 63119 72733 49681 23052 72733 9614 1523 9614 152320109 海关事务 63119 63119 72733 49681 23052 72733 9614 1523 9614 15232010901 行政运行 49418 49418 49681 49681 49681 263 053 263 05320109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7841 7841 -7841 -10000 -7841 -100002010903 机关服务2010905 缉私办案2010907 口岸管理2010908 信息化建设2010909 海关关务 5040 5040 19072 19072 19072 14032 27842 14032 278422010910 关税征管2010911 海关监管 1 1 3680 3680 3680 3580 3580 3880 35802010912 检验检疫 720 720 300 300 300 -420 -5834 -420 -58342010950 事业运行2010999 其他海关事务支出20111 纪检监察事务2011105 派驻派出机构202 外交支出20203 对外援助20204 国际组织20205 对外合作与交流20299 其他外交支出204 公共安全支出20410 缉私警察205 教育支出20502 普通教育2050205 高等教育2025算数比功能分类科目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 2025预算数比2024 2024执行数执行数(扣除中央基建投资)扣除中央基建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投资后执行数 增减额 增减(%) 增减额 增减(%)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投资后预算数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5758 5758 6122 6122 6122 364 632 364 632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5758 5758 6122 6122 6122 364 632 364 632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 025 025 095 095 095 07 28000 07 280002080502 事业单位离退休2080503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3822 3822 4018 4018 4018 196 512 196 512208050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1911 1911 2009 2009 2009 098 513 098 513210 卫生健康支出 2749 2749 2785 2785 2785 036 13 036 13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2749 2749 2785 2785 2785 036 13 036 13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 1775 1775 1869 1869 1869 094 530 094 530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 919 919 868 868 868 -051 -55 -051 -552101199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055 055 048 048 048 -007 -127 -007 -127221 住房保障支出 8179 8179 8752 8752 8752 573 7 573 7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8179 8179 8752 8752 8752 573 7 573 72210201 住房公积金 4027 4027 4530 4530 4530 503 1249 503 12492210202 提租补贴2210203 购房补贴 4152 4152 4222 4222 4222 07 168 07 168合 计 79805 79805 90392 67340 23052 90392 10587 2985 10587 2985部门公开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单位:万元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本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301 工资福利支出 49770 4977030101 基本工资 12217 1221730102 津贴补贴 16479 1647930103 奖金 7580 758030106 伙食补助费30107 绩效工资30108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4018 401830109 职业年金缴费 2009 20093011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1869 186930111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 920 92030112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 050 05030113 住房公积金 4530 453030114 医疗费30199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098 098302 商品和服务支出 17385 1738530201 办公费 450 45030202 印刷费 150 15030203 咨询费30204 手续费 001 00130205 水费 080 08030206 电费 877 87730207 邮电费 409 40930208 取暖费 3149 314930209 物业管理费 3211 321130211 差旅费 3000 300030213 维修(护)费 1258 125830214 租赁费 781 78130215 会议费30216 培训费30217 公务接待费30218 专用材料费30224 被装购置费30225 专用燃料费30226 劳务费 100 10030227 委托业务费30228 工会经费 640 64030229 福利费 050 050302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60 160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本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30239 其他交通费用 2104 210430240 税金及附加费用3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965 96530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070 07030301 离休费30302 退休费 070 07030304 抚恤金30305 生活补助30307 医疗费补助30308 助学金30309 奖励金30399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10 资本性支出 4 431001 房屋建筑物购建31002 办公设备购置 4 431003 专用设备购置31005 基础设施建设31006 大型修缮31007 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31022 无形资产购置31099 其他资本性支出合 计 67625 49840 17785部门公开表 7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单位:万元2025年预算数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合计 (境)费 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小计 购置费 运行费11340 11340 99 1440部门公开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202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合 计注:阿尔山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也无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部门公开表 9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合 计注:阿尔山海关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也无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第三部分阿尔山海关2025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关于阿尔山海关2025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阿尔山海关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年结转;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阿尔山海关2025年总预算109568万元。二、关于阿尔山海关2025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阿尔山海关2025年收入预算109568万元,其中:上年结转13858万元,占126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90677万元,占8276%;其他收入5033万元,占459%。三、关于阿尔山海关2025年支出预算情况阿尔山海关2025年支出预算10956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6516万元,占7896%;项目支出23052万元,占2104%。四、关于阿尔山海关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阿尔山海关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90962万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收入90677万元、上年结转285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7289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12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89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056万元。五、关于阿尔山海关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规模变化情况。阿尔山海关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预算90677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29763万元,增加3730%,主要为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项目预算增加。2025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重点压减了海关关务等项目支出中涉及的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同时合理保障了检验检疫等必要支出需求,体现在有关支出科目中。(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结构情况。2025年部门预算中,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72733万元,占804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122万元,占676%;卫生健康(类)支出2785万元,占310%;住房保障(类)支出8752万元,占968%。六、关于阿尔山海关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阿尔山海关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6762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984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经费1778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七、关于阿尔山海关2025“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阿尔山海关 2025“三公”经费预算数为 11340 万元。比 2025 年预算数增加 9900 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9900 万元,比 2024 年预算数增加 9900 万元,主要用于阿尔山海关更新公务用车 2 辆;公务用车运行费 1440 万元,与 2024 年预算数持平。八、关于阿尔山海关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说明阿尔山海关2025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九、关于阿尔山海关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说明阿尔山海关系统2025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一)政府采购情况。2025 年阿尔山海关政府采购预算总额 10186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1018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0 万元。(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阿尔山海关共有车辆 6 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 1 辆、应急保障用车 1 辆、执法执勤用车 4 辆。(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阿尔山海关根据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化了海关业务保障及能力提升专项、国门生物安全专项等项目支出 2025年预算安排,并进一步改进了管理。在 2025 年度部门预算中反映检验检疫、海关执法保障及能力提升专项等 6个项目绩效目标表,详见“第五部分 附件。第四部分名词解释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二、事业收入: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四、其他收入:指海关系统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预计收入小于支出时,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差额的数额。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海关事务(款):反映海关用于系统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及完成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一)行政运行(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三)机关服务(项):反映海关系统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四)缉私办案(项):反映海关用于缉私办案方面的支出。(五)口岸管理(项):反映口岸业务管理及电子口岸建设、运行维护方面的支出。(六)信息化建设(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支出。(七)海关关务(项):反映为海关行政执法提供业务保障、支持能力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设施运维等方面的支出。(八)关税征管(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关税及其他税费征管方面的支出。(九)海关监管(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监管执法、业务管理及相关设备、技术支持方面的支出。(十)检验检疫(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业务管理及相关技术支持方面的支出。(十一)事业运行(项):反映海关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十二)其他海关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海关事务方面的支出。(十三)派驻派出机构(项):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开展工作的专项业务支出。八、外交支出(类)对外援助(款)对外援助(项):指对外国政府(地区)提供的各种援助和技术合作支出。九、外交支出(类)驻外机构(款)其他驻外机构支出(项):反映用于保障海关系统驻外机构正常运行的支出。十、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会费(项):反映海关经批准参加国际组织,按国际组织规定缴纳的会费。十一、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捐赠(项):反映以我国政府或海关总署名义,向国际组织的认捐、救灾、馈赠等支出。十二、外交支出(类)对外合作与交流(款)对外合作活动(项):反映海关用于外交目的的对外合作方面支出。十三、外交支出(类)其他外交支出(款)其他外交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外交方面的支出。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缉私警察(款):反映海关缉私警察的基本支出及完成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十五、教育支出(类)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项):反映海关所属院校教学等方面的支出。十六、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反映海关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海关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一)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二)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海关系统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反映海关系统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离退休管理机构的支出。(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已参加当地社保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五)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已参加当地社保的在职人员的职业年金支出。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海关系统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等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包括三项:(一)住房公积金(项):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 5%,最高不超过 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 20 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二)提租补贴(项):提租补贴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 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 90 元。(三)购房补贴(项):购房补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 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 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 2000 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 1999 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的通知》(厅字〔2005〕8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十九、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反映已参加当地医保的海关单位用于向地方社保部门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一)行政单位医疗(项):指中央财政集中安排的驻各地海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二)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中央财政集中安排的驻各地海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二十、“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二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第五部分附件
预算  pdf  阿尔山  公开  海关  满洲里海关  2025-04-25
  2025年赤峰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预算公开docx 赤峰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部门预算2025年目 录第一部分 赤峰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二、海关系统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赤峰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表一、部门收支总表二、部门收入总表三、部门支出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九、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第三部分 赤峰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第五部分 附件第一部分赤峰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赤峰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为正科级独立核算四级预算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承担实验室检测工作,传染病监测与健康体检,旅行预防接种,开展研究咨询及检疫风险分析,承担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和标准的修订工作,负责党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自身财务管理,承担满洲里海关及赤峰海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海关系统单位构成情况全国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赤峰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无内设机构。编制人数12人,实有编制内人数12人。第二部分赤峰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表 部门公开表1部门收支总表 单位:万元收入 支出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21968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33074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二、外交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三、公共安全支出 四、事业收入 14320 四、教育支出 五、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五、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六、其他收入 3001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585 七、卫生健康支出 753 八、住房保障支出 3347 九、其他支出 1336本年收入合计 39289 本年支出合计 41095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47 结转下年 上年结转 1336 收入总计 41095 支出总计 41095 部门公开表2部门收入总表 单位:万元合计 上年结转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其他收入 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金额 其中:教育收费 41095 1336 21968 14320 3001 47部门公开表3部门支出总表单位:万元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33074 32844 23 20109 海关事务 33074 32844 23 2010903 机关服务 32844 32844 2010909 海关关务 23 23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2585 2585   2080502 事业单位离退休 135 135 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1630 1630 208050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820 820 210 卫生健康支出 753 753 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753 753 2101102 事业单位医疗 753 753 221 住房保障支出 3347 3347 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3347 3347 2210201 住房公积金 1664 1664 2210203 购房补贴 1683 1683 229 其他支出 1336 1336 22998 超长期特别国债安排的其他支出 1336 1336 2299899 其他支出 1336 1336 合 计 41095 39529 1566 部门公开表 4财政拨款收支总表单位:万元收 入 支 出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一、本年收入 21968 一、本年支出 23304(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21968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8631(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外交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三)公共安全支出 (四)教育支出 二、上年结转 1336 (五)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337(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1336 (七)卫生健康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八)住房保障支出 (九)其他支出 1336 收 入 总 计 23304 支 出 总 计 23304部门公开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单位:万元功能分类科目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 2025年预算数比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比 2024年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执行数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预算数 增减额 增减(%) 增减额 增减(%) 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3393 13393 18631 18401 23 18631 5238 3911% 5238 3911109 海关事务 13393 13393 18631 18401 23 18631 5238 3911% 5238 391110903 机关服务 12593 12593 18401 18401 18401 5808 4612% 5808 461210909 海关关务 800 800 23 23 23 -57 -7125% -57 -71251 住房保障支出 3042 3042 3337 3337 3337 295 970% 295 970102 住房改革支出 1564 1564 3337 3337 3337 295 970% 295 97010201 住房公积金 1564 1564 1654 1654 1654 09 575% 09 57510203 购房补贴 1478 1478 1683 1683 1683 205 1387% 205 1387%合 计 16435 16435 21968 21738 23 21968 5533 3367% 5533 3367%部门公开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单位:万元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2025年基本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301 工资福利支出 16368 16368 30101 基本工资 6219 6219 30102 津贴补贴 2070 2070 30103 奖金 2700 2000 30107 绩效工资 3725 3725 30113 住房公积金 1654 1654 302 商品和服务支出 5370 537030201 办公费 05 0530206 电费 768 76830207 邮电费 403 40330208 取暖费 653 65330211 差旅费 300 30030213 维修(护)费 200 20030218 专用材料费 780 78030227 委托业务费 1200 120030228 工会经费 210 21030229 福利费 230 23030239 其他交通费用 576 576合 计 21738 16368 5370部门公开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 计 注:海关总署无2025年政府性基金本年预算拨款收入,也无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部门公开表 8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 计 注:海关总署无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也无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部门公开表 9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单位:万元2025年预算数 合计 因公出国 (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 小计 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第三部分 赤峰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关于2025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025年收支总预算41095万元。二、关于2025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赤峰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2025年收入预算41095万元,其中:上年结转1336万元,占32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21968万元,占5346%;事业收入1432万元,占3485%;其他收入3001万元,占73%;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47万元,占114%。三、关于2025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赤峰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2025年支出预算4109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9529万元,占9619%;项目支出1566万元,占381%。四、关于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3304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收入2196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上年结转1336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330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8631万元,占7995%;住房保障支出3337万元,占432%。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336万元,均为其他支出,占573%。五、关于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规模变化情况。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预算21968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5533万元,增长3367%。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严控一般性支出。同时坚持有保有压,优化支出结构,合理保障人员、公用支出需求,体现在有关支出科目中。(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结构情况。2025年部门预算中,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8631万元,占8481%;住房保障(类)支出3337万元,占1519%。(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具体使用情况。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海关事务(款)2025年预算数18631万元(扣除中央基建投资,下同),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5238万元,增长3911%,其中:(1)机关服务(项)2025年预算数18401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5808万元,增长4612%。。(2)海关关务(项)2025年预算数23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减少57万元,降低7125%。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2025年预算数3337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273万元,增长891%。其中:(1)住房公积金(项)2025年预算数1654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068万元,增长429%。(2)购房补贴(项)2025年预算数1683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205万元,增加1387%。六、关于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952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198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经费1754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七、关于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不涉及三公经费预算事宜。八、关于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说明海关系统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数为零,比2024年执行数减少295万元,降低100%,主要是超长期特别国债安排的其他支出减少。九、关于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说明2025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一)机关运行经费。2025年机关服务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8401万元,较2024年执行数增加5808万元,增加4612%。主要原因是增加了两名事业人员。(二)政府采购情况。不涉及政府采购事宜。(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累计7台(套),均为实验仪器,价值35249万元。(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2025年对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目标管理,一般公共预算拨款8万元,涉及项目1个;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295万元,涉及项目1个。第四部分名词解释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二、事业收入: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四、其他收入:指海关系统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预计收入小于支出时,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差额的数额。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海关事务(款):反映海关用于系统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及完成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一)行政运行(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三)机关服务(项):反映海关系统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四)缉私办案(项):反映海关用于缉私办案方面的支出。(五)口岸管理(项):反映口岸业务管理及电子口岸建设、运行维护方面的支出。(六)信息化建设(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支出。(七)海关关务(项):反映为海关行政执法提供业务保障、支持能力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设施运维等方面的支出。(八)关税征管(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关税及其他税费征管方面的支出。(九)海关监管(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监管执法、业务管理及相关设备、技术支持方面的支出。(十)检验检疫(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业务管理及相关技术支持方面的支出。(十一)事业运行(项):反映海关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十二)其他海关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海关事务方面的支出。(十三)派驻派出机构(项):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开展工作的专项业务支出。八、外交支出(类)对外援助(款)对外援助(项):指对外国政府(地区)提供的各种援助和技术合作支出。九、外交支出(类)驻外机构(款)其他驻外机构支出(项):反映用于保障海关系统驻外机构正常运行的支出。十、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会费(项):反映海关经批准参加国际组织,按国际组织规定缴纳的会费。十一、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捐赠(项):反映以我国政府或海关总署名义,向国际组织的认捐、救灾、馈赠等支出。十二、外交支出(类)对外合作与交流(款)对外合作活动(项):反映海关用于外交目的的对外合作方面支出。十三、外交支出(类)其他外交支出(款)其他外交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外交方面的支出。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缉私警察(款):反映海关缉私警察的基本支出及完成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十五、教育支出(类)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项):反映海关所属院校教学等方面的支出。十六、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物(款)文物保护(项):反映海关用于文物保护方面的支出。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海关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一)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二)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海关系统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反映海关系统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离退休管理机构的支出。(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已参加当地社保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五)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已参加当地社保的在职人员的职业年金支出。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海关系统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等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包括三项:(一)住房公积金(项):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二)提租补贴(项):提租补贴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三)购房补贴(项):购房补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十九、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反映已参加当地医保的海关单位用于向地方社保部门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一)行政单位医疗(项):指中央财政集中安排的驻各地海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二)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中央财政集中安排的驻各地海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二十、“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二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五部分附件项目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项目名称 海关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项目(海关)主管部门及代码 [167]海关总署 实施单位 赤峰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项目资金 (万元) 年度资金总额: 1336 执行率 分值(10) 其中:财政拨款 - 上年结转 1336 其他资金 - 年 度 总 体 目 标 1通过对海关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投入,提升相关检测能力,解决现有检测能力不适应检测业务需求的问题; 2配备新增检测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更新换代不能满足现有检测要求的仪器设备,多维度保障海关职能的发挥。绩 效 指 标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分值 (90) 成本指标 经济成本指标 仪器设备采购总成本 ≤1336万元 20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购置海关实验室仪器设备 ≥1台 20 质量指标 仪器设备验收合完成率 ≥95% 20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仪器设备投入使用率 ≥90% 30项目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项目名称 海关仪器设备购置及能力保障专项主管部门及代码 [167]海关总署 实施单位 赤峰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项目资金 (万元) 年度资金总额: 23 执行率 分值(10) 其中:财政拨款 23 上年结转 - 其他资金 - 年 度 总 体 目 标 1通过对赤峰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和检定校准,提升海关系统相关检测能力,解决现有检测能力不适应检测业务需求的问题; 2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实验室检测能力符合相关要求,有效地为海关执法提供技术支持。绩 效 指 标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分值 (90)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运维设备数量 ≥220台 20 质量指标 设备正常使用率 ≥95% 20 时效指标 设备维修完成 ≥90% 10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安全事故发生次数 =0 40
预算  服务中心  技术  公开  综合  满洲里海关  2025-04-25
  为支持成都举办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3日   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为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以下简称世运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法规,对世运会及测试赛相关进出境物资和人员实施监管。   一、信息备案   成都海关为世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世运会执委会)办理临时备案登记有关手续。为便于世运会物资、人员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世运会执委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提前向海关提供世运会进出境人员、物资等相关信息。   二、暂时进境物资担保   对世运会暂时进境物资,由世运会执委会向成都海关提供海关依法认可的担保形式(保证金、银行保函、关税保证保险等)办理担保。世运会赛事利益相关方(以下简称利益相关方)持世运会执委会出具的《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见附件1)和《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清单》(以下简称《物资清单》,见附件2)办理通关手续,可免于逐票向海关提交担保。   三、进境前备案和审批   (一)进境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进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见附件3),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需提前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三)以随身携带方式进境的赛事相关人员自用的食品、特殊物品及动植物产品进境,需提前向世运会执委会提供《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C}进境人员自用物资清单》(以下简称《自用清单》,见附件4)、《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自用证明》(以下简称《自用证明》,见附件5)、《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以下简称《卫生责任自负声明》,见附件6),由世运会执委会出具《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担保函》(以下简称《自用物资担保函》,见附件7)。其中需要检疫审批的,利益相关方需提前向世运会执委会提供产地证明和有效的检疫证书,世运会执委会需提前到海关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四)进境物资应当符合《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见附件8)和《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见附件9)要求。   四、进境物资通关   (一)暂时进境物资。   世运会暂时进境物资可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世运会执委会或其委托的报关代理企业在成都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由口岸海关实施验放。其他贸易方式进境的世运会物资,利益相关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世运会以货运渠道暂时进境的体育器材、比赛用品、技术设备、医疗设备、安保设备、通讯设备、电视转播和新闻报道设备等,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凭世运会执委会出具的《证明函》和《物资清单》办理通关手续。   对用于世运会比赛、训练等所必需的体育用品,可以使用ATA单证册办理暂时进境海关手续,由进境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   对于进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货物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如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可免于检验。   (二)免税进口物资。   符合免税条件的世运会进口物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租赁物资。   以租赁方式进境的世运会物资,海关按照一般租赁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境物资。   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境物资,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1.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2.药品   药品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由赛事相关人员随身携带的药品应当直接用于世运会,且仅为自用;未用尽的部分在赛后应当及时复运出境。利益相关方通过托运入境的各类药品只能用于赛事相关人员使用;赛后所有未用尽的药品应当及时复运出境。   3 枪支弹药   赛事涉及进出境枪支和弹药应当遵循中国现行有关枪支弹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枪、弹分离和枪、人分离的原则,遵守有关枪支和弹药运输的相关规定。赛后枪支和未用完的弹药应当复运出境。   4.机电产品   暂时进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无需实施入境验证,赛后境内留用或销售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入境验证。旧机电产品入境请先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平台查询相关产品的监管信息,暂时进境旧机电产品可免予目的地检验,且应当复运出境,不得在境内留用或销售。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5.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   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进境凭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转播设备及电视转播车辆进境凭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   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7.其他   其他属于依法需要特别批准的物资,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有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进境物资。   1.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   (1)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实施推荐口岸进口、指定场地监管等管理制度。   (2)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在口岸检疫后运抵指定场地,成都海关实施检验及后续监管等工作。   (3)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世运会执委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世运会执委会提出的世运会相关要求。   2.以随身携带方式进境的利益相关方自用食品、化妆品等   (1)赛事相关人员自用食品、化妆品,在集中申报进境的前提下,进境口岸海关凭世运会执委会提交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卫生责任自负声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办理海关手续。   (2)境外赞助商提供的专供利益相关方的食品、化妆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3.其他有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进境物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进境物资监管   (一)暂时进境物资监管。   暂时进境物资应当在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成都海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暂时进境物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暂时进境物资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损、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验核世运会执委会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暂时进境消耗物资,世运会执委会应当收集拟消耗物资清单,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成都海关,并明确拟使用方式和数量(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成都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拟消耗物资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成都海关派员对消耗物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后续实地监管,做好消耗明细记录及核销工作,并监督赛后未消耗部分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赛事相关人员自用及境外赞助商专供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监管。   世运会执委会对进入世运村的赛事相关人员自用及境外赞助商专供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实施管理,保证仅限于利益相关方使用。上述剩余物资在成都海关的监督下退运或销毁,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三)世运会进境物资按规定接受查验、检疫等。   因特殊情况需在比赛场馆、世运村现场或主物流中心查验的物资,由世运会执委会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运至比赛场馆、世运村或主物流中心接受查验。比赛场馆、世运村或主物流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验设施等。由实施查验作业的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世运会期间海关依法派员巡查实地监管。   成都海关派驻监管人员,以现场巡查与视频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世运会物资实际使用情况实施现场监管。世运会执委会以及境外利益相关方应当配合海关做好检验检疫、疫情监测、检疫处理等工作。   六、人员及个人物品   (一)人员。   接受进境卫生检疫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传染病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进境人员须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应当按规定出示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并配合做好体温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巡查等卫生检疫工作。进境后在中国境内期间如出现身体不适,应当尽快就诊,并主动向医生说明旅居史,以便得到及时诊治。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不得进境。其他海关卫生检疫工作,按现有政策执行。   (二)个人物品。   个人携带一般生活物品进境,应当遵循“合理自用”原则,海关按规定予以免税放行(酒精饮料、烟草除外);超出“合理自用”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对于赛事相关人员随身携带进境的比赛器材、医疗器材等,按照世运会实际需要,在合理范围内的,现场海关凭世运会执委会出具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材料,提供通关便利。世运会执委会需确保相关物资仅限于世运会使用且按期复运出境,并及时协助解决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个人物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要求。   对携带非自用特殊物品的,应当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并接受海关检疫查验。   七、境外记者采访器材   世运会期间从事媒体相关工作的境外注册人员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证明函》《物资清单》及担保办理通关手续。   非注册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境外记者携带采访器材出境时,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9号规定,办理保证金异地返还事宜。   八、其他事项   (一)世运会执委会推荐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口岸作为世运会官方出入境口岸。   (二)海关在官方出入境口岸设置世运会专用通道、专用窗口为世运会出入境人员、物资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   (三)利益相关方携带或运输进境物资应当提前将清单提供给世运会执委会或其指定的相关代理公司。   (四)对专供利益相关方自用的食品、化妆品等,免于加贴中文标签、标注中文标识。   (五)世运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利益相关方是指参加世运会及相关附加赛事的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世运会组织方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世运会组织方认可的与赛事筹备、举办和周边工作相关的组织机构、团体和个人。   本须知适用于世运会及其筹备期间(从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   本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   1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证明函docx   2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清单docx   3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docx   4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人员自用物资清单docx   5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自用证明docx   6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docx   7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担保函docx   8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docx   9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docx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pdf 附件2 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清单List of Imported Goods for The World Games 2025 Chengdu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证明函编号: 物资清单编号:MODE OF TRANSPORT (运输方式): NAME OF SPORTS PROGRAMME (竞赛名称): SHIPPER (托运人): COMPANY NAME (公司名称): ADDRESS (地址): CONTACT NAME (联络姓名): PHONE (电话): FAX (传真): NOMINATED FORWARDER INFORMATION (货代): COMPANY NAME (公司名称): CONTACT NAME (联络姓名): EMAIL (电子邮件): FAX (传真): CONSIGNEE (收货人): COMPANY NAME (公司名称): CONTACT NAME (联络姓名): PHONE (电话): FAX (传真):CARGO INFORMATION (物资资料) VALUES (价格) REMARKS (备注和说明)Package No (包装编号) Measurement (尺码) Weight (重量) Brand (品牌) HS Code (商品编码) Cargo Description (商品描述) QTY (数量) Unit value (单价) Total Value (总价) A=Re-exported After the Games (赛事后再出口) B=Consumables (消耗品) C=Giveaways (赠送品) Temporary Admission (临时进口) YES/NO (是/否) GROSS WEIGHT(总重量) GROSS VALUE(总值) Declaration (Please tick the appropriate box): □The goods mentioned above are used for The World Games 2025 only and not for sale or retail in China, and will be re-exported after the Games, for which we need to apply for the use of Letter of Guarantee issued by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of TWG 2025 Chengdu 以上暂时进境货物仅用于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不在中国境内销售并于赛后复运出境,因此申请使用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执行委员会的关税保证保险单(税款担保)。 □The goods mentioned above are used for The World Games 2025 only and not for sale or retail in China, and will not be re-exported after the Games 以上进境货物仅用于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不在中国境内销售,赛后不再复运出境。 Company Stamp / Stakeholder's representative Signature / Date 单位盖章 / 利益相关方代表签字 / 日期 (正本:进境地海关留存;副本1:出境时交出境地海关;副本2:证明人留存;副本3:所有人或代理人留存。) - 1 -- 1 -- 1 -- 1 - 附件3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一、动物及动物产品 a活动物及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b进口动物血清制品、疫苗和生物制品; c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产品(腌制肉产品除外)、鲜蛋类产品、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等动物源性食品; c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肠衣除外)、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等动物源性食品; d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原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蚕茧、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及饲料。 e饲料产品:配合饲料、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饲料用(含饵料用)水产品(鱼粉除外)、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和咬胶(罐头除外)。二、植物及植物产品 a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 b果蔬类:新鲜水果; c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油菜籽以及其他杂粮类等; d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以及其他杂豆类等; e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及其加工产品; f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三、转基因动植物产品 涉及转基因标识目录范围的动植物产品,应当声明是否“转基因”,如含转基因成分应当提供农业部出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四、特殊物品 血液等人体组织(人类的全血、血浆、血清、特殊血液成分、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病原微生物(可以侵犯人体,引起感染甚至传染病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朊病毒等菌(毒)种及样本以及寄生虫)、生物制品(用于人类医学相关领域的血液制品、人体蛋白、疫苗、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等生物活性制剂)等应当经审批签发《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单》。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进境后应当接受监管。注:如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1 -- 1 -- 1 -- 1 -- 1 -- 3 - 附件4 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人员自用物资清单List of Imported Goods for Self-use for The World Games 2025 Chengdu航班号 Flight No: 自用物资清单编号List of Imported Goods for Self-use No: Name Quantity Main contents Weight Origin HS Code Purpose Remark品名 数量 主要成分 重量 产地 HS编码 用途 备注 利益相关方代表签字Stakeholder's representative signature: 利益相关方代表证件号Stakeholder's representative document No:(正本:主管海关留存;副本1:进境地海关留存;副本2:所有人或代理人留存。)- 1 -- 1 -- 1 -- 1 - 附件9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序号 禁止内容 禁止类别 备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禁止进境 详见官方网站: 1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2753557/index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原农业部1997年第72号公告)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2753422/indexhtml2 (一)来自日本的水产品(包含食用水生动物) (二)来自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大米除外)、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上述产地和涉及产品范围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动态调整) 禁止进境 1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的公告(2023年第103号) 2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应当提供产品原产于非禁止清单列明地区的证明材料;其中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产品还应当提供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 新潟县大米进口公告链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g/201901/20190102828442shtml3 纳入禁止进口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旧服装 禁止进境 详见官方网站: 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06号 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1812/20181202821859shtml 2旧服装HS编码为6309000000- 1 -- 1 -- 1 -- 1 -- 1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74号为支持成都举办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现予以公布。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4月23日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为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以下简称世运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法规,对世运会及测试赛相关进出境物资和人员实施监管。一、信息备案成都海关为世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世运会执委会)办理临时备案登记有关手续。为便于世运会物资、人员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世运会执委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提前向海关提供世运会进出境人员、物资等相关信息。二、暂时进境物资担保对世运会暂时进境物资,由世运会执委会向成都海关提供海关依法认可的担保形式(保证金、银行保函、关税保证保险等)办理担保。世运会赛事利益相关方(以下简称利益相关方)持世运会执委会出具的《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见附件1)和《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清单》(以下简称《物资清单》,见附件2)办理通关手续,可免于逐票向海关提交担保。三、进境前备案和审批(一)进境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二)进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见附件3),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需提前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三)以随身携带方式进境的赛事相关人员自用的食品、特殊物品及动植物产品进境,需提前向世运会执委会提供《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人员自用物资清单》(以下简称《自用清单》,见附件4)、《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自用证明》(以下简称《自用证明》,见附件5)、《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以下简称《卫生责任自负声明》,见附件6),由世运会执委会出具《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担保函》(以下简称《自用物资担保函》,见附件7)。其中需要检疫审批的,利益相关方需提前向世运会执委会提供产地证明和有效的检疫证书,世运会执委会需提前到海关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四)进境物资应当符合《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见附件8)和《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见附件9)要求。四、进境物资通关(一)暂时进境物资。世运会暂时进境物资可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世运会执委会或其委托的报关代理企业在成都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由口岸海关实施验放。其他贸易方式进境的世运会物资,利益相关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世运会以货运渠道暂时进境的体育器材、比赛用品、技术设备、医疗设备、安保设备、通讯设备、电视转播和新闻报道设备等,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凭世运会执委会出具的《证明函》和《物资清单》办理通关手续。对用于世运会比赛、训练等所必需的体育用品,可以使用ATA单证册办理暂时进境海关手续,由进境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对于进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货物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如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可免于检验。(二)免税进口物资。符合免税条件的世运会进口物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三)租赁物资。 以租赁方式进境的世运会物资,海关按照一般租赁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四)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境物资。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境物资,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1.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2.药品药品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由赛事相关人员随身携带的药品应当直接用于世运会,且仅为自用;未用尽的部分在赛后应当及时复运出境。利益相关方通过托运入境的各类药品只能用于赛事相关人员使用;赛后所有未用尽的药品应当及时复运出境。3 枪支弹药赛事涉及进出境枪支和弹药应当遵循中国现行有关枪支弹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枪、弹分离和枪、人分离的原则,遵守有关枪支和弹药运输的相关规定。赛后枪支和未用完的弹药应当复运出境。4.机电产品暂时进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无需实施入境验证,赛后境内留用或销售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入境验证。旧机电产品入境请先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平台查询相关产品的监管信息,暂时进境旧机电产品可免予目的地检验,且应当复运出境,不得在境内留用或销售。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5.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进境凭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转播设备及电视转播车辆进境凭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7.其他其他属于依法需要特别批准的物资,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有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进境物资。1.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1)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实施推荐口岸进口、指定场地监管等管理制度。(2)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在口岸检疫后运抵指定场地,成都海关实施检验及后续监管等工作。 (3)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世运会执委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世运会执委会提出的世运会相关要求。2.以随身携带方式进境的利益相关方自用食品、化妆品等(1)赛事相关人员自用食品、化妆品,在集中申报进境的前提下,进境口岸海关凭世运会执委会提交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卫生责任自负声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办理海关手续。(2)境外赞助商提供的专供利益相关方的食品、化妆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3.其他有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进境物资按有关规定办理。五、进境物资监管(一)暂时进境物资监管。暂时进境物资应当在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成都海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暂时进境物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暂时进境物资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损、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验核世运会执委会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暂时进境消耗物资,世运会执委会应当收集拟消耗物资清单,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成都海关,并明确拟使用方式和数量(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成都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拟消耗物资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成都海关派员对消耗物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后续实地监管,做好消耗明细记录及核销工作,并监督赛后未消耗部分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二)赛事相关人员自用及境外赞助商专供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监管。世运会执委会对进入世运村的赛事相关人员自用及境外赞助商专供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实施管理,保证仅限于利益相关方使用。上述剩余物资在成都海关的监督下退运或销毁,不得进入中国市场。(三)世运会进境物资按规定接受查验、检疫等。因特殊情况需在比赛场馆、世运村现场或主物流中心查验的物资,由世运会执委会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运至比赛场馆、世运村或主物流中心接受查验。比赛场馆、世运村或主物流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验设施等。由实施查验作业的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四)世运会期间海关依法派员巡查实地监管。成都海关派驻监管人员,以现场巡查与视频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世运会物资实际使用情况实施现场监管。世运会执委会以及境外利益相关方应当配合海关做好检验检疫、疫情监测、检疫处理等工作。六、人员及个人物品(一)人员。接受进境卫生检疫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传染病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进境人员须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应当按规定出示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并配合做好体温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巡查等卫生检疫工作。进境后在中国境内期间如出现身体不适,应当尽快就诊,并主动向医生说明旅居史,以便得到及时诊治。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不得进境。其他海关卫生检疫工作,按现有政策执行。(二)个人物品。个人携带一般生活物品进境,应当遵循“合理自用”原则,海关按规定予以免税放行(酒精饮料、烟草除外);超出“合理自用”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对于赛事相关人员随身携带进境的比赛器材、医疗器材等,按照世运会实际需要,在合理范围内的,现场海关凭世运会执委会出具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材料,提供通关便利。世运会执委会需确保相关物资仅限于世运会使用且按期复运出境,并及时协助解决通关中遇到的问题。个人物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要求。对携带非自用特殊物品的,应当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并接受海关检疫查验。七、境外记者采访器材世运会期间从事媒体相关工作的境外注册人员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证明函》《物资清单》及担保办理通关手续。非注册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2009年第19号、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境外记者携带采访器材出境时,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9号规定,办理保证金异地返还事宜。八、其他事项(一)世运会执委会推荐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口岸作为世运会官方出入境口岸。(二)海关在官方出入境口岸设置世运会专用通道、专用窗口为世运会出入境人员、物资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三)利益相关方携带或运输进境物资应当提前将清单提供给世运会执委会或其指定的相关代理公司。(四)对专供利益相关方自用的食品、化妆品等,免于加贴中文标签、标注中文标识。(五)世运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六)利益相关方是指参加世运会及相关附加赛事的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世运会组织方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世运会组织方认可的与赛事筹备、举办和周边工作相关的组织机构、团体和个人。本须知适用于世运会及其筹备期间(从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本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附件:1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证明函2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清单3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4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人员自用物资清单5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自用证明6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7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担保函8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9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74 号为支持成都举办 2025 年第 12 届世界运动会,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2025年第 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现予以公布。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4 月 23 日— 1 —2025年第 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为 2025年第 12届世界运动会(以下简称世运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等法律法规,对世运会及测试赛相关进出境物资和人员实施监管。一、信息备案成都海关为世运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世运会执委会)办理临时备案登记有关手续。为便于世运会物资、人员抵达口岸后快速通关,世运会执委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提前向海关提供世运会进出境人员、物资等相关信息。二、暂时进境物资担保对世运会暂时进境物资,由世运会执委会向成都海关提供海关依法认可的担保形式(保证金、银行保函、关税保证保险等)办理担保。世运会赛事利益相关方(以下简称利益相关方)持世运会执委会出具的《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见附件1)和《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清单》(以下简称《物资清单》,见附件2)办理通关手续,可免于逐票向海关提交担保。三、进境前备案和审批— 2 —(一)进境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二)进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见附件 3),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需提前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三)以随身携带方式进境的赛事相关人员自用的食品、特殊物品及动植物产品进境,需提前向世运会执委会提供《2025年第 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人员自用物资清单》(以下简称《自用清单》,见附件 4)、《2025年第 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自用证明》(以下简称《自用证明》,见附件 5)、《2025 年第 12 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以下简称《卫生责任自负声明》,见附件 6),由世运会执委会出具《2025 年第 12 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担保函》(以下简称《自用物资担保函》,见附件 7)。其中需要检疫审批的,利益相关方需提前向世运会执委会提供产地证明和有效的检疫证书,世运会执委会需提前到海关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四)进境物资应当符合《2025 年第 12 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见附件 8)和《2025 年第 12 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见附件 9)要求。四、进境物资通关(一)暂时进境物资。世运会暂时进境物资可采用通关一体化模式,由世运会执委会或其委托的报关代理企业在成都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由口岸海关实施验放。其他贸易方式进境的世运会物资,利益相关方按照— 3 —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世运会以货运渠道暂时进境的体育器材、比赛用品、技术设备、医疗设备、安保设备、通讯设备、电视转播和新闻报道设备等,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凭世运会执委会出具的《证明函》和《物资清单》办理通关手续。对用于世运会比赛、训练等所必需的体育用品,可以使用ATA 单证册办理暂时进境海关手续,由进境地海关进行审核并签注,复运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相同。对于进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货物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如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可免于检验。(二)免税进口物资。符合免税条件的世运会进口物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三)租赁物资。以租赁方式进境的世运会物资,海关按照一般租赁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四)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境物资。依法需特别批准的进境物资,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1.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2.药品— 4 —药品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由赛事相关人员随身携带的药品应当直接用于世运会,且仅为自用;未用尽的部分在赛后应当及时复运出境。利益相关方通过托运入境的各类药品只能用于赛事相关人员使用;赛后所有未用尽的药品应当及时复运出境。3 枪支弹药赛事涉及进出境枪支和弹药应当遵循中国现行有关枪支弹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枪、弹分离和枪、人分离的原则,遵守有关枪支和弹药运输的相关规定。赛后枪支和未用完的弹药应当复运出境。4.机电产品暂时进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无需实施入境验证,赛后境内留用或销售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入境验证。旧机电产品入境请先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系统”平台查询相关产品的监管信息,暂时进境旧机电产品可免予目的地检验,且应当复运出境,不得在境内留用或销售。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5.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器材进境凭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文— 5 —件办理海关手续;转播设备及电视转播车辆进境凭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进境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验核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办理通关手续。7.其他其他属于依法需要特别批准的物资,应当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五)有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进境物资。1.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1)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实施推荐口岸进口、指定场地监管等管理制度。(2)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在口岸检疫后运抵指定场地,成都海关实施检验及后续监管等工作。(3)进境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世运会执委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世运会执委会提出的世运会相关要求。2.以随身携带方式进境的利益相关方自用食品、化妆品等(1)赛事相关人员自用食品、化妆品,在集中申报进境的前提下,进境口岸海关凭世运会执委会提交的《自用清单》《自— 6 —用证明》《卫生责任自负声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办理海关手续。(2)境外赞助商提供的专供利益相关方的食品、化妆品,参照上述规定办理。3.其他有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进境物资按有关规定办理。五、进境物资监管(一)暂时进境物资监管。暂时进境物资应当在进境之日起 6个月内复运出境。确需延期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向成都海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暂时进境物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暂时进境物资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损、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验核世运会执委会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暂时进境消耗物资,世运会执委会应当收集拟消耗物资清单,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成都海关,并明确拟使用方式和数量(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成都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拟消耗物资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成都海关派员对消耗物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后续实地监管,做好消耗明细记录及核销工作,并监督赛后未消耗部分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二)赛事相关人员自用及境外赞助商专供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监管。世运会执委会对进入世运村的赛事相关人员自用及境外赞— 7 —助商专供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动植物产品、化妆品等实施管理,保证仅限于利益相关方使用。上述剩余物资在成都海关的监督下退运或销毁,不得进入中国市场。(三)世运会进境物资按规定接受查验、检疫等。因特殊情况需在比赛场馆、世运村现场或主物流中心查验的物资,由世运会执委会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运至比赛场馆、世运村或主物流中心接受查验。比赛场馆、世运村或主物流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验设施等。由实施查验作业的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四)世运会期间海关依法派员巡查实地监管。成都海关派驻监管人员,以现场巡查与视频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世运会物资实际使用情况实施现场监管。世运会执委会以及境外利益相关方应当配合海关做好检验检疫、疫情监测、检疫处理等工作。六、人员及个人物品(一)人员。接受进境卫生检疫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传染病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进境人员须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应当按规定出示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并配合做好体温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巡查等卫生检疫工作。进境后在中国境内期间如出现身体不适,应当尽快就诊,并主动向医生说明旅居史,以便得到及时诊治。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 8 —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不得进境。其他海关卫生检疫工作,按现有政策执行。(二)个人物品。个人携带一般生活物品进境,应当遵循“合理自用”原则,海关按规定予以免税放行(酒精饮料、烟草除外);超出“合理自用”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对于赛事相关人员随身携带进境的比赛器材、医疗器材等,按照世运会实际需要,在合理范围内的,现场海关凭世运会执委会出具的《自用清单》《自用证明》《自用物资担保函》等材料,提供通关便利。世运会执委会需确保相关物资仅限于世运会使用且按期复运出境,并及时协助解决通关中遇到的问题。个人物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要求。对携带非自用特殊物品的,应当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43 号)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并接受海关检疫查验。七、境外记者采访器材世运会期间从事媒体相关工作的境外注册人员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在进出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证明函》《物资— 9 —清单》及担保办理通关手续。非注册境外记者携带进境的采访器材,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 年第 104 号、2009 年第 19 号、2009 年第 31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境外记者携带采访器材出境时,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 59 号规定,办理保证金异地返还事宜。八、其他事项(一)世运会执委会推荐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口岸作为世运会官方出入境口岸。(二)海关在官方出入境口岸设置世运会专用通道、专用窗口为世运会出入境人员、物资办理海关手续提供便利。(三)利益相关方携带或运输进境物资应当提前将清单提供给世运会执委会或其指定的相关代理公司。(四)对专供利益相关方自用的食品、化妆品等,免于加贴中文标签、标注中文标识。(五)世运会进出境物资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六)利益相关方是指参加世运会及相关附加赛事的运动员及随队官员;世运会组织方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世运会组织方认可的与赛事筹备、举办和周边工作相关的组织机构、团体和个人。本须知适用于世运会及其筹备期间(从发布之日起至 2026年 8 月 31 日)。— 10 —本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附件:12025 年第 12 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证明函22025 年第 12 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清单3需审批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42025 年第 12 届世界运动会进境人员自用物资清单52025 年第 12 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自用证明62025 年第 12 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72025 年第 12 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担保函82025 年第 12 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92025 年第 12 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禁止清单— 11 — 附件5 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自用证明Declaration of Self-use of Imported Goods for The World Games 2025 Chengdu利益相关方名称(Name of stakeholder): (参与群体名称Name of participant group)航班号Flight Number: 本方保证附表所列物资全部为自用,保证不在本方之外使用。如有剩余,保证退运或在成都海关的监督下销毁。如有违反,本方将承担一切相关责任。We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goods on the list are imported for the purpose of self-use and not for other purposes Goods unused will be re-exported or destroyed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Chengdu Customs District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case of any violation, we will assume all related responsibilities签署人Signature: 日期 Date: (YYYY/MM/DD)(正本:主管海关留存;副本1:进境地海关留存;副本2:所有人或代理人留存。)- 1 -- 1 -- 1 -- 1 - 附件6 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Declaration of Sanitary Responsibility of Self-use Goods for The World Games 2025 Chengdu利益相关方名称(Name of stakeholder): (参与群体名称Name of participant group)航班号Flight Number: 本方保证附表所列物资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如本方在使用期间出现任何安全卫生问题,本方将自行承担一切相关责任。We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goods on the list meet the relevant safety and hygiene standards In case of any safety and hygiene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use of the goods listed, we will assume all related responsibilities签署人Signature: 日期 Date(YYYY/MM/DD):(正本:主管海关留存;副本1:进境地海关留存;副本2:所有人或代理人留存。)- 1 -- 1 -- 1 -- 1 - 附件7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担保函Letter of Proof for Self-use Goods for The World Games 2025 Chengdu 证明人: 编号:商品名称 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相关自用物资 启运国(地区) 商品所有人 总价(币制) 运输工具 航班号 提(运)单号 件数 重量(毛重) 提供文件情况 自用物资进境清单 进/出口岸 进/出日期 自用证明 是否需要检疫审批 需要 不需要 自用物资安全卫生责任自负声明 产地证明 检疫证书 备注: 致:海关证明事项: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执行委员会证明此票货物为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自用物资,并仅为参加赛事利益相关方使用。申报单位(签章)证明人(公章) 联系人: 电话:年月日海关批注: (正本:主管海关留存;副本1:进境地海关留存;副本2:所有人或代理人留存。)- 1 -- 1 -- 1 -- 1 - 附件8 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检验检疫限制清单 序号 产品类别 进境检验检疫条件 备注1 动物及动物产品 动物、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生物材料、动物源性饲料:(1)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参照附件3)入境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 随附出口国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证书。 详见官方网站(具体以官方网站为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登录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热点—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动植物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即可查询 2水生动物国家或地区及品种名录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3995815/3995864/3996810/indexhtml 3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不含植物源性饲料原料)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3995816/dwyxsl/3996645/indexhtml 4允许进口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国家(地区)产品及注册企业名单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3995816/sltjj/5645273/indexhtml2 植物及植物产品(粮食及制品、新鲜水果、植物源性饲料、植物繁殖材料、新鲜蔬菜、干坚果、植物性调味料、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源性食品) 1产品应获检疫准入,准入名单可链接备注; 2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参照附件3)入境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需随附出口国或地区官方卫生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的应当随附证书; 4植物源性食品应来自进口食品境外生产注册企业。 详见官方网站(具体以官方网站为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允许进口粮食(含籽实类和块茎类粮食、油籽)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 http://wwwcustomsgovcn/dzs/2747042/3995819/ls/3997385//indexhtml 2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http://wwwcustomsgovcn/dzs/2747042/3995819/sg38/3998833/indexhtml 3允许进口植物源性饲料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 http://wwwcustomsgovcn/dzs/2747042/3995819/zwyxsl/3997388/index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2753422/indexhtml 5《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包含植物源性食品)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fhpgscyqjyctmydgjhdqshspml/indexhtml 6《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详见详见“中国海关门户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业务信息”栏目中“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jkspjwscqyzcmd/4650504/indexhtml3 肉类、蜂产品、肠衣、乳制品、水产品、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动物源性中药材 1应获检疫准入,准入名单可链接备注; 2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参照附件3)入境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需随附出口国或地区官方卫生证书或动物检疫证书; 4境外生产企业应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录》。 详见官方网站:1《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fhpgscyqjyctmydgjhdqshspml/indexhtml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cpjgzyxx/lsdwyxsp/nshlsdwyxsppgsccx/indexhtml 2《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详见“中国海关门户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业务信息”栏目中“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jkspjwscqyzcmd/4650504/indexhtml 4 婴幼儿配方乳粉 1应获检疫准入,准入名单可链接备注1; 2需随附出口国或地区官方卫生证书; 3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产品配方注册; 4应来自进口食品境外生产注册企业。 详见官方网站: 1《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详见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fhpgscyqjyctmydgjhdqshspml/indexhtml 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信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服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我要查/食品/特殊食品查询平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3《进口食品境外国家/地区生产企业注册名单》详见“中国海关门户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业务信息”栏目中“进口食品境外国家/地区生产企业注册名单”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jkspjwscqyzcmd/4650504/indexhtml5 预包装食品 声明成都世运会境外利益相关方自用的预包装食品可免予抽样检验,免予加贴中文标签;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注册或备案;应来自进口食品境外生产注册企业。 详见官方网站: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备案凭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可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服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我要查/食品/特殊食品查询平台6 纳入中国实施许可和必须实施认证范围的相关进口产品 1暂时进境:不做限制。 2一般贸易用途: 须获得许可/认证,或免于办理许可/认证凭证。 详见官方网站: 1.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进入“首页—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在关键词搜索栏中输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关键字,即可查询相关政策规定。 2.医疗器械: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进入“首页—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查询—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在关键词搜索栏中,输入关键词查询。 3.特种设备: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网站(https://wwwsamrgovcn/tzsbj/),进入“首页—通知公告—总局文函”,开始点击下方页码,找到“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点击此项即可。7 纳入能效标识管理范围的产品 暂时进境:不做限制。 一般贸易用途:须按国家规定加贴能效标识。 登录国家发改委网站(https://wwwndrcgovcn),进入“首页—政务公开”,在“政策文件库”栏目中输入“能源效率标识”关键字,即可查询相关政策规定。8 风险等级A、B级特殊物品 1入境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 2场馆或运动员驻地必须具备相关生物安全控制条件。 详见官方网站: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60号,根据原质检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371440/indexhtml9 风险等级C级特殊物品 入境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 同上10 毛坯钻石 需随附毛坯钻石出口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正本。 详见官方网站: 1金伯利进程六部委联合公告http://mmofcomgovcn/article/b/d/200304/20030400081833s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566/202409/content_6973185html 11 危险化学品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的规定,经海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境。 详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民航局公告2015年第5号,https://wwwmemgovcn/gk/gwgg/xgxywj/wxhxp_228/201503/t20150309_232632shtml,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2年第8号,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211/t20221107_426077shtml) 注:暂时进出境的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物资,依法免予检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 -- 1 -- 1 -- 1 -- 1 -- 6 - 附件1 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进境物资证明函Letter of Evidence for Imported Goods for The WorldGames 2025 Chengdu ( )海关 证明函编号: 证明人: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执行委员会 物资清单编号:国别(地区) 运输工具 进境日期 提(运)单号 重量(Kg) 货物名称 数量 收发货人 十位编码 代理报关机构 十位编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监管方式 □暂时进境 □免税进境 □正式进口 □租赁货物 □展览品 □转关 □其他保函编号 货值(人民币)消费使用单位 备注 证明事项: 兹证明此票货物为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物资,仅用于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物资进境。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执行委员会保证按海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经办人:(签印) 证明人:(公章) 年 月 日联系人: 联系电话:主管海关备案:进境地海关批注:(正本:进境地海关留存;副本1:主管海关留存;副本2:证明人留存;副本3:复运出境时交出境地海关。)- 1 -- 1 -- 1 -- 1 -
海关    运会  进境  相关  满洲里海关  2025-04-25
  2025年海拉尔海关预算公开 (1)docx 海拉尔海关部门预算2025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海拉尔海关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二、海关系统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海拉尔海关2025年部门预算表一、部门收支总表二、部门收入总表三、部门支出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九、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第三部分 海拉尔海关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五部分 附件第一部分海拉尔海关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受满洲里海关直接领导,按授权负责指定口岸和区域范围内海关各类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办理具体海关业务,反馈执法作业结果;完成满洲里海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海拉尔海关系统单位构成情况全国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海拉尔海关受满洲里海关直接领导,为正处级单位。海拉尔海关内设机构如下:办公室、查检科、综合业务科、旅检科、稽核查科、海拉尔海关缉私分局。 1第二部分 海拉尔海关2025年部门 预算表 部门公开表1部门收支总表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拉尔海关 单位:万元收 入 支 出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176629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29864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二、公共安全支出 36172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15854四、事业收入 四、卫生健康支出 6891五、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五、住房保障支出 16350六、其他收入 19050 本年收入合计 195679 本年支出合计 205131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结转下年(非财政拨款) 1155上年结转 10607 收 入 总 计 206286 支 出 总 计 206286 部门公开表2 部门收入总表 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拉尔海关 单位:万元单位名称 合计 上年结转 本年收入 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小计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资金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其他资金 小计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其他收入 金额 其中: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拉尔海关 206286 10607 3913 6694 195679 176629 19050 合计 206286 10607 3913 6694 195679 176629 19050 部门公开表3部门支出总表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拉尔海关 单位:万元科目代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29864 113327 16537 20109 海关事务 129864 113327 16537 2010901 行政运行 113327 113327 20109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50 250 2010905 缉私办案 019 019 2010909 海关关务 14278 14278 2010911 海关监管 790 790 2010912 检验检疫 1200 1200 204 公共安全支出 36172 29954 6218 20410 缉私警察 36172 29954 6218 2041001 行政运行 29954 29954 2041007 缉私业务 6218 6218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15854 15854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15854 15854 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 2990 2990 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8560 8560 208050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4304 4304 210 卫生健康支出 6891 6891 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6891 6891 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 4532 4532 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 2257 2257 2101199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102 102 221 住房保障支出 16350 16350 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16350 16350 2210201 住房公积金 9801 9801 2210203 购房补贴 6549 6549 合 计 205131 182376 22755 部门公开表4财政拨款收支总表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拉尔海关 单位:万元收 入 支 出项 目 预算数 项 目 预算数一、本年收入 176629 一、本年支出 180542(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176629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05564(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公共安全支出 36172(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15854 (四)卫生健康支出 6891二、上年结转 3913 (五)住房保障支出 16061(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3913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收 入 总 计 180542 支 出 总 计 180542 部门公开表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单位:万元功能分类科目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 2025年预算数比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比 2024年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执行数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预算数 增减额 增减(%) 增减额 增减(%) 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96456 96456 105324 89120 16204 105324 8868 919 8868 91920109 海关事务 96456 96456 105324 89120 16204 105324 8868 919 8868 9192010901 行政运行 79276 79276 89120 89120 89120 9844 1242 9844 124220109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10903 机关服务 2010905 缉私办案 1980 1980 1980 -1980 -100 -1980 -1002010907 口岸管理 2010908 信息化建设 2010909 海关关务 12700 12700 14214 14214 14214 1514 119 1514 11922010910 关税征管 2010911 海关监管 1950 1950 790 790 790 -1160 -5949 -1160 -59492010912 检验检疫 550 550 1200 1200 1200 650 11818 650 118182010950 事业运行 20111 纪检监察事务 2011105 派驻派出机构 功能分类科目 2024年执行数 2025预算数 2025年预算数比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比2024年执行数(扣除中央基建投资)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执行数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预算数 增减额 增减(%) 增减额 增减(%) 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202 外交支出 20204 国际组织 2020401 国际组织会费 2020402 国际组织捐赠 20299 其他外交支出 2029999 其他外交支出 204 公共安全支出 31555 31555 34709 29909 4800 34709 3154 1000 3154 100020410 缉私警察 31555 31555 34709 29909 4800 34709 3154 1000 3154 10002041001 行政运行 24055 24055 29909 29909 29909 5854 2434 5854 243420410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41007 缉私业务 7500 7500 4800 4800 4800 -2700 -3600 -2700 -3600205 教育支出 20502 普通教育 2050205 高等教育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12588 12588 15245 15245 15245 2657 2111 2657 2111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 支出 12588 12588 15245 15245 15245 2657 2111 2657 2111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 1962 1962 2683 2683 2683 721 3675 721 36752080502 事业单位离退休 功能分类科目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 2025年预算数比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比2024年执行数(扣除中央基建投资)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执行数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预算数 增减额 增减(%) 增减额 增减(%) 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2080503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 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7084 7084 8375 8375 8375 1291 1822 1291 1822208050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542 3542 4187 4187 4187 645 1821 645 1821210 卫生健康支出 6892 6892 6391 6391 6391 -501 -727 -501 -727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6892 6892 6391 6391 6391 -501 -727 -501 -727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 4336 4336 4254 4254 4254 -082 -189 -082 -189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 2448 2448 2039 2039 2039 -409 -1671 -409 -16712101199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108 108 098 098 098 -010 -926 -010 -926221 住房保障支出 14858 14858 14960 14960 14960 102 069 102 069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14858 14858 14960 14960 14960 102 069 102 0692210201 住房公积金 9872 9872 8700 8700 8700 -1172 -1187 -1172 -11872210202 提租补贴 2210203 购房补贴 4986 4986 6260 6260 6260 1274 2555 1274 2555合 计 162349 162349 176629 155625 21004 176629 14280 880 14280 880 部门公开表6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单位:万元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本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科目代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 海拉尔海关 155625 116325 39300301 工资福利支出 113690 113690 30101 基本工资 29591 29591 30102 津贴补贴 37078 37078 30103 奖金 19318 19318 30106 伙食补助费 30107 绩效工资 30108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8375 8375 30109 职业年金缴费 4187 4187 3011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4254 4254 30111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 2039 2039 30112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 098 098 30113 住房公积金 8700 8700 30114 医疗费 30199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050 050 302 商品和服务支出 38400 3840030201 办公费 1000 100030202 印刷费 070 07030203 咨询费 30204 手续费 30205 水费 210 21030206 电费 880 88030207 邮电费 2365 236530208 取暖费 5638 563830209 物业管理费 4617 461730211 差旅费 1000 100030212 因公出国(境)费用 30213 维修(护)费 2500 250030214 租赁费 1550 155030215 会议费 30216 培训费 010 01030217 公务接待费 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本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科目代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30218 专用材料费 30224 被装购置费 078 07830225 专用燃料费 30226 劳务费 3000 300030227 委托业务费 30228 工会经费 1690 169030229 福利费 566 566302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910 91030239 其他交通费用 7414 741430240 税金及附加费用 3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4902 490230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2635 2635 30301 离休费 1563 1563 30302 退休费 070 070 30303 退职(役)费 30304 抚恤金 30305 生活补助 30307 医疗费补助 1000 1000 30308 助学金 30309 奖励金 002 002 30311 代缴社会保险费 30399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310 资本性支出 900 90031001 房屋建筑物购建 31002 办公设备购置 900 90031003 专用设备购置 31006 大型修缮 31007 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31013 公务用车购置 31019 其他交通工具购置 31021 文物和陈列品购置 31022 无形资产购置 31099 其他资本性支出 合 计 155625 116325 39300 部门公开表7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单位:万元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 计      注:海拉尔海关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也无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部门公开表8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单位:万元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 计      注:海拉尔海关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也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部门公开表 9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单位:万元2025年预算数 合计 因公出国 (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 小计 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7100 7100 4950 2150 第三部分 海拉尔海关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关于海拉尔海关2025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海拉尔海关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025年收支总预算206286万元。二、关于海拉尔海关2025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海拉尔海关2025年收入预算206286万元,其中:上年结转10607万元,占514%;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176629万元,占8562%;其他收入19050万元,占924%。 三、关于海拉尔海关2025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海拉尔海关2025年支出预算20513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2376万元,占8891%;项目支出22755万元,占1109%。四、关于海拉尔海关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总体说明海拉尔海关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80542万元。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收入176629万元、上年结转3913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05564万元、公共安全支出3617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85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689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6061万元。五、关于海拉尔海关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规模变化情况。海拉尔海关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预算176629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14280万元,增长880%。2025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各类资源统筹,优化支出结构,坚持钱要花到要处,坚持优先保障民生、重点保障刚性运转,精准保障海关改革发展。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重点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同时合理保障了海关关务、检验检疫、缉私警察等必要支出需求,体现在有关支出科目中。(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结构情况。2025年部门预算中,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05324万元,占5963%;公共安全(类)支出34709万元,占196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5245万元,占863%;卫生健康(类)支出6391万元,占362%;住房保障(类)支出14960万元,占847%。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具体使用情况。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海关事务(款)2025年预算105324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8868万元,增长919%,其中:(1)行政运行(项)2025年预算89120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了9844万元,增长1242%。(2)缉私办案(项)2025年预算000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减少了1980 万元,降低100%。主要是因为上年为缉私警察更新执勤执法车辆。(3)海关关务(项)2025年预算14214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1514万元,增长1192%。主要是艰苦地区边关综合保障经费支出增加。(4)海关监管(项)2025年预算790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减少1160万元,降低5949%。主要是海关监管设备购置支出减少。(5)检验检疫(项)2025年预算1200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650万元,增长11818%。主要是增加了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专项。2.公共安全支出(类)缉私警察(款)2025年预算34709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3154万元,增长1000%。主要是公共安全支出增加。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2025年预算15245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2657万元,增长2111%。其中:(1)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25年预算2683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721万元,增长3675%。主要是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增加。(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25年预算8375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1291万元,增长1822%。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支出增加。(3)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25年预算4187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645万元,增长1821%。主要是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支出增加。4.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2025年预算6391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减少501万元,降低727%。其中:(1)行政单位医疗(项)2025年预算4254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减少082万元,降低189%。主要是压缩了行政单位医疗经费。(2)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25年预算2039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减少409万元,降低1671%。主要是压缩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3)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项)2025年预算098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减少010万元,降低926%,主要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减少。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2025年预算14960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102万元,增长069%。其中:(1)住房公积金(项)2025年预算8700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减少1172万元,降低1187%。(2)购房补贴(项)2025年预算6260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1274万元,增长2555%。主要是购房补贴支出增加。六、关于海拉尔海关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海拉尔海关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5562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632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代缴社会保险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经费3930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无形资产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七、关于海拉尔海关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海拉尔海关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7100万元,比2024年预算减少148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4950万元,比2024年预算数减少1580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更新公务用车1辆;公务用车运行费2150万元,比2024年预算数增加100万元,主要用于存量公务用车的运行维护。我单位无因公出国(境)费和公务接待费。八、关于海拉尔海关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说明海拉尔海关2025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九、关于海关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说明海拉尔海关2025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一)机关运行经费。2025年海拉尔海关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0226万元,较2024年预算减少977万元,降低313%。主要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相关经费。(二)政府采购情况。2025年海拉尔海关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200万元,全部为政府采购货物预算。(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海拉尔海关共有车辆7辆,其中,应急保障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6辆。2025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1辆执法执勤用车。(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2025年对海拉尔海关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目标管理,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1004万元,一级项目5个,二级项目8个。根据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化了海关业务保障及能力提升专项、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专项等项目支出2025年预算安排,并进一步改进管理。在2025年度部门预算中反映检验检疫、海关关务、缉私警察业务费专项等5个项目绩效目标表,详见“第五部分 附件”。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二、事业收入: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四、其他收入:指海关系统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预计收入小于支出时,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差额的数额。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海关事务(款):反映海关用于系统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及完成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一)行政运行(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三)机关服务(项):反映海关系统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四)缉私办案(项):反映海关用于缉私办案方面的支出。(五)口岸管理(项):反映口岸业务管理及电子口岸建设、运行维护方面的支出。(六)信息化建设(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支出。(七)海关关务(项):反映为海关行政执法提供业务保障、支持能力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设施运维等方面的支出。(八)关税征管(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关税及其他税费征管方面的支出。(九)海关监管(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监管执法、业务管理及相关设备、技术支持方面的支出。(十)检验检疫(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业务管理及相关技术支持方面的支出。(十一)事业运行(项):反映海关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十二)其他海关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海关事务方面的支出。(十三)派驻派出机构(项):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开展工作的专项业务支出。八、外交支出(类)对外援助(款)对外援助(项):指对外国政府(地区)提供的各种援助和技术合作支出。九、外交支出(类)驻外机构(款)其他驻外机构支出(项):反映用于保障海关系统驻外机构正常运行的支出。十、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会费(项):反映海关经批准参加国际组织,按国际组织规定缴纳的会费。十一、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捐赠(项):反映以我国政府或海关总署名义,向国际组织的认捐、救灾、馈赠等支出。十二、外交支出(类)对外合作与交流(款)对外合作活动(项):反映海关用于外交目的的对外合作方面支出。十三、外交支出(类)其他外交支出(款)其他外交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外交方面的支出。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缉私警察(款):反映海关缉私警察的基本支出及完成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十五、教育支出(类)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项):反映海关所属院校教学等方面的支出。十六、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反映海关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海关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方面的支出。(一)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二)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海关系统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反映海关系统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离退休管理机构的支出。(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已参加当地社保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五)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已参加当地社保的在职人员的职业年金支出。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海关系统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等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包括三项:(一)住房公积金(项):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二)提租补贴(项):提租补贴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三)购房补贴(项):购房补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十九、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反映已参加当地医保的海关单位用于向地方社保部门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一)行政单位医疗(项):指中央财政集中安排的驻各地海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二)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中央财政集中安排的驻各地海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二十、“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二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第五部分附件 国门生物安全专项项目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项目名称 国门生物安全专项主管部门及代码 [167]海关总署 实施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拉尔海关项目资金(万元) 年度资金总额: 100 执行率分值(10) 其中:财政拨款 100 上年结转 - 其他资金 - 年度总体目标 目标1:通过国门生物安全监测、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监管以及进境粮食监管等工作,使关员检疫监管效能显著提高,提升海关动植物检疫执法能力。目标2:通过有效强化疫情疫病监测预警和防控水平,疫情疫病监测网络更加完整、监测预警更加灵敏、应急反应更加及时有效,整个疫情疫病风险预警与管控能力将得到大幅度提升。目标3:通过有效提升对进出境饲料、粮食、活动物的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力度,使得禁止不合格进口农产品流入国内。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分值(90)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开展国门生物安全培训或宣传次数 ≥1次 15 国门生物安全监测次数 ≥7次 15 质量指标 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完成率 ≥95% 20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国门生物安全有效保障率 ≥90% 30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宣传对象满意度 ≥90% 10 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专项项目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项目名称 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专项主管部门及代码 [167]海关总署 实施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拉尔海关项目资金(万元) 年度资金总额: 700 执行率分值(10) 其中:财政拨款 700 上年结转 - 其他资金 - 年度总体目标 目标1:危化品等重点敏感商品检验监管能力持续加强,维护国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目标2:有效获取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风险评估及预警处置工作有序开展。目标3:基于风险评估结果深化商检业务改革,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有效提升,有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分值(90)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开展商检业务培训、宣讲次数 ≥1次 25 质量指标 业务培训测试通过率 ≥95% 25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因海关检验原因导致的进出口危化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次 30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进出口商品企业满意度(%) ≥90% 10 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专项项目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项目名称 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专项主管部门及代码 [167]海关总署 实施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拉尔海关项目资金(万元) 年度资金总额: 400 执行率分值(10) 其中:财政拨款 400 上年结转 - 其他资金 - 年度总体目标 目标1:通过开展年度外来传染病检测常规工作任务,巩固传染病疫情防控能力基础,保障国家公共卫生安全;目标2:通过对境内外传染病疫情风险进行监控,防范输入型传染病传入传出;目标3:通过对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进行普及性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防范重大传染病的意识。 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分值(90)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传染病防控宣传 ≥200次 15 传染病检测种类 ≥300种 15 质量指标 《全国口岸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年度完成率 ≥95% 10 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宣传活动完成率 ≥95% 10 缉私警察业务费项目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项目名称 缉私警察业务费主管部门及代码 [167]海关总署 实施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拉尔海关项目资金(万元) 年度资金总额: 6218 执行率分值(10) 其中:财政拨款 4800 上年结转 1418 其他资金 - 年度总体目标 目标1:通过保障缉私警察日常办案资金需求,确保海关缉私工作正常开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目标2:通过开展情报调研、搜集与分析等工作,为打击走私提供线索支撑,提高精准查私能力。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分值(90)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保障缉私警察人数 ≥12人 15 保障缉私机构数 ≥1个 15 质量指标 海关缉私经费保障率 ≥9800% 20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有效提升打击走私业务工作能力 优 40 海关业务保障及能力提升专项项目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项目名称 海关业务保障及能力提升专项主管部门及代码 [167]海关总署 实施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拉尔海关项目资金(万元) 年度资金总额: 8253 执行率分值(10) 其中:财政拨款 8190 上年结转 063 其他资金 - 年度总体目标 通过保障业务现场相关支出、开展法检业务所需的支出以及公务用车的运行维护、更新等支出,提升海关检验检验水平,进一步提升海关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分值(90) 成本指标 经济成本指标 车辆购置的平均成本 ≤4950万元 20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保障车辆数量 ≥4辆 15 更新车辆数量 100辆 15 质量指标 车辆正常使用率 ≥95% 10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海关业务工作保障率 ≥95% 30
预算  海拉尔  公开  docx  海关  满洲里海关  2025-04-25
  2025年后勤管理中心预算公开pdf   2025年后勤管理中心预算公开docx 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部门预算2025年目 录第一部分 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能二、海关系统单位构成情况第二部分 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25年部门预算表一、部门收支总表二、部门收入总表三、部门支出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九、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第三部分 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第五部分 附件第一部分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部门概况1一、主要职能主要职责:承担满洲里海关机关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以及节能减排、办公、生活基础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及服务、在满洲里地区交流任职人员、集中工作人员、单身干部职工集体宿舍的服务管理工作、职工食堂、招待所等机关内部生活服务的管理工作、在满洲里地区的会议及公务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后勤产业综合服务保障运作管理工作及政府采购执行工作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二、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单位构成情况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现有 6 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财务部、车辆管理部、物业管理部、经营部、生活服务部。2第二部分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表3部门公开表 1部门收支总表单位:万元收入 支出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94077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49246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二、外交支出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三、公共安全支出四、事业收入 90000 四、教育支出五、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五、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六、其他收入 60800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6800七、卫生健康支出 4000八、住房保障支出 13300九、其他支出本年收入合计 244877 本年支出合计 273346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28469 结转下年上年结转收入总计 273346 支出总计 2733464部门公开表 2部门收入总表单位:万元国有资 事业收入事业单 附属单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 本经营 上级补 使用非财政拨合计 上年结转拨款收入 算拨款收入 其中:教 位经营 位上缴 其他收入预算拨 金额 助收入 款结余款收入 育收费 收入 收入273346 94077 90000 60000 800 284695部门公开表 3部门支出总表单位:万元对附属单上缴上级 事业单位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位补助支支出 经营支出出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49246 204606 4464020109 海关事务 249246 204606 446402010901 行政运行20109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0903 机关服务 204606 2046062010905 缉私办案2010907 口岸管理2010908 信息化建设2010909 海关关务 44640 446402010910 关税征管2010911 海关监管2010912 检验检疫2010950 事业运行2010999 其他海关事务支出20111 纪检监察事务2011105 派驻派出机构202 外交支出20204 国际组织2020401 国际组织会费2020402 国际组织捐赠20205 对外合作与交流2020505 对外合作活动20299 其他外交支出2029999 其他外交支出204 公共安全支出20410 缉私警察2041001 行政运行20410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41006 信息化建设2041007 缉私业务2041099 其他缉私警察支出205 教育支出20502 普通教育2050205 高等教育207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20702 文物2070204 文物保护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6800 6800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6800 6800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2080502 事业单位离退休 200 2006对附属单上缴上级 事业单位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位补助支支出 经营支出出2080503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4300 4300支出208050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2300 230020899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9999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0 卫生健康支出 4000 4000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4000 4000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2101102 事业单位医疗 4000 4000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2101199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21 住房保障支出 13300 13300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13300 133002210201 住房公积金 8000 80002210202 提租补贴2210203 购房补贴 5300 5300229 其他支出22998 超长期特别国债安排的其他支出2299899 其他支出合 计 273346 228706 446407部门公开表 4财政拨款收支总表单位:万元收 入 支 出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一、本年收入 94077 一、本年支出 94077(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94077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87577(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外交支出(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三)公共安全支出(四)教育支出二、上年结转 (五)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6500(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七)卫生健康支出(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八)住房保障支出(九)其他支出收 入 总 计 94077 支 出 总 计 940778部门公开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2025年预算数比 2025年预算数比2024年执行数功能分类科目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 2024年执行数(扣除中央基建投资)扣除中央基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建投资后执 建投资后预 增减额 增减(%)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增减额 增减(%)行数 算数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7325 17325 87577 42937 44640 87577 70252 40549 70252 4054920109 海关事务 17325 17325 87577 42937 44640 87577 70252 40549 70252 405492010901 行政运行20109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0903 机关服务 17325 17325 42937 42937 42937 25612 14783 25612 147832010905 缉私办案2010907 口岸管理2010908 信息化建设2010909 海关关务 44640 44640 44640 44640 446402010910 关税征管2010911 海关监管2010912 检验检疫2010950 事业运行2010999 其他海关事务支出20111 纪检监察事务2011105 派驻派出机构202 外交支出20204 国际组织2020401 国际组织会费2020402 国际组织捐赠20299 其他外交支出2029999 其他外交支出204 公共安全支出20410 缉私警察2041001 行政运行20410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41006 信息化建设92025年预算数比功能分类科目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 2025年预算数比2024年执行数 2024年执行数(扣除中央基建投资)扣除中央基建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投资后执行数 投资后预算数 增减额 增减(%) 增减额 增减(%)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2041007 缉私业务2041099 其他缉私警察支出205 教育支出20502 普通教育2050205 高等教育207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20702 文物2070204 文物保护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2080503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8050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10 卫生健康支出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2101199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21 住房保障支出 6000 6000 6500 6500 6500 500 833 500 833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6000 6000 6500 6500 6500 500 833 500 8332210201 住房公积金 4800 4800 4638 4638 4638 -162 -338 -162 -3382210202 提租补贴2210203 购房补贴 1200 1200 1862 1862 1862 662 5517 662 5517合 计 23325 23325 94077 49437 44640 94077 70752 30333 70752 3033310部门公开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单位:万元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2025年基本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301 工资福利支出 36907 3690730101 基本工资 15407 1540730102 津贴补贴 16862 1686230103 奖金30106 伙食补助费30107 绩效工资30108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30109 职业年金缴费3011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30111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30112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30113 住房公积金 4638 463830114 医疗费30199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302 商品和服务支出 12530 1253030201 办公费 1800 180030202 印刷费30204 手续费30205 水费 100 10030206 电费 1000 100030207 邮电费 300 30030208 取暖费30209 物业管理费30211 差旅费 1500 150030213 维修(护)费 4030 403030214 租赁费30215 会议费30216 培训费30217 公务接待费30218 专用材料费30224 被装购置费30225 专用燃料费30226 劳务费 300 30030227 委托业务费 2000 200030228 工会经费 1000 100030229 福利费302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239 其他交通费用30240 税金及附加费用3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500 50011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2025年基本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30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0301 离休费30302 退休费30303 退职(役)费30304 抚恤金30305 生活补助30307 医疗费补助30308 助学金30309 奖励金30399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10 资本性支出31002 办公设备购置31003 专用设备购置31007 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31013 公务用车购置31021 文物和陈列品购置31022 无形资产购置31099 其他资本性支出合 计 49437 36907 1253012部门公开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合 计注: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无2025年政府性基金本年预算拨款收入,也无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13部门公开表 8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合 计注: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无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也无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14部门公开表 9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单位:万元2025年预算数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合计 因公出国 (境)费 公务接待费小计 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15第三部分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16一、关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25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海关2025 年收支总预算 273346 万元。二、关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25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25年收入预算 27334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94077 万元,占 3442%;事业收入 90000 万元,占 3293%;其他收入 60800 万元,占 2224%;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28469 万元,占 1041%。三、关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25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25年支出预算 27334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228706万元,占 8367%;项目支出 44640万元,占 1633%。17四、关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25 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 94077 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收入 94077 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94077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87577万元,占 9309%;住房保障支出 6500 万元,占 691 %。五、关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规模变化情况。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25 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预18算 94077 万元,比 2024 年执行数增加 70752 万元,增长 3033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严控一般性支出。(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结构情况。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25年部门预算中,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 87577 万元,占9309%;住房保障(类)支出 6500 万元,占 691%。(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具体使用情况。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海关事务(款)2025年预算数 87577万元(扣除中央基建投资,下同),比 2024 年执行数增加 70252 万元,增长 40549 %,其中:(1)机关服务(项)2025年预算数 87577万元,比 2024年执行数增加 70252 万元,增长 40549%。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2025 年预算数 65 万元,比 2024 年执行数增加 5 万元,增长 833%。其中:(1)住房公积金(项)2025 年预算数 4638 万元,比 2024 年执19行数减少 162 万元,降低 338%。(2)购房补贴(项)2025 年预算数 1862 万元,比 2024 年执行数增加 662 万元,增长 5517%。六、关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25 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 4943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 36907 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日常公用经费 12530 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七、关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25 年无三公经费预算。八、关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说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25 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九、关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说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25 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一)机关运行经费。2025 年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无机关运行经费。20(二)政府采购情况。2025 年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无政府采购预算。(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共有车辆 10辆,其中,其他用车 10辆,其他用车主要是事业单位载客载货车辆。(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2025 年对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目标管理,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 44640 万元,二级项目 1个。在 2025 年度部门预算中反映艰苦地区边关综合保障专项项目绩效目标表,详见“第五部分 附件”。21第四部分名词解释22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二、事业收入: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四、其他收入:指海关系统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预计收入小于支出时,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差额的数额。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海关事务(款):反映海关用于系统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及完成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一)行政运行(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三)机关服务(项):反映海关系统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四)缉私办案(项):反映海关用于缉私办案方面的支出。(五)口岸管理(项):反映口岸业务管理及电子口岸建设、运行维护方面的支出。(六)信息化建设(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信息化建设及运行23维护等方面的支出。(七)海关关务(项):反映为海关行政执法提供业务保障、支持能力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设施运维等方面的支出。(八)关税征管(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关税及其他税费征管方面的支出。(九)海关监管(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监管执法、业务管理及相关设备、技术支持方面的支出。(十)检验检疫(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业务管理及相关技术支持方面的支出。(十一)事业运行(项):反映海关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十二)其他海关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海关事务方面的支出。(十三)派驻派出机构(项):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开展工作的专项业务支出。八、外交支出(类)对外援助(款)对外援助(项):指对外国政府(地区)提供的各种援助和技术合作支出。九、外交支出(类)驻外机构(款)其他驻外机构支出(项):反映用于保障海关系统驻外机构正常运行的支出。十、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会费(项):反映海关经批准参加国际组织,按国际组织规定缴纳的会费。十一、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捐赠(项):反映以我国政府或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名义,向国际组织的认捐、24救灾、馈赠等支出。十二、外交支出(类)对外合作与交流(款)对外合作活动(项):反映海关用于外交目的的对外合作方面支出。十三、外交支出(类)其他外交支出(款)其他外交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外交方面的支出。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缉私警察(款):反映海关缉私警察的基本支出及完成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十五、教育支出(类)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项):反映海关所属院校教学等方面的支出。十六、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物(款)文物保护(项):反映海关用于文物保护方面的支出。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海关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一)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二)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海关系统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反映海关系统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离退休管理机构的支出。(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已参加当地社保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五)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已参加当地社保的在职人员的职业年金支出。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海关系统25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等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包括三项:(一)住房公积金(项):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 5%,最高不超过 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二)提租补贴(项):提租补贴是经国务院批准,于 2000 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 90 元。(三)购房补贴(项):购房补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 号)的规定,从 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 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 2000 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26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十九、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反映已参加当地医保的海关单位用于向地方社保部门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一)行政单位医疗(项):指中央财政集中安排的驻各地海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二)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中央财政集中安排的驻各地海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二十、“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二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7第五部分附件28项目绩效目标表(2025 年度)项目名称 艰苦地区边关综合保障专项主管部门及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167]海关总署 实施单位码 关后勤管理中心年度资金总额: 44640项目资金 其中:财政拨款 44640 执行率(万元) 上年结转 - 分值(10)其他资金 -年度 通过进一步提高后勤保障能力,提升海关食堂服务质量,充分调动后勤保障工作人员积极性、总 主动性,给予艰苦地区边关更加精准的资金保障,逐步实现改善艰苦地区边关工作、生活条件体 的目标,充分保障关员的日常生活需求。缩小目前艰苦地区与同地区戍边部队、边防等单位的目 生活条件保障差距。标一级 二级指 分值三级指标 指标值指标 标 (90)数量指运维保障暖心工程数量 ≥1个 20标产出指 数量指绩 保障关警员数量 ≥490人 20标 标效 质量指指 餐饮覆盖率 ≥95% 10标标效益指 社会效保障艰苦地区边关、海岛数量 ≥1个 30标 益指标服务对满意度象满意 关警员满意度 ≥95% 10指标度指标29 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部门预算2025年目 录第一部分 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能二、海关系统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表一、部门收支总表二、部门收入总表三、部门支出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九、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第三部分 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第五部分 附件第一部分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主要职责:承担满洲里海关机关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以及节能减排、办公、生活基础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及服务、在满洲里地区交流任职人员、集中工作人员、单身干部职工集体宿舍的服务管理工作、职工食堂、招待所等机关内部生活服务的管理工作、在满洲里地区的会议及公务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后勤产业综合服务保障运作管理工作及政府采购执行工作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二、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单位构成情况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现有6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财务部、车辆管理部、物业管理部、经营部、生活服务部。1第二部分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表 部门公开表1部门收支总表 单位:万元收入 支出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94077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49246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二、外交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三、公共安全支出 四、事业收入 90000 四、教育支出 五、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五、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六、其他收入 60800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6800 七、卫生健康支出 4000 八、住房保障支出 13300 九、其他支出 本年收入合计 244877 本年支出合计 273346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28469 结转下年 上年结转 收入总计 273346 支出总计 273346 部门公开表2部门收入总表 单位:万元合计 上年结转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其他收入 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金额 其中:教育收费 273346 94077 90000 60000 800 28469部门公开表3部门支出总表单位:万元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49246 204606 44640 20109 海关事务 249246 204606 44640 2010901 行政运行 20109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10903 机关服务 204606 204606 2010905 缉私办案 2010907 口岸管理 2010908 信息化建设 2010909 海关关务 44640 44640 2010910 关税征管 2010911 海关监管 2010912 检验检疫 2010950 事业运行 2010999 其他海关事务支出 20111 纪检监察事务 2011105 派驻派出机构 202 外交支出 20204 国际组织 2020401 国际组织会费 2020402 国际组织捐赠 20205 对外合作与交流 2020505 对外合作活动 20299 其他外交支出 2029999 其他外交支出 204 公共安全支出 20410 缉私警察 2041001 行政运行 20410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41006 信息化建设 2041007 缉私业务 2041099 其他缉私警察支出 205 教育支出 20502 普通教育 2050205 高等教育 207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20702 文物 2070204 文物保护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6800 6800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6800 6800 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 2080502 事业单位离退休 200 200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2080503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 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4300 4300 208050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2300 2300 20899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089999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10 卫生健康支出 4000 4000 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4000 4000 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 2101102 事业单位医疗 4000 4000 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 2101199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221 住房保障支出 13300 13300 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13300 13300 2210201 住房公积金 8000 8000 2210202 提租补贴 2210203 购房补贴 5300 5300 229 其他支出 22998 超长期特别国债安排的其他支出 2299899 其他支出 合 计 273346 228706 44640 部门公开表 4财政拨款收支总表单位:万元收 入 支 出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一、本年收入 94077 一、本年支出 94077(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94077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87577(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外交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三)公共安全支出 (四)教育支出 二、上年结转 (五)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6500(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七)卫生健康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八)住房保障支出 (九)其他支出 收 入 总 计 94077 支 出 总 计 94077部门公开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单位:万元功能分类科目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 2025年预算数比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比 2024年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执行数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预算数 增减额 增减(%) 增减额 增减(%) 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17325 17325 87577 42937 44640 87577 70252 40549 70252 4054920109 海关事务 17325 17325 87577 42937 44640 87577 70252 40549 70252 405492010901 行政运行 20109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10903 机关服务 17325 17325 42937 42937 42937 25612 14783 25612 147832010905 缉私办案 2010907 口岸管理 2010908 信息化建设 2010909 海关关务 44640 44640 44640 44640 44640 2010910 关税征管 2010911 海关监管 2010912 检验检疫 2010950 事业运行 2010999 其他海关事务支出 20111 纪检监察事务 2011105 派驻派出机构 202 外交支出 20204 国际组织 2020401 国际组织会费 2020402 国际组织捐赠 20299 其他外交支出 2029999 其他外交支出 204 公共安全支出 20410 缉私警察 2041001 行政运行 20410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41006 信息化建设 功能分类科目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 2025年预算数比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比 2024年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执行数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预算数 增减额 增减(%) 增减额 增减(%) 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2041007 缉私业务 2041099 其他缉私警察支出 205 教育支出 20502 普通教育 2050205 高等教育 207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20702 文物 2070204 文物保护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 2080503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 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208050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210 卫生健康支出 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 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 2101199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221 住房保障支出 6000 6000 6500 6500 6500 500 833 500 833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6000 6000 6500 6500 6500 500 833 500 8332210201 住房公积金 4800 4800 4638 4638 4638 -162 -338 -162 -3382210202 提租补贴 2210203 购房补贴 1200 1200 1862 1862 1862 662 5517 662 5517合 计 23325 23325 94077 49437 44640 94077 70752 30333 70752 30333部门公开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单位:万元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2025年基本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301 工资福利支出 36907 36907 30101 基本工资 15407 15407 30102 津贴补贴 16862 16862 30103 奖金 30106 伙食补助费 30107 绩效工资 30108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30109 职业年金缴费 3011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30111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 30112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 30113 住房公积金 4638 4638 30114 医疗费 30199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302 商品和服务支出 12530 1253030201 办公费 1800 180030202 印刷费 30204 手续费 30205 水费 100 10030206 电费 1000 100030207 邮电费 300 30030208 取暖费 30209 物业管理费 30211 差旅费 1500 150030213 维修(护)费 4030 403030214 租赁费 30215 会议费 30216 培训费 30217 公务接待费 30218 专用材料费 30224 被装购置费 30225 专用燃料费 30226 劳务费 300 30030227 委托业务费 2000 200030228 工会经费 1000 100030229 福利费 302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30239 其他交通费用 30240 税金及附加费用 3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500 500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2025年基本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30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30301 离休费 30302 退休费 30303 退职(役)费 30304 抚恤金 30305 生活补助 30307 医疗费补助 30308 助学金 30309 奖励金 30399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310 资本性支出 31002 办公设备购置 31003 专用设备购置 31007 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31013 公务用车购置 31021 文物和陈列品购置 31022 无形资产购置 31099 其他资本性支出 合 计 49437 36907 12530部门公开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 计 注: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无2025年政府性基金本年预算拨款收入,也无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部门公开表 8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 计 注: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无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也无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部门公开表 9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单位:万元2025年预算数 合计 因公出国 (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 小计 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第三部分 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关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海关2025年收支总预算273346万元。二、关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收入预算27334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94077万元,占3442%;事业收入90000万元,占3293%;其他收入60800万元,占2224%;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28469万元,占1041%。三、关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支出预算27334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8706万元,占8367%;项目支出44640万元,占1633%。四、关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94077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收入94077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407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7577万元,占9309%;住房保障支出6500万元,占691 %。五、关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规模变化情况。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预算94077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70752万元,增长3033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严控一般性支出。(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结构情况。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中,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87577万元,占9309%;住房保障(类)支出6500万元,占691%。(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具体使用情况。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海关事务(款)2025年预算数87577万元(扣除中央基建投资,下同),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70252万元,增长40549 %,其中:(1)机关服务(项)2025年预算数87577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70252万元,增长40549%。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2025年预算数65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5万元,增长833%。其中:(1)住房公积金(项)2025年预算数4638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减少162万元,降低338%。(2)购房补贴(项)2025年预算数1862万元,比2024年执行数增加662万元,增长5517%。六、关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4943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690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日常公用经费1253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七、关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无三公经费预算。八、关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说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九、关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说明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2025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一)机关运行经费。2025年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无机关运行经费。(二)政府采购情况。2025年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无政府采购预算。(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共有车辆10辆,其中,其他用车10辆,其他用车主要是事业单位载客载货车辆。(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2025年对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目标管理,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44640万元,二级项目1个。在2025年度部门预算中反映艰苦地区边关综合保障专项项目绩效目标表,详见“第五部分 附件”。第四部分名词解释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二、事业收入: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四、其他收入:指海关系统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预计收入小于支出时,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差额的数额。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海关事务(款):反映海关用于系统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及完成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一)行政运行(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三)机关服务(项):反映海关系统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四)缉私办案(项):反映海关用于缉私办案方面的支出。(五)口岸管理(项):反映口岸业务管理及电子口岸建设、运行维护方面的支出。(六)信息化建设(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支出。(七)海关关务(项):反映为海关行政执法提供业务保障、支持能力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设施运维等方面的支出。(八)关税征管(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关税及其他税费征管方面的支出。(九)海关监管(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监管执法、业务管理及相关设备、技术支持方面的支出。(十)检验检疫(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业务管理及相关技术支持方面的支出。(十一)事业运行(项):反映海关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十二)其他海关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海关事务方面的支出。(十三)派驻派出机构(项):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开展工作的专项业务支出。八、外交支出(类)对外援助(款)对外援助(项):指对外国政府(地区)提供的各种援助和技术合作支出。九、外交支出(类)驻外机构(款)其他驻外机构支出(项):反映用于保障海关系统驻外机构正常运行的支出。十、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会费(项):反映海关经批准参加国际组织,按国际组织规定缴纳的会费。十一、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捐赠(项):反映以我国政府或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名义,向国际组织的认捐、救灾、馈赠等支出。十二、外交支出(类)对外合作与交流(款)对外合作活动(项):反映海关用于外交目的的对外合作方面支出。十三、外交支出(类)其他外交支出(款)其他外交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外交方面的支出。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缉私警察(款):反映海关缉私警察的基本支出及完成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十五、教育支出(类)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项):反映海关所属院校教学等方面的支出。十六、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物(款)文物保护(项):反映海关用于文物保护方面的支出。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海关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一)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二)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海关系统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反映海关系统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离退休管理机构的支出。(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已参加当地社保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五)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已参加当地社保的在职人员的职业年金支出。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海关系统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等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包括三项:(一)住房公积金(项):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二)提租补贴(项):提租补贴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三)购房补贴(项):购房补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十九、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反映已参加当地医保的海关单位用于向地方社保部门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一)行政单位医疗(项):指中央财政集中安排的驻各地海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二)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中央财政集中安排的驻各地海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二十、“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二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五部分附件项目绩效目标表(2025年度)项目名称 艰苦地区边关综合保障专项主管部门及代码 [167]海关总署 实施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后勤管理中心项目资金 (万元) 年度资金总额: 44640 执行率 分值(10) 其中:财政拨款 44640 上年结转 - 其他资金 - 年 度 总 体 目 标 通过进一步提高后勤保障能力,提升海关食堂服务质量,充分调动后勤保障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给予艰苦地区边关更加精准的资金保障,逐步实现改善艰苦地区边关工作、生活条件的目标,充分保障关员的日常生活需求。缩小目前艰苦地区与同地区戍边部队、边防等单位的生活条件保障差距。绩 效 指 标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分值 (90)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运维保障暖心工程数量 ≥1个 20 数量指标 保障关警员数量 ≥490人 20 质量指标 餐饮覆盖率 ≥95% 10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保障艰苦地区边关、海岛数量 ≥1个 30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关警员满意度 ≥95% 10
预算  管理中心  后勤  公开  pdf  满洲里海关  2025-04-24
  为顺应原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促进原油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对原油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措施进行优化,由按“复出口收率”计算调整为按“综合商品率”计算,实施参数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海关以《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见附件)为参考,以企业申报的实际“综合商品率”进行管理和核销。   二、企业应将加工贸易原油炼制环节产出的产品列入手(账)册成品项备案,并应按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周期内原油炼制产品的实际“综合商品率”向海关申报单耗。   三、在加工贸易原油炼制环节产出的产品,除按有关规定禁止出口外,企业可以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   四、《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以全国主要原油加工贸易企业炼油板块实际“综合商品率”为基础确定单耗参数数值,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参与制定。   五、“综合商品率”是指原油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在炼油环节实际加工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产品的数量(千克)与耗用原油数量(千克)的比率,以百分数(%)表示。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署加发〔2003〕18号印发)等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设立的加工贸易手册及未到核销期的加工贸易账册,在手册有效期及账册核销周期内,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doc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1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公告pdf 附件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序 言为顺应原油炼制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促进原油加工贸易健康稳定发展,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将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由单耗标准管理调整为单耗参数管理。经深入调研全国主要原油加工贸易企业,并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的参与下,由海关总署统一组织制定本单耗参数。1 制定单耗参数的原则及范围单耗参数制定应符合原油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以企业原油炼制产品的“综合商品率”为制定基础,突出企业如实申报的主体责任,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的使用和维护。本参数规定了以原油(商品编号:27090000)为原料加工生产汽油(商品编号:27101210)、煤油(商品编号:27101911、27101912、27101919)、柴油(商品编号:27101923)及其他产品的加工贸易单耗参数。本参数为原油炼制企业加工贸易备案、单耗申报和核销提供指导,为海关监管提供风险参考。2 基本定义综合商品率:指原油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在炼油环节实际加工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产品的数量(千克)与耗用原油数量(千克)的比率,以百分数(%)表示。其中某项产品的产出数量(千克)与耗用原油数量(千克)的比率,即为该产品的收率,以百分数(%)表示。单耗:是指原油炼制产品的“综合商品率”。工艺损耗:指因加工工艺原因,在正常加工过程中所必须耗用,但不能转化在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产品中的加工贸易原油的数量(千克);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加工贸易原油的百分比,以百分数(%)表示。3 商品和加工工艺知识31原料品质规格及商品知识本单耗参数运用于各种品质的原油。原油:原油是一种黑褐色的流动或半流动粘稠液,略轻于水,就其化学元素而言,主要是碳元素和氢元素组成的多种碳氢化合物,统称“烃类”。原油中碳元素占83%—87%,氢元素占11%—14%,其他部分则是硫、氮、氧及金属等杂质。虽然原油的基本元素类似,但从地下开采的天然原油,在不同产区和不同地层,反映出的原油品种纷繁众多,其物理性质有很大的差别。原油的分类有多种方法,按组成分类可分为石蜡基原油、环烷基原油和中间基原油三类;按硫含量可分为超低硫原油、低硫原油、含硫原油和高硫原油四类;按比重可分为轻质原油、中质原油、重质原油以及特重质原油四类。32 成品范围、品质规格及主要商品知识本单耗参数成品范围限定在炼油环节产出的产品(含作为化工原料结转至化工环节的中间产品)。对原油炼制产品品质、规格的要求,应符合合同对其品质、规格的认定。汽油:是一种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在炼油厂实际生产中,汽油和石脑油的馏分范围大体是一致的。衡量汽油的主要指标有汽油的抗爆性、蒸发性、安定性和腐蚀性等,汽油辛烷值是汽油的重要质量指标,按汽油辛烷值主要可分为89#、92#、95#、98#等牌号。煤油:包括航空煤油、灯用煤油、其他煤油馏分。煤油是一种无色透明的液体,比水轻。衡量煤油的主要性能和指标有煤油的热值、密度、燃烧性、低温性、润滑性、防静电性等。柴油:柴油是一种淡黄色透明的液体,比水轻。衡量柴油的主要性能有柴油流动性、雾化和蒸发性、燃烧性、安定性等,柴油主要可分为-20#、-10#、0#、5#、10#等牌号。石脑油:石脑油是一种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比水轻。主要用作重整和化工原料。衡量石脑油的主要指标有烷烃和环烷烃的含量、烯烃含量和硫含量等。其他产品: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除了产出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外,还产出很多其他产品,主要有燃料油、蜡油、其他供化工环节用的轻油组分、重油、石油沥青、石油焦、液化气、其他烃类气、润滑油、润滑油基础油、石蜡、硫磺、纯苯、丙烯等。在监管中,应以企业在炼油环节实际产出的产品为准。33加工工艺知识及工艺过程331 主要工艺流程原油加工是将天然原油炼制成各类油品的整个工艺过程。其加工过程既有物理过程,也有化学反应过程,大体上可分为三部分:(1)原油蒸馏。也称“一次加工”,主要是通过常减压蒸馏装置利用物理的方法,把原油中不同沸点范围的组分分离成各种不同的馏分,以馏分的轻重为序,分别获得它们的石脑油、煤油、柴油等组分和蜡油、渣油。(2)二次加工。从原油中直接得到的轻质馏分是有限的,对大量重质馏分(蜡油、渣油)需要进行进一步加工,即通过催化裂化、加氢裂化、延迟焦化等装置,利用化学的方法转化为石脑油、汽油、煤油、柴油等轻质组分。(3)油品精制、提高质量以及调和的有关工艺。对经过一次、二次加工装置产出的含有各种杂质的相关馏分,通过加氢精制、碱洗电精制等加工装置进行精制和改质。经过上述加工过程所得的各组分均要经过产品调和,使之达到国家标准,成为最终产品出厂。332 原油加工的损耗影响损耗的主要因素有加工原油的品质、工艺流程、装置的技术状况和生产方案等。含硫量高的原油在加工中一般损耗也较高。从原油进常减压装置到成品出厂,其间要经过多次的加热、冷却、半成品输转、化学反应等过程。此外,通过多次深度加工,将一些重质馏分转化为轻质馏分的过程,以及降低原油炼制产品杂质含量的精制过程,都会产生损耗。从原油加工到产品出厂,每一个原油加工装置都需要消耗燃料油、燃料气等物质,这些消耗物质是直接由原油转化而来的,应视为无形损耗。整个原油炼制的制备环节属于封闭系统,加之不同规格、不同贸易方式原油混储、混炼的特性,使得无法准确测算每个环节料件的实际损耗。333原油加工贸易监管的特殊性原油炼制与原油品种、工艺线路及产品结构密切相关,且工艺流程长、产品种类繁多,是复杂的化学反应过程。为满足装置安全、品质控制、工艺要求,各类原油必须同时通过催化裂化、加氢加压等复杂的流程进行加工。因此允许企业混储、混炼,是原油加工贸易监管的重要特征,按周期内原油的投入量和产出量,进行统核统算是加工贸易核销的主要路径。4 “综合商品率”参数表1: 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综合商品率”参数成品名称 成品单位 商品编号 原料名称 原料单位 商品编号 综合商品率(%)汽油 千克 27101210 原油 千克 27090000 93—97煤油 千克 271019112710191227101919 柴油 千克 27101923 石脑油 千克 27101220 燃料油 千克 27101924 蜡油 千克 27101999 脱己烷油等化工原料组分 千克 27101919 重油 千克 27101999 石油沥青 千克 27132000 苯(石油苯) 千克 29022000 丙烯 千克 27111400 硫磺 千克 25030000 石油焦 千克 271311102713119027131290 液化气 千克 27111990 其他烃类气 千克 2711199027112900 润滑油 千克 27101991 润滑油基础油 千克 27101993 石蜡 千克 27101994271220002712901027129090 其他炼油产品 千克 …… 注:1表中的“其他炼油产品”未一一列举,企业在成品备案、单耗申报及核销时应如实申报炼油板块实际产出产品,对其中确因品类过于繁多、产量较少且不出口的产品,可在符合规范申报的原则下进行适当归并。2“综合商品率”与加工的原油硫含量总体呈负相关关系,当原油硫含量低时,“综合商品率”一般较高;原油硫含量高时,“综合商品率”一般也会降低。表2: 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综合商品率”参数范围成品名称 收率范围(%) 备注煤油(包括航空煤油、灯用煤油、其他煤油馏分) 0—30 柴油 5—30 汽油+柴油+煤油 ≥35 除汽、柴、煤油外的其他产品 ≤65 综合商品率 93—97 注:“除汽、柴、煤油外的其他产品”,企业应以炼油环节的实际产出申报。5 单耗申报、核定及核销方法51单耗申报企业应将加工贸易原油炼制环节产出的所有炼制产品列入手册或账册成品项备案,在报核前按实际的“综合商品率”申报单耗,每项成品单耗统一按“净耗为1、工艺损耗为‘1-综合商品率’”申报。单耗申报方式及参数范围见表3。表3: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参数参考范围序号 成品 料件 工艺损耗率(%) 净耗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品质规格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品质规格 有形损耗 无形损耗 1 汽油 27101210 符合合同约定 原油 27090000 符合合同约定 0 3—7 12 柴油 27101923 符合合同约定 原油 27090000 符合合同约定 0 3—7 13 煤油 271019112710191227101919 符合合同约定 原油 27090000 符合合同约定 0 3—7 14 其他产品(应根据实际具体列明) ……………… 符合合同约定 原油 27090000 符合合同约定 0 3—7 152单耗核定企业在单耗申报时,应核定手册有效期内或账册核销周期内所有原油炼制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按保税料件投料比例,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成品种类、数量及“综合商品率”。海关以此审核企业单耗申报数据,同时应审核汽、柴、煤油产品占耗用加工贸易原油的数量比例,以确定煤油、柴油收率及汽、柴、煤油三者合计收率。企业申报的“综合商品率”在93%—97%的范围之外,即工艺损耗高于7%或低于3%时,或煤油、柴油收率,汽、柴、煤油三者合计收率不在收率范围参数以内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情况说明,海关应进行风险分析和处置。53未出口产品核销原则对于未出口的加工贸易原油炼制产品,按以下公式折合原油数量,补证、征税。加工贸易未出口产品折合原油数量(千克)=全部加工贸易炼制产品量-(汽油+煤油+柴油+其他产品)实际出口量(千克)综合商品率6 原油加工贸易备案、单耗申报及核销实例以国内某炼厂为例,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100万吨原油投入生产,在炼油环节产出汽、柴、煤油等12种产品,共计95万吨,其中加工贸易出口汽油15万吨,其余产品均为国内销售。按产出占投入的比例,计算出“综合商品率”为95%。各种产品的产出数量及收率情况见下表:产品品种 数量(万吨) 收率(%)汽油 15 15煤油 78 78柴油 227 227石脑油 191 191脱己烷油 129 129沥青 57 57液化气 43 43重油 26 26其他气态烃类 17 17硫磺 15 15丙烯 12 12蜡油 05 05合计 95 95企业在手(账)册中备案的成品及单耗申报应为:成品 料件 工艺损耗率(%) 净耗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品质规格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品质规格 有形损耗 无形损耗 1 汽油 27101210 如实申报 1 原油 27090000 如实申报 0 5 12 柴油 27101923 如实申报 1 原油 27090000 如实申报 0 5 13 煤油 27101911 如实申报 1 原油 27090000 如实申报 0 5 14 石脑油 27101220 如实申报 1 原油 27090000 如实申报 0 5 15 脱己烷油 27101919 如实申报 1 原油 27090000 如实申报 0 5 16 沥青 27132000 如实申报 1 原油 27090000 如实申报 0 5 17 液化气 27111990 如实申报 1 原油 27090000 如实申报 0 5 18 重油 27101999 如实申报 1 原油 27090000 如实申报 0 5 19 其他气态烃类 27112900 如实申报 1 原油 27090000 如实申报 0 5 110 硫磺 25030000 如实申报 1 原油 27090000 如实申报 0 5 111 丙烯 27111400 如实申报 1 原油 27090000 如实申报 0 5 112 蜡油 27101999 如实申报 1 原油 27090000 如实申报 0 5 1注:在手册备案时还需备案料件和成品的数量、金额。具体核销时,海关审核:(1)审核“综合商品率”,企业提供手册有效期内或账册核销周期内的加工贸易原油投料和炼油环节产出明细,申报“综合商品率”。经核定为95%,符合参数范围。(2)审核报核环节申报的单耗数据,企业申报净耗为1,工艺损耗率为5%,与“综合商品率”匹配,符合参数范围。(3)审核汽、柴、煤油三者数量,根据企业申报的炼油环节产出明细核定收率,符合参数范围。(4)审核未出口产品的内销情况,根据“综合商品率”折算,未出口产品折合原油数量应为8421万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00×095-15未出口产品折合原油数量 = ———————— =8421(万吨) 0950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64号为顺应原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促进原油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对原油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措施进行优化,由按“复出口收率”计算调整为按“综合商品率”计算,实施参数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即日起,海关以《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见附件)为参考,以企业申报的实际“综合商品率”进行管理和核销。二、企业应将加工贸易原油炼制环节产出的产品列入手(账)册成品项备案,并应按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周期内原油炼制产品的实际“综合商品率”向海关申报单耗。三、在加工贸易原油炼制环节产出的产品,除按有关规定禁止出口外,企业可以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四、《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以全国主要原油加工贸易企业炼油板块实际“综合商品率”为基础确定单耗参数数值,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参与制定。五、“综合商品率”是指原油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在炼油环节实际加工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产品的数量(千克)与耗用原油数量(千克)的比率,以百分数(%)表示。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署加发〔2003〕18号印发)等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设立的加工贸易手册及未到核销期的加工贸易账册,在手册有效期及账册核销周期内,仍按原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 海关总署2025年4月18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64 号为顺应原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促进原油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对原油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措施进行优化,由按“复出口收率”计算调整为按“综合商品率”计算,实施参数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即日起,海关以《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见附件)为参考,以企业申报的实际“综合商品率”进行管理和核销。二、企业应将加工贸易原油炼制环节产出的产品列入手(账)册成品项备案,并应按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周期内原油炼制产品的实际“综合商品率”向海关申报单耗。三、在加工贸易原油炼制环节产出的产品,除按有关规定禁止出口外,企业可以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四、《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以全国主要原油加工— 1 —贸易企业炼油板块实际“综合商品率”为基础确定单耗参数数值,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参与制定。五、“综合商品率”是指原油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在炼油环节实际加工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产品的数量(千克)与耗用原油数量(千克)的比率,以百分数(%)表示。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署加发〔2003〕18号印发)等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设立的加工贸易手册及未到核销期的加工贸易账册,在手册有效期及账册核销周期内,仍按原规定执行。特此公告。附件: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海关总署2025 年 4 月 18 日— 2 —
原油  加工贸易  公告  产品    满洲里海关  2025-04-24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共和国经济部关于阿根廷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阿根廷牛黄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经济部关于阿根廷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牛黄是指来自于阿根廷共和国国内养殖牛的胆囊或胆管的干燥胆结石。   三、生产企业要求   供体牛的屠宰场和牛黄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阿根廷共和国官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阿方)批准,并处于阿方有效监督下。   (二)具备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防疫消毒设施健全,具备必要的加工设备和污水、废弃物处理设施,具有规范的生产加工操作流程和加工工艺,具备完善的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三)由阿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4年。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牛黄来源供体牛要求。   1 依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关于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的相关标准,阿根廷被认定为牛海绵状脑病风险可忽略国家。阿方确认境内没有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和牛瘟。阿方对口蹄疫实施区域化管理,并获得WOAH认可。阿方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牛饲料中添加除乳制品以外的反刍动物源性蛋白。   2 供体牛出生、饲养并屠宰于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布鲁氏菌病、炭疽、口蹄疫和结核病的农场和屠宰场。   3 供体牛从未使用过中国和阿根廷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4 供体牛具有唯一身份标识,确保可以有效追溯到其出生和养殖农场。   5 在阿根廷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监控之下,兽药、农药、重金属、污染物及其他不良物质的残留不超过中国和阿根廷的限量要求。   (二)生产加工要求。   1 依照阿根廷兽医和人类卫生法律和法规,对供体牛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供体牛是健康的,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   2 供体牛屠宰时未使用向脑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法,也未对供体牛使用脊髓刺死法。   3 使用安全和卫生的方式采集牛黄,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脑、头骨、眼、脊髓、扁桃体和回肠末端等对牛黄造成污染。   4 牛黄符合中国和阿根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一)牛黄须用符合要求的干净、卫生、透气的新材料包装;   (二)包装外要标明产品名称、数量、重量、批次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官方注册登记屠宰场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编号等内容。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牛黄从存放到运输的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兽医卫生条件要求,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运输过程中不允许拆开和更换包装。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阿方负责对输华牛黄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有关议定书的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核查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阿根廷共和国输华牛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2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阿根廷共和国牛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阿根廷共和国牛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73号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共和国经济部关于阿根廷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阿根廷牛黄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经济部关于阿根廷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二、进口产品范围本公告中的牛黄是指来自于阿根廷共和国国内养殖牛的胆囊或胆管的干燥胆结石。三、生产企业要求供体牛的屠宰场和牛黄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经阿根廷共和国官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阿方)批准,并处于阿方有效监督下。(二)具备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防疫消毒设施健全,具备必要的加工设备和污水、废弃物处理设施,具有规范的生产加工操作流程和加工工艺,具备完善的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三)由阿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4年。四、进口产品要求(一)牛黄来源供体牛要求。1 依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关于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的相关标准,阿根廷被认定为牛海绵状脑病风险可忽略国家。阿方确认境内没有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和牛瘟。阿方对口蹄疫实施区域化管理,并获得WOAH认可。阿方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牛饲料中添加除乳制品以外的反刍动物源性蛋白。2 供体牛出生、饲养并屠宰于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过布鲁氏菌病、炭疽、口蹄疫和结核病的农场和屠宰场。3 供体牛从未使用过中国和阿根廷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4 供体牛具有唯一身份标识,确保可以有效追溯到其出生和养殖农场。5 在阿根廷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监控之下,兽药、农药、重金属、污染物及其他不良物质的残留不超过中国和阿根廷的限量要求。(二)生产加工要求。1 依照阿根廷兽医和人类卫生法律和法规,对供体牛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供体牛是健康的,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2 供体牛屠宰时未使用向脑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法,也未对供体牛使用脊髓刺死法。3 使用安全和卫生的方式采集牛黄,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脑、头骨、眼、脊髓、扁桃体和回肠末端等对牛黄造成污染。4 牛黄符合中国和阿根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五、包装和标签要求(一)牛黄须用符合要求的干净、卫生、透气的新材料包装;(二)包装外要标明产品名称、数量、重量、批次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官方注册登记屠宰场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编号等内容。六、存储和运输要求牛黄从存放到运输的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兽医卫生条件要求,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运输过程中不允许拆开和更换包装。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阿方负责对输华牛黄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有关议定书的要求。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一)证单核查。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2 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3 核查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二)货物检查。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阿根廷共和国输华牛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情况处理。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4月22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73 号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共和国经济部关于阿根廷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阿根廷牛黄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经济部关于阿根廷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二、进口产品范围— 1 —本公告中的牛黄是指来自于阿根廷共和国国内养殖牛的胆囊或胆管的干燥胆结石。三、生产企业要求供体牛的屠宰场和牛黄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经阿根廷共和国官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阿方)批准,并处于阿方有效监督下。(二)具备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防疫消毒设施健全,具备必要的加工设备和污水、废弃物处理设施,具有规范的生产加工操作流程和加工工艺,具备完善的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三)由阿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 4 年。四、进口产品要求(一)牛黄来源供体牛要求。1 依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关于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的相关标准,阿根廷被认定为牛海绵状脑病风险可忽略国家。阿方确认境内没有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和牛瘟。阿方对口蹄疫实施区域化管理,并获得WOAH认可。阿方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牛饲料中添加除乳制品以外的反刍动物源性蛋白。2 供体牛出生、饲养并屠宰于过去 12 个月内未发生过布鲁氏菌病、炭疽、口蹄疫和结核病的农场和屠宰场。3 供体牛从未使用过中国和阿根廷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4 供体牛具有唯一身份标识,确保可以有效追溯到其出生和— 2 —养殖农场。5 在阿根廷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监控之下,兽药、农药、重金属、污染物及其他不良物质的残留不超过中国和阿根廷的限量要求。(二)生产加工要求。1 依照阿根廷兽医和人类卫生法律和法规,对供体牛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供体牛是健康的,没有任何动物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2 供体牛屠宰时未使用向脑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法,也未对供体牛使用脊髓刺死法。3 使用安全和卫生的方式采集牛黄,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脑、头骨、眼、脊髓、扁桃体和回肠末端等对牛黄造成污染。4 牛黄符合中国和阿根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五、包装和标签要求(一)牛黄须用符合要求的干净、卫生、透气的新材料包装;(二)包装外要标明产品名称、数量、重量、批次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官方注册登记屠宰场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编号等内容。六、存储和运输要求牛黄从存放到运输的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兽医卫生条件要求,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运输过程中不允许拆开和更换包装。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阿方负责对输华牛黄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有关议定书的要求。— 3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一)证单核查。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2 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3 核查兽医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二)货物检查。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阿根廷共和国输华牛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情况处理。进境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4 月 22 日— 4 —
  要求  牛黄  卫生  供体  满洲里海关  2025-04-2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鲜食百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鲜食百香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鲜食百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鲜食百香果为紫果西番莲(以下称百香果),学名Passiflora edulis,英文名Passion fruits。   三、允许的产地   越南百香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百香果果园、包装厂应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越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越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该注册名单并定期更新。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番石榴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2.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3.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4.可可毛色二孢菌Lasiodiplodia theobromae   5.华丽腐霉Globisporangium splendens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越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其他预防或防控措施。   2.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在生长季期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除视觉检查外,还应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式对有害生物进行诱集监测。一旦监测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立即采取化学或物理等综合防治。   3.针对番石榴果实蝇,须使用诱捕器进行监测;针对大洋臀纹粉蚧、长尾粉蚧等有害生物,重点检查果、枝干、茎和叶部;针对可可毛色二孢菌和华丽腐霉,如发现可疑症状的病害样本,须送实验室检测。   4.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越方或者其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   5.越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百香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越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百香果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百香果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3.输华百香果的存放、加工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4.输华百香果的加工过程应包括人工挑选,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或其他植物残体等,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虫卵、病原孢子等,确保输华百香果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杂质等。   5.包装好的百香果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或中文标注水果名称、品种、国家、产地、果园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本公告生效后的第一年,越方应按照每批百香果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如一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百香果输华。越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passion fruits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assion Fruits from Viet Nam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越南鲜食百香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百香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百香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或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百香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百香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越南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越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或包装厂的百香果进口。越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督促相关果园或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中方认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2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鲜食百香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鲜食百香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72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鲜食百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鲜食百香果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鲜食百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鲜食百香果为紫果西番莲(以下称百香果),学名Passiflora edulis,英文名Passion fruits。三、允许的产地越南百香果产区。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百香果果园、包装厂应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越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越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该注册名单并定期更新。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1.番石榴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2.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3.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4.可可毛色二孢菌Lasiodiplodia theobromae5.华丽腐霉Globisporangium splendens六、出口前管理(一)果园管理。1.输华果园应在越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其他预防或防控措施。2.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在生长季期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除视觉检查外,还应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式对有害生物进行诱集监测。一旦监测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立即采取化学或物理等综合防治。3.针对番石榴果实蝇,须使用诱捕器进行监测;针对大洋臀纹粉蚧、长尾粉蚧等有害生物,重点检查果、枝干、茎和叶部;针对可可毛色二孢菌和华丽腐霉,如发现可疑症状的病害样本,须送实验室检测。4.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越方或者其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5.越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二)包装厂管理。1.输华百香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越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2.输华百香果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百香果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3.输华百香果的存放、加工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4.输华百香果的加工过程应包括人工挑选,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或其他植物残体等,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虫卵、病原孢子等,确保输华百香果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杂质等。5.包装好的百香果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三)包装要求。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或中文标注水果名称、品种、国家、产地、果园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四)出口前检验检疫。1.在本公告生效后的第一年,越方应按照每批百香果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如一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百香果输华。越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经检疫合格的,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passion fruits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assion Fruits from Viet Nam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越南鲜食百香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输华百香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1.核查进口百香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3.核查包装箱或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二)进境检验检疫。1.输华百香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百香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处理。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越南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越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或包装厂的百香果进口。越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督促相关果园或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中方认可。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年4月22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72 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鲜食百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鲜食百香果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1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鲜食百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鲜食百香果为紫果西番莲(以下称百香果),学名 Passiflora edulis,英文名 Passion fruits。三、允许的产地越南百香果产区。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百香果果园、包装厂应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越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越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该注册名单并定期更新。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1.番石榴果实蝇 Bactrocera correcta2.大洋臀纹粉蚧 Planococcus minor3.长尾粉蚧 Pseudococcus longispinus4.可可毛色二孢菌 Lasiodiplodia theobromae5.华丽腐霉 Globisporangium splendens六、出口前管理(一)果园管理。1.输华果园应在越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 2 —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其他预防或防控措施。2.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6 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在生长季期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除视觉检查外,还应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式对有害生物进行诱集监测。一旦监测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立即采取化学或物理等综合防治。3.针对番石榴果实蝇,须使用诱捕器进行监测;针对大洋臀纹粉蚧、长尾粉蚧等有害生物,重点检查果、枝干、茎和叶部;针对可可毛色二孢菌和华丽腐霉,如发现可疑症状的病害样本,须送实验室检测。4.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越方或者其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5.越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二)包装厂管理。1.输华百香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越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2.输华百香果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百香果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3 —3.输华百香果的存放、加工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4.输华百香果的加工过程应包括人工挑选,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或其他植物残体等,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虫卵、病原孢子等,确保输华百香果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杂质等。5.包装好的百香果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三)包装要求。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ISPM 15)要求。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或中文标注水果名称、品种、国家、产地、果园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四)出口前检验检疫。1.在本公告生效后的第一年,越方应按照每批百香果 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如一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 1%。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百香果输华。越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4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经检疫合格的,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 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passion fruits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n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assion Fruits fromViet Nam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China”(该批货物符合越南鲜食百香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输华百香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1.核查进口百香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3.核查包装箱或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二)进境检验检疫。1.输华百香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百香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处理。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 5 —准进境。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越南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越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或包装厂的百香果进口。越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督促相关果园或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中方认可。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4 月 22 日— 6 —
  检疫    生物  有害  满洲里海关  2025-04-2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辣椒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辣椒(Capsium spp),是指在越南境内种植和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辣椒果实。   三、企业注册   输华辣椒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应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越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越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   2.番石榴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3.辣椒果实蝇Bactrocera latifrons   4.扶桑绵粉蚧Phenacoccus solenopsis   5.辣椒荚瘿蚊Asphondylia capsicicola   五、出口前管理   (一)种植基地管理。   1.种植基地应在越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辣椒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植物病残体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其他防控措施。   2.种植基地应在越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越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种植基地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   4.针对番石榴果实蝇和辣椒果实蝇等实蝇,种植基地应在辣椒生长季开展目视和诱捕监测,采用悬挂实蝇信息素诱捕器、黄色粘虫板等方式进行监测。一旦监测到实蝇,需进行有效防治。   5.针对螺旋粉虱、扶桑绵粉蚧和辣椒荚瘿蚊等中方关注的其他有害生物,种植基地应在生长季进行监测,每2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等部位。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及时采取包括如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辣椒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越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   2.输华辣椒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具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辣椒的存放、加工、包装、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   4.输华辣椒在加工过程中,应经过人工挑拣、筛选、刷洗等工序,以确保不带昆虫、螨、蜗牛、病果、烂果、草籽、茎叶等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5.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辣椒可追溯至注册种植基地,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的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包装箱和托盘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载输华辣椒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必须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出口前,越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辣椒进行抽样检查。如一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越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新鲜辣椒须在越方监管下采取检疫处理措施,越方应先对货物实施熏蒸处理,随后进行冷处理。处理指标如下:   1.熏蒸处理指标:在果实中心温度不低于22°C下,使用32 g/m3浓度溴甲烷处理2小时(熏蒸结束前的浓度不得低于18 g/m3),或使用18 g/m3浓度溴甲烷处理5小时(熏蒸结束前的浓度不得低于13 g/m3)。   2.冷处理指标:中心温度056—277°C处理4天,或中心温度333—833°C处理11天。   3.如采用运输途中冷处理,越方应在辣椒出口前监测冷藏运输工具中的中心温度并确认符合要求。运输途中的果实中心温度应符合上述冷处理指标要求,并保存运输途中的温度记录。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以及对该批货物使用的检疫处理条件,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hilies fromViet Namto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越南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辣椒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人员将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辣椒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植物残体、土壤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越方通报,并视情形暂停相关种植基地或包装厂的辣椒进口。越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越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2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71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辣椒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辣椒(Capsium spp),是指在越南境内种植和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辣椒果实。三、企业注册输华辣椒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应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越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越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螺旋粉虱Aleurodicus dispersus2.番石榴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3.辣椒果实蝇Bactrocera latifrons4.扶桑绵粉蚧Phenacoccus solenopsis5.辣椒荚瘿蚊Asphondylia capsicicola五、出口前管理(一)种植基地管理。1.种植基地应在越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辣椒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植物病残体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其他防控措施。2.种植基地应在越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越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3.种植基地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4.针对番石榴果实蝇和辣椒果实蝇等实蝇,种植基地应在辣椒生长季开展目视和诱捕监测,采用悬挂实蝇信息素诱捕器、黄色粘虫板等方式进行监测。一旦监测到实蝇,需进行有效防治。5.针对螺旋粉虱、扶桑绵粉蚧和辣椒荚瘿蚊等中方关注的其他有害生物,种植基地应在生长季进行监测,每2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等部位。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及时采取包括如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二)包装厂管理。1.输华辣椒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越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2.输华辣椒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具有原料场和成品库。3.输华辣椒的存放、加工、包装、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4.输华辣椒在加工过程中,应经过人工挑拣、筛选、刷洗等工序,以确保不带昆虫、螨、蜗牛、病果、烂果、草籽、茎叶等植物残体和土壤等。5.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辣椒可追溯至注册种植基地,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号码等信息。(三)包装要求。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2.每个包装箱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的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包装箱和托盘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3.装载输华辣椒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必须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四)出口前检验检疫。1.出口前,越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辣椒进行抽样检查。如一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越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五)检疫处理要求。输华新鲜辣椒须在越方监管下采取检疫处理措施,越方应先对货物实施熏蒸处理,随后进行冷处理。处理指标如下:1.熏蒸处理指标:在果实中心温度不低于22°C下,使用32 g/m3浓度溴甲烷处理2小时(熏蒸结束前的浓度不得低于18 g/m3),或使用18 g/m3浓度溴甲烷处理5小时(熏蒸结束前的浓度不得低于13 g/m3)。2.冷处理指标:中心温度056—277°C处理4天,或中心温度333—833°C处理11天。3.如采用运输途中冷处理,越方应在辣椒出口前监测冷藏运输工具中的中心温度并确认符合要求。运输途中的果实中心温度应符合上述冷处理指标要求,并保存运输途中的温度记录。(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经检疫合格的,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以及对该批货物使用的检疫处理条件,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hilies fromViet Namto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越南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输华辣椒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人员将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2.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二)进境检验检疫。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辣椒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处理。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植物残体、土壤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越方通报,并视情形暂停相关种植基地或包装厂的辣椒进口。越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越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4月22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71 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越南辣椒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 1 —业与环境部关于越南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辣椒(Capsium spp),是指在越南境内种植和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辣椒果实。三、企业注册输华辣椒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应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越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越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螺旋粉虱 Aleurodicus dispersus2.番石榴果实蝇 Bactrocera correcta3.辣椒果实蝇 Bactrocera latifrons4.扶桑绵粉蚧 Phenacoccus solenopsis5.辣椒荚瘿蚊 Asphondylia capsicicola五、出口前管理(一)种植基地管理。1.种植基地应在越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辣椒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植物病残体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物理、化学或生— 2 —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其他防控措施。2.种植基地应在越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越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3.种植基地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4.针对番石榴果实蝇和辣椒果实蝇等实蝇,种植基地应在辣椒生长季开展目视和诱捕监测,采用悬挂实蝇信息素诱捕器、黄色粘虫板等方式进行监测。一旦监测到实蝇,需进行有效防治。5.针对螺旋粉虱、扶桑绵粉蚧和辣椒荚瘿蚊等中方关注的其他有害生物,种植基地应在生长季进行监测,每 2 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等部位。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及时采取包括如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二)包装厂管理。1.输华辣椒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越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2.输华辣椒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具有原料场和成品库。3.输华辣椒的存放、加工、包装、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 3 —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4.输华辣椒在加工过程中,应经过人工挑拣、筛选、刷洗等工序,以确保不带昆虫、螨、蜗牛、病果、烂果、草籽、茎叶等植物残体和土壤等。5.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辣椒可追溯至注册种植基地,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号码等信息。(三)包装要求。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ISPM 15)要求。2.每个包装箱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的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包装箱和托盘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3.装载输华辣椒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必须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四)出口前检验检疫。1.出口前,越方应按照每批货物 2%的比例对输华辣椒进行抽样检查。如一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 1%。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整批货— 4 —物不得出口中国。越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五)检疫处理要求。输华新鲜辣椒须在越方监管下采取检疫处理措施,越方应先对货物实施熏蒸处理,随后进行冷处理。处理指标如下:1.熏蒸处理指标:在果实中心温度不低于 22°C下,使用 32g/m3 浓度溴甲烷处理 2 小时(熏蒸结束前的浓度不得低于 18g/m3),或使用 18 g/m3 浓度溴甲烷处理 5小时(熏蒸结束前的浓度不得低于 13 g/m3)。2.冷处理指标:中心温度 056—277°C 处理 4 天,或中心温度 333—833°C 处理 11 天。3.如采用运输途中冷处理,越方应在辣椒出口前监测冷藏运输工具中的中心温度并确认符合要求。运输途中的果实中心温度应符合上述冷处理指标要求,并保存运输途中的温度记录。(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经检疫合格的,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 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以及对该批货物使用的检疫处理条件,并填写以下附加 声 明 :“ 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of Chilies fromViet Namto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越南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5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输华辣椒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人员将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2.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二)进境检验检疫。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辣椒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处理。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植物残体、土壤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越方通报,并视情形暂停相关种植基地或包装厂的辣椒进口。越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越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6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4 月 22 日— 7 —
辣椒    检疫  越方  种植  满洲里海关  2025-04-2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西班牙鲜食樱桃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樱桃(包括甜樱桃Prunus avium L和酸樱桃Prunus cerasus L,以下简称樱桃)。   三、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   输华樱桃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均应由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以下称西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应有唯一的识别编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信息应包括果园识别编码(SIGPAC码)、包装厂的卫生注册号码(RGSEAA码)以及与包装厂相关联的冷处理设施唯一的识别编码。西方应在出口前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蔷薇黄卷蛾Archips rosana   2.荷兰石竹卷蛾Cacoecimorpha pronubana   3.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4.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 leperii   5.樱桃瘤蚜Myzus cerasi   6.暗色粉蚧Pseudococcus viburni   7.欧洲樱桃实蝇Rhagoletis cerasi   8.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9.核果树细菌性溃疡病菌Pseudomonas syringae pv morsprunorum   10.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   11.李痘病毒Plum pox virus   12.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   五、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或其他类似安全管理体系,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避免和最大程度降低樱桃上发生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输华果园须在西方监管和指导下,由经过官方认可的技术人员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须及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3.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   4.果实从果园运往包装厂的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路途中感染有害生物。   5.西方须确保至少在果实采收前20天内对注册果园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情况以及田间卫生状况保持情况。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对于无法满足樱桃输华植物检疫条件的果园,暂停本季节的出口资格。   6.针对地中海实蝇,输华果园需从坐果期至收获期,每周使用诱捕器开展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20公顷一个,如果园面积小于20公顷,则至少安装一个诱捕器。   7.针对欧洲樱桃实蝇,在成虫羽化期前每两周使用诱捕器开展监测,在成虫羽化期开始后,每周均需开展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10公顷一个,如果园面积小于10公顷,则至少安装一个诱捕器。   8.输华樱桃须产自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核果树细菌性溃疡病菌、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李痘病毒、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的非疫生产点或实施系统控制措施的果园。   (1)非疫生产点。   非疫生产点需由西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相关要求建立和维护。非疫生产点的组建方案及应急预案需经中方审核批准后方可由西方实施。如果相关非疫生产点内发现上述有害生物,西方应立即暂停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启动应急预案并通报中方。当西方根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方可恢复。   (2)系统控制措施。   ①输华果园需从发芽期至收获期,每两周对上述病原菌的症状进行监测。一旦发现病原菌,及时对病原菌进行鉴定。   ②针对果园中的溃疡症状,修剪感病枝条并带出田间销毁,及时使用杀菌剂防治。   ③选择不带李痘病毒和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的繁殖材料。   ④一旦监测到任何上述病原菌,应实施化学防治,或者在本出口季节暂停出口相关果园种植的水果。   ⑤收获时,检查水果症状,剔除发现感染任何上述病原菌的水果。   9.针对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果园须从生长期到收获期每两周监测一次,重点检查枝干、茎、叶、果柄和果实等部位是否有目标有害生物,并根据有害生物的阈值水平及时采取化学、生物或物理防治措施。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樱桃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需在西方检疫监管下进行。西方须确保只有来自注册果园的樱桃才能进入包装厂进行分拣加工。   2.包装厂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在加工输华樱桃前,保证加工车间和加工设备清洁卫生。包装、储藏及装货区域需具有防止活的有害生物感染的措施,如安装橡胶帘或防虫网等。   3.在加工过程中,樱桃须经水洗、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4.包装好的樱桃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不得与输往其他市场或其他品种水果一起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5.包装好的樱桃应当在冷藏库中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C或以下才允许装集装箱。   6.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樱桃可追溯至注册果园,应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樱桃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包装箱有通气孔,每个包装箱的通气孔或整个托盘应使用防虫材料覆盖。如使用木质包装,需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注册号码、包装厂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在海运的情况下,装载输华樱桃的集装箱需在装箱前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枝、叶和土壤等。对于空运货物,托盘应使用防虫材料覆盖。   (四)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樱桃必须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需在西方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冷处理指标要求如下: 果实中心温度 处理时间 05°C或以下 15天 1°C或以下 16天或以上 21°C或以下 21天或以上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西方应对输华樱桃实施出口前检疫,确保其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西方应对每批樱桃按照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如果前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查样品比例可降为1%。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任何无法鉴定到物种水平或检疫地位无法确定的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西方需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如来自相关非疫生产点,则取消非疫生产点地位,并立即通知中方。当西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方可恢复。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西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Cherries from Spai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西班牙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货物,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冷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在贸易开始前,西方须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樱桃到达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有关单证和标识进行核查,并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樱桃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西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是否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樱桃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樱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或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任何地中海实蝇或欧洲樱桃实蝇活体,则该批货物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3号(ISPM 13)——《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中方将立即向西方通报违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收到违规通报后,西方应暂停相关包装厂、冷处理设施对华出口樱桃,甚至根据不合格情况的严重程度暂停整个项目。中方将根据对西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4.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西班牙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5.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立即向西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的樱桃进口;如来自非疫生产点,则取消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西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西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4月22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西班牙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西班牙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附件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一、集装箱类型集装箱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二、记录仪类型西方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1.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2.有足够数量的探针;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4.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5.打印出的温度记录,须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相应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集装箱号码。三、探针校正1.校正须用由西方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2.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3.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西方签字确认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4.水果运抵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四、探针安插1.上托盘的水果须在西方监管下装入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2.每个集装箱至少须安插3个果温探针,2个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1)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所装水果首排顶层中央位置;(2)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所装水果高度一半的位置;(3)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所装水果高度一半的位置;(4)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3.所有探针须在西方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4.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五、集装箱封识1.装载水果的集装箱须用编码的封条封识。2.封条只能在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开启。六、处理结果验证1.探针须在水果被移出集装箱前进行校正。2.如果果温探针记录显示符合技术指标要求,探针校正和安插位置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要求,则处理应被认为有效。七、温度记录及确认1.运输途中冷处理可以在水果离开西班牙口岸前开始,到达中国第一进境口岸之前或之后结束。2.记录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然而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开始计算处理时间。3.船运公司下载的冷处理温度记录须提交给中国海关。如果冷处理在船到达进境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在船上下载的冷处理记录可在途中传送给中国海关。4.中国海关将审核冷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并根据探针校正结果,判定冷处理是否有效。八、植物检疫证书1.冷处理温度和开始时间须在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中注明,同时“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也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2.水果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附有冷处理温度记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11 附件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一、集装箱类型集装箱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二、记录仪类型西方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1.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2.有足够数量的探针;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4.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5.打印出的温度记录,须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相应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集装箱号码。三、探针校正1.校正须用由西方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2.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必须更换。3.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西方签字确认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4.水果运抵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四、探针安插1.上托盘的水果须在西方监管下装入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2.每个集装箱至少须安插3个果温探针,2个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1)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所装水果首排顶层中央位置;(2)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所装水果高度一半的位置;(3)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所装水果高度一半的位置;(4)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3.所有探针须在西方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4.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五、集装箱封识1.装载水果的集装箱须用编码的封条封识。2.封条只能在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开启。六、处理结果验证1.探针须在水果被移出集装箱前进行校正。2.如果果温探针记录显示符合技术指标要求,探针校正和安插位置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要求,则处理应被认为有效。七、温度记录及确认1.运输途中冷处理可以在水果离开西班牙口岸前开始,到达中国第一进境口岸之前或之后结束。2.记录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然而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开始计算处理时间。3.船运公司下载的冷处理温度记录须提交给中国海关。如果冷处理在船到达进境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在船上下载的冷处理记录可在途中传送给中国海关。4.中国海关将审核冷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并根据探针校正结果,判定冷处理是否有效。八、植物检疫证书1.冷处理温度和开始时间须在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中注明,同时“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也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2.水果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附有冷处理温度记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11 附件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一、冷处理设施类型1.出口前冷处理只能在西方批准的冷藏室内进行,包括在中方批准的西班牙输华樱桃注册企业名单中(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2.西方须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藏室符合适当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3.西方须保留批准用于输华水果出口前冷处理的冷藏室注册文件。该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1)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2)设施的尺寸及容量;(3)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的隔热类型;(4)制冷压缩机、蒸发器和空气循环系统的牌子、样式、类型和容量;(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4.输华樱桃冷处理设施须经西方注册,并由西方和中方共同批准。在樱桃出口季节开始之前,西方需向中方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名单。二、记录仪类型西方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1.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2.能够容纳所需数量的探针;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至西方查验;4.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5.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集装箱号码的结果。三、探针校正校正须用由西方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1.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须用其他符合该标准的探针更换;2.在处理完成时,西方须用提及的校正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四、探针安插1.上托盘的水果须在西方监管下预冷并装入冷处理室。预冷可由出口商自行完成。2.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处测量室温,至少安插以下3个探针测量果实温度:(1)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的中心;(2)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顶层的边角;(3)一个位于所装水果中部近回风口处。3.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西方监管和指导下完成。4.记录仪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然而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5.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须重新开始。五、处理结果审核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西方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并对探针进行校正;如果探针校正结果符合第三条规定,则可认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六、处理结果确认1.西方须保留完成处理后的探针校正记录,并按要求提供给中方审核。2.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其读数记录仪须作相应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其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要求,则该处理须被判定为无效。西方与出口商须一起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水果。3.打印输出的冷处理温度记录须含有与处理参数相匹配的统计数据,以证明冷处理已完成。4.西方须在确认该处理成功之后背书上述冷处理温度记录,并按要求提供给中方审核。5.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1)西方确认第六条第三款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2)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七、装入集装箱1.装货前集装箱须经西方官员检查,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2.水果须在具有防虫措施的建筑物内装箱;或者冷藏室出口和集装箱入口间用防虫材料连接。八、集装箱的封识1.装载水果的集装箱须用编码的封条封识,其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2.封条只能在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开启。九、未立即装箱的水果贮存处理过的水果如果未立即装箱,则可以在西方监管下暂时贮存。1.如果水果贮存在冷处理室内,则冷处理室的门须封闭;2.如果水果需转移到其他贮存室贮存,则其转移方式须经西方批准,而且该贮存室内不得贮存其他水果;3.水果须在西方监管下按照第七条规定装箱。十、植物检疫证书1.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冷处理设施名称或其注册号码,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2.水果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附有由西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温度记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11 附件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一、冷处理设施类型1.出口前冷处理只能在西方批准的冷藏室内进行,包括在中方批准的西班牙输华樱桃注册企业名单中(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2.西方须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藏室符合适当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3.西方须保留批准用于输华水果出口前冷处理的冷藏室注册文件。该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1)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2)设施的尺寸及容量;(3)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的隔热类型;(4)制冷压缩机、蒸发器和空气循环系统的牌子、样式、类型和容量;(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4.输华樱桃冷处理设施须经西方注册,并由西方和中方共同批准。在樱桃出口季节开始之前,西方需向中方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名单。二、记录仪类型西方须确保探针和温度记录仪满足以下条件:1.探针温度应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015℃;2.能够容纳所需数量的探针;3.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至西方查验;4.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温度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温度所要求的精度;5.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型号和集装箱号码的结果。三、探针校正校正须用由西方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1.任何读数超出0℃±03℃的探针都须用其他符合该标准的探针更换;2.在处理完成时,西方须用提及的校正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四、探针安插1.上托盘的水果须在西方监管下预冷并装入冷处理室。预冷可由出口商自行完成。2.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处测量室温,至少安插以下3个探针测量果实温度:(1)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的中心;(2)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水果顶层的边角;(3)一个位于所装水果中部近回风口处。3.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西方监管和指导下完成。4.记录仪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然而只有所有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5.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须重新开始。五、处理结果审核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西方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并对探针进行校正;如果探针校正结果符合第三条规定,则可认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六、处理结果确认1.西方须保留完成处理后的探针校正记录,并按要求提供给中方审核。2.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其读数记录仪须作相应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其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要求,则该处理须被判定为无效。西方与出口商须一起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水果。3.打印输出的冷处理温度记录须含有与处理参数相匹配的统计数据,以证明冷处理已完成。4.西方须在确认该处理成功之后背书上述冷处理温度记录,并按要求提供给中方审核。5.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1)西方确认第六条第三款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2)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七、装入集装箱1.装货前集装箱须经西方官员检查,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2.水果须在具有防虫措施的建筑物内装箱;或者冷藏室出口和集装箱入口间用防虫材料连接。八、集装箱的封识1.装载水果的集装箱须用编码的封条封识,其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2.封条只能在进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开启。九、未立即装箱的水果贮存处理过的水果如果未立即装箱,则可以在西方监管下暂时贮存。1.如果水果贮存在冷处理室内,则冷处理室的门须封闭;2.如果水果需转移到其他贮存室贮存,则其转移方式须经西方批准,而且该贮存室内不得贮存其他水果;3.水果须在西方监管下按照第七条规定装箱。十、植物检疫证书1.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冷处理设施名称或其注册号码,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2.水果进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附有由西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温度记录)、果温探针校正记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70 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西班牙鲜食樱桃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1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食樱桃(包括甜樱桃 Prunus avium L和酸樱桃 Prunuscerasus L,以下简称樱桃)。三、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输华樱桃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均应由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以下称西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应有唯一的识别编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信息应包括果园识别编码(SIGPAC 码)、包装厂的卫生注册号码(RGSEAA码)以及与包装厂相关联的冷处理设施唯一的识别编码。西方应在出口前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蔷薇黄卷蛾 Archips rosana2.荷兰石竹卷蛾 Cacoecimorpha pronubana3.地中海实蝇 Ceratitis capitata4.桃白圆盾蚧 Epidiaspis leperii5.樱桃瘤蚜Myzus cerasi6.暗色粉蚧 Pseudococcus viburni7.欧洲樱桃实蝇 Rhagoletis cerasi— 2 —8.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9.核果树细菌性溃疡病菌 Pseudomonas syringae pvmorsprunorum10.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 Pseudomonas syringae pvsyringae11.李痘病毒 Plum pox virus12.李属坏死环斑病毒 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五、出口前管理(一)果园管理。1.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或其他类似安全管理体系,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避免和最大程度降低樱桃上发生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输华果园须在西方监管和指导下,由经过官方认可的技术人员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须及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3.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4.果实从果园运往包装厂的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路途中感染有害生物。5.西方须确保至少在果实采收前 20 天内对注册果园进行检— 3 —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情况以及田间卫生状况保持情况。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对于无法满足樱桃输华植物检疫条件的果园,暂停本季节的出口资格。6.针对地中海实蝇,输华果园需从坐果期至收获期,每周使用诱捕器开展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 20公顷一个,如果园面积小于 20 公顷,则至少安装一个诱捕器。7.针对欧洲樱桃实蝇,在成虫羽化期前每两周使用诱捕器开展监测,在成虫羽化期开始后,每周均需开展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 10 公顷一个,如果园面积小于 10 公顷,则至少安装一个诱捕器。8.输华樱桃须产自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核果树细菌性溃疡病菌、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李痘病毒、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的非疫生产点或实施系统控制措施的果园。(1)非疫生产点。非疫生产点需由西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0 号(ISPM 10)相关要求建立和维护。非疫生产点的组建方案及应急预案需经中方审核批准后方可由西方实施。如果相关非疫生产点内发现上述有害生物,西方应立即暂停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启动应急预案并通报中方。当西方根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方可恢复。(2)系统控制措施。①输华果园需从发芽期至收获期,每两周对上述病原菌的症— 4 —状进行监测。一旦发现病原菌,及时对病原菌进行鉴定。②针对果园中的溃疡症状,修剪感病枝条并带出田间销毁,及时使用杀菌剂防治。③选择不带李痘病毒和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的繁殖材料。④一旦监测到任何上述病原菌,应实施化学防治,或者在本出口季节暂停出口相关果园种植的水果。⑤收获时,检查水果症状,剔除发现感染任何上述病原菌的水果。9.针对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果园须从生长期到收获期每两周监测一次,重点检查枝干、茎、叶、果柄和果实等部位是否有目标有害生物,并根据有害生物的阈值水平及时采取化学、生物或物理防治措施。(二)包装厂管理。1.输华樱桃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需在西方检疫监管下进行。西方须确保只有来自注册果园的樱桃才能进入包装厂进行分拣加工。2.包装厂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在加工输华樱桃前,保证加工车间和加工设备清洁卫生。包装、储藏及装货区域需具有防止活的有害生物感染的措施,如安装橡胶帘或防虫网等。3.在加工过程中,樱桃须经水洗、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4.包装好的樱桃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不得与输往其他市场或其他品种水果一起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5 —5.包装好的樱桃应当在冷藏库中预冷至果肉温度达 4°C 或以下才允许装集装箱。6.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樱桃可追溯至注册果园,应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樱桃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三)包装要求。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包装箱有通气孔,每个包装箱的通气孔或整个托盘应使用防虫材料覆盖。如使用木质包装,需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ISPM 15)要求。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注册号码、包装厂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3.在海运的情况下,装载输华樱桃的集装箱需在装箱前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枝、叶和土壤等。对于空运货物,托盘应使用防虫材料覆盖。(四)检疫处理要求。输华樱桃必须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需在西方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 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 2)进行。冷处理指标要求如下:— 6 —果实中心温度 处理时间05°C或以下 15 天1°C或以下 16 天或以上21°C或以下 21 天或以上(五)出口前检验检疫。1.西方应对输华樱桃实施出口前检疫,确保其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西方应对每批樱桃按照 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如果前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查样品比例可降为 1%。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任何无法鉴定到物种水平或检疫地位无法确定的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西方需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如来自相关非疫生产点,则取消非疫生产点地位,并立即通知中方。当西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方可恢复。(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1.经检疫合格的,西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Cherries from Spain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 7 —批货物符合西班牙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货物,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冷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3.在贸易开始前,西方须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输华樱桃到达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有关单证和标识进行核查,并实施检验检疫。(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1.核查进口樱桃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西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是否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二)进境检验检疫。1.输华樱桃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樱桃实施— 8 —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处理。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或销毁等处理措施。3.如发现任何地中海实蝇或欧洲樱桃实蝇活体,则该批货物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3号(ISPM13)——《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中方将立即向西方通报违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收到违规通报后,西方应暂停相关包装厂、冷处理设施对华出口樱桃,甚至根据不合格情况的严重程度暂停整个项目。中方将根据对西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4.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西班牙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5.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6.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立即向西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的樱桃进口;如来自非疫生产点,则取消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西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西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9 —特此公告。附件: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海关总署2025 年 4 月 22 日—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70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西班牙鲜食樱桃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食樱桃(包括甜樱桃Prunus avium L和酸樱桃Prunus cerasus L,以下简称樱桃)。三、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输华樱桃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均应由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以下称西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应有唯一的识别编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信息应包括果园识别编码(SIGPAC码)、包装厂的卫生注册号码(RGSEAA码)以及与包装厂相关联的冷处理设施唯一的识别编码。西方应在出口前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蔷薇黄卷蛾Archips rosana2.荷兰石竹卷蛾Cacoecimorpha pronubana3.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4.桃白圆盾蚧Epidiaspis leperii5.樱桃瘤蚜Myzus cerasi6.暗色粉蚧Pseudococcus viburni7.欧洲樱桃实蝇Rhagoletis cerasi8.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9.核果树细菌性溃疡病菌Pseudomonas syringae pv morsprunorum10.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11.李痘病毒Plum pox virus12.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五、出口前管理(一)果园管理。1.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或其他类似安全管理体系,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避免和最大程度降低樱桃上发生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输华果园须在西方监管和指导下,由经过官方认可的技术人员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须及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3.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4.果实从果园运往包装厂的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路途中感染有害生物。5.西方须确保至少在果实采收前20天内对注册果园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情况以及田间卫生状况保持情况。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对于无法满足樱桃输华植物检疫条件的果园,暂停本季节的出口资格。6.针对地中海实蝇,输华果园需从坐果期至收获期,每周使用诱捕器开展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20公顷一个,如果园面积小于20公顷,则至少安装一个诱捕器。7.针对欧洲樱桃实蝇,在成虫羽化期前每两周使用诱捕器开展监测,在成虫羽化期开始后,每周均需开展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10公顷一个,如果园面积小于10公顷,则至少安装一个诱捕器。8.输华樱桃须产自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核果树细菌性溃疡病菌、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李痘病毒、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的非疫生产点或实施系统控制措施的果园。(1)非疫生产点。非疫生产点需由西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 10)相关要求建立和维护。非疫生产点的组建方案及应急预案需经中方审核批准后方可由西方实施。如果相关非疫生产点内发现上述有害生物,西方应立即暂停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启动应急预案并通报中方。当西方根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后,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方可恢复。(2)系统控制措施。①输华果园需从发芽期至收获期,每两周对上述病原菌的症状进行监测。一旦发现病原菌,及时对病原菌进行鉴定。②针对果园中的溃疡症状,修剪感病枝条并带出田间销毁,及时使用杀菌剂防治。③选择不带李痘病毒和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的繁殖材料。④一旦监测到任何上述病原菌,应实施化学防治,或者在本出口季节暂停出口相关果园种植的水果。⑤收获时,检查水果症状,剔除发现感染任何上述病原菌的水果。9.针对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果园须从生长期到收获期每两周监测一次,重点检查枝干、茎、叶、果柄和果实等部位是否有目标有害生物,并根据有害生物的阈值水平及时采取化学、生物或物理防治措施。(二)包装厂管理。1.输华樱桃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需在西方检疫监管下进行。西方须确保只有来自注册果园的樱桃才能进入包装厂进行分拣加工。2.包装厂需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在加工输华樱桃前,保证加工车间和加工设备清洁卫生。包装、储藏及装货区域需具有防止活的有害生物感染的措施,如安装橡胶帘或防虫网等。3.在加工过程中,樱桃须经水洗、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4.包装好的樱桃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不得与输往其他市场或其他品种水果一起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5.包装好的樱桃应当在冷藏库中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C或以下才允许装集装箱。6.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樱桃可追溯至注册果园,应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樱桃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三)包装要求。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包装箱有通气孔,每个包装箱的通气孔或整个托盘应使用防虫材料覆盖。如使用木质包装,需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注册号码、包装厂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3.在海运的情况下,装载输华樱桃的集装箱需在装箱前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枝、叶和土壤等。对于空运货物,托盘应使用防虫材料覆盖。(四)检疫处理要求。输华樱桃必须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需在西方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冷处理指标要求如下:果实中心温度 处理时间05°C或以下 15天1°C或以下 16天或以上21°C或以下 21天或以上(五)出口前检验检疫。1.西方应对输华樱桃实施出口前检疫,确保其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西方应对每批樱桃按照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如果前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查样品比例可降为1%。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任何无法鉴定到物种水平或检疫地位无法确定的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西方需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如来自相关非疫生产点,则取消非疫生产点地位,并立即通知中方。当西方消除疫情并经中方认可,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方可恢复。(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1.经检疫合格的,西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Cherries from Spai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西班牙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货物,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冷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3.在贸易开始前,西方须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输华樱桃到达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对有关单证和标识进行核查,并实施检验检疫。(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1.核查进口樱桃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六)项规定。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西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是否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二)进境检验检疫。1.输华樱桃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樱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处理。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或销毁等处理措施。3.如发现任何地中海实蝇或欧洲樱桃实蝇活体,则该批货物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3号(ISPM 13)——《违规和紧急行动通知准则》,中方将立即向西方通报违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收到违规通报后,西方应暂停相关包装厂、冷处理设施对华出口樱桃,甚至根据不合格情况的严重程度暂停整个项目。中方将根据对西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4.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西班牙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5.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6.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立即向西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的樱桃进口;如来自非疫生产点,则取消相关非疫生产点地位。西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西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特此公告。附件: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 海关总署2025年4月22日— 2 —— 1 —
检疫  樱桃  西方  中方    满洲里海关  2025-04-2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罗群岛外交、工业和贸易部关于法罗群岛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和油脂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法罗群岛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罗群岛外交、工业和贸易部关于法罗群岛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和油脂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是指水生动物(水生哺乳动物除外)及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制成的动物源性饲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和油脂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法罗群岛外交、工业和贸易部指定的食品和兽医管理局(以下称法罗方)批准,并处于法罗方的有效监督下,符合法罗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体系或按照HACCP理念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生产安全卫生控制、自检自控、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三)由法罗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要求。   1 原料来自于法罗群岛海域、公海捕捞水生动物或者养殖水生动物(不包括海洋哺乳动物),由上述动物的整体或供人类消费水产品加工厂的副产品加工生产。   2 不使用因动物疫病死亡的水生动物,或因扑灭动物疫情而扑杀的水生动物。   3 不含除水生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源性成分。   (二)生产加工要求。   1 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85℃,时间不少于15分钟的热加工,或者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的加工方式。   2 加工过程没有添加任何不明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及禁用物质。   3 生产过程中和生产后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受到其他动物源性成分污染。   4 上述过程应在法罗方的有效监督下。   (三)产品要求。   1 产品允许在法罗群岛自由销售。   2 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   3 产品不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中国的饲料安全卫生标准。   4 产品输华前,经法罗群岛官方认可的实验室采用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结果为阴性。   5 产品出口前,经法罗群岛官方主管部门对每批出口产品随机抽样检测,结果符合以下要求:   (1)沙门氏菌:25g产品中未检出:n=5,c=0,m=0,M=0;   (2)肠杆菌:1克样品中不超过300:n=5,c=2,m=10,M=300;   其中: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最小值(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五、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使用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   (二)产品外包装需加施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并应注明“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三)产品的储存、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污染。   六、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法罗方根据法罗群岛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要求对输华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符合《议定书》有关要求。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二)证单核查。   1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核查是否已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法罗群岛输华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有效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登记法罗群岛生产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7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4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罗群岛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和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罗群岛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和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69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罗群岛外交、工业和贸易部关于法罗群岛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和油脂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法罗群岛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罗群岛外交、工业和贸易部关于法罗群岛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和油脂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二、进口产品范围本公告中的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是指水生动物(水生哺乳动物除外)及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制成的动物源性饲料。三、生产企业要求输华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和油脂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经法罗群岛外交、工业和贸易部指定的食品和兽医管理局(以下称法罗方)批准,并处于法罗方的有效监督下,符合法罗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体系或按照HACCP理念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生产安全卫生控制、自检自控、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三)由法罗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四、进口产品要求(一)原料要求。1 原料来自于法罗群岛海域、公海捕捞水生动物或者养殖水生动物(不包括海洋哺乳动物),由上述动物的整体或供人类消费水产品加工厂的副产品加工生产。2 不使用因动物疫病死亡的水生动物,或因扑灭动物疫情而扑杀的水生动物。3 不含除水生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源性成分。(二)生产加工要求。1 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85℃,时间不少于15分钟的热加工,或者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的加工方式。2 加工过程没有添加任何不明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及禁用物质。3 生产过程中和生产后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受到其他动物源性成分污染。4 上述过程应在法罗方的有效监督下。(三)产品要求。1 产品允许在法罗群岛自由销售。2 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3 产品不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中国的饲料安全卫生标准。4 产品输华前,经法罗群岛官方认可的实验室采用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结果为阴性。5 产品出口前,经法罗群岛官方主管部门对每批出口产品随机抽样检测,结果符合以下要求:(1)沙门氏菌:25g产品中未检出:n=5,c=0,m=0,M=0;(2)肠杆菌:1克样品中不超过300:n=5,c=2,m=10,M=300;其中:n-检验的样品数。m-细菌数的最小值(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五、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一)使用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二)产品外包装需加施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并应注明“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三)产品的储存、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污染。六、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法罗方根据法罗群岛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要求对输华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符合《议定书》有关要求。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一)检疫审批。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二)证单核查。1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核查是否已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3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三)货物检查。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法罗群岛输华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四)不合格情况处理。1 无有效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 来自非注册登记法罗群岛生产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 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5 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6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7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2025年4月21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69 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罗群岛外交、工业和贸易部关于法罗群岛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和油脂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法罗群岛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罗群岛外交、工业和贸易部关于法罗群岛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和油脂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 1 —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二、进口产品范围本公告中的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是指水生动物(水生哺乳动物除外)及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制成的动物源性饲料。三、生产企业要求输华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和油脂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经法罗群岛外交、工业和贸易部指定的食品和兽医管理局(以下称法罗方)批准,并处于法罗方的有效监督下,符合法罗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体系或按照HACCP理念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生产安全卫生控制、自检自控、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三)由法罗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 5年。四、进口产品要求(一)原料要求。1 原料来自于法罗群岛海域、公海捕捞水生动物或者养殖水生动物(不包括海洋哺乳动物),由上述动物的整体或供人类消费水产品加工厂的副产品加工生产。2 不使用因动物疫病死亡的水生动物,或因扑灭动物疫情而扑杀的水生动物。3 不含除水生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源性成分。(二)生产加工要求。— 2 —1 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 85℃,时间不少于 15分钟的热加工,或者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的加工方式。2 加工过程没有添加任何不明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及禁用物质。3 生产过程中和生产后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受到其他动物源性成分污染。4 上述过程应在法罗方的有效监督下。(三)产品要求。1 产品允许在法罗群岛自由销售。2 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3 产品不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中国的饲料安全卫生标准。4 产品输华前,经法罗群岛官方认可的实验室采用 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结果为阴性。5 产品出口前,经法罗群岛官方主管部门对每批出口产品随机抽样检测,结果符合以下要求:(1)沙门氏菌:25g产品中未检出:n=5,c=0,m=0,M=0;(2)肠杆菌:1克样品中不超过300:n=5,c=2,m=10,M=300;其中:n-检验的样品数。m-细菌数的最小值(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 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 3 —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五、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一)使用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二)产品外包装需加施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10648)的要求,并应注明“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三)产品的储存、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污染。六、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法罗方根据法罗群岛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要求对输华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符合《议定书》有关要求。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一)检疫审批。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二)证单核查。1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核查是否已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3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三)货物检查。— 4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法罗群岛输华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四)不合格情况处理。1 无有效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 来自非注册登记法罗群岛生产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 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5 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6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7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特此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2025 年 4 月 21 日— 5 —
产品  要求  动物  检疫  法罗群岛  满洲里海关  2025-04-24
  近日,马里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发生口蹄疫。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里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马里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马里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马里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4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马里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马里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 告2025年 第68号近日,马里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发生口蹄疫。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里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马里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三、来自马里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马里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2025年4月21日— 2 —— 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 告2025 年 第 68 号近日,马里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发生口蹄疫。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里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马里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三、来自马里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1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马里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2025 年 4 月 21 日— 2 —
马里  动物  公告  处理  海关  满洲里海关  2025-04-24
  近日,土耳其、伊拉克、埃及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国家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4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土耳其、伊拉克、埃及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土耳其、伊拉克、埃及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 告2025年 第67号近日,土耳其、伊拉克、埃及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国家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三、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2025年4月21日— 2 —— 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 告2025 年 第 67 号近日,土耳其、伊拉克、埃及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国家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三、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 1 —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2025 年 4 月 21 日— 2 —
公告  山羊  绵羊  处理  海关  满洲里海关  2025-04-24
  1社会体检收费公示20250424docx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社会体检收费标准序号 收费主体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胸部X线摄影 2000 体位 社会委托体检 按曝光次数收取费用。使用数字化摄影(DR)加收100%。如自愿放弃打印实体胶片的,减收20元/次;如增加或复制胶片按实际采购价零差率收取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3]64号)、《关于完善医学影像检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4]28号)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颈椎X线摄影 2000 体位 社会委托体检 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腰椎X线摄影 2000 体位 社会委托体检 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胸椎X线摄影 2000 体位 社会委托体检 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肩胛骨X线摄影 2000 体位 社会委托体检 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肘关节X线摄影 2000 体位 社会委托体检 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髋关节X线摄影 2000 体位 社会委托体检 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股骨X线摄影 2000 体位 社会委托体检 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膝关节X线摄影 2000 体位 社会委托体检 1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足X线摄影 1500 体位 社会委托体检 1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头部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 1620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胸部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 2350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胸部X线透视 81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1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32号)1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全血细胞计数+3分类检测 126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全血细胞计数+5分类检测 207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RhD血型鉴定 126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序号 收费主体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1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静脉采血 36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1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32号)1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骨密度测定(正位脊柱) 5670 部位 社会委托体检 1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骨密度测定(双股骨) 11340 部位 社会委托体检 2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骨密度测定(全身扫描) 22680 部位 社会委托体检 2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纯音听阈测定 162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小儿行为听力测试 243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中耳共振频率测定 324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十二通道常规心电图检查 162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妇科液基薄层细胞学检查与诊断 12150 每标本 社会委托体检 2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宫颈细胞学计算机辅助诊断 4050 每标本 社会委托体检 2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阴道指诊 81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测定 567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肺通气功能检查 486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3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脉冲短波治疗 1260 每个 照射区 社会委托体检 3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肌电图监测 1260 小时 社会委托体检 序号 收费主体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3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隐血定量试验 198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1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32号) 3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大便一般细菌培养 40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3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类风湿因子(RF)测定 243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3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抗链球菌溶血素O(AS0)测定 243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3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促甲状腺激素(TSH)测定(定量) 567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3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 (定量) 369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3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游离三碘甲状原氨酸(FT3) 测定(定量) 369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3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抗甲状腺球蛋白抗体(TGAb) 测定(定量) 40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4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 (TPOAb) 测定(定量) 40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4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甲状腺素(T4)测定 369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4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三碘甲状原氨酸(T3)测定 369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4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梅毒螺旋体抗体(抗TP)测定 (定性) 117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4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梅毒螺旋体抗体(抗TP)测定 (金标法) 180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4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血浆反应素(RPR)试验(定性) 162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4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密螺旋体颗粒凝集(TPPA)试验(定性) 40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序号 收费主体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4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抗HIV) 测定(定性) 243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1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32号)4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抗 HIV) 测定(金标法) 360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4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人免疫缺陷病毒抗原/抗体 确认试验(定性) 364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5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直接涂片革兰染色镜检查细菌 81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5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滴虫直接涂片镜检 4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5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人乳头瘤病毒脱氧核糖核酸 非扩增定性检测 2430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5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阴道分泌物检查 99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5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尿吗啡快速测定 486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5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尿糖定性试验 09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5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尿糖定量测定 4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5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乙型流感病毒抗体测定 40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5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甲型流感病毒抗体测定 40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5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测定 40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6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 扩增定量检测 729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6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扩增定量检测 1134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序号 收费主体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6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甲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AV) 测定(定性) 126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1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32号)6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定性 (HBsAg) 测定(定性) 72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6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定量 (HBsAg)测定 243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6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定性 (HBsAg) 测定(金标法) 13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6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定性(抗 HBs) 测定(定性) 72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6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定性(抗 HBs) 测定(金标法) 13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6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定性(HBeAg) 测定(定性) 72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6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定性(HBeAg) 测定(金标法) 13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7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HBeAb) 测定 (定性) 72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7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HBeAb) 测定 (金标法) 13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7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抗HBc) 测定(定性) 72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7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抗HBc) 测定(金标法) 13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7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丙型肝炎抗体(抗HCV)测定 (定性) 117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7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丙型肝炎抗体(抗HCV)测定 (金标法) 252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7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戊型肝炎抗体(抗HEV)测定 (定性) 243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序号 收费主体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7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铅(Pb)镉测定 324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1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32号)7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总钙(Ca)测定 4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7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抗环瓜氨酸肤抗体(CCP) 972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8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C肽(定量) 40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8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胰岛素(定量) 40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8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6-酮前列腺素F1a测定 486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8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测定 40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8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系统性红斑狼疮因子(LEF)试验 162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8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抗核抗体(ANA)测定 243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8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ENA抗体谱六项测定 1458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8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风疹病毒抗体测定 40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8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巨细胞病毒抗体测定 243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8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单纯疱疹病毒抗体测定 243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9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EB病毒抗体测定 243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9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弓形虫抗体测定 243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序号 收费主体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9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吸入物变应原测定 81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1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32号)9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普通视野计检查 162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9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普通近视力检查 36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9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普通远视力检查 36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9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复视检查 81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9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暗适应测定 81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9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色觉检查—假同色图谱法 27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9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裂隙灯检查 36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0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非接触眼压计(NCT)测量 990 单眼/次 社会委托体检 10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免散瞳眼底检查(照相) 486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0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非散瞳直接检眼镜眼底检查 81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0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相干光断层(OCT)眼底扫描 1620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0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果糖测定 63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0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肺炎衣原体抗体检测 243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0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结核分支杆菌抗体测定 243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序号 收费主体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10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微丝蚴检测 81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1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32号)10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血液疟原虫镜检查 81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0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隐血试验(免疫法定性) 54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1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痰液常规检查 81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1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肺炎支原体免疫学试验 243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1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沙眼衣原体免疫学试验 324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1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涂片抗酸染色显微镜检查 126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1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离子钙(Ca2+)测定 243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1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Ⅲ型前胶原肽(PⅢP)测定 40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1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测定 108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1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测定 108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1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血浆纤维蛋白原测定 13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1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C-反应蛋白(CRP)测定 207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2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纤维支气管镜检查 1620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2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16异常规脑电图检查 121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序号 收费主体 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12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维生素测定 648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1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32号)12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超敏C反应蛋白(hs-CRP)测定 207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2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肌钙蛋白T(TnT)测定 486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2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肌钙蛋白T(TnI)测定 40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2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纤维连接蛋白(FN)测定 40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2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内生肌酐清除率(CCr)测定 126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2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脂蛋白a(LPa)测定 144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2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食入物变应原筛查 81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3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微量元素测定六项 (铜硒锌锶镉汞) 594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3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降钙素(CT)测定 648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3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降钙素原(PCT)检测 1053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3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雌酮测定 40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3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雌二醇(E2)测定 40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3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雌三醇(E3)测定 40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3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孕酮(P)测定 40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3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睾酮(T)测定 40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3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叶酸(FA)测定 648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序号 收费主体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13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卵泡刺激素(FSH)测定 40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1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32号)14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促黄体生成素(LH)测定 40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4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甲状腺结合球蛋白(TG)测定 369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4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甲状腺球蛋白(TG)测定 450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4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甲状旁腺激素(PTH)测定 567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4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新冠病毒核酸单人单检 1300 人/次 社会委托体检 《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执行(内医保办字)〔2022〕219号14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新冠病毒核酸多人混检 250 人/次 社会委托体检 14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 150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4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鹰演全身健康扫描 50000 人/次 社会委托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直属呼和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体检收费的复函(内发改价费函﹝2023﹞431号)14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血液多功能超高倍显微分析 1400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4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胆碱脂酶(ChE)测定 3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3〕136号)15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单胺氧化本酶(MAO)测定 3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5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 C)测定 3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5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 C)测定 3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5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乳酸脱氢酶(LD)测定 3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序号 收费主体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15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测定 3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3〕136号)15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γ-谷氨酰基转移酶(GGT)测定 3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5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碱性磷酸酶(ALP)测定 3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5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a-L-岩藻糖苷酶(AFU)测定 3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5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总胆汁酸(TBA)测定 3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5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总胆红素(T-Bil)测定 3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6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直接胆红素(D-Bi1)测定 3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6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总蛋白(TP)测定 3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6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白蛋白(Alb)测定 3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6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测定 3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6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总胆固醇(TC)测定 3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6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甘油三酯(TG)测定 3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6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透明质酸(HA)测定 2268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4〕7号)16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层粘连蛋白(LN)测定 2268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6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尿沉渣显微镜检查 324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6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Ⅲ型胶原(CGⅢ)测定 3726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7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Ⅳ型胶原(CGⅣ)测定 3726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序号 收费主体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17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粪便常规检查 162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4〕7号)17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载脂蛋白B(apoB)测定 891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7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载脂蛋白AI (apoA I)测定 891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7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淀粉酶(AMY)测定 648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7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凝血酶时间(TT)测定 891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7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阴道分泌物细胞学检查 4374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7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微量元素测定 (铜硒锌锶镉汞铝锰钼锂砷碘铬等) 891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7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血流变23项(合并项:红细胞流变特性检测全血粘度测定血浆粘度测定) 2511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7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尿常规化学分析 648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8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尿有形成分分析 729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8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尿素(Urea)测定 405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8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红细胞沉降率(ESR)测定 567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8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肌酐(Cr)测定 405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8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葡萄糖(Glu)测定 405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8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无机磷(P)测定 324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8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铁(Fe)测定 729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序号 收费主体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18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镁(Mg)测定 405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4〕7号)18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钾(K)测定 405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8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钠(Na)测定 405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9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氯(C1)测定 405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9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糖化血红蛋白(HbA1c)测定 243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项目价格的通知》满医保字【2024】50号19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B型钠尿肽(BNP)测定 648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9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N端-B型钠尿肽前体(NT-ProBNP)测定 648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9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 40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秕)的通知》满医保字【2024】54号19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胃泌素释放肽前体(ProGRP)测定 40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19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 (NSE)测定 40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9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SCC)测定 40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9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TPSA)测定 40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19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 (FPSA)测定 40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0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癌胚抗原(CEA)测定 2835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0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甲胎蛋白(AFP)测定 2835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0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糖类抗原CA-50测定 40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序号 收费主体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20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糖类抗原CA-153测定 40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秕)的通知》满医保字【2024】54号20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糖类抗原CA-199测定 40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0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糖类抗原CA-242测定 40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0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糖类抗原CA-125测定 40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0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糖类抗原CA-130测定 40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0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糖类抗原CA-549测定 40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0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糖类抗原CA-724测定 40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1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糖类抗原CA-27测定 40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1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糖类抗原CA-29测定 40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1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同型半胱氨酸(Hcy)测定 114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肾功、心肌酶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专项调整的通知》满医保字【2024】55号21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总二氧化碳(TC02)测定 56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1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β2 微球蛋白(β2-MG)测定 67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1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尿酸(UA)测定 52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1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a羟基丁酸脱氢酶(a-HBD)测定 53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1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CK-MB)测定 63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1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微量白蛋白(mAlb)测定 66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序号 收费主体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21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肌酸激酶(CK)测定 53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肾功、心肌酶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专项调整的通知》满医保字【2024】55号22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胱抑素(Cys-C)测定 86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2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N-乙酰-β-D-氨基葡萄糖 苷酶(NAG)测定 63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2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a1微球蛋白(a1-MG)测定 73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2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a2巨球蛋白(AMG)测定 93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2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C1q测定 77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2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免疫球蛋白G(TgG)定量测定 6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2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测定 76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2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缺血修饰白蛋白(IMA)测定 89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2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视黄醇结合蛋白(RBP)测定 74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2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脂蛋白相关磷脂酶A2(L-PLA2) 146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3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中性粒细胞明胶酶 相关脂质运载蛋白测定 130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3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血管紧张素转化酶(ACE)测定 72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化学发光法收100元23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心肌型脂肪酸结合蛋白(H-FABP)测定 216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3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肌钙蛋白I(TnI)测定(生化法) 119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3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肌红蛋白(Mb)测定(生化法) 11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序号 收费主体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23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血氨测定 60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肾功、心肌酶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专项调整的通知》满医保字【2024】55号23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前白蛋白(PA)测定 60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3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铜蓝蛋白(Cp)测定 130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3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甘胆酸(CG)检测 58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3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5’核苷酸酶(5’NT)测定 41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4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腺苷脱氨酶(ADA)测定 68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4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亮氨酰氨基肽酶(LAP)测定 56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4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红细胞谷胱甘肽(GSH)含量测定 86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4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谷氨酸脱氢酶(GDH)测定 450 项 社会委托体检 24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前列腺酸性磷酸酶(PAP)测定 243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满洲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治理的通知》满医保字【2024】59号24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人附睾分泌蛋白(HE4)测定(定量) 648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4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常规体格检查(内、外、妇、五官科) 00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5】15号)24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营养状况评估咨询 00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4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ABO血型鉴定(正定型) 4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全自动仪器法收27元24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ABO血型鉴定(反定型) 4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序号 收费主体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25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 8910 部位 社会委托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1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32号)、关于规范超声检查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满医保字[2025]18号)25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腔内检查(加收) 2430 部位 社会委托体检 25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立体成像(加收) 2020 部位 社会委托体检 25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扩展) 8910 部位 社会委托体检 25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多普勒检查(颅内血管) 567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5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多普勒检查(颅内血管)—特殊方式检查(加收) 324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56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多普勒检查(颅内血管)—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扩展) 567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57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多普勒检查(颅内血管)—栓子监测(扩展) 567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58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血管)—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扩展) 8100 部位 社会委托体检 259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弹性成像) 7290 器官 社会委托体检 260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弹性成像)—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扩展) 7290 器官 社会委托体检 261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心脏) 1944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1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32号)、关于规范超声检查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满医保字[2025]18号)262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心脏)—心脏负荷超声检查(加收) 1215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63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心脏)—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扩展) 1944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64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心动图检查(经食管) (扩展) 19440 次 社会委托体检 265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血管) 8100 部位 社会委托体检
满洲里  社会  门诊部  中心  口岸  满洲里海关  2025-04-24
  出入境体检收费公示2025424docx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出入境人员健康体检及预防接种收费标准类别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 备注检查费 胸部X线摄片 200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3]64号)、《关于完善医学影像检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4]28号) 按曝光次数收取费用。使用数字化摄影(DR)加收100%。如自愿放弃打印实体胶片的,减收20元/次;如增加或复制胶片按实际采购价零差率收取费用 一般体检(内、外、妇、五官科) 00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5]15号) 含总检报告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 8910 元/部位 出入境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1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3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直属呼和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体检收费的复函(内发改价费函﹝2023﹞431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4〕7号)、关于规范超声检查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满医保字[2025]18号) 心电图检查 162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性病淋巴肉芽肿、软下疳检查 50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检验费 葡萄糖(Glu)测定 405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尿素(Urea)测定 405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肌酐(Cr)测定 405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红细胞沉降率(ESR)测定 567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尿常规化学分析 648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抗HIV)测定 130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梅毒螺旋体颗粒凝集(TPPA)试验 405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血浆反应素(RPR)试验定性 162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每稀释一次加收 5元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出入境人员健康体检及预防接种收费标准类别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 备注检验费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测定 60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1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3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直属呼和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体检收费的复函(内发改价费函﹝2023﹞4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 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3〕136号)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HBs)测定 60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HBeAg)测定 60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HBe-Ab)测定 60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抗HBc)测定 60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丙型肝炎抗体(抗HCV)测定 117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全血细胞计数+3分类检测 126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全血细胞计数+5分类检测 207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ABO血型鉴定(正定型) 45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全自动仪器法收2700元 静脉采血费 36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测定 35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测定 35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γ-谷氨酰基转移酶(GGT)测定 35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碱性磷酸酶(ALP)测定 35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总蛋白(TP)测定 35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出入境人员健康体检及预防接种收费标准类别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 备注检验费 白蛋白(ALB)测定 35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1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3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直属呼和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体检收费的复函(内发改价费函﹝2023﹞431号 总胆红素(TBIL)测定 35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直接胆红素(DBIL)测定 35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尿素氮(BUN)测定 405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尿酸(UA)测定 52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3)测定 369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甲状腺素(T4)测定 369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促甲状腺素(TSH)测定 567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测定 369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游离甲状腺(F-T4)测定 369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抗甲状腺球蛋白抗体(TGAb)测定 405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TPOAb)测定 405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定性测定 567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定量测定4050 大便一般细菌培养 405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出入境人员健康体检及预防接种收费标准类别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 备注检验费 尿毒品初筛检测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1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3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直属呼和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体检收费的复函(内发改价费函﹝2023﹞431号) 其中: K粉 500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摇头丸 500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冰毒 500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海洛因 500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大麻 500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吗啡 486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尿毒品薄层色谱检测 1000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尿毒品气相色谱检测 1800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麻风病血清学检测 500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寄生虫免疫学检测 其中: 微丝蚴虫检测 81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疟原虫检测 81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满洲里海关口岸门诊部)出入境人员健康体检及预防接种收费标准类别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服务内容 收费形式及依据 备注预防 接种 黄热减毒活疫苗 进价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与价格(2021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3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直属呼和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体检收费的复函(内发改价费函﹝2023﹞431号)、关于规范超声检查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满医保字[2025]18号) 自愿选择,黄热病疫苗符合相关政策的予以免费接种,不符合规定政策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非免疫规划疫苗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重组B亚单位/菌体霍乱疫苗 进价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 进价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进价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双氢青蒿素哌喹片 进价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流感病毒裂解疫苗 进价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接种服务费 2000 元/剂次 出入境体检 法定接种黄热疫苗免收检查费 复视检查 81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暗适应测定 81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普通视野计检查 162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普通近视力检查 36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普通远视力检查 36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检验费 梅毒螺旋体抗体(抗TP)测定 1170 元/人次 出入境体检 化学发光法收40元;金标法收20元
满洲里  出入境  门诊部  中心  口岸  满洲里海关  2025-04-24
  近日,伊拉克、马里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发生小反刍兽疫。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国家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5年4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伊拉克、马里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伊拉克、马里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 告2025年 第66号近日,伊拉克、马里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发生小反刍兽疫。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国家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三、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2025年4月21日— 2 —— 1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 告2025 年 第 66 号近日,伊拉克、马里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报告发生小反刍兽疫。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上述国家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三、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 1 —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上述国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2025 年 4 月 21 日—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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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预算公开docx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预算公开 (1)pdf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部门预算2025年目 录第一部分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能二、海关系统单位构成情况第二部分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部门预算表一、部门收支总表二、部门收入总表三、部门支出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九、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第三部分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第一部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部门概况1一、主要职能1为满洲里关区进出口企业和执法部门提供电子口岸信息服务。2承担满洲里关区电子口岸信息系统环境建设、项目开发、信息安全、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相关的咨询和培训。3承担满洲里关区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相关的咨询。4承担满洲里海关外网及相关政务业务服务类项目的环境建设、项目开发、信息安全、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相关的咨询和培训。5负责党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承担本单位管理七级岗位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内设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的岗位聘任和日常管理考核工作。6负责自身财务管理。7承担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满洲里海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海关系统单位构成情况根据上述职责,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设2 个内设机构:1综合业务部(主要承担电子口岸信息系统环境建设、项目开发、运行维护,企业电子口岸入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出入库管理等综合性工作)。2技术运维部(主要承担关区内计算机系统软硬件运行2维护、科技设备运行维护、通信系统及网络运维、视频监控运行维护等工作)。纳入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 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3第二部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部门预算表4部门公开表 1部门收支总表单位:万元收入 支出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93969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二、外交支出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三、公共安全支出四、事业收入 65000 四、教育支出五、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五、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六、其他收入 2100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000七、卫生健康支出 2500八、住房保障支出 2000九、其他支出本年收入合计 67100 本年支出合计 101469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34369 结转下年上年结转收入总计 101469 支出总计 1014695部门公开表 2部门收入总表单位:万元国有资 事业收入事业单 附属单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 本经营 上级补 使用非财政拨合计 上年结转 算拨款收入 其中:教 位经营 位上缴 其他收入拨款收入 预算拨 金额 助收入 收入 款结余款收入 育收费 收入101469 65000 2100 343696部门公开表 3部门支出总表单位:万元对附属单上缴上级 事业单位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位补助支支出 经营支出出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93969 73969 2000020109 海关事务 93969 73969 200002010901 行政运行20109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0903 机关服务2010905 缉私办案2010907 口岸管理2010908 信息化建设2010909 海关关务2010910 关税征管2010911 海关监管2010912 检验检疫2010950 事业运行 93969 73969 200002010999 其他海关事务支出20111 纪检监察事务2011105 派驻派出机构202 外交支出20204 国际组织2020401 国际组织会费2020402 国际组织捐赠20205 对外合作与交流2020505 对外合作活动20299 其他外交支出2029999 其他外交支出204 公共安全支出20410 缉私警察2041001 行政运行20410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41006 信息化建设2041007 缉私业务2041099 其他缉私警察支出205 教育支出20502 普通教育2050205 高等教育207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20702 文物2070204 文物保护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000 3000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3000 3000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2080502 事业单位离退休7对附属单上缴上级 事业单位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位补助支支出 经营支出出2080503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2000 2000支出208050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1000 100020899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9999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0 卫生健康支出 2500 2500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2500 2500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2101102 事业单位医疗 2500 2500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2101199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21 住房保障支出 2000 2000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2000 20002210201 住房公积金 800 8002210202 提租补贴2210203 购房补贴 1200 1200229 其他支出22998 超长期特别国债安排的其他支出2299899 其他支出合 计 101469 81469 200008部门公开表 4财政拨款收支总表单位:万元收 入 支 出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一、本年收入 一、本年支出(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外交支出(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三)公共安全支出(四)教育支出二、上年结转 (五)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七)卫生健康支出(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八)住房保障支出(九)其他支出收 入 总 计 支 出 总 计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财政拨款收入,也无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9部门公开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2025 2025年预算数比年预算数比功能分类科目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 2024 2024年执行数年执行数(扣除中央基建投资)扣除中央基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建投资后执 建投资后预 增减额 增减(%)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增减额 增减(%)行数 算数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109 海关事务2010901 行政运行20109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0903 机关服务2010905 缉私办案2010907 口岸管理2010908 信息化建设2010909 海关关务2010910 关税征管2010911 海关监管2010912 检验检疫2010950 事业运行2010999 其他海关事务支出20111 纪检监察事务2011105 派驻派出机构202 外交支出20204 国际组织2020401 国际组织会费2020402 国际组织捐赠20299 其他外交支出2029999 其他外交支出204 公共安全支出20410 缉私警察2041001 行政运行20410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41006 信息化建设102025年预算数比功能分类科目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 2025年预算数比2024 2024年执行数年执行数(扣除中央基建投资)扣除中央基建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投资后执行数 投资后预算数 增减额 增减(%) 增减额 增减(%)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2041007 缉私业务2041099 其他缉私警察支出205 教育支出20502 普通教育2050205 高等教育207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20702 文物2070204 文物保护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2080503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8050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10 卫生健康支出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2101199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21 住房保障支出22102 住房改革支出2210201 住房公积金2210202 提租补贴2210203 购房补贴合 计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也无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11部门公开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单位:万元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2025年基本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301 工资福利支出30101 基本工资30102 津贴补贴30103 奖金30106 伙食补助费30107 绩效工资30108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30109 职业年金缴费3011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30111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30112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30113 住房公积金30114 医疗费30199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302 商品和服务支出30201 办公费30202 印刷费30204 手续费30205 水费30206 电费30207 邮电费30208 取暖费30209 物业管理费30211 差旅费30213 维修(护)费30214 租赁费30215 会议费30216 培训费30217 公务接待费30218 专用材料费30224 被装购置费30225 专用燃料费30226 劳务费30227 委托业务费30228 工会经费30229 福利费302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239 其他交通费用30240 税金及附加费用3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2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2025年基本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30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0301 离休费30302 退休费30303 退职(役)费30304 抚恤金30305 生活补助30307 医疗费补助30308 助学金30309 奖励金30399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10 资本性支出31002 办公设备购置31003 专用设备购置31007 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31013 公务用车购置31021 文物和陈列品购置31022 无形资产购置31099 其他资本性支出合 计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也无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13部门公开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合 计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政府性基金本年预算拨款收入,也无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14部门公开表 8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合 计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也无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15部门公开表 9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单位:万元2025年预算数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合计 因公出国 (境)费 公务接待费小计 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三公”经费支出,故本表无数据。16第三部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17一、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部分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 年收支总预算 101469 万元。二、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收入预算 101469万元,其中:事业收入 65000 万元,占 6406%;其他收入 2100 万元,占 20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34369 万元,占 3387%。三、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支出预算 1014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81469 万元,占 8029%;上缴上级支出 2000018万元,占 1971%。四、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 年无财政拨款收支预算。五、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 年无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六、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 年无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七、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 年无“三公”经费预算。19八、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 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九、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 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一)事业运行经费。2025 年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的事业运行预算101469 万元,较 2024 年预算增加 24736 万元,增长 3224%。主要是人员增支等经费增加。(二)政府采购情况。2025 年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120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6120万元。(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共有车辆 1 辆,为其他用车。20第四部分名词解释21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二、事业收入: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四、其他收入:指海关系统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预计收入小于支出时,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差额的数额。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海关事务(款):反映海关用于系统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及完成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一)行政运行(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三)机关服务(项):反映海关系统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四)缉私办案(项):反映海关用于缉私办案方面的支出。(五)口岸管理(项):反映口岸业务管理及电子口岸建设、运行维护方面的支出。(六)信息化建设(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信息化建设及运行22维护等方面的支出。(七)海关关务(项):反映为海关行政执法提供业务保障、支持能力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设施运维等方面的支出。(八)关税征管(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关税及其他税费征管方面的支出。(九)海关监管(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监管执法、业务管理及相关设备、技术支持方面的支出。(十)检验检疫(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业务管理及相关技术支持方面的支出。(十一)事业运行(项):反映海关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十二)其他海关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海关事务方面的支出。(十三)派驻派出机构(项):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开展工作的专项业务支出。八、外交支出(类)对外援助(款)对外援助(项):指对外国政府(地区)提供的各种援助和技术合作支出。九、外交支出(类)驻外机构(款)其他驻外机构支出(项):反映用于保障海关系统驻外机构正常运行的支出。十、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会费(项):反映海关经批准参加国际组织,按国际组织规定缴纳的会费。十一、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捐赠(项):反映以我国政府或海关总署名义,向国际组织的认捐、救灾、馈赠等支23出。十二、外交支出(类)对外合作与交流(款)对外合作活动(项):反映海关用于外交目的的对外合作方面支出。十三、外交支出(类)其他外交支出(款)其他外交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外交方面的支出。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缉私警察(款):反映海关缉私警察的基本支出及完成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十五、教育支出(类)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项):反映海关所属院校教学等方面的支出。十六、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物(款)文物保护(项):反映海关用于文物保护方面的支出。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海关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一)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二)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海关系统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反映海关系统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离退休管理机构的支出。(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已参加当地社保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五)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已参加当地社保的在职人员的职业年金支出。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海关系统24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等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包括三项:(一)住房公积金(项):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 5%,最高不超过 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二)提租补贴(项):提租补贴是经国务院批准,于 2000 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 90 元。(三)购房补贴(项):购房补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 1998 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 4 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 2000 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 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25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十九、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反映已参加当地医保的海关单位用于向地方社保部门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一)行政单位医疗(项):指中央财政集中安排的驻各地海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二)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中央财政集中安排的驻各地海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二十、“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二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6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部门预算2025年目 录第一部分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能二、海关系统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表一、部门收支总表二、部门收入总表三、部门支出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九、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第三部分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第一部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1为满洲里关区进出口企业和执法部门提供电子口岸信息服务。2承担满洲里关区电子口岸信息系统环境建设、项目开发、信息安全、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相关的咨询和培训。3承担满洲里关区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相关的咨询。4承担满洲里海关外网及相关政务业务服务类项目的环境建设、项目开发、信息安全、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相关的咨询和培训。5负责党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承担本单位管理七级岗位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内设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的岗位聘任和日常管理考核工作。6负责自身财务管理。7承担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满洲里海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海关系统单位构成情况根据上述职责,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设2个内设机构:1综合业务部(主要承担电子口岸信息系统环境建设、项目开发、运行维护,企业电子口岸入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出入库管理等综合性工作)。2技术运维部(主要承担关区内计算机系统软硬件运行维护、科技设备运行维护、通信系统及网络运维、视频监控运行维护等工作)。纳入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第二部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表 部门公开表1部门收支总表 单位:万元收入 支出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93969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二、外交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三、公共安全支出 四、事业收入 65000 四、教育支出 五、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五、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六、其他收入 2100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000 七、卫生健康支出 2500 八、住房保障支出 2000 九、其他支出 本年收入合计 67100 本年支出合计 101469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34369 结转下年 上年结转  收入总计 101469 支出总计 101469 部门公开表2部门收入总表 单位:万元合计 上年结转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其他收入 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金额 其中:教育收费 101469 65000 2100 34369部门公开表3部门支出总表单位:万元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93969 73969 20000 20109 海关事务 93969 73969 20000 2010901 行政运行 20109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10903 机关服务 2010905 缉私办案 2010907 口岸管理 2010908 信息化建设 2010909 海关关务 2010910 关税征管 2010911 海关监管 2010912 检验检疫 2010950 事业运行 93969 73969 20000 2010999 其他海关事务支出 20111 纪检监察事务 2011105 派驻派出机构 202 外交支出 20204 国际组织 2020401 国际组织会费 2020402 国际组织捐赠 20205 对外合作与交流 2020505 对外合作活动 20299 其他外交支出 2029999 其他外交支出 204 公共安全支出 20410 缉私警察 2041001 行政运行 20410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41006 信息化建设 2041007 缉私业务 2041099 其他缉私警察支出 205 教育支出 20502 普通教育 2050205 高等教育 207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20702 文物 2070204 文物保护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000 3000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3000 3000 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 2080502 事业单位离退休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2080503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 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2000 2000 208050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1000 1000 20899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089999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10 卫生健康支出 2500 2500 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2500 2500 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 2101102 事业单位医疗 2500 2500 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 2101199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221 住房保障支出 2000 2000 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2000 2000 2210201 住房公积金 800 800 2210202 提租补贴 2210203 购房补贴 1200 1200 229 其他支出 22998 超长期特别国债安排的其他支出 2299899 其他支出 合 计 101469 81469 20000 部门公开表 4财政拨款收支总表单位:万元收 入 支 出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一、本年收入 一、本年支出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外交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三)公共安全支出   (四)教育支出 二、上年结转 (五)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七)卫生健康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八)住房保障支出 (九)其他支出 收 入 总 计 支 出 总 计 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财政拨款收入,也无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部门公开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单位:万元功能分类科目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 2025年预算数比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比 2024年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执行数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预算数 增减额 增减(%) 增减额 增减(%) 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0109 海关事务 2010901 行政运行 20109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10903 机关服务 2010905 缉私办案 2010907 口岸管理 2010908 信息化建设 2010909 海关关务 2010910 关税征管 2010911 海关监管 2010912 检验检疫 2010950 事业运行 2010999 其他海关事务支出 20111 纪检监察事务 2011105 派驻派出机构 202 外交支出 20204 国际组织 2020401 国际组织会费 2020402 国际组织捐赠 20299 其他外交支出 2029999 其他外交支出 204 公共安全支出 20410 缉私警察 2041001 行政运行 20410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41006 信息化建设 功能分类科目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 2025年预算数比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比 2024年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执行数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预算数 增减额 增减(%) 增减额 增减(%) 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2041007 缉私业务 2041099 其他缉私警察支出 205 教育支出 20502 普通教育 2050205 高等教育 207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20702 文物 2070204 文物保护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 2080503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 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208050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210 卫生健康支出 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 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 2101199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221 住房保障支出 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2210201 住房公积金 2210202 提租补贴 2210203 购房补贴 合 计 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也无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部门公开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单位:万元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2025年基本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301 工资福利支出 30101 基本工资 30102 津贴补贴 30103 奖金 30106 伙食补助费 30107 绩效工资 30108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30109 职业年金缴费 3011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30111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 30112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 30113 住房公积金 30114 医疗费 30199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302 商品和服务支出 30201 办公费 30202 印刷费 30204 手续费 30205 水费 30206 电费 30207 邮电费 30208 取暖费 30209 物业管理费 30211 差旅费 30213 维修(护)费 30214 租赁费 30215 会议费 30216 培训费 30217 公务接待费 30218 专用材料费 30224 被装购置费 30225 专用燃料费 30226 劳务费 30227 委托业务费 30228 工会经费 30229 福利费 302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30239 其他交通费用 30240 税金及附加费用 3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2025年基本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30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30301 离休费 30302 退休费 30303 退职(役)费 30304 抚恤金 30305 生活补助 30307 医疗费补助 30308 助学金 30309 奖励金 30399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310 资本性支出 31002 办公设备购置 31003 专用设备购置 31007 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31013 公务用车购置 31021 文物和陈列品购置 31022 无形资产购置 31099 其他资本性支出 合 计 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也无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部门公开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 计 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政府性基金本年预算拨款收入,也无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部门公开表 8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 计 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也无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部门公开表 9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单位:万元2025年预算数 合计 因公出国 (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 小计 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三公”经费支出,故本表无数据。第三部分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部分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收支总预算101469万元。二、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收入预算101469万元,其中:事业收入65000万元,占6406%;其他收入2100万元,占20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34369万元,占3387%。三、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支出预算1014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1469万元,占8029%;上缴上级支出20000万元,占1971%。四、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无财政拨款收支预算。五、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无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六、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无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七、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无“三公”经费预算。八、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九、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一)事业运行经费。2025年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的事业运行预算101469万元,较2024年预算增加24736万元,增长3224%。主要是人员增支等经费增加。(二)政府采购情况。2025年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12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120万元。(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4年8月31日,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共有车辆1辆,为其他用车。第四部分名词解释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二、事业收入: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四、其他收入:指海关系统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预计收入小于支出时,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差额的数额。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海关事务(款):反映海关用于系统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及完成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一)行政运行(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三)机关服务(项):反映海关系统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四)缉私办案(项):反映海关用于缉私办案方面的支出。(五)口岸管理(项):反映口岸业务管理及电子口岸建设、运行维护方面的支出。(六)信息化建设(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支出。(七)海关关务(项):反映为海关行政执法提供业务保障、支持能力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设施运维等方面的支出。(八)关税征管(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关税及其他税费征管方面的支出。(九)海关监管(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监管执法、业务管理及相关设备、技术支持方面的支出。(十)检验检疫(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业务管理及相关技术支持方面的支出。(十一)事业运行(项):反映海关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十二)其他海关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海关事务方面的支出。(十三)派驻派出机构(项):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开展工作的专项业务支出。八、外交支出(类)对外援助(款)对外援助(项):指对外国政府(地区)提供的各种援助和技术合作支出。九、外交支出(类)驻外机构(款)其他驻外机构支出(项):反映用于保障海关系统驻外机构正常运行的支出。十、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会费(项):反映海关经批准参加国际组织,按国际组织规定缴纳的会费。十一、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捐赠(项):反映以我国政府或海关总署名义,向国际组织的认捐、救灾、馈赠等支出。十二、外交支出(类)对外合作与交流(款)对外合作活动(项):反映海关用于外交目的的对外合作方面支出。十三、外交支出(类)其他外交支出(款)其他外交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外交方面的支出。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缉私警察(款):反映海关缉私警察的基本支出及完成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十五、教育支出(类)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项):反映海关所属院校教学等方面的支出。十六、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物(款)文物保护(项):反映海关用于文物保护方面的支出。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海关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一)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二)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海关系统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反映海关系统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离退休管理机构的支出。(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已参加当地社保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五)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已参加当地社保的在职人员的职业年金支出。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海关系统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等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包括三项:(一)住房公积金(项):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二)提租补贴(项):提租补贴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三)购房补贴(项):购房补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十九、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反映已参加当地医保的海关单位用于向地方社保部门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一)行政单位医疗(项):指中央财政集中安排的驻各地海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二)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中央财政集中安排的驻各地海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二十、“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二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部门预算2025年目 录第一部分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能二、海关系统单位构成情况第二部分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部门预算表一、部门收支总表二、部门收入总表三、部门支出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九、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第三部分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第一部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部门概况1一、主要职能1为满洲里关区进出口企业和执法部门提供电子口岸信息服务。2承担满洲里关区电子口岸信息系统环境建设、项目开发、信息安全、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相关的咨询和培训。3承担满洲里关区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相关的咨询。4承担满洲里海关外网及相关政务业务服务类项目的环境建设、项目开发、信息安全、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相关的咨询和培训。5负责党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承担本单位管理七级岗位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内设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的岗位聘任和日常管理考核工作。6负责自身财务管理。7承担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满洲里海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海关系统单位构成情况根据上述职责,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设2 个内设机构:1综合业务部(主要承担电子口岸信息系统环境建设、项目开发、运行维护,企业电子口岸入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出入库管理等综合性工作)。2技术运维部(主要承担关区内计算机系统软硬件运行2维护、科技设备运行维护、通信系统及网络运维、视频监控运行维护等工作)。纳入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 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如下:序号 单位 序号 单位1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92 303 314 325 336 347 358 369 3710 3811 3912 4013 4114 4215 4316 4417 4518 4619 4720 4821 4922 5023 5124 5225 5326 5427 5528 563第二部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部门预算表4部门公开表 1部门收支总表单位:万元收入 支出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93969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二、外交支出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三、公共安全支出四、事业收入 65000 四、教育支出五、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五、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六、其他收入 2100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000七、卫生健康支出 2500八、住房保障支出 2000九、其他支出本年收入合计 67100 本年支出合计 101469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34369 结转下年上年结转收入总计 101469 支出总计 1014695部门公开表 2部门收入总表单位:万元国有资 事业收入事业单 附属单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 本经营 上级补 使用非财政拨合计 上年结转 算拨款收入 其中:教 位经营 位上缴 其他收入拨款收入 预算拨 金额 助收入 收入 款结余款收入 育收费 收入101469 65000 2100 343696部门公开表 3部门支出总表单位:万元对附属单上缴上级 事业单位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位补助支支出 经营支出出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93969 73969 2000020109 海关事务 93969 73969 200002010901 行政运行20109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0903 机关服务2010905 缉私办案2010907 口岸管理2010908 信息化建设2010909 海关关务2010910 关税征管2010911 海关监管2010912 检验检疫2010950 事业运行 93969 73969 200002010999 其他海关事务支出20111 纪检监察事务2011105 派驻派出机构202 外交支出20204 国际组织2020401 国际组织会费2020402 国际组织捐赠20205 对外合作与交流2020505 对外合作活动20299 其他外交支出2029999 其他外交支出204 公共安全支出20410 缉私警察2041001 行政运行20410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41006 信息化建设2041007 缉私业务2041099 其他缉私警察支出205 教育支出20502 普通教育2050205 高等教育207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20702 文物2070204 文物保护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000 3000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3000 3000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2080502 事业单位离退休7对附属单上缴上级 事业单位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位补助支支出 经营支出出2080503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2000 2000支出208050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1000 100020899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9999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0 卫生健康支出 2500 2500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2500 2500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2101102 事业单位医疗 2500 2500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2101199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21 住房保障支出 2000 2000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2000 20002210201 住房公积金 800 8002210202 提租补贴2210203 购房补贴 1200 1200229 其他支出22998 超长期特别国债安排的其他支出2299899 其他支出合 计 101469 81469 200008部门公开表 4财政拨款收支总表单位:万元收 入 支 出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一、本年收入 一、本年支出(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外交支出(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三)公共安全支出(四)教育支出二、上年结转 (五)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七)卫生健康支出(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八)住房保障支出(九)其他支出收 入 总 计 支 出 总 计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财政拨款收入,也无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9部门公开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2025 2025年预算数比年预算数比功能分类科目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 2024 2024年执行数年执行数(扣除中央基建投资)扣除中央基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建投资后执 建投资后预 增减额 增减(%)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增减额 增减(%)行数 算数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109 海关事务2010901 行政运行20109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0903 机关服务2010905 缉私办案2010907 口岸管理2010908 信息化建设2010909 海关关务2010910 关税征管2010911 海关监管2010912 检验检疫2010950 事业运行2010999 其他海关事务支出20111 纪检监察事务2011105 派驻派出机构202 外交支出20204 国际组织2020401 国际组织会费2020402 国际组织捐赠20299 其他外交支出2029999 其他外交支出204 公共安全支出20410 缉私警察2041001 行政运行20410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41006 信息化建设102025年预算数比功能分类科目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 2025年预算数比2024 2024年执行数年执行数(扣除中央基建投资)扣除中央基建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投资后执行数 投资后预算数 增减额 增减(%) 增减额 增减(%)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2041007 缉私业务2041099 其他缉私警察支出205 教育支出20502 普通教育2050205 高等教育207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20702 文物2070204 文物保护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2080503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8050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10 卫生健康支出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2101199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221 住房保障支出22102 住房改革支出2210201 住房公积金2210202 提租补贴2210203 购房补贴合 计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也无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11部门公开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单位:万元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2025年基本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301 工资福利支出30101 基本工资30102 津贴补贴30103 奖金30106 伙食补助费30107 绩效工资30108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30109 职业年金缴费3011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30111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30112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30113 住房公积金30114 医疗费30199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302 商品和服务支出30201 办公费30202 印刷费30204 手续费30205 水费30206 电费30207 邮电费30208 取暖费30209 物业管理费30211 差旅费30213 维修(护)费30214 租赁费30215 会议费30216 培训费30217 公务接待费30218 专用材料费30224 被装购置费30225 专用燃料费30226 劳务费30227 委托业务费30228 工会经费30229 福利费302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239 其他交通费用30240 税金及附加费用3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2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2025年基本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30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0301 离休费30302 退休费30303 退职(役)费30304 抚恤金30305 生活补助30307 医疗费补助30308 助学金30309 奖励金30399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10 资本性支出31002 办公设备购置31003 专用设备购置31007 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31013 公务用车购置31021 文物和陈列品购置31022 无形资产购置31099 其他资本性支出合 计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也无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13部门公开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合 计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政府性基金本年预算拨款收入,也无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14部门公开表 8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合 计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也无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15部门公开表 9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单位:万元2025年预算数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合计 因公出国 (境)费 公务接待费小计 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三公”经费支出,故本表无数据。16第三部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17一、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部分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 年收支总预算 101469 万元。二、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收入预算 101469万元,其中:事业收入 65000 万元,占 6406%;其他收入 2100 万元,占 20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34369 万元,占 3387%。三、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支出预算 1014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81469 万元,占 8029%;上缴上级支出 2000018万元,占 1971%。四、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 年无财政拨款收支预算。五、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 年无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六、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 年无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七、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 年无“三公”经费预算。19八、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 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九、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025 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一)事业运行经费。2025 年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的事业运行预算101469 万元,较 2024 年预算增加 24736 万元,增长 3224%。主要是人员增支等经费增加。(二)政府采购情况。2025 年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120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6120万元。(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共有车辆 1 辆,为其他用车。20第四部分名词解释21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二、事业收入: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四、其他收入:指海关系统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预计收入小于支出时,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差额的数额。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海关事务(款):反映海关用于系统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及完成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一)行政运行(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三)机关服务(项):反映海关系统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四)缉私办案(项):反映海关用于缉私办案方面的支出。(五)口岸管理(项):反映口岸业务管理及电子口岸建设、运行维护方面的支出。(六)信息化建设(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信息化建设及运行22维护等方面的支出。(七)海关关务(项):反映为海关行政执法提供业务保障、支持能力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设施运维等方面的支出。(八)关税征管(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关税及其他税费征管方面的支出。(九)海关监管(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监管执法、业务管理及相关设备、技术支持方面的支出。(十)检验检疫(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业务管理及相关技术支持方面的支出。(十一)事业运行(项):反映海关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十二)其他海关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海关事务方面的支出。(十三)派驻派出机构(项):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开展工作的专项业务支出。八、外交支出(类)对外援助(款)对外援助(项):指对外国政府(地区)提供的各种援助和技术合作支出。九、外交支出(类)驻外机构(款)其他驻外机构支出(项):反映用于保障海关系统驻外机构正常运行的支出。十、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会费(项):反映海关经批准参加国际组织,按国际组织规定缴纳的会费。十一、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捐赠(项):反映以我国政府或海关总署名义,向国际组织的认捐、救灾、馈赠等支23出。十二、外交支出(类)对外合作与交流(款)对外合作活动(项):反映海关用于外交目的的对外合作方面支出。十三、外交支出(类)其他外交支出(款)其他外交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外交方面的支出。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缉私警察(款):反映海关缉私警察的基本支出及完成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十五、教育支出(类)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项):反映海关所属院校教学等方面的支出。十六、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物(款)文物保护(项):反映海关用于文物保护方面的支出。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海关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一)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二)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海关系统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反映海关系统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离退休管理机构的支出。(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已参加当地社保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五)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已参加当地社保的在职人员的职业年金支出。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海关系统24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等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包括三项:(一)住房公积金(项):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 5%,最高不超过 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二)提租补贴(项):提租补贴是经国务院批准,于 2000 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 90 元。(三)购房补贴(项):购房补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 1998 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 4 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 2000 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 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25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十九、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反映已参加当地医保的海关单位用于向地方社保部门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一)行政单位医疗(项):指中央财政集中安排的驻各地海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二)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中央财政集中安排的驻各地海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二十、“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二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6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部门预算2025年目 录第一部分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能二、海关系统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表一、部门收支总表二、部门收入总表三、部门支出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九、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第三部分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第一部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1为满洲里关区进出口企业和执法部门提供电子口岸信息服务。2承担满洲里关区电子口岸信息系统环境建设、项目开发、信息安全、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相关的咨询和培训。3承担满洲里关区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相关的咨询。4承担满洲里海关外网及相关政务业务服务类项目的环境建设、项目开发、信息安全、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相关的咨询和培训。5负责党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承担本单位管理七级岗位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内设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的岗位聘任和日常管理考核工作。6负责自身财务管理。7承担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满洲里海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海关系统单位构成情况根据上述职责,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设2个内设机构:1综合业务部(主要承担电子口岸信息系统环境建设、项目开发、运行维护,企业电子口岸入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出入库管理等综合性工作)。2技术运维部(主要承担关区内计算机系统软硬件运行维护、科技设备运行维护、通信系统及网络运维、视频监控运行维护等工作)。纳入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如下:序号 单位 序号 单位1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 29 2 30 3 31 4 32 5 33 6 34 7 35 8 36 9 37 10 38 11 39 12 40 13 41 14 42 15 43 16 44 17 45 18 46 19 47 20 48 21 49 22 50 23 51 24 52 25 53 26 54 27 55 28 56 第二部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表 部门公开表1部门收支总表 单位:万元收入 支出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93969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二、外交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三、公共安全支出 四、事业收入 65000 四、教育支出 五、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五、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六、其他收入 2100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000 七、卫生健康支出 2500 八、住房保障支出 2000 九、其他支出 本年收入合计 67100 本年支出合计 101469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34369 结转下年 上年结转  收入总计 101469 支出总计 101469 部门公开表2部门收入总表 单位:万元合计 上年结转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其他收入 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金额 其中:教育收费 101469 65000 2100 34369部门公开表3部门支出总表单位:万元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93969 73969 20000 20109 海关事务 93969 73969 20000 2010901 行政运行 20109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10903 机关服务 2010905 缉私办案 2010907 口岸管理 2010908 信息化建设 2010909 海关关务 2010910 关税征管 2010911 海关监管 2010912 检验检疫 2010950 事业运行 93969 73969 20000 2010999 其他海关事务支出 20111 纪检监察事务 2011105 派驻派出机构 202 外交支出 20204 国际组织 2020401 国际组织会费 2020402 国际组织捐赠 20205 对外合作与交流 2020505 对外合作活动 20299 其他外交支出 2029999 其他外交支出 204 公共安全支出 20410 缉私警察 2041001 行政运行 20410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41006 信息化建设 2041007 缉私业务 2041099 其他缉私警察支出 205 教育支出 20502 普通教育 2050205 高等教育 207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20702 文物 2070204 文物保护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000 3000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3000 3000 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 2080502 事业单位离退休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2080503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 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2000 2000 208050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1000 1000 20899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089999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10 卫生健康支出 2500 2500 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2500 2500 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 2101102 事业单位医疗 2500 2500 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 2101199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221 住房保障支出 2000 2000 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2000 2000 2210201 住房公积金 800 800 2210202 提租补贴 2210203 购房补贴 1200 1200 229 其他支出 22998 超长期特别国债安排的其他支出 2299899 其他支出 合 计 101469 81469 20000 部门公开表 4财政拨款收支总表单位:万元收 入 支 出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一、本年收入 一、本年支出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外交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三)公共安全支出   (四)教育支出 二、上年结转 (五)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七)卫生健康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八)住房保障支出 (九)其他支出 收 入 总 计 支 出 总 计 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财政拨款收入,也无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部门公开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单位:万元功能分类科目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 2025年预算数比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比 2024年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执行数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预算数 增减额 增减(%) 增减额 增减(%) 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0109 海关事务 2010901 行政运行 20109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10903 机关服务 2010905 缉私办案 2010907 口岸管理 2010908 信息化建设 2010909 海关关务 2010910 关税征管 2010911 海关监管 2010912 检验检疫 2010950 事业运行 2010999 其他海关事务支出 20111 纪检监察事务 2011105 派驻派出机构 202 外交支出 20204 国际组织 2020401 国际组织会费 2020402 国际组织捐赠 20299 其他外交支出 2029999 其他外交支出 204 公共安全支出 20410 缉私警察 2041001 行政运行 20410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41006 信息化建设 功能分类科目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 2025年预算数比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比 2024年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执行数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预算数 增减额 增减(%) 增减额 增减(%) 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2041007 缉私业务 2041099 其他缉私警察支出 205 教育支出 20502 普通教育 2050205 高等教育 207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20702 文物 2070204 文物保护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 2080503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 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208050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210 卫生健康支出 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 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 2101199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221 住房保障支出 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2210201 住房公积金 2210202 提租补贴 2210203 购房补贴 合 计 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也无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部门公开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单位:万元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2025年基本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301 工资福利支出 30101 基本工资 30102 津贴补贴 30103 奖金 30106 伙食补助费 30107 绩效工资 30108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30109 职业年金缴费 3011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30111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 30112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 30113 住房公积金 30114 医疗费 30199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302 商品和服务支出 30201 办公费 30202 印刷费 30204 手续费 30205 水费 30206 电费 30207 邮电费 30208 取暖费 30209 物业管理费 30211 差旅费 30213 维修(护)费 30214 租赁费 30215 会议费 30216 培训费 30217 公务接待费 30218 专用材料费 30224 被装购置费 30225 专用燃料费 30226 劳务费 30227 委托业务费 30228 工会经费 30229 福利费 302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30239 其他交通费用 30240 税金及附加费用 3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2025年基本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30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30301 离休费 30302 退休费 30303 退职(役)费 30304 抚恤金 30305 生活补助 30307 医疗费补助 30308 助学金 30309 奖励金 30399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310 资本性支出 31002 办公设备购置 31003 专用设备购置 31007 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31013 公务用车购置 31021 文物和陈列品购置 31022 无形资产购置 31099 其他资本性支出 合 计 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也无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部门公开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 计 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政府性基金本年预算拨款收入,也无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部门公开表 8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 计 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也无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部门公开表 9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单位:万元2025年预算数 合计 因公出国 (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 小计 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三公”经费支出,故本表无数据。第三部分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部分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收支总预算101469万元。二、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收入预算101469万元,其中:事业收入65000万元,占6406%;其他收入2100万元,占20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34369万元,占3387%。三、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支出预算1014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1469万元,占8029%;上缴上级支出20000万元,占1971%。四、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无财政拨款收支预算。五、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无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六、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无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七、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无“三公”经费预算。八、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九、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一)事业运行经费。2025年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的事业运行预算101469万元,较2024年预算增加24736万元,增长3224%。主要是人员增支等经费增加。(二)政府采购情况。2025年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12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120万元。(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4年8月31日,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共有车辆1辆,为其他用车。第四部分名词解释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二、事业收入: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四、其他收入:指海关系统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预计收入小于支出时,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差额的数额。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海关事务(款):反映海关用于系统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及完成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一)行政运行(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三)机关服务(项):反映海关系统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四)缉私办案(项):反映海关用于缉私办案方面的支出。(五)口岸管理(项):反映口岸业务管理及电子口岸建设、运行维护方面的支出。(六)信息化建设(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支出。(七)海关关务(项):反映为海关行政执法提供业务保障、支持能力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设施运维等方面的支出。(八)关税征管(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关税及其他税费征管方面的支出。(九)海关监管(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监管执法、业务管理及相关设备、技术支持方面的支出。(十)检验检疫(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业务管理及相关技术支持方面的支出。(十一)事业运行(项):反映海关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十二)其他海关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海关事务方面的支出。(十三)派驻派出机构(项):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开展工作的专项业务支出。八、外交支出(类)对外援助(款)对外援助(项):指对外国政府(地区)提供的各种援助和技术合作支出。九、外交支出(类)驻外机构(款)其他驻外机构支出(项):反映用于保障海关系统驻外机构正常运行的支出。十、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会费(项):反映海关经批准参加国际组织,按国际组织规定缴纳的会费。十一、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捐赠(项):反映以我国政府或海关总署名义,向国际组织的认捐、救灾、馈赠等支出。十二、外交支出(类)对外合作与交流(款)对外合作活动(项):反映海关用于外交目的的对外合作方面支出。十三、外交支出(类)其他外交支出(款)其他外交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外交方面的支出。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缉私警察(款):反映海关缉私警察的基本支出及完成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十五、教育支出(类)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项):反映海关所属院校教学等方面的支出。十六、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物(款)文物保护(项):反映海关用于文物保护方面的支出。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海关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一)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二)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海关系统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反映海关系统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离退休管理机构的支出。(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已参加当地社保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五)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已参加当地社保的在职人员的职业年金支出。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海关系统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等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包括三项:(一)住房公积金(项):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二)提租补贴(项):提租补贴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三)购房补贴(项):购房补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十九、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反映已参加当地医保的海关单位用于向地方社保部门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一)行政单位医疗(项):指中央财政集中安排的驻各地海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二)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中央财政集中安排的驻各地海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二十、“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二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部门预算2025年目 录第一部分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能二、海关系统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表一、部门收支总表二、部门收入总表三、部门支出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九、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第三部分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第一部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1为满洲里关区进出口企业和执法部门提供电子口岸信息服务。2承担满洲里关区电子口岸信息系统环境建设、项目开发、信息安全、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相关的咨询和培训。3承担满洲里关区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相关的咨询。4承担满洲里海关外网及相关政务业务服务类项目的环境建设、项目开发、信息安全、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工作,开展相关的咨询和培训。5负责党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承担本单位管理七级岗位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内设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的岗位聘任和日常管理考核工作。6负责自身财务管理。7承担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满洲里海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二、海关系统单位构成情况根据上述职责,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设2个内设机构:1综合业务部(主要承担电子口岸信息系统环境建设、项目开发、运行维护,企业电子口岸入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出入库管理等综合性工作)。2技术运维部(主要承担关区内计算机系统软硬件运行维护、科技设备运行维护、通信系统及网络运维、视频监控运行维护等工作)。纳入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第二部分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表 部门公开表1部门收支总表 单位:万元收入 支出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93969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二、外交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三、公共安全支出 四、事业收入 65000 四、教育支出 五、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五、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六、其他收入 2100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000 七、卫生健康支出 2500 八、住房保障支出 2000 九、其他支出 本年收入合计 67100 本年支出合计 101469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34369 结转下年 上年结转  收入总计 101469 支出总计 101469 部门公开表2部门收入总表 单位:万元合计 上年结转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其他收入 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金额 其中:教育收费 101469 65000 2100 34369部门公开表3部门支出总表单位:万元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93969 73969 20000 20109 海关事务 93969 73969 20000 2010901 行政运行 20109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10903 机关服务 2010905 缉私办案 2010907 口岸管理 2010908 信息化建设 2010909 海关关务 2010910 关税征管 2010911 海关监管 2010912 检验检疫 2010950 事业运行 93969 73969 20000 2010999 其他海关事务支出 20111 纪检监察事务 2011105 派驻派出机构 202 外交支出 20204 国际组织 2020401 国际组织会费 2020402 国际组织捐赠 20205 对外合作与交流 2020505 对外合作活动 20299 其他外交支出 2029999 其他外交支出 204 公共安全支出 20410 缉私警察 2041001 行政运行 20410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41006 信息化建设 2041007 缉私业务 2041099 其他缉私警察支出 205 教育支出 20502 普通教育 2050205 高等教育 207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20702 文物 2070204 文物保护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000 3000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3000 3000 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 2080502 事业单位离退休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2080503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 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2000 2000 208050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1000 1000 20899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089999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10 卫生健康支出 2500 2500 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2500 2500 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 2101102 事业单位医疗 2500 2500 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 2101199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221 住房保障支出 2000 2000 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2000 2000 2210201 住房公积金 800 800 2210202 提租补贴 2210203 购房补贴 1200 1200 229 其他支出 22998 超长期特别国债安排的其他支出 2299899 其他支出 合 计 101469 81469 20000 部门公开表 4财政拨款收支总表单位:万元收 入 支 出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一、本年收入 一、本年支出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外交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三)公共安全支出   (四)教育支出 二、上年结转 (五)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七)卫生健康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八)住房保障支出 (九)其他支出 收 入 总 计 支 出 总 计 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财政拨款收入,也无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部门公开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单位:万元功能分类科目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 2025年预算数比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比 2024年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执行数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预算数 增减额 增减(%) 增减额 增减(%) 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0109 海关事务 2010901 行政运行 20109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10903 机关服务 2010905 缉私办案 2010907 口岸管理 2010908 信息化建设 2010909 海关关务 2010910 关税征管 2010911 海关监管 2010912 检验检疫 2010950 事业运行 2010999 其他海关事务支出 20111 纪检监察事务 2011105 派驻派出机构 202 外交支出 20204 国际组织 2020401 国际组织会费 2020402 国际组织捐赠 20299 其他外交支出 2029999 其他外交支出 204 公共安全支出 20410 缉私警察 2041001 行政运行 2041002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2041006 信息化建设 功能分类科目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 2025年预算数比 2024年执行数 2025年预算数比 2024年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执行数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预算数 增减额 增减(%) 增减额 增减(%) 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2041007 缉私业务 2041099 其他缉私警察支出 205 教育支出 20502 普通教育 2050205 高等教育 207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20702 文物 2070204 文物保护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 2080503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 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208050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210 卫生健康支出 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 2101103 公务员医疗补助 2101199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 221 住房保障支出 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2210201 住房公积金 2210202 提租补贴 2210203 购房补贴 合 计 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也无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部门公开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单位:万元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2025年基本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301 工资福利支出 30101 基本工资 30102 津贴补贴 30103 奖金 30106 伙食补助费 30107 绩效工资 30108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30109 职业年金缴费 3011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30111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 30112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 30113 住房公积金 30114 医疗费 30199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302 商品和服务支出 30201 办公费 30202 印刷费 30204 手续费 30205 水费 30206 电费 30207 邮电费 30208 取暖费 30209 物业管理费 30211 差旅费 30213 维修(护)费 30214 租赁费 30215 会议费 30216 培训费 30217 公务接待费 30218 专用材料费 30224 被装购置费 30225 专用燃料费 30226 劳务费 30227 委托业务费 30228 工会经费 30229 福利费 302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30239 其他交通费用 30240 税金及附加费用 3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2025年基本支出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30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30301 离休费 30302 退休费 30303 退职(役)费 30304 抚恤金 30305 生活补助 30307 医疗费补助 30308 助学金 30309 奖励金 30399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310 资本性支出 31002 办公设备购置 31003 专用设备购置 31007 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31013 公务用车购置 31021 文物和陈列品购置 31022 无形资产购置 31099 其他资本性支出 合 计 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也无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部门公开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 计 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政府性基金本年预算拨款收入,也无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部门公开表 8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 计 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也无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部门公开表 9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单位:万元2025年预算数 合计 因公出国 (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 小计 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注: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无“三公”经费支出,故本表无数据。第三部分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部分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收支总预算101469万元。二、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收入预算101469万元,其中:事业收入65000万元,占6406%;其他收入2100万元,占207%;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34369万元,占3387%。三、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支出预算1014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1469万元,占8029%;上缴上级支出20000万元,占1971%。四、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无财政拨款收支预算。五、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无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六、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无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七、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无“三公”经费预算。八、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九、关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2025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一)事业运行经费。2025年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的事业运行预算101469万元,较2024年预算增加24736万元,增长3224%。主要是人员增支等经费增加。(二)政府采购情况。2025年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12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120万元。(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4年8月31日,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满洲里分中心共有车辆1辆,为其他用车。第四部分名词解释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二、事业收入: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四、其他收入:指海关系统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海关系统所属事业单位预计收入小于支出时,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本年度收支差额的数额。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海关事务(款):反映海关用于系统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及完成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一)行政运行(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三)机关服务(项):反映海关系统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四)缉私办案(项):反映海关用于缉私办案方面的支出。(五)口岸管理(项):反映口岸业务管理及电子口岸建设、运行维护方面的支出。(六)信息化建设(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支出。(七)海关关务(项):反映为海关行政执法提供业务保障、支持能力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设施运维等方面的支出。(八)关税征管(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关税及其他税费征管方面的支出。(九)海关监管(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监管执法、业务管理及相关设备、技术支持方面的支出。(十)检验检疫(项):反映海关系统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业务管理及相关技术支持方面的支出。(十一)事业运行(项):反映海关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等附属事业单位。(十二)其他海关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海关事务方面的支出。(十三)派驻派出机构(项):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开展工作的专项业务支出。八、外交支出(类)对外援助(款)对外援助(项):指对外国政府(地区)提供的各种援助和技术合作支出。九、外交支出(类)驻外机构(款)其他驻外机构支出(项):反映用于保障海关系统驻外机构正常运行的支出。十、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会费(项):反映海关经批准参加国际组织,按国际组织规定缴纳的会费。十一、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国际组织捐赠(项):反映以我国政府或海关总署名义,向国际组织的认捐、救灾、馈赠等支出。十二、外交支出(类)对外合作与交流(款)对外合作活动(项):反映海关用于外交目的的对外合作方面支出。十三、外交支出(类)其他外交支出(款)其他外交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外交方面的支出。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缉私警察(款):反映海关缉私警察的基本支出及完成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十五、教育支出(类)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项):反映海关所属院校教学等方面的支出。十六、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文物(款)文物保护(项):反映海关用于文物保护方面的支出。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用于海关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一)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海关系统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二)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海关系统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反映海关系统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离退休管理机构的支出。(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已参加当地社保的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五)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已参加当地社保的在职人员的职业年金支出。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海关系统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等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包括三项:(一)住房公积金(项):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二)提租补贴(项):提租补贴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三)购房补贴(项):购房补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十九、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反映已参加当地医保的海关单位用于向地方社保部门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一)行政单位医疗(项):指中央财政集中安排的驻各地海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二)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中央财政集中安排的驻各地海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二十、“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二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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