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搜 索
热搜词:
高级搜索
搜索结果:
文件格式:
全部格式 WORD PPT EXCEL PDF TXT ZIP
时间范围:
时间不限 一年内 一月内 一周内 自定义

结果排序:
按相关度 按日期倒序 按日期正序
搜索位置:
标题 正文 附件
×
搜索位置:
全文
标题
结果排序:
相关度
日期倒序
日期正序
时间范围: 时间不限
时间不限
一天内
一周内
一月内
一年内
共为您找到3887个结果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9号(关于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   洋浦保税港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申报时,运输方式按照“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申报,不再使用“海南自由贸易港”(代码P)。   本公告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249号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9号(关于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洋浦保税港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申报时,运输方式按照“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申报,不再使用“海南自由贸易港”(代码P)。本公告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12月17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249 号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 109号(关于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洋浦保税港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申报时,运输方式按照“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申报,不再使用“海南自由贸易港”(代码 P)。本公告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12 月 17 日— 1 —
公告    保税港  申报  海关总署  满洲里海关  2025-12-18
数据  进出口  海关  分析  图解  满洲里海关  2025-12-18
2025年1-11月满洲里关区主要进出口数据xls 2025年1-11月满洲里关区进出口情况: 2025年1-11月满洲里关区主要进出口运输方式表 运输方式 进出口合计 出口 进口 人民币(亿) 同比(%) 人民币(亿) 同比(%) 人民币(亿) 同比(%) 合计 15259683 214266 9697199 199527 5562484 240845 公路运输 9663071 216576 9114678 234715 548393 -22177 铁路运输 4919847 1993 186114 -370561 4733733 243565 水路运输 640105 292195 395297 -24515 244808 1716112 航空运输 00731 -904061 00731 -391794 00 -1000 2025年1-11月满洲里关区进出口产终国别(地区)表(前10位) 产终国 进出口合计 出口 进口 人民币(亿) 同比(%) 人民币(亿) 同比(%) 人民币(亿) 同比(%) #合计 15259683 214266 9697199 199527 5562484 240845 俄罗斯 13231582 172121 8291828 153464 4939754 204833 白俄罗斯 472464 1539662 408008 1459554 64455 2199255 蒙古 273239 -142862 42226 -133126 231013 -144618 哈萨克斯坦 263816 2060906 184388 1139343 79429 -- 秘鲁 100298 222979 0197 -286357 98328 2475253 吉尔吉斯斯坦 91353 1160638 91353 1160638 00 -- 阿联酋 76549 1563962 76549 1573642 00 -1000 玻利维亚 68402 1301123 00 -- 68402 1301123 土耳其 52751 460932 52751 460925 00 -- 乌兹别克斯坦 499 2367581 499 2367581 00 -- 2025年1-11月满洲里关区进出口企业性质表 企业性质 进出口合计 出口 进口 人民币(亿) 同比(%) 人民币(亿) 同比(%) 人民币(亿) 同比(%) 合计 15259683 214266 9697199 199527 5562484 240845 民营企业 10747585 2662 8183452 316203 2564133 129278 国有企业 3329529 105631 570074 -374093 2759455 313631 外商投资企业 1146344 93457 943673 -12811 202671 1192279 其他企业类型 36225 892355 00 -1000 36225 892377 2025年1-11月经满洲里关区各口岸进出口情况: 人民币(亿) 同比(%) 人民币(亿) 同比(%) 人民币(亿) 同比(%) 合计 22001655 126912 14488555 85911 75131 21541 铁路运输 11422936 34187 4636406 -159507 678653 227436 公路运输 10542659 251824 985164 263905 691019 101696 邮件运输 00102 -996797 00102 -996731 00 -1000 航空运输 00026 -995906 00026 82371429 00 -1000 2025年1-11月经满洲里关区各口岸进出口产终国别(地区)表(前10位) 产终国 进出口合计 出口 进口 人民币(亿) 同比(%) 人民币(亿) 同比(%) 人民币(亿) 同比(%) #合计 22001655 126912 14488555 85911 75131 21541 俄罗斯 19652107 112396 12499782 45852 7152325 251567 白俄罗斯 1279986 29718 1249675 299495 30311 208417 哈萨克斯坦 312477 2137477 233049 1339963 79429 -- 蒙古 275139 -128692 44126 -105639 231013 -132961 吉尔吉斯斯坦 99009 779745 99009 779745 00 -- 阿联酋 85737 1835277 85737 1835277 00 -- 亚美尼亚 70404 1078929 68448 1021174 01956 -- 土耳其 54892 677284 54892 68218 00 -997196 乌兹别克斯坦 52414 2637352 52414 2637352 00 -- 中国香港 17531 1379065 17531 1379065 00 -- 2025年1-11月经满洲里关区各口岸进出口企业性质表 企业性质 进出口合计 出口 进口 人民币(亿) 同比(%) 人民币(亿) 同比(%) 人民币(亿) 同比(%) 合计 22001655 126912 14488555 85911 75131 21541 民营企业 1628923 174782 12160345 172126 4128885 182674 国有企业 3501573 -17325 812801 -421061 2688773 245171 外商投资企业 2175209 47818 151541 -30911 659799 288181 其他企业类型 35643 892491 00 -1000 35643 892512 2025年1-11月经满洲里关区各口岸进口重点商品(前10位) 商品名称 单位 数量 同比(%) 人民币(亿元) 同比(%) 全商品合计 ─ ─ ─ 7513 215 金属矿及矿砂 万吨 5357 26 2561 304 未锻轧铝及铝材 万吨 652 533 1174 576 木及其制品 ─ ─ ─ 604 116 纸浆、纸及其制品 万吨 1550 313 587 232 农产品 ─ ─ ─ 409 -78 肥料 万吨 1602 1099 367 1385 机电产品 ─ ─ ─ 264 -258 煤及褐煤 万吨 5375 -243 174 -408 原油 万吨 405 -142 140 -281 纺织原料 万吨 02 1822 14 9665 2025年1-11月经关区口岸出口重点商品 (前10位) 商品名称 单位 数量 同比(%) 人民币(亿元) 同比(%) 全商品合计 ─ ─ ─ 14489 86 机电产品 ─ ─ ─ 10308 10 服装及衣着附件 ─ ─ ─ 574 407 鞋靴 万吨 52 1332 483 1077 农产品 ─ ─ ─ 469 267 纺织纱线、织物及其制品 ─ ─ ─ 343 324 塑料制品 万吨 105 199 331 280 钢材 万吨 149 437 191 309 基本有机化学品 万吨 83 184 144 232 纸浆、纸及其制品 万吨 90 191 128 179 玩具 ─ ─ ─ 79 147 2025年1-11月满洲里海关辖区进出口企业性质表: 2025年1-11月满洲里海关辖区进出口企业性质表 地区 企业性质 进出口 出口 进口 人民币(亿) 人民币同比(%) 人民币(亿) 人民币同比(%) 人民币(亿) 人民币同比(%) #合计 6126618 11846 2527351 -70727 3599267 79182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合计 3114067 107473 670687 425508 244338 43565   民营企业 2207569 15113 617186 355467 1590384 87508   国有企业 902752 21129 50558 5132872 852193 -26986   外商投资企业 03746 -627386 02943 -574383 00803 -744206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代管满洲里市 #合计 2097799 -106132 1163463 -262124 934336 213261   民营企业 1993933 -136916 115613 -266518 837803 14139   国有企业 72959 1424458 07038 285316965 65921 1192384   其他企业类型 30588 4124222 00 -1000 30588 4124407   外商投资企业 00319 -443194 00295 -440281 00024 -476541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合计 454917 -135 41847 -31232 36447 248988   民营企业 451682 -14543 415235 -32629 36447 252185   国有企业 0253 446541 0253 446541 00 --   外商投资企业 00705 -325816 00705 -274067 00 -1000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其他地区 #合计 435569 95169 267748 19437 167821 -32974   民营企业 433558 102278 267692 194195 165866 -19519   外商投资企业 01929 -480487 00051 -- 01878 -494195   其他企业类型 00076 1392396 00 -- 00076 1392396   国有企业 50E-4 -991581 50E-4 -619986 00 -1000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 #合计 24267 -349171 06983 -571839 17284 -176056   民营企业 1631 -243262 04533 -670254 11777 50888   其他企业类型 05465 -584171 00 -- 05465 -584171   外商投资企业 02492 -30329 02449 -43451 00043 359093 备注:依据4位地区代码分组,并按贸易值排序。
数据      进出口  满洲  满洲里海关  2025-12-18
  14上海励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镜片切削剂涉两用物项许可证违规案xls Sheet1: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对上海励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0 案件名称 上海励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镜片切削剂涉两用物项许可证违规案 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满关缉不罚字〔2025〕9号 30 行政处罚相对人信息 名称:上海励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NT4L5F 法定代表人姓名:程静婉 40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满洲里海关 50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Thu Dec 18 00:00:00 GMT+08:00 2025 60 违法事实和理由 2025年9月20日,上海励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满洲里路铁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满洲里公路口岸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060320250000175162,第1项商品名称镜片切削剂,商品编码3403990000,申报数量为1000千克,申报单价为人民币1838/桶,规格型号中申报含有N-甲基二乙醇胺8%。经判定,涉案货物中含有N-甲基二乙醇胺,成分含量为8%。经计核,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992元。 70 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80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行为 90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100 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0 其他 Sheet2: Sheet3:
励晟  国际  贸易  有限公司  上海  满洲里海关  2025-12-18
  满洲里海关技术中心采购公告(2025年12月)doc   附件1:试剂耗材购置计划-12月(食品检验类)doc   附件2:试剂耗材购置计划-12月(植物检疫类)doc   附件3:试剂耗材购置计划-12月(化矿检验类)doc   附件4:试剂耗材购置计划-12月(动物检疫类)doc 满洲里海关技术中心试剂耗材购置计划(食品)序号 名称 规格 用途 数量 备注1 二甲苯 优级纯(500ml) 20瓶 2 丁腈手套 S码,100个/盒 微生物检验 2盒 3 石墨管 元素分析 20支 1027397塞曼石墨管,适配东西分析7090,急用4 氟苯尼考胺标准物质 100μg/mL/溶于甲醇或乙腈 液质兽残 扩项5 氟苯尼考-D3标准物质 100μg/mL/溶于甲醇或乙腈 液质兽残 扩项6 氟苯尼考胺-D3标准物质 100μg/mL/溶于甲醇或乙腈 液质兽残 扩项7 氟苯尼考标准品 100μg/mL/溶于甲醇或乙腈 液质兽残 扩项8 甲砜霉素标准品 100μg/mL/溶于甲醇或乙腈 液质兽残 扩项9 同位素内标溶液甲砜霉素-D3 100μg/mL/溶于甲醇或乙腈 食品检验 扩项10 甲萘威标准溶液 100 μg/mL,1mL 溶于甲醇 农残检测 1瓶 扩项11 109种农药残留混标 100mg/L ≥10mL GB 23200113 GC-A 2支 安谱产品编号:CSAA-M-490303-FB-12mL12 112种农药残留混标 100mg/L ≥10mL GB 23200113 GC-B 2支 安谱产品编号:CSAA-M-490304-FB-12mL13 孟加拉红琼脂 250g/瓶 微生物检验 2瓶 14 05%碱性复红 5mL*4 微生物检验 1盒 总价 满洲里海关技术中心2025年12月采购公告一、基本情况满洲里海关技术中心试剂耗材采购项目,本次计划采购4类69项试剂耗材,详见附件。二、项目采购要求(一)质量要求:提供商品来源合法,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任何质量问题。(二)意向单位需提供报价材料: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报价单、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资料。(三)将所投类别的报价单及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至mzlhgjszx25@163com邮箱。(四)递交要求:相关材料需注明所投类别、联系人及电话。递交时间截止至公示期结束,逾期递交或未按上述要求递交的相关材料将不被纳入范围。三、公示期限自2025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22日17时。四、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470-2295090。满洲里海关技术中心2025年12月17日 满洲里海关技术中心试剂耗材购置计划(植检)序号 名称 规格 用途 数量 备注1 番茄黑环病毒DAS-Elisa试剂盒 - 植物检疫 1 扩项2 玉米矮花叶病毒阳性物质Maize dwarf mosaic virus - 植物检疫 1 扩项3 感染小麦矮化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Kühn)的燕麦病穗 - 植物检疫 1 扩项4 感染小麦矮化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Kühn)的大麦病穗 - 植物检疫 1 扩项5 无水乙酸钾 100g/瓶 植物检疫 1 扩项6 显微镜目镜测微尺 - 植物检疫 1 扩项7 朊蛋白胨 250g/瓶 植物检疫 1 扩项8 50×TBE缓冲液 500ml/瓶 植物检疫 1 扩项9 小麦线条WSMV-F3 1 OD 植检 2 扩项10 小麦线条WSMV-R3 1 OD 植检 2 扩项11 小麦线条花叶病毒(Wheat streak mosaic virus)阳性物质 - 植检 2 扩项12 玉米褪绿MCMV-F7引物 1 OD 植检 2 扩项13 玉米褪绿MCMV-R7引物 1 OD 植检 2 扩项14 玉米褪绿MCMV-384F引物 1 OD 植检 2 扩项15 玉米褪绿MCMV-384R引物 1 OD 植检 2 扩项16 玉米褪绿斑驳病毒(Maize chlorotic mottle virus)阳性物质 - 植检 2 扩项17 玉米矮化MDMV1(GB)引物 1 OD 植检 2 扩项18 玉米矮化MDMV2(GB)引物 1 OD 植检 2 扩项19 玉米矮化MDMV-F(GB)引物 1 OD 植检 2 扩项20 玉米矮化MDMV-R(GB)引物 1 OD 植检 2 扩项21 玉米矮化MDMV-P(GB)探针 1 OD 植检 2 扩项22 2×qPCR MasterMix 5ml 植检 2 扩项总价 满洲里海关技术中心试剂耗材购置计划(化矿)序号 名称 规格 用途 数量 备注1 O型圈(套) 1000565适配三德测氢仪 化矿检验 2套 2 PH非水复合电极 9112PH适配海能T960系列电位滴定仪 化矿检验 2根 3 复合氟电极 内置ATC温度传感器,BNC接口 化矿检验 2根 4 复合银电极 9212AG,适配海能T960系列电位滴定仪 化矿检验 2根 5 圆孔筛 筛孔15mm,直径20cm 化矿检验 1个 6 碳酸铵 AR,500g 化矿检验 1瓶 总价 满洲里海关技术中心试剂耗材购置计划(动检)序号 名称 规格 用途 数量 备注1 牛种布鲁氏菌上游引物 1 OD 动检 2 扩项2 牛种布鲁氏菌下游引物 1 OD 动检 2 扩项3 牛种布鲁氏菌探针 1 OD 动检 2 扩项4 羊种布鲁氏菌上游引物 1 OD 动检 2 扩项5 羊种布鲁氏菌下游引物 1 OD 动检 2 扩项6 羊种布鲁氏菌探针 1 OD 动检 2 扩项7 猪(犬)种布鲁氏菌上游引物 1 OD 动检 2 扩项8 猪(犬)种布鲁氏菌下游引物 1 OD 动检 2 扩项9 猪(犬)种布鲁氏菌探针 1 OD 动检 2 扩项10 A19(S19) 疫苗株与野毒鉴别(双重)上游引物1 1 OD 动检 2 扩项11 A19(S19) 疫苗株与野毒鉴别(双重)上游引物2 1 OD 动检 2 扩项12 A19(S19) 疫苗株与野毒鉴别(双重)下游引物1 1 OD 动检 2 扩项13 A19(S19) 疫苗株与野毒鉴别(双重)下游引物2 1 OD 动检 2 扩项14 A19(S19) 疫苗株与野毒鉴别(双重)探针1 1 OD 动检 2 扩项15 A19(S19) 疫苗株与野毒鉴别(双重)探针2 1 OD 动检 2 扩项16 S2 疫苗株与野毒鉴别(双重)上游引物1 1 OD 动检 2 扩项17 S2 疫苗株与野毒鉴别(双重)上游引物2 1 OD 动检 2 扩项18 S2 疫苗株与野毒鉴别(双重)下游引物1 1 OD 动检 2 扩项19 S2 疫苗株与野毒鉴别(双重)下游引物2 1 OD 动检 2 扩项20 S2 疫苗株与野毒鉴别(双重)探针1 1 OD 动检 2 扩项21 S2 疫苗株与野毒鉴别(双重)探针2 1 OD 动检 2 扩项22 马鼻疽实时荧光核酸检测阴性质控 05ml 动检 1 扩项23 夹压玻璃板(用于旋毛虫压片镜检法) - 动检 5 扩项24 旋毛虫玻片标本(镜检法) - 动检 5 扩项25 猪囊尾蚴头节玻片标本 - 动检 5 扩项26 炭疽杆菌PCR阳性对照重组质粒PA基因(按标准提供基因序列 GB/T 45101-2024 附录C) - 动检 1 扩项27 炭疽杆菌PCR阳性对照重组质粒CA基因(按标准提供基因序列 GB/T 45101-2024 附录C) - 动检 1 扩项总价
doc  附件  试剂  耗材  计划  满洲里海关  2025-12-18
  为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海关总署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正式启用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选择互联网渠道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统一使用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   二、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地址为: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平台注册后,可以通过平台完成行政复议申请的录入、补正、撤回,查询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进度,接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相关操作。   三、平台上线运行后,作为申请人向海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此前使用的行政复议互联网专用电子邮箱不再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   四、平台上线运行后,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非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选择通过线下方式,或者通过平台注册后转为线上方式参加行政复议。平台上线运行前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照原有模式办理。   五、平台上线运行后,遇有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无法在线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6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248号为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海关总署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正式启用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行政复议申请人选择互联网渠道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统一使用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二、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地址为: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平台注册后,可以通过平台完成行政复议申请的录入、补正、撤回,查询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进度,接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相关操作。三、平台上线运行后,作为申请人向海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此前使用的行政复议互联网专用电子邮箱不再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四、平台上线运行后,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非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选择通过线下方式,或者通过平台注册后转为线上方式参加行政复议。平台上线运行前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照原有模式办理。五、平台上线运行后,遇有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无法在线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12月16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248 号为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海关总署决定自 2026年 1月 1日起在全国海关正式启用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行政复议申请人选择互联网渠道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统一使用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二 、 海 关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在 线 办 理 平 台 地 址 为 :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行政复议申请人在平台注册后,可以通过平台完成行政复议申请的录入、补正、撤回,查询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进度,接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相关操作。— 1 —三、平台上线运行后,作为申请人向海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此前使用的行政复议互联网专用电子邮箱不再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四、平台上线运行后,行政复议申请人通过非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选择通过线下方式,或者通过平台注册后转为线上方式参加行政复议。平台上线运行前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照原有模式办理。五、平台上线运行后,遇有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无法在线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线下方式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本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12 月 16 日— 2 —
行政  复议  平台  办理  申请  满洲里海关  2025-12-17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大韩民国农林畜产食品部(以下称韩方)有关韩国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韩国鲜食柿子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大韩民国农林畜产食品部关于韩国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合作谅解备忘录》。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柿子Diospyros spp(以下简称柿子)。   三、允许的产地   韩国柿子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柿子果园和包装厂应经韩方注册,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水果不符合规定时进行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韩方向中方提供,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梨圆蚧Diaspidiotus perniciosus   2.美国白蛾Hyphantria cunea   3.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4.柿管蓟马Ponticulothrips diospyrosi   5.烟色刺壳炱Capnophaeum fuliginodes   6.柿果尾孢Cercospora kakivora   7.柿子大茎点霉Macrophoma kaki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所有输华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或其他类似安全制度规范,维持果园卫生状况、及时清理落果、采摘后剪枝等;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及农事操作等。   2.所有输华果园应在韩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所有输华果园须从开花期至收获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每两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这些有害生物。如发现任何一种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化学和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3.所有输华果园植物检疫措施应当在韩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实施。   4.所有输华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名称、有效成分、浓度和使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柿子的加工、包装、冷藏和成品运输过程,必须在韩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在包装过程中,输华柿子要经过筛选、分级,并采用高压气枪或水枪清理果实表面,以确保柿子果实中没有昆虫、螨、烂果、枝、叶及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   3.包装好的输华柿子应立即存放到冷藏室,与检疫要求不一致的其他柿子分开,以防止其受到有害生物二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当清洁、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的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标注水果名称、产地(省和区)、国家、果园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本公告生效后的两年内,韩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2%的抽样比例实施检验检疫。如果两年内未发现植物检疫问题,可将抽样比例减至1%。检疫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应剖果检查。   2.如发现任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柿子不得出口中国。韩方应当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保存查获记录,并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对检疫合格的柿子,韩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persimmons complies with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ersimmons from Kore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韩国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柿子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柿子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柿子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柿子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检查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得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在韩国未曾记录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6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韩国鲜食柿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韩国鲜食柿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247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大韩民国农林畜产食品部(以下称韩方)有关韩国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韩国鲜食柿子进口。一、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大韩民国农林畜产食品部关于韩国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合作谅解备忘录》。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食柿子Diospyros spp(以下简称柿子)。三、允许的产地韩国柿子产区。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柿子果园和包装厂应经韩方注册,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水果不符合规定时进行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韩方向中方提供,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梨圆蚧Diaspidiotus perniciosus2.美国白蛾Hyphantria cunea3.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4.柿管蓟马Ponticulothrips diospyrosi5.烟色刺壳炱Capnophaeum fuliginodes6.柿果尾孢Cercospora kakivora7.柿子大茎点霉Macrophoma kaki六、出口前管理(一)果园管理。1.所有输华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或其他类似安全制度规范,维持果园卫生状况、及时清理落果、采摘后剪枝等;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及农事操作等。2.所有输华果园应在韩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所有输华果园须从开花期至收获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每两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这些有害生物。如发现任何一种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化学和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3.所有输华果园植物检疫措施应当在韩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实施。4.所有输华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名称、有效成分、浓度和使用日期等详细信息。(二)包装厂管理。1.输华柿子的加工、包装、冷藏和成品运输过程,必须在韩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2.在包装过程中,输华柿子要经过筛选、分级,并采用高压气枪或水枪清理果实表面,以确保柿子果实中没有昆虫、螨、烂果、枝、叶及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3.包装好的输华柿子应立即存放到冷藏室,与检疫要求不一致的其他柿子分开,以防止其受到有害生物二次感染。(三)包装要求。1.包装材料应当清洁、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的要求。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标注水果名称、产地(省和区)、国家、果园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四)出口前检验检疫。1.在本公告生效后的两年内,韩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2%的抽样比例实施检验检疫。如果两年内未发现植物检疫问题,可将抽样比例减至1%。检疫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应剖果检查。2.如发现任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柿子不得出口中国。韩方应当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保存查获记录,并应要求提供给中方。(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对检疫合格的柿子,韩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persimmons complies with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ersimmons from Kore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韩国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输华柿子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1.核查进口柿子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二)进境检验检疫。1.输华柿子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2.柿子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检查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三)不合格处理。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得进境。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在韩国未曾记录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者除害处理。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12月16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247 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大韩民国农林畜产食品部(以下称韩方)有关韩国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韩国鲜食柿子进口。一、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1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大韩民国农林畜产食品部关于韩国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合作谅解备忘录》。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食柿子 Diospyros spp(以下简称柿子)。三、允许的产地韩国柿子产区。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柿子果园和包装厂应经韩方注册,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水果不符合规定时进行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韩方向中方提供,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梨圆蚧 Diaspidiotus perniciosus2.美国白蛾 Hyphantria cunea3.榆蛎盾蚧 Lepidosaphes ulmi4.柿管蓟马 Ponticulothrips diospyrosi5.烟色刺壳炱 Capnophaeum fuliginodes6.柿果尾孢 Cercospora kakivora7.柿子大茎点霉 Macrophoma kaki六、出口前管理(一)果园管理。1.所有输华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或其他类似安全制度规范,维持果园卫生状况、及时清理落果、采摘后剪— 2 —枝等;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及农事操作等。2.所有输华果园应在韩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所有输华果园须从开花期至收获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每两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这些有害生物。如发现任何一种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化学和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3.所有输华果园植物检疫措施应当在韩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实施。4.所有输华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名称、有效成分、浓度和使用日期等详细信息。(二)包装厂管理。1.输华柿子的加工、包装、冷藏和成品运输过程,必须在韩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2.在包装过程中,输华柿子要经过筛选、分级,并采用高压气枪或水枪清理果实表面,以确保柿子果实中没有昆虫、螨、烂果、枝、叶及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3.包装好的输华柿子应立即存放到冷藏室,与检疫要求不一致的其他柿子分开,以防止其受到有害生物二次感染。(三)包装要求。1.包装材料应当清洁、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3 —第 15 号(ISPM 15)的要求。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标注水果名称、产地(省和区)、国家、果园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to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四)出口前检验检疫。1.在本公告生效后的两年内,韩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 2%的抽样比例实施检验检疫。如果两年内未发现植物检疫问题,可将抽样比例减至 1%。检疫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应剖果检查。2.如发现任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柿子不得出口中国。韩方应当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保存查获记录,并应要求提供给中方。(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对检疫合格的柿子,韩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of persimmons complies with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Export of Fresh Persimmons from Kore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韩国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输华柿子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1.核查进口柿子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二)进境检验检疫。1.输华柿子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2.柿子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检查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三)不合格处理。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得进境。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在韩国未曾记录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者除害处理。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12 月 16 日— 5 —
检疫  柿子  生物  要求  有害  满洲里海关  2025-12-17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xls    Sheet1: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对深圳市铭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铭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口锂金属电池涉两用物项许可证案 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满关缉不罚字〔2025〕8号 30 行政处罚相对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铭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990227E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维伟 40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满洲里海关 50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Tue Dec 16 00:00:00 GMT+08:00 2025 60 违法事实和理由 2025年8月22日,当事人委托满洲里市昱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满洲里十八里口岸向海关申报出口锂锰扣式电池、锂二氧化锰电池、锂金属电池(仪器用;型ER14250、ER34615M),报关单号060320250000153101,车号C764OK797。经海关查并向当事人提出质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与上述向海关申报的锂金属电池有关的资料,综合判定上述锂金属电池共计3100个5025千克含有亚硫酰氯,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向海关申报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而未提供。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涉案亚硫酰氯共计123327千克,每千克155元,违法经营额为19115685元。 70 执法依据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80 处罚类别 不予行政处罚 90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100 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0 其他 Sheet2: Sheet3: Sheet1: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对深圳市铭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铭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口锂金属电池涉两用物项许可证案 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满关缉不罚字〔2025〕8号 30 行政处罚相对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铭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990227E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维伟 40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满洲里海关 50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Tue Dec 16 00:00:00 GMT+08:00 2025 60 违法事实和理由 2025年8月22日,当事人委托满洲里市昱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满洲里十八里口岸向海关申报出口锂锰扣式电池、锂二氧化锰电池、锂金属电池(仪器用;型ER14250、ER34615M),报关单号060320250000153101,车号C764OK797。经海关查并向当事人提出质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与上述向海关申报的锂金属电池有关的资料,综合判定上述锂金属电池共计3100个5025千克含有亚硫酰氯,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向海关申报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而未提供。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涉案亚硫酰氯共计123327千克,每千克155元,违法经营额为19115685元。 70 执法依据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80 处罚类别 不予行政处罚 90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100 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0 其他 Sheet2: Sheet3: Sheet1: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对深圳市铭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铭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口锂金属电池涉两用物项许可证案 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满关缉不罚字〔2025〕8号 30 行政处罚相对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铭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990227E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维伟 40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满洲里海关 50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Tue Dec 16 00:00:00 GMT+08:00 2025 60 违法事实和理由 2025年8月22日,当事人委托满洲里市昱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满洲里十八里口岸向海关申报出口锂锰扣式电池、锂二氧化锰电池、锂金属电池(仪器用;型ER14250、ER34615M),报关单号060320250000153101,车号C764OK797。经海关查并向当事人提出质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与上述向海关申报的锂金属电池有关的资料,综合判定上述锂金属电池共计3100个5025千克含有亚硫酰氯,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向海关申报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而未提供。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涉案亚硫酰氯共计123327千克,每千克155元,违法经营额为19115685元。 70 执法依据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80 处罚类别 不予行政处罚 90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100 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0 其他 Sheet2: Sheet3: Sheet1: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对深圳市铭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铭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口锂金属电池涉两用物项许可证案 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满关缉不罚字〔2025〕8号 30 行政处罚相对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铭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990227E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维伟 40 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满洲里海关 50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Tue Dec 16 00:00:00 GMT+08:00 2025 60 违法事实和理由 2025年8月22日,当事人委托满洲里市昱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满洲里十八里口岸向海关申报出口锂锰扣式电池、锂二氧化锰电池、锂金属电池(仪器用;型ER14250、ER34615M),报关单号060320250000153101,车号C764OK797。经海关查并向当事人提出质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与上述向海关申报的锂金属电池有关的资料,综合判定上述锂金属电池共计3100个5025千克含有亚硫酰氯,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向海关申报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而未提供。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涉案亚硫酰氯共计123327千克,每千克155元,违法经营额为19115685元。 70 执法依据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80 处罚类别 不予行政处罚 90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100 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0 其他 Sheet2: Sheet3:
  科技  能源  行政    满洲里海关  2025-12-16
  现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117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SN/T 0330—2012)等12项行业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117项行业标准目录xls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1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117项行业标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117项行业标准的公告pdf 工作表1: 附件 《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117项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替代标准号 实施日期 10 SN/T 0330-2025 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 SN/T 0330-2012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20 SN/T 1782-2025 进出口化妆品中尿囊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SN/T 1782-2006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SN/T 1783-2025 进出口化妆品中黄樟素和6-甲基香豆素的测定 SN/T 1783-2006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40 SN/T 2032-2025 进境种猪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 SN/T 2032-2019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50 SN/T 2329-2025 进出口化妆品眼刺激性/腐蚀性 鸡胚绒毛尿囊膜试验 SN/T 2329-2009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60 SN/T 2452-2025 绵羊痘和山羊痘检疫技术规范 SN/T2452-2010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40 10 70 SN/T 2579-2025 出口蜂产品中硝基咪唑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2579-2010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80 SN/T 2701-2025 动物炭疽检疫技术规范 SN/T2701-2010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10 90 SN/T 3266-2025 出口食品微生物检验方法确认技术规范 SN/T 3266-2012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30 20 100 SN/T 4233-2025 进境牛羊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 SN/T 4233-2021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30 10 110 SN/T 5476-2025 进境马属动物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 SN/T 5476-2022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30 20 120 SN/T 5707-2025 化妆品中8种脂溶性维生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30 20 130 SN/T 5708-2025 化妆品中苯丙香豆素和4,6-二甲基-8-特丁基香豆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30 30 140 SN/T 5709-2025 化妆品中尼古丁含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30 20 150 SN/T 5710-2025 化妆品中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的测定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20 160 SN/T 5711-2025 化妆品中颜料红57、酸性红92、酸性紫49和颜料红53∶1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40 170 SN/T 5713-2025 进出口眼用化妆品中拉坦前列腺素、曲伏前列腺素、比马前列腺素的测定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30 180 SN/T 5724-2025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多种兽药残留量的筛查 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190 SN/T 5725-2025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克伦丙罗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200 SN/T 5726-2025 出口高盐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20 210 SN/T 57271-2025 出口林下三七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20 220 SN/T 57272-2025 出口林下三七检验规程 第2部分:林下三七鉴别 近红外光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230 SN/T 57273-2025 出口林下三七检验规程 第3部分:三七成分鉴别方法 实时荧光PCR方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30 240 SN/T 57274-2025 出口林下三七检验规程 第4部分:稳定氮同位素比值(15N/14N)测定 同位素比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250 SN/T 57275-2025 出口林下三七检验规程 第5部分:5种皂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30 260 SN/T 57276-2025 出口林下三七检验规程 第6部分:三七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30 270 SN/T 57277-2025 出口林下三七检验规程 第7部分:D-无水葡萄糖、半乳糖、阿拉伯糖、D-半乳糖醛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40 280 SN/T 57278-2025 出口林下三七检验规程 第8部分:多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290 SN/T 57279-2025 出口林下三七检验规程 第9部分: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40 300 SN/T 5728-2025 出口酿造白酒、葡萄酒中还原糖和总糖的测定 无氧滴定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20 310 SN/T 5729-2025 出口水产品中胆酸、脱氧胆酸、脱氢胆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320 SN/T 5730-2025 出口水产品中丁香酚、异丁香酚、甲基丁香酚和甲基异丁香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330 SN/T 5731-2025 出口香辛料中曲托喹酚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20 340 SN/T 5732-2025 出口液态乳中乳果糖的测定 液相色谱和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30 350 SN/T 5733-2025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毒氟磷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360 SN/T 5734-2025 出口植物源食品中多种农药残留的筛查 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30 370 SN/T 5736-2025 进出口食品快速检测的分离富集材料适用性评价技术规范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20 380 SN/T 5737-2025 进出口食品快速检测仪器适用性评价技术规范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20 390 SN/T 5738-2025 进出口食品智能监控设备适用性评价技术规范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20 400 SN/T 5739-2025 进口冰鲜鲑鱼检验检疫操作规程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20 410 SN/T 5740-2025 进口无醇葡萄酒检验规程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10 420 SN/T 5741-2025 食品中多类残留物质高通量筛查方法验证与质量控制指南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20 430 SN/T 5811-2025 化妆品中24种香料致敏原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20 440 SN/T 5812-2025 进出口化妆品中2-甲基咪唑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20 450 SN/T 5813-2025 进出口化妆品中α-三联噻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20 460 SN/T 5814-2025 进出口化妆品中吡咯里西啶生物碱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470 SN/T 5815-2025 进出口化妆品中除草醚和吡氟禾草灵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20 480 SN/T 5816-2025 进出口化妆品中羟基乙氧基苯基丁酮、对羟基苯乙酮、辛酰羟肟酸和对茴香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40 490 SN/T 5817-2025 进出口化妆品中颜料黄73等13种禁用着色剂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500 SN/T 5818-2025 进出口美甲产品中2-甲基丙烯酸羟基乙酯(HEMA)和2,2,4-三甲基己基二氨基甲酸二HEMA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40 510 SN/T 5819-2025 口唇和眼部化妆品中10种荧光素类着色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520 SN/T 5841-2025 进出口化妆品中邻甲氨基苯甲酸甲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530 SN/T 5842-2025 进出口化妆品中二苯甲酮类紫外吸收剂含量的测定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20 540 SN/T 5843-2025 进出口化妆品中甲基二溴戊二腈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20 550 SN/T 5844-2025 出口化妆品中脱氧熊果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20 560 SN/T 5863-2025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氰霜唑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570 SN/T 5864-2025 出口肉制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 EMA-芯片式数字PCR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580 SN/T 5865-2025 出口茯砖茶冠突散囊菌平板计数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20 590 SN/T 5866-2025 出口食品中卡西酮等15种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600 SN/T 5867-2025 进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硝基酚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610 SN/T 5868-2025 植物源食品中氟噻虫砜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620 SN/T 5869-2025 出口食品中琥珀酸脱氢酶抑制剂类杀菌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630 SN/T 5870-2025 出口保健食品中烟酰胺单核苷酸含量的测定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20 640 SN/T 5871-2025 出口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中铅的测定 离子印迹固相萃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30 650 SN/T 5872-2025 出口食品中诺如病毒和甲肝病毒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逆转录重组酶介导链替换核酸扩增法(实时荧光RT-RAA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40 660 SN/T 5873-2025 禽肉中鼠伤寒沙门氏菌和肠炎沙门氏菌血清型鉴定方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670 SN/T 5874-2025 出口食品中嗜温乳酸菌计数方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680 SN/T 5875-2025 出口食品及加工环境中李斯特菌属计数方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690 SN/T 5876-2025 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700 SN/T 5877-2025 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左旋咪唑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30 710 SN/T 5878-2025 出口动物源食品中苯菌酮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30 720 SN/T 5879-2025 食品中二氢槲皮素的测定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0 730 SN/T 5880-2025 进出口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多种母乳低聚糖的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30 740 SN/T 5881-2025 进出口植物源食品中吗啉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750 SN/T 5882-2025 保健食品中双醋酚丁、拖拉塞米和脱乙酰比沙可定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30 760 SN/T 5883-2025 出口食品中氟吡菌胺和苯哌沙米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30 770 SN/T 5884-2025 进出口食品中硫酰氟残留量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780 SN/T 5885-2025 出口保健食品中维生素K1、K2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790 SN/T 5886-2025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苯唑草酮、氟吡草酮、环吡氟草酮、双唑草酮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40 800 SN/T 5887-2025 出口食品中β型溶血性链球菌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810 SN/T 5888-2025 出口食品中唐菖蒲伯克霍尔德氏菌(椰毒假单胞菌酵米面亚种)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PCR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30 820 SN/T 5889-2025 食品和保健品中益生菌种的检测方法 SYBR Green荧光PCR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830 SN/T 5893-2025 出口禽蛋及制品中毒死蜱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840 SN/T 5894-2025 禽蛋及制品中对羟基苯甲酸酯类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30 850 SN/T 5895-2025 出口禽蛋及制品中多菌灵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860 SN/T 5896-2025 出口禽蛋及制品中大环内酯类、林可酰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30 870 SN/T 5897-2025 出口蜂产品中多种游离氨基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880 SN/T 59221-2025 常见吸血蠓鉴定方法 第1部分:通用规则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890 SN/T 59222-2025 常见吸血蠓鉴定方法 第2部分:北域细蠓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900 SN/T 59223-2025 常见吸血蠓鉴定方法 第3部分:台湾蠛蠓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910 SN/T 59224-2025 常见吸血蠓鉴定方法 第4部分:低飞蠛蠓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920 SN/T 59225-2025 常见吸血蠓鉴定方法 第5部分:荒川库蠓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930 SN/T 59226-2025 常见吸血蠓鉴定方法 第6部分:尖喙库蠓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940 SN/T 59227-2025 常见吸血蠓鉴定方法 第7部分:原野库蠓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950 SN/T 59228-2025 常见吸血蠓鉴定方法 第8部分:日本库蠓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960 SN/T 59229-2025 常见吸血蠓鉴定方法 第9部分:刺螫库蠓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970 SN/T 592210-2025 常见吸血蠓鉴定方法 第10部分:灰黑库蠓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980 SN/T 592211-2025 常见吸血蠓鉴定方法 第11部分:不显库蠓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990 SN/T 592212-2025 常见吸血蠓鉴定方法 第12部分:北京库蠓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1000 SN/T 592213-2025 常见吸血蠓鉴定方法 第13部分:异域库蠓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1010 SN/T 59231-2025 常见蝇类鉴定方法 第1部分:通用规则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1020 SN/T 59232-2025 常见蝇类鉴定方法 第2部分:家蝇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1030 SN/T 59233-2025 常见蝇类鉴定方法 第3部分:市蝇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1040 SN/T 59234-2025 常见蝇类鉴定方法 第4部分:厩腐蝇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1050 SN/T 59235-2025 常见蝇类鉴定方法 第5部分:厩螫蝇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1060 SN/T 59236-2025 常见蝇类鉴定方法 第6部分:夏厕蝇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1070 SN/T 59237-2025 常见蝇类鉴定方法 第7部分:元厕蝇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1080 SN/T 59238-2025 常见蝇类鉴定方法 第8部分:亮绿蝇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1090 SN/T 59239-2025 常见蝇类鉴定方法 第9部分:丝光绿蝇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1100 SN/T 592310-2025 常见蝇类鉴定方法 第10部分:铜绿蝇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1110 SN/T 592311-2025 常见蝇类鉴定方法 第11部分:巨尾阿丽蝇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1120 SN/T 592312-2025 常见蝇类鉴定方法 第12部分:大头金蝇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1130 SN/T 592313-2025 常见蝇类鉴定方法 第13部分:新陆原伏蝇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1140 SN/T 592314-2025 常见蝇类鉴定方法 第14部分:横带花蝇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1150 SN/T 592315-2025 常见蝇类鉴定方法 第15部分:棕尾别麻蝇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20 1160 SN/T 5940-2025 云杉帚锈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1170 SN/T 5475-2025 进境种禽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 SN/T 5475-2022 Wed Jul 01 00:00:00 GMT+08:00 2026 工作表2: 工作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246号现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117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SN/T 0330—2012)等12项行业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特此公告。附件:《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117项行业标准目录 海关总署2025年12月11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246 号现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 117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SN/T 0330—2012)等12项行业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特此公告。附件:《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 117 项行业标准— 1 —目录海关总署2025 年 12 月 11 日— 2 —
标准  公告  发布  行业  出口  满洲里海关  2025-12-1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挪威王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挪威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挪威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挪威王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挪威王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议定书》。   (四)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   允许进口的挪威乳品是指原产于挪威,用牛乳、山羊乳和绵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各类乳制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挪威官方机构批准或注册,在官方监督之下于挪威生产,且符合中国和挪威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   1.口蹄疫检疫限制要求已取消至少2个月。   2.采集生乳时,农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现炭疽(Anthrax)临床症状。   3.奶畜农场未发现牛结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副结核(Paratuberculosis)、牛瘟(Rinderpest)、裂谷热(Rift Valley fever)、小反刍兽疫(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绵羊痘和山羊痘(Sheep pox and Goat pox)、痒病(Scrapie)、牛传染性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4.农场受挪威官方监管。   5.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病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法典和挪威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6.挪威实施了WOAH相关规定要求,应当持续监测并向WOAH报告。   (二)动物没有饲喂过挪威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及药物。   (三)挪威官方制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并要求企业对原料乳实施检测。   (四)根据挪威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   五、证书要求   输华乳品应随附挪威官方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六、食品安全要求   (一)输华乳品应当符合挪威、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二)输华乳品的生乳原料应来自挪威或经批准可向中国出口对应的乳品原料的国家(地区)。   (三)输华乳品在加工和仓储各个阶段应易于识别,不得与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乳品一起加工。   (四)用于加工输华乳制品的生乳中不含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以及初乳(用于加工牛初乳粉时除外)。   (五)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未添加初乳成分。   (六)产品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   1.挪威为WOAH认证无口蹄疫国家,则采用最低温度72 ºC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   2.否则采用最低温度132 ºC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UHT),或采用最低温度72 ºC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两次。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八、存放和运输要求   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2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挪威乳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挪威乳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245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挪威王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挪威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挪威乳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挪威王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挪威王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议定书》。(四)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二、允许进口的产品允许进口的挪威乳品是指原产于挪威,用牛乳、山羊乳和绵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各类乳制品。三、生产企业要求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挪威官方机构批准或注册,在官方监督之下于挪威生产,且符合中国和挪威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1.口蹄疫检疫限制要求已取消至少2个月。2.采集生乳时,农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现炭疽(Anthrax)临床症状。3.奶畜农场未发现牛结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副结核(Paratuberculosis)、牛瘟(Rinderpest)、裂谷热(Rift Valley fever)、小反刍兽疫(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绵羊痘和山羊痘(Sheep pox and Goat pox)、痒病(Scrapie)、牛传染性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4.农场受挪威官方监管。5.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病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法典和挪威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6.挪威实施了WOAH相关规定要求,应当持续监测并向WOAH报告。(二)动物没有饲喂过挪威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及药物。(三)挪威官方制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并要求企业对原料乳实施检测。(四)根据挪威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五、证书要求输华乳品应随附挪威官方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六、食品安全要求(一)输华乳品应当符合挪威、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二)输华乳品的生乳原料应来自挪威或经批准可向中国出口对应的乳品原料的国家(地区)。(三)输华乳品在加工和仓储各个阶段应易于识别,不得与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乳品一起加工。(四)用于加工输华乳制品的生乳中不含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以及初乳(用于加工牛初乳粉时除外)。(五)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未添加初乳成分。(六)产品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1.挪威为WOAH认证无口蹄疫国家,则采用最低温度72 ºC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2.否则采用最低温度132 ºC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UHT),或采用最低温度72 ºC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两次。七、包装和标识要求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八、存放和运输要求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12月12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245 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挪威王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挪威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挪威乳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 1 —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挪威王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挪威王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议定书》。(四)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第 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二、允许进口的产品允许进口的挪威乳品是指原产于挪威,用牛乳、山羊乳和绵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各类乳制品。三、生产企业要求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挪威官方机构批准或注册,在官方监督之下于挪威生产,且符合中国和挪威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1.口蹄疫检疫限制要求已取消至少 2 个月。2.采集生乳时,农场过去 12个月内未发现炭疽(Anthrax)临床症状。3.奶畜农场未发现牛结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副结核— 2 —(Paratuberculosis)、牛瘟(Rinderpest)、裂谷热(Rift Valley fever)、小反刍兽疫(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绵羊痘和山羊痘(Sheeppox and Goat pox)、痒病(Scrapie)、牛传染性胸膜肺炎(Contagiousbovine pleuropneumonia)。4.农场受挪威官方监管。5.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病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法典和挪威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6.挪威实施了 WOAH 相关规定要求,应当持续监测并向WOAH 报告。(二)动物没有饲喂过挪威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及药物。(三)挪威官方制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并要求企业对原料乳实施检测。(四)根据挪威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五、证书要求输华乳品应随附挪威官方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六、食品安全要求(一)输华乳品应当符合挪威、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二)输华乳品的生乳原料应来自挪威或经批准可向中国出口对应的乳品原料的国家(地区)。— 3 —(三)输华乳品在加工和仓储各个阶段应易于识别,不得与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乳品一起加工。(四)用于加工输华乳制品的生乳中不含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以及初乳(用于加工牛初乳粉时除外)。(五)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未添加初乳成分。(六)产品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1.挪威为 WOAH 认证无口蹄疫国家,则采用最低温度 72 ºC 至少 15 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 HTST);2.否则采用最低温度 132 ºC 至少 1 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UHT),或采用最低温度 72 ºC 至少 15 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 HTST)两次。七、包装和标识要求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八、存放和运输要求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 4 —换包装。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12 月 12 日— 5 —
挪威  要求  乳品    符合  满洲里海关  2025-12-1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老方)有关老挝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老挝鲜食榴莲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老挝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榴莲(学名Durio zibethinusMurray,英文名Durian,以下简称榴莲)。   三、允许的产地   老挝榴莲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榴莲的果园、包装厂须经老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由老方向中方提供注册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番石榴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   2.榴莲果核夜蛾Mudaria luteileprosa   3.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   4.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   5.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在老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坏果、落果和烂果等;并应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老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榴莲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老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   4.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中方要求予以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使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5.针对番石榴果实蝇,输华果园应从开花期至收获期,使用诱捕器开展实蝇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至少安装3个诱捕器,每两周检查一次。一旦监测到实蝇,须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禁止出口。   6.针对榴莲果核夜蛾,输华果园应在整个生长期定期开展监测,重点检查果实表面是否有虫孔,如有虫孔,应及时采取剖果检查虫卵、幼虫及为害情况。此外,还需在果园内采用灯诱、性信息素诱捕等方式进行有害生物监测。一旦发现榴莲果核夜蛾,应立即采取适当的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进行根除。   7.针对杰克贝尔氏粉蚧、南洋臀纹粉蚧和大洋臀纹粉蚧等有害生物,从榴莲开花期至收获期,果园每两周进行一次监测,检查果实、茎、枝和叶上是否有介壳虫发生。除视觉检查外,还应该在枝条、茎杆处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法监测有害生物,一旦发现应进行有效防治。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榴莲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老方或其授权官员监管下进行。   2.输华榴莲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榴莲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4.输华榴莲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并采用高压气枪或水枪吹喷和刷洗等有效措施清洁果实表面,必要时可用细软干净的棉布对榴莲外表进行手工擦拭,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介壳虫、虫卵、病原孢子等。此外,如有必要应在包装厂内进行杀虫处理。   5.包装过程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6.包装好的榴莲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7.装有输华榴莲的集装箱在装箱时必须检查并确保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   8.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榴莲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包括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生产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榴莲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省、市、区)、出口国家、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内,老方应按照每批输华榴莲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若两年内未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枝叶、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老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并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货物,老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Durian from Lao PD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老挝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在榴莲输华贸易开始前,老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榴莲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榴莲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榴莲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公告要求对进口榴莲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老挝新发生的其他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果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2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老挝鲜食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老挝鲜食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244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老方)有关老挝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老挝鲜食榴莲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老挝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食榴莲(学名Durio zibethinusMurray,英文名Durian,以下简称榴莲)。三、允许的产地老挝榴莲产区。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榴莲的果园、包装厂须经老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由老方向中方提供注册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番石榴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2.榴莲果核夜蛾Mudaria luteileprosa3.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4.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5.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六、出口前管理(一)果园管理。1.输华果园应在老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坏果、落果和烂果等;并应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2.老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榴莲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3.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老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4.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中方要求予以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使用日期等详细信息。5.针对番石榴果实蝇,输华果园应从开花期至收获期,使用诱捕器开展实蝇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公顷1个,面积小于3公顷的果园至少安装3个诱捕器,每两周检查一次。一旦监测到实蝇,须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禁止出口。6.针对榴莲果核夜蛾,输华果园应在整个生长期定期开展监测,重点检查果实表面是否有虫孔,如有虫孔,应及时采取剖果检查虫卵、幼虫及为害情况。此外,还需在果园内采用灯诱、性信息素诱捕等方式进行有害生物监测。一旦发现榴莲果核夜蛾,应立即采取适当的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进行根除。7.针对杰克贝尔氏粉蚧、南洋臀纹粉蚧和大洋臀纹粉蚧等有害生物,从榴莲开花期至收获期,果园每两周进行一次监测,检查果实、茎、枝和叶上是否有介壳虫发生。除视觉检查外,还应该在枝条、茎杆处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法监测有害生物,一旦发现应进行有效防治。(二)包装厂管理。1.输华榴莲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老方或其授权官员监管下进行。2.输华榴莲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3.输华榴莲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4.输华榴莲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并采用高压气枪或水枪吹喷和刷洗等有效措施清洁果实表面,必要时可用细软干净的棉布对榴莲外表进行手工擦拭,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介壳虫、虫卵、病原孢子等。此外,如有必要应在包装厂内进行杀虫处理。5.包装过程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6.包装好的榴莲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7.装有输华榴莲的集装箱在装箱时必须检查并确保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8.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榴莲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包括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生产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三)包装要求。1.输华榴莲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省、市、区)、出口国家、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四)出口前检验检疫。1.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内,老方应按照每批输华榴莲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若两年内未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枝叶、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老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并应要求提供给中方。(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1.经检疫合格的货物,老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Durian from Lao PD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老挝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在榴莲输华贸易开始前,老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输华榴莲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1.核查进口榴莲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二)进境检验检疫。1.输华榴莲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公告要求对进口榴莲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处理。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老挝新发生的其他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3.如果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12月12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244 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老方)有关老挝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老挝鲜食榴莲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1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老挝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食榴莲(学名 Durio zibethinusMurray,英文名 Durian,以下简称榴莲)。三、允许的产地老挝榴莲产区。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榴莲的果园、包装厂须经老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由老方向中方提供注册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番石榴果实蝇Bactrocera correcta2.榴莲果核夜蛾Mudaria luteileprosa3.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4.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5.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六、出口前管理(一)果园管理。1.输华果园应在老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 2 —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坏果、落果和烂果等;并应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2.老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6 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榴莲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3.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老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4.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中方要求予以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使用日期等详细信息。5.针对番石榴果实蝇,输华果园应从开花期至收获期,使用诱捕器开展实蝇监测。诱捕器密度为每公顷 1 个,面积小于 3 公顷的果园至少安装 3 个诱捕器,每两周检查一次。一旦监测到实蝇,须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禁止出口。6.针对榴莲果核夜蛾,输华果园应在整个生长期定期开展监测,重点检查果实表面是否有虫孔,如有虫孔,应及时采取剖果检查虫卵、幼虫及为害情况。此外,还需在果园内采用灯诱、性信息素诱捕等方式进行有害生物监测。一旦发现榴莲果核夜蛾,应立即采取适当的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进行根除。7.针对杰克贝尔氏粉蚧、南洋臀纹粉蚧和大洋臀纹粉蚧等有— 3 —害生物,从榴莲开花期至收获期,果园每两周进行一次监测,检查果实、茎、枝和叶上是否有介壳虫发生。除视觉检查外,还应该在枝条、茎杆处采用多种物理或化学方法监测有害生物,一旦发现应进行有效防治。(二)包装厂管理。1.输华榴莲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老方或其授权官员监管下进行。2.输华榴莲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3.输华榴莲的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4.输华榴莲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并采用高压气枪或水枪吹喷和刷洗等有效措施清洁果实表面,必要时可用细软干净的棉布对榴莲外表进行手工擦拭,以有效去除果实表面附着的介壳虫、虫卵、病原孢子等。此外,如有必要应在包装厂内进行杀虫处理。5.包装过程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6.包装好的榴莲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7.装有输华榴莲的集装箱在装箱时必须检查并确保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 4 —8.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榴莲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包括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生产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三)包装要求。1.输华榴莲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ISPM 15)要求。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省、市、区)、出口国家、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四)出口前检验检疫。1.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内,老方应按照每批输华榴莲 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若两年内未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 1%。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枝叶、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老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并应要求提供给中方。(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1.经检疫合格的货物,老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 号(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5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Durian from Lao PDR to China,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老挝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2.在榴莲输华贸易开始前,老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输华榴莲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1.核查进口榴莲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二)进境检验检疫。1.输华榴莲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公告要求对进口榴莲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三)不合格处理。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老挝新发生的其他有— 6 —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3.如果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12 月 12 日— 7 —
榴莲    果园  检疫    满洲里海关  2025-12-15
  阿尔山海关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抽查结果公示单(2025年12月)xls 抽查结果公示单: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抽查结果公示单 序号 主管海关 抽查时间 抽查对象 抽查事项 抽查人员(工号) 抽查结果 阿尔山海关 2025-11-28 满关阿尔山口岸(旅检)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口岸前置拦截区、查验作业区、检疫处理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旅客通关作业场地、视频监控设备、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口岸卫检情况 0610470,0602250 未见异常 阿尔山海关 Wed Dec 10 00:00:00 GMT+08:00 2025 满关阿尔山口岸(货检)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口岸前置拦截区、查验作业区、检疫处理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口岸卫检情况 0610470,0602250 未见异常 10 阿尔山海关 2025-12-11 阿尔山口岸互贸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围网和卡口通道、卡口运行情况、口岸前置拦截区、查验作业区、检疫处理区、场所用房设置、信息化管理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监管货物超期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情况、监管货物放行情况、场所管理制度等、网络安全、不符项的整改情况、口岸卫检情况 0606610,0610470 未见异常
场地  抽查  公示    海关  满洲里海关  2025-12-15
公告  农业  农村  禽流感    满洲里海关  2025-12-15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爱沙尼亚共和国地区事务和农业部(以下称爱方)有关爱沙尼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爱沙尼亚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爱沙尼亚共和国地区事务和农业部关于爱沙尼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爱沙尼亚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爱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爱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   1.爱沙尼亚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   2.爱沙尼亚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本公告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3.爱沙尼亚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以及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例,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爱方负责按照中方的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向中国出口的每批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证书至少用中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爱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爱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2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爱沙尼亚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爱沙尼亚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211 号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爱沙尼亚共和国地区事务和农业部(以下称爱方)有关爱沙尼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爱沙尼亚野生水产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爱沙尼亚共和国地区事务和农业部关于爱沙尼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二、进口产品范围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三、生产企业要求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爱沙尼亚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爱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四、进口产品要求爱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 2 —1.爱沙尼亚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2.爱沙尼亚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本公告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3.爱沙尼亚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以及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例,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五、证书要求爱方负责按照中方的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向中国出口的每批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 3 —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证书至少用中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爱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爱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六、其他要求中国海关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10 月 27 日—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211号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爱沙尼亚共和国地区事务和农业部(以下称爱方)有关爱沙尼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爱沙尼亚野生水产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爱沙尼亚共和国地区事务和农业部关于爱沙尼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二、进口产品范围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三、生产企业要求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爱沙尼亚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爱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四、进口产品要求爱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1.爱沙尼亚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2.爱沙尼亚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本公告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3.爱沙尼亚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以及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例,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五)生产过程(包括捕捞、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五、证书要求爱方负责按照中方的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向中国出口的每批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证书至少用中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爱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爱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六、其他要求中国海关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10月27日— 2 —— 1 —
中国  水产品  产品  卫生  生产  满洲里海关  2025-12-15
  为进一步优化海关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海关总署在前期开展试点工作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境邮递物品业务的海关推广应用进出境邮件“一站式”办理平台(以下简称办理平台)。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寄件人(以下简称收寄件人)可以通过办理平台查询进出境邮递物品通关状态,使用办理平台提供的政策指南和辅助工具。收件人可以通过办理平台办理进境邮递物品补充申报、税款支付、税款复核、退税、退运等业务。   二、办理平台同步开放6个客户端,均设有进出境邮件“一站式”办理专区,收寄件人可在任一客户端以个人身份实名注册登录。具体渠道如下:   移动端:“掌上单一窗口”APP、“掌上海关”APP、“掌上单一窗口”微信小程序、“掌上海关”微信小程序。   网页端: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互联网+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   三、海关将通过12360短信告知收件人进境邮递物品待办理情况。收寄件人在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短信预留咨询电话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23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进出境邮件“一站式”办理平台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进出境邮件“一站式”办理平台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127号为进一步优化海关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海关总署在前期开展试点工作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境邮递物品业务的海关推广应用进出境邮件“一站式”办理平台(以下简称办理平台)。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寄件人(以下简称收寄件人)可以通过办理平台查询进出境邮递物品通关状态,使用办理平台提供的政策指南和辅助工具。收件人可以通过办理平台办理进境邮递物品补充申报、税款支付、税款复核、退税、退运等业务。二、办理平台同步开放6个客户端,均设有进出境邮件“一站式”办理专区,收寄件人可在任一客户端以个人身份实名注册登录。具体渠道如下:移动端:“掌上单一窗口”APP、“掌上海关”APP、“掌上单一窗口”微信小程序、“掌上海关”微信小程序。网页端: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互联网+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三、海关将通过12360短信告知收件人进境邮递物品待办理情况。收寄件人在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短信预留咨询电话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咨询。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6月23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127 号为进一步优化海关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海关总署在前期开展试点工作基础上,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境邮递物品业务的海关推广应用进出境邮件“一站式”办理平台(以下简称办理平台)。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寄件人(以下简称收寄件人)可以通过办理平台查询进出境邮递物品通关状态,使用办理平台提供的政策指南和辅助工具。收件人可以通过办理平台办理进境邮递物品补充申报、税款支付、税款复核、退税、退运等业务。二、办理平台同步开放 6 个客户端,均设有进出境邮件“一— 1 —站式”办理专区,收寄件人可在任一客户端以个人身份实名注册登录。具体渠道如下:移动端:“掌上单一窗口”APP、“掌上海关”APP、“掌上单一窗口”微信小程序、“掌上海关”微信小程序。网 页 端 : 中 国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 网 址 :https://wwwsinglewindowcn/)、“互联网+海关”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三、海关将通过 12360 短信告知收件人进境邮递物品待办理情况。收寄件人在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短信预留咨询电话或 12360 海关服务热线咨询。本公告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6 月 23 日— 2 —
海关  办理  平台  进出境  邮递  满洲里海关  2025-12-15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5年12月11日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升级功能上线运行,在原有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海关签发的有关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以及经新加坡中转货物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的基础上,新增实时传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新加坡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凭新加坡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RCEP、《中国东盟框架协议》或者《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协定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无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书。   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对于系统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自2025年12月1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书;自2026年3月1日起,对于系统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进口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后续可通过中国海关原产地服务平台“联网原产地证书状态查询”功能确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传输情况,按规定解除税款担保手续。   二、进口人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在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纸质文件。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0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与新加坡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与新加坡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243号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5年12月11日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升级功能上线运行,在原有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海关签发的有关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以及经新加坡中转货物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的基础上,新增实时传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新加坡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凭新加坡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RCEP、《中国东盟框架协议》或者《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协定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无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书。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对于系统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自2025年12月1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书;自2026年3月1日起,对于系统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进口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后续可通过中国海关原产地服务平台“联网原产地证书状态查询”功能确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传输情况,按规定解除税款担保手续。二、进口人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在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纸质文件。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1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12月10日— 2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243 号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 2025年 12月 11日起,“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升级功能上线运行,在原有实时传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新加坡海关签发的有关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以及经新加坡中转货物的未再加工证明电子数据的基础上,新增实时传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新加坡海关签发的原产— 1 —地证书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凭新加坡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RCEP、《中国东盟框架协议》或者《中新自贸协定》项下协定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规定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无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书。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对于系统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自 202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6 年 2月 28 日期间,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书;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对于系统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进口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后续可通过中国海关原产地服务平台“联网原产地证书状态查询”功能确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传输情况,按规定解除税款担保手续。二、进口人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在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纸质文件。本公告自 2025 年 12 月 11 日起实施。— 2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12 月 10 日— 3 —
原产地  证书  电子  中国  公告  满洲里海关  2025-12-12
  满洲里海关关于发布关长接待日的通告(2025年12月)docx 满洲里海关关于发布关长接待日的通告(2025年12月)为进一步密切海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顺畅关领导与社会各界以及本关干部职工的沟通,更好地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根据《满洲里海关关长接待日制度》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12月份“关长接待日”有关安排通告如下:一、接待时间12月19日 9:00~11:00。二、轮值关领导满洲里海关副关长 李建军。三、接待地点满洲里海关(满洲里市迎宾大道53号)。四、预约方式拟来访的公民、法人、关员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以下方式任选其一:(一)填写《满洲里海关“关长接待日”预约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手写、电子件、打印件均可)发送电子邮箱:mzlhgdwgk@mailcustomsgovcn。(二)填写《登记表》(手写或打印件均可)邮寄至:满洲里市迎宾大道53号;满洲里海关办公室总值班室(信访办)收,邮编:021400。(三)填写《登记表》(手写或打印件均可)发送至传真:0470-6269308。(四)其他预约方式请拨打电话(0470-6269008)与工作人员联系商定。(五)在接待时间内持《登记表》直接到接待地点反映问题或现场填写《登记表》。通过非走访形式反映情况的信访人,请务必拨打0470-6269008确认收到。为提高关长接待日工作效率,建议信访人通过邮件预约。五、有关要求(一)信访人应提供有关个人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并尽量详尽说明相关诉求,来访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信访人到访时应表明身份、来意,登记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入。(二)关长接待日是满洲里海关信访渠道之一,信访人、信访事项需遵守、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如信访人面见关领导时反映事项与《登记表》所述事项不符,视同新的信访,由信访工作机构重新处置。(三)信访人与满洲里海关关领导面对面交流时,满洲里海关将派员如实记录。特此通告。满洲里海关2025年12月11日满洲里海关“关长接待日”预约登记表(请如实填写以下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需选填其中1种)请公民填写姓名 身份证号 (其他有效证件号)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请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法定代表人 机构名称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 (其他有效证件)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其他陪同来访人员(不得超过4人)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其他有效证件) 联系电话 来访事项 请详细陈述来访的请求、事实、理由,可附件备注:请来访人携带好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接访现场需核对。
发布  接待日  关长  通告  满洲里  满洲里海关  2025-12-1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称俄方)关于俄罗斯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绿豆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绿豆(Vigna radiata),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种植和加工,输往中国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绿豆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俄罗斯联邦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绿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经俄方考核批准,由俄方向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并动态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绿豆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1.四纹豆象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2.灰豆象 Callosobruchus phaseoli   3.番茄斑萎病毒 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4.菜豆细菌性萎蔫病菌 Curtobacterium flaccumfaciens pv flaccumfaciens   5.菜豆晕疫病菌 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phaseolicola   6.豌豆脚腐病菌 Didymella pinodella   7.棉花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e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俄方应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要求,在种植和仓储区域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并根据中方需要提交监测报告。   2.俄方应监督绿豆的种植、收获、加工、仓储、运输和出口过程,确保其具备完整的可追溯体系。俄方应督促企业对输华绿豆实施严格的筛选除杂,确保不带畸形、破碎、病变粒以及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土壤、杂草籽及其他植物残体。   3.俄方在绿豆上发现新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输华绿豆应使用包装运输,使用的包装应是全新、清洁、透气的材料。每个包装应以清晰的中文和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is for 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样,以及产品名称、产地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等信息。直接销售的预包装绿豆的包装及标签须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包装及标签管理规定(GB 7718)。以上内容应采用标签形式粘贴于包装上。   (三)产品要求。   输华绿豆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活体昆虫、杂草种子、其他谷物或植物残体和砂砾等异物。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俄方应对输华绿豆实施植物检疫监督及质量安全监测,对符合要求的绿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This lot of mung beans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Federal Service for Veterinary and Phytosanitary Surveillance (the Russian Federation) on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mung beans exported from the RussianFederatio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is lot does not contain pests of quarantine importance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绿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还应注明该批货物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以及集装箱号等运输工具编号。发现活虫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检疫处理,植物检疫证书中应注明处理方法、时间、温度和药剂等信息。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六条对输华绿豆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俄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直至俄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俄罗斯绿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俄罗斯绿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 年 第 242 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称俄方)关于俄罗斯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绿豆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绿豆(Vigna radiata),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种植和加工,输往中国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绿豆籽实。三、允许的产地俄罗斯联邦全境。四、企业注册输华绿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经俄方考核批准,由俄方向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并动态更新。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绿豆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1.四纹豆象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2.灰豆象 Callosobruchus phaseoli3.番茄斑萎病毒 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4.菜豆细菌性萎蔫病菌 Curtobacterium flaccumfaciens pvflaccumfaciens5.菜豆晕疫病菌 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phaseolicola6.豌豆脚腐病菌 Didymella pinodella7.棉花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e六、装运前要求(一)生产要求。— 2 —1.俄方应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要求,在种植和仓储区域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并根据中方需要提交监测报告。2.俄方应监督绿豆的种植、收获、加工、仓储、运输和出口过程,确保其具备完整的可追溯体系。俄方应督促企业对输华绿豆实施严格的筛选除杂,确保不带畸形、破碎、病变粒以及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土壤、杂草籽及其他植物残体。3.俄方在绿豆上发现新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二)包装及运输要求。输华绿豆应使用包装运输,使用的包装应是全新、清洁、透气的材料。每个包装应以清晰的中文和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is for 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字样,以及产品名称、产地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等信息。直接销售的预包装绿豆的包装及标签须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包装及标签管理规定(GB 7718)。以上内容应采用标签形式粘贴于包装上。(三)产品要求。输华绿豆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活体昆虫、杂草种子、其他谷物或植物残体和砂砾等异物。(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3 —出口前,俄方应对输华绿豆实施植物检疫监督及质量安全监测,对符合要求的绿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 This lot of mung beans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Protocol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Federal Service for Veterinaryand Phytosanitary Surveillance (the RussianFederation) on the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mung beans exported from theRussianFederatio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is lotdoes not contain pests of quarantine importance to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该批绿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还应注明该批货物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以及集装箱号等运输工具编号。发现活虫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检疫处理,植物检疫证书中应注明处理方法、时间、温度和药剂等信息。七、进境检验检疫(一)证单核查。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二)货物检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六条对输华绿豆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4 —(三)不合格处理。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俄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直至俄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5 年 12 月 9 日—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25年 第242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称俄方)关于俄罗斯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绿豆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本公告中的绿豆(Vigna radiata),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种植和加工,输往中国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绿豆籽实。三、允许的产地俄罗斯联邦全境。四、企业注册输华绿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经俄方考核批准,由俄方向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企业,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并动态更新。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华绿豆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1.四纹豆象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2.灰豆象 Callosobruchus phaseoli3.番茄斑萎病毒 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4.菜豆细菌性萎蔫病菌 Curtobacterium flaccumfaciens pv flaccumfaciens5.菜豆晕疫病菌 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phaseolicola6.豌豆脚腐病菌 Didymella pinodella7.棉花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dahliae六、装运前要求(一)生产要求。1.俄方应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要求,在种植和仓储区域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并根据中方需要提交监测报告。2.俄方应监督绿豆的种植、收获、加工、仓储、运输和出口过程,确保其具备完整的可追溯体系。俄方应督促企业对输华绿豆实施严格的筛选除杂,确保不带畸形、破碎、病变粒以及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土壤、杂草籽及其他植物残体。3.俄方在绿豆上发现新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应及时向中方通报,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二)包装及运输要求。输华绿豆应使用包装运输,使用的包装应是全新、清洁、透气的材料。每个包装应以清晰的中文和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is for 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样,以及产品名称、产地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等信息。直接销售的预包装绿豆的包装及标签须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包装及标签管理规定(GB 7718)。以上内容应采用标签形式粘贴于包装上。(三)产品要求。输华绿豆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活体昆虫、杂草种子、其他谷物或植物残体和砂砾等异物。(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出口前,俄方应对输华绿豆实施植物检疫监督及质量安全监测,对符合要求的绿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This lot of mung beans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Federal Service for Veterinary and Phytosanitary Surveillance (the RussianFederation) on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mung beans exported from the RussianFederatio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is lot does not contain pests of quarantine importance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绿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还应注明该批货物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以及集装箱号等运输工具编号。发现活虫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检疫处理,植物检疫证书中应注明处理方法、时间、温度和药剂等信息。七、进境检验检疫(一)证单核查。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二)货物检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六条对输华绿豆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三)不合格处理。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俄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直至俄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25年12月9日— 2 —— 1 —
检疫  绿豆  植物    要求  满洲里海关  2025-12-11
搜索历史
清空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举报电话 | 使用帮助 | 无障碍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联系电话:0470-2299114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东五道街75号 邮编:021400

京ICP备1701531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78

网站标识码:bm28070001